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7篇

时间:2023-08-06 13:00:06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与探讨

  摘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各地进行了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实践与探索。本文围绕乡镇综合执法改革问题,首先阐明了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意义,接着分析了当前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着重从完善法规制度、加强队伍建设、理顺体制机制、建立监督问责机制、汇聚社会力量等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综合执法;法规制度;体制机制;监督问责;队伍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近年来,各地进行了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实践与探索,执法力量配置得到优化,重复执法、暴力执法、执法力量不足等问题的解决取得显著成效。但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那么,如何进一步深化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切实提高乡镇依法办事能力和服务水平值得探讨。

  一、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重要意义

  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对国家的长治久安、社会安定和谐,人民群众生活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1、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通过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提升乡镇政府的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历史一再证明:乡村治理是否成功关系着国家政权的安全、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进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赋予乡镇更大的管理权限,扩大乡镇政府的自主权,整合执法队伍,执法力量下沉,从而有效提高乡村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能力,进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2、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将乡村振兴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脱贫攻坚战完美收官后,乡村振兴成为“三农”

  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乡村治理有效是乡村振兴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通过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完善乡镇行政执法体制,科学执法,公正执法,提升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为乡村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不断满足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高标准的要求,进而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治理有效目标。

  3、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农村基层是依法治国的薄弱环节。通过乡镇综合执法改革,一方面可以解决执法难问题,更好地促进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能够有效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需求。因此,深化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补齐乡村法治建设短板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4、乡镇综合执法改革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一是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必将增强其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执政为民理念。二是可以优化部门职能,明确部门职责,整合执法力量,破解相互扯皮、执法力量薄弱困境,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得到充分保障。三是能够理顺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能够快速及时兑现。

  二、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虽然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党中央的要求、人民的期盼还有一定差距,工作中还存在明显不足,分析其存在问题及形成原因如下:

  1、法规制度不完善,执法缺乏法律依据。乡镇综合执法缺少专门的法律依据,现有的法律依据散落于法律地位低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条文中,不系统、不完整、不全面。如: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乡镇综合执法名不正言不顺,容易引发系列社会问题;没有赋予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相应的执法权力,其执法权力与乡镇社会治理需求不匹配,小马拉大车,陷入执法两难境地。

  2、执法力量薄弱,综合执法能力不强。一是多数乡镇

  在面对点多、线长、面广的乡村开展执法工作时,人员、编制、装备、经费等方面无法完全满足综合执法的实际需要。二是部分乡镇执法人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导致选择性执法、钓鱼执法、人情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乡镇综合执法队伍普遍缺乏法律专业人才且流动性较大。

  3、执法机制不合理,执法体制不顺畅。一是执法主体不明,导致乡镇综合执法权责不一,权限界定不清。二是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承接上级下放的执法权力不畅,表现为:上级下放的执法权力因超出其执法能力,无法得到执行而被闲置,或因上级下放的执法事项与本地利益相冲突,不去执行被搁置。三是乡镇综合执法体制不顺。如:内部管理体制不协调,上下级管理权限划分不合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与乡镇政府关系没有理顺等。

  4、执法监督乏力,问责力度不够。突出表现在

  :一是乡镇政府或有关执法部门,没有设立执法监督的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造成监督漏洞。二是监督手段操作性差,监督机制启动和运作难度大,监督软弱、虚置的现象比较普遍。三是领导重视不够,对乡镇政绩考核的指标中民主法治建设权重明显不足。

  5、忽视社会力量,没有形成综合执法合力。一是部分公众法治意识淡薄,主人翁意识不强,不理解综合执法工作,综合执法者容易被误读为欺凌弱势群体的反派,遭受指责。二是市场化运作模式缺乏,市场购买力度低,制约了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共同治理的积极性。

  三、完善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对策建议

  针对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中存在问题,对症下药,探索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良策。

  (一)完善法规制度,做到综合执法有据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依据不足是目前乡镇综合执法的软肋,因此健全完善乡镇综合执法的法规制度刻不容缓。

  1、健全完善乡镇综合执法的法律体系。一是建议国家尽快制定颁布专门规范乡镇综合执法的基本法,明确乡镇综合执法主体的法律地位,权力分配的标准、执法程序,部门之间的权限等,破除权责不一、权限不清等困境。二是地方政府可以依据基本法,结合实际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为乡镇综合执法提供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2、建立完善乡镇综合执法工作制度。

  建章立制,强化管理,不断推进乡镇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一是完善乡镇综合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不具备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的,一律不得行使乡镇综合执法职权;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乡镇综合执法活动。二是完善乡镇综合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提高乡镇综合执法的透明度,以便监督。三是完善乡镇综合执法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奖惩依据,形成竞争激励机制。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综合执法能力

  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乡镇综合执法能力,是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首要条件。

  1、选齐配强执法人员,提高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素质。一是把乡镇素质好、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安排到乡镇综合执法岗位上工作。二是分别从优秀高校毕业生、优秀村干部中考录乡镇综合执法人员。三是注重优化乡镇执法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年龄结构。通过以上措施不断提高乡镇综合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

  2、加强教育培养,提高乡镇综合执法能力。第一,加强对乡镇综合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使其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信念,养成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良品质,展示乡镇综合执法的良好形象。第二,通过定期培训、经验交流、观摩总结和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乡镇综合执法人员业务技能的培养,提高乡镇综合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3、注重执法装备与科技应用,提高乡镇综合执法效率。一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具有科技含量的执法装备,如执法记录仪、电子监测设备、快检设备等。二是建设执法检验检测中心,运用科技手段快速、精准执法。

  (三)理顺执法体制机制,破除综合执法障碍

  执法体制机制不顺,成为乡镇综合执法工作的障碍,建立科学完善的执法体制机制,是乡镇综合执法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因素。

  1、赋予乡镇综合执法的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通过立法确认乡镇综合执法的法律地位,从根本上解决其主体资格缺失的问题,才能保证权责相统一,保证综合行政执法权的合法性和有效行使。

  2、科学界定乡镇综合执法的范围。厘清市、县、乡镇之间的执法职责,明确乡镇综合执法权限、界定执法边界,构建属地管理机制,列出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从而避免因职权不清、责任不明,造成相互推诿扯皮,形成执法空白。

  3、加强沟通协作,建立综合执法联动机制。这样不仅能破除因行政壁垒所造成的阻力,而且能够形成推动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的合力。第一,建立与乡镇政府、上级执法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营造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第二,建立部门协作执法机制,广泛开展联合执法;第三,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提高乡镇综合执法的权威性。

  (四)建立监督问责机制,确保综合执法科学规范

  乡镇综合执法必须受到有效监督,否则就会滋生腐败,危害社会,损坏政府形象。

  1、建立监督机制。一是制定《乡镇综合执法监督条例》,对监督的内容、措施、程序、处理等环节,进行科学规定,依据此《条例》严格执法监督。二是加强上级主管部门对乡镇综合执法的监督,以免出现同级监督时各方利益之下妥协的问题。三是建立完善的信访和举报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公众监督。四是充分发挥大众传媒、自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2、建立绩效考评机制。为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进行绩效评价考核。一是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都应公开透明,确保第三方参与,保证考评的公正性;二是考核评价结果应直接关系到执法人员的奖惩、职位升降。

  3、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乡镇综合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依据此《办法》,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实际情况,对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给予相应的追责,并对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及时进行纠正。

  (五)汇聚社会力量,弥补综合执法力量不足

  乡镇综合执法改革要想获得成功,必须充分发挥公众、社会组织、企业组织的作用,汇聚全社会的力量。

  1、争取公众理解支持执法工作。一是充分运用新媒体的微信、抖音、网络和传统媒体,多维度、全方位宣传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消除负面影响,树立良好形象,赢得社会公众对乡镇综合执法的理解和支持。二是通过邀请社会公众协助执法、观摩执法、参加听证会等方式,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乡镇综合执法的责任感、归属感和认同感,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架起一座连心桥。

  2、授与社会组织更多执法权。为了提高乡镇执法效率,可以将有关农林经济、文化服务、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制止、指导

  等具有服务性质的执法权委托或授权给社会组织行使。这样不仅契合了社会治理多元化的要求,还可以弥补乡镇综合执法能力不足。

  注:本文系濉溪县法学会2022年立项课题(2022003);课题主持人:赵成金,男,汉,安徽省濉溪县委党校高级讲师,主要从事“三农”问题的教学与研究;课题组成员:张裕领,男,汉,安徽省濉溪县委党校高级讲师,主要党史党建教学与研究。1

篇二: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指建立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采取综合的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的改革。由于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从本质上调整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式。

  一、行政执法权力不均衡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中出现的最大问题之一是行政执法权力不均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在权力上存在明显差异,使得行政执法权力集中在少数行政机关手中,给社会带来了不公平现象。如果没有及时解决这个问题,将会对行政执法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行政执法改革缺乏针对性

  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过程中又存在缺乏针对性的问题,即在实施改革时,没有考虑到行政执法改革的特定环境和实际情况,仅仅是“一刀切”,而没有考虑到实际情况,缺少精准性,从而导致改革效果不理想。

  三、行政执法改革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另外,行政执法改革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受到约束,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将会给行政执法改革造成不利影响,导致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受到阻碍。

  建议:1、建立行政执法权力均衡机制,将权力放在各行政机关之间,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和公正;2、加强行政执法改革的针对性,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的改革措施,以及改革的时机、方式和内容,以达到最佳效果;3、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加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并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以确保行政执法改革的有效实施;4、建立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化,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感;5、建立行政执法纠正机制,对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纠正,加强对违法者的惩戒,促进行政执法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需要坚持以法律为核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改革方案,建立行政执法权力均衡机制、监督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纠正机制,以期实现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为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篇三: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

  摘要:目前我国信息技术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现阶段的综合行政执法既是对行政管理机制的巨大改革,又是对行政管理模式做出的一种深化革新。近些年来,综合行政执法也初见成效,并且积累了一定的宝贵经验。这在后续强化行政效能、优化行政管理环境上均意义深远。但是,在具体推进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尤其是跨部门协作方面还存在很明显的问题,而带给综合行政执法不容小觑的影响。为此,本文研究了综合行政执法强化跨部门协作的紧迫性,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大部门制

  引言

  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以来已经历三个阶段,目前正处在整合审批服务执法资源下沉街道乡镇阶段。基于基层调研梳理综合执法改革中遇到的职责边界不清、集中处罚事项过多、“小马拉大车”、案件移交不到位、查处取证难、配合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矛盾和问题,推出优先采取配合大部门制改革的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为主要路径的改革建议,提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职权划转应遵循依法划转、管理权与行政处罚权相统一、执法高效、有限集中等原则,集中与下方行政处罚权要注重适宜性,重点是针对面上的、处罚简单易行的、技术含量不高的、易反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基层综合执法改革遇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管理与执法职责边界不明,运行不协调

  改革划转的是部分行政处罚权,与此对应的审批权、监管权仍旧保留在划转部门。在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中,行政权力行使出现新的不协调的问题:一是管理、执法分离带来的不协调问题。有的部门认为处罚权转移就是监管权转移,因而只审批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既加重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负担,也导致以罚代管。很多管理可以解决的问题,一旦管理和执法分开,监管部门就不再负起监管责任,造成违法情况越来越多。比如偷盗矿产资源,执法权移交后,监管部门基本不再涉足管理,执法局为避免更多违法情况发生,花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管理和执法。二是处罚环节的不协调问题。一部分需要技术手段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的划转案件,执法权移交后,电话及信访投诉也都移至执法局。而执法局执法人员由于缺乏专业资质和技术,又需要发函至监管部门进行认定,监管部门认定完毕,再移交至执法局进行处罚,一来二去造成案件办理时间过长,群众满意度低。三是部门职责交叉的问题仍然存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行政处罚权只是一定程度的归并,原来多个部门行使的处罚事项,只是一部分转移给了综合执法部门,还有一些部门的一些事项并未转移,导致部门职责交叉的情况仍然存在。比如户外广告监管涉及规划、工商、城管等部门,垃圾焚烧涉及环保、城管、农业等部门,渣土倾倒涉及城管、水利、环保、港航等部门,容易出现处罚权行使过程中踢皮球的现象。四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够畅通。信息共享平台尚没有真正建立,综合执法部门无法及时获知与执法有关的审批情况,职能部门也不能及时掌握城管部门的处罚资料。上级部门在布置工作、发布文件时,一般都是布置到下级部门,而有关处罚权已经转移给综合执法局,综合执法局不能及时掌握上级的要求。

  1.2依靠领导处理协作问题意识强于依赖制度处理问题意识

  纵观各地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经验可知,均十分强调领导的推进作用。在国内的国情及行政管理机制下,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事宜无疑需要依赖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支持。但是,在依法治国机制下,则更需要强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管理模式,当今的综合行政执法展开的跨部门协作也一样。如果刻意让行政首长负责,要求一把手对综合行政执法亲力亲为,则其实就是重权力而轻法律治理的一种旧思想。如果本能地在工作中向权力、上级转移,则就会对跨部门协作的功能、制度、程序信心不足,而不主动协作,难以正常启动协作程序。同时,部分协作义务单位普遍保护意识过强,明显协作无作为,而且强管理、弱服务的思维也很普遍。

  2优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思路和建议

  2.1与大部门制改革相配合的领域内综合执法为主

  现阶段,应采取与大部门制改革相互配合的部门、领域内综合执法改革为主要路径,在具备条件的情况探索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大部门制下的部门管理领域与部门执法领域直接对应,有利于实现职能有机统一。除城市管理领域之外,这一轮党政机构改革明确了在市场监管、生态环保、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五个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也对在城市管理等六个领域实行综合执法进行了确认。六大部门、领域包括的细分行业相当多,执法事项数量很多,自身理顺整合都很不容易。以城市管理领域为例,城管执法事项涉及27个大类908项,涉及中央二十个部门职责。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实务全书》整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共有800多项行政处罚事项,可见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执法事项相当多。

  2.2政府职能统一原则

  整体治理理论强调政府职能的有机统一,并认为这是确保行政权力运行顺畅的前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本质在于实现政府职能的整合统一,确保权力运行的顺畅平稳,而不是简单地将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增减或撤并。整体治理理论强调政府职能在所属职能部门之间的配置必须遵循职能统一的原则,每一个职能模块必须对应一个大部门制的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当将相同或相似的职能配置给一个大职能部门统一行使,以避免政出多门或多头管理。但是,如果某一领域的职能确实难以由一个部门统一行使,而是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行使的,则必须明确牵头职能部门和协作职能部门,区分其主次,制定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建立健全跨部门行政协调机制。

  2.3强化跨部门协作教育与培训,有效培养跨部门展开协作的意识

  就当前的综合行政执法缺失专门的跨部门协作教育与培训的现状,要求各级党委管理部在行政学院、党校等培训机构,积极组织跨部门协作领域的培训班次,并积极研讨跨部门协作领域的依法协作等问题。同时,政府法制部门也需要在年度法制教育中,增加关乎综合行政执法有关跨部门协作的培训教育内容。在综合

  行政执法部、业务主管部、别的职能部门也需要自主有序地专门安排培训学习内容。

  2.4效率优先原则

  整体治理理论认为,评价政府改革是否成功的主要指标,在于其能否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否成功,主要取决于能否提高城市综合治理的效能和实现城市公共管理的目标。只有建立统一的职能体系、合理的组织结构体系和权力运行保障体系,才能发挥城市综合治理的整体性效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方法在于优化其组织结构,以提高城市治理效能。可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与整体治理的目标都是为了实现政府组织结构的优化和权力的运行顺畅,进而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结语

  总之,在创新改革综合行政执法时,暴露出很突出的跨部门协作方面的问题。所以,针对当前的综合行政执法形势,需要结合跨部门协作的需要及优势,从国内实际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出发,全面创新发展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体制改革方针,以强化跨部门协作效果,进一步提升综合行政执法的质量。

  参考文献

  [1]罗清华,黄术.我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对策[J].2021,34(2):98-101.

  [2]吴陈钢,陈启泷.关于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思考[J].机构与行政,2021(1):32-36.

  [3]刘彦华,孙易.县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与实践[J].行政科学论坛,2020(11):10-12作者简介:王宇洪(1977-),男,汉族,来宾良江人,大专,主要从事治安综合治理、综合执法的工作。

篇四: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基层乡镇土地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土地是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很多县域经济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不断上升。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矛盾日益凸显,当前利益和长远布局的博弈不断激化,违规用地、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动态监管却难以面面俱到。现如今,不少地区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基层土地执法还面临着许多严峻的形势和难题。如何规范行政执法,推进依法行政,是基层土地执法队伍亟需研究的课题。

  1当前基层土地执法工作的难点

  一是执法职能急需理顺。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规定从法律上明确农村宅基地改革、管理和执法职能由自然资源部门划转农业农村部门,但对违法查处范围并没有细化。各个部门对法律规定理解的不同,导致基层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职能边界不明的问题。如农业部门认为非宅基地类违法不属于本部门查出范围;自然资源部门则认为只要是在集体土地上违法建住宅的,不论集体土地属于何种地类,都归农业农村部门查处。职责划分不清,极易产生“两不管”的管理空白,导致农村大量非法占用土地违建住宅的行为发生,增加将来的执法难度和成本。

  二是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难。《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未授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强制执行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只能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人员在制止违法占地行为时因无法律做后盾,常常会感到力不从心。同时根据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案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一般需要1-2个月,再经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等待期,往往一个案件需要半年以上才能结案。过程繁杂,耗时冗长,等到实际执行时违法建筑已经基本建成,给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带来难度。导致违法案件查处虎头蛇尾,久拖不决,有的甚至结不了案,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案件查处执行难,不仅对违法用地者起不到震慑作用,还造成了违法现象的蔓延。

  三是预警监督机制发挥不充分。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任务,监管范围广、难度大,人工巡查受限于人力、车辆等因素难以做到全域巡查,存在巡查周期之间有空隙、巡查线路之间有盲区、巡查地块之间有遗漏等问题。为了避免职能部门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普遍做法是由各村居委会指定人员进行一线巡查,如发现违法线索及时上报,由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现场踏勘,再交执法大队办理。但部分干部对涉土法律法规不熟悉,对违法用地不能很好的认识,难以做到有效监督、及时反映;有的村干部存在土地资源“大家用”或“老好人”的思想,对法律法规不遵守、不执行,甚至存在踩红线的行为,直接造成执法环境恶化。

  此外,地方政府既是土地的管理者,又是土地的使用者,双重身份使得地方政府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有些地方政府在畸形发展观的驱动下,片面强调土地服务,忽视土地保护和执法工作,造成政府违法用地情况发生。土地管理部门听命于地方政府,对于这些违法用地如何查处没有决策权。在这样的体制下,如要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土地执法队伍必定会缩手缩脚、瞻前顾后,查处结果基本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四是普法宣传“流于形式”。目前农村留守的大都是老人和妇女,文化水平有限,传统的宣传方式如悬挂横幅、设置宣传台、发放宣传单等内容单调、形式呆板,宣传效果不尽人意。不少群众有错误的认识,认为自己承包的土地可以随意处置:在耕地上可以非法建房、挖沙取土、建坟建窑,在基本农田上可以种植树木、挖鱼塘、建养殖场舍,错误的思想导致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部分群众国土观念不强,对土地资源法律法规了解不深入,对执法监察工作不理解,在执法人员前去对土地资源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调查取证时不理睬,不支持,不配合,造成很多不必要违法用地行为。

  五是执法力量薄弱。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要求从事人员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不仅要弄通《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还要具备调查

  取证和收集证据的能力,这样才能在重要环节不出纰漏。而当前从事执法监察的人员一分部年龄偏大、学历不高、学习能力不强,满足于按部就班的办事流程,业务素质提升难度大。另一部分是招录的年轻大学生,专业知识掌握不足,一时之间无法胜任日益繁重的巡查工作。基层执法人员处于随时待岗状态,执法津贴没落实到位,执法安全没有保障,晋升制度不健全,长此以往的加班会引起工作人员的反感,极大挫伤其工作的积极性,还容易滋生内部腐败。

  此外,由于财政预算短缺,执法车辆、摄影摄像器材、GPS定位仪等执法器材装备配备不齐。缺少现代化的手段,日常巡查依靠人力,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实效性和准确性。

  2工作建议意见

  (一)理顺部门职能,明确职能权限

  一是编制部门要尽快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及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调整三定方案,明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的法定职责。二是组织部门要根据职责划转情况定编定岗,为部门履职设置相应的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满足部门职责划转移交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确保部门职能交得出,接得住。三是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移交工作,在建房审批、违法处置、村庄规划等方面有效衔接、相互配合,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开展不定期协调和议事。

  (二)落实共同责任,强化执法效果

  建议成立非法占地违法建设清查工作专班,对全市范围内涉嫌违法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弄清违法案件底数,然后以最大限度方便执法为原则,对违法行为按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对案件进行分类,分别交由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乡镇政府分类处置。或学习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集中部门优势执法力量,成立综合执法局,开展综合执法,化解部门执法力量分散不足的问题,发挥执法整体作战优势,强化执法效果。

  针对执法人员无强制执行权的问题,可以借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的裁执分离做法,对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和裁定。对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在裁定书中明确由违法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这样,法院确立了裁判机构受理、审查、裁定的功能,并借助行政力量完成执行,地方政府的强制拆除等行动则因法院裁定而明确了合法性,可以有效提高执行效果。而且地方政府能够整合并统一调配行政资源和力量,特别是镇(街道)政府,熟悉本地区人员和社会情况,预防风险和处理极端事件能力较强,有能力组织强制执行,并确保到位。

  (三)坚持部门联动,建立联防机制

  一是完善执法监察巡查责任制。建立村、镇、市三级动态巡查网络,自上而下签订责任状,制定违法防控考核办法,强化各级各部门防控主体责任。各责任部门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实行“三到场一登记”,即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用地规划批准后批放到场、住房建成后核查到场、房屋验收后不动产登记到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违法现象发生,从根本上减轻部门执法压力。二是要依靠部门协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联合执法的警示震慑作用。建立以乡镇(街道)为为主体的联合执法队伍,同司法机关协调配合,通过“联合巡查、即查即拆”方式及时处理违法用地和建设。三是拓宽公众参与土地执法监察渠道。将大学生村官、老党员、志愿者充实到土地资源监察队伍中来,采取“举报有奖”等方式,群策群力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

  1.

  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效果

  传统宣传方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考虑到农民文化水平有限,对于政策法规的普及应采用喜闻乐见的方式。主管部门可以收集一些重大、典型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认真编写1-2个案例,采用短视频、直播为主的新媒体方式进行通报,工作人员在留言区还可以为村民答疑解惑,以此扩宽传播渠道,提升传播效率;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印发知识手册,广泛宣传耕地保护、宅基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知识,增强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利用各村广播室,结合本地方言编制通俗易懂的涉土管理顺口溜,早晚定时播报,朗朗上口,达到妇幼悉知的效果;利用每周工作例会,通过PPT宣讲、文件传达等方式,定期对乡镇领导、村委干部进行涉土法律政策宣传,解答土地相关的法律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卫片调查和每周巡查情况,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1.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改善执法工作条件。

  一方面要不断改善执法监察度队伍的工作条件。配齐摄像工具、执法车辆、测量工具等硬件设备;为一线执法人员购买人身和意外险,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降低执法时的安全顾虑;落实执法人员津贴补助,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明确补贴标准,鼓励执法监察人员的奉献精神。另一方面要优化人才选拔机制。不断引进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到执法队伍中来,畅通执法干部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推动执法监察人员同其他部门交流轮岗,以此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3结束语

  笔者认为土地管理的难点在基层,亮点也在基层。要多措并举规范基层土地执法方式,使基层执法监察体制紧跟时代发展,才能为土地资源的利用创造更多空间。基层执法队伍应该严格执法,既要保障地方经济的用地需求,又要保护土地资源不受侵占。本文结合实践经验提出一些对策,希望能够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1]李玲.新形势下基层土地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6(12):351-352.

  [2]张冬.关于基层土地执法监察的思考[J].中国土地,2016(03):47-48.

  [3]黄姿瑜,刘新平.土地供给侧改革: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的“困”与“谋”[J].天津农业科学,2017,23(05):70-73.

  [4]李红军.浅谈基层国土所土地资源执法监察工作[J].城市地理,2016.

  [5]杨应奇.土地执法,不可“一贴了之”[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4-08-19(003).

篇五: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综合执法改革的三种模式及问题建议

  综合行政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载体之一。目前各地进行综合执法试点已有十余年,有些地方还在大范围内开展了综合执法,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经验,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因而有必要总结经验,完善思路,继续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本报告梳理了各地综合执法改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主要就综合执法机构和有关部门的关系、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职能等体制性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综合执法改革的基本情况

  综合执法改革最早起步于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广东省、重庆市开展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择1—2个具备条件的地市、县市进行试点,主要涉及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行政执法领域,着重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和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基本情况如下:

  (一)主要内容

  1.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原宣武区率先在全国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综合执法)开始在一些城市推开。主要特点有:

  一是执法领域宽泛,如北京市城管执法范围涉及市政市容、园林绿化、规划、工商、交通等9个部门,13个方面共311项行政处罚权;二是执法权力从有关政府部门划转而来,以行政处罚权为主,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没收等;三是普遍新设立了相对独立的综合执法机构,有的作为政府工作部门,有的是从属于一级委局的二级局,有的和城市综合管理机关“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执法人员大多采取行政和事业混编。从实际情况看,城管综合执法是综合执法改革最早涉及的领域,也是实践经验最多、实施范围最广、暴露问题比较突出的领域。

  2.文化市场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2004年,涉及文化领域的中央7部门开始推行综合执法改革试点,2009年转入全面实施,2011年底基本完成,并制定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主要做法是在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将法律法规赋予文化、出版管理、版权保护、文物、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移转给独立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总队)统一行使;在市县两级,有的将有关文化主管部门直接合并,有的仍分设,并建立专门的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该领域的改革,由中宣部统筹部署,相关部门协力推进,出台规范性文件最多,改革特色鲜明,成效明显,目前全国已有99%的地市和92%的县(市、区)组建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3.农业、资源环境、交通等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在农业领域,自1999年起开始实行综合执法试点,将原来“七站八所”分散行使的处罚权集中行使,至2005年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153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普遍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资源环境领域,一般是将部门内设的多个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加以合并,由新的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如2001年广东省将海监渔政检查总队、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总队以及广东渔船检验局合并,组建为“广东省渔政总队”。在交通领域,2003年交通部确定广东省和重庆市作为省级交通领域综合执法的试点地区。广东省2006年起对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6支执法队伍进行整合,在省、市、县的交通部门内部设立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执法。重庆市2005年成立了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综合行使执法权力。上述领域改革的共同特点是,综合执法在部门内部开展,执法机关也设在部门内,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模式

  各地方各部门综合执法的做法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

  一是行政处罚权的外部转移和相对集中。所谓外部转移,就是将法律法规赋予特定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从原来的部门转移给新的执法部门;所谓相对集中,就是纳入改革范围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独立的执法部门统一行使。比如,城市管理领域的改革,创设了一个专门的城管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文化管理领域的改革,则在省级城市创设了一个专门的文化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集中行使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二是部门外部合并,处罚权内部集中。和前一种模式中部门依然保留、仅将行政处罚权转移给其他执法部门的情形不同,在这种模式下,改革涉及到的部门直接合并成一个综合部门。在此基础上,原有的归属于各部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也进行合并,整合成为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被合并部门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新综合部门内设的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市县级文化领域综合执法采纳的就是这一模式。

  三是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模式。一些地方和部门基于自身对综合执法的理解,创设了一种类似联合执法性质的综合执法模式。一般做法是在相关部门抽调工作力量,成立一个专门的执法机构,行使相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但是在做出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时,名义机关依然是法律规定的各个行政机关,而不是新成立的综合执法机构。如福建省大田县成立的环境生态综合执法大队,由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安监等8个单位抽调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协调执法”,并查处违法案件。

  (三)取得的成效

  第一,整合执法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通过整合归并现有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如广东省将交通、文化、海洋渔业等领域的多支执法队伍,分别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改变了以往执法力量分散、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北京市成立城管执法部门十多年来,在体制上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提高了执法效率。

  第二,优化职能配置,加强监督制约。实行综合执法改革的部门,在制定政策职能和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离方面进行了探索,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了管理权、审批权和监督权、处罚权的适当分离,强化了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改变了一些政府部门既管审批又管监督的体制机制,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了经验。

  第三,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各地在综合执法改革中,着力改变以往分散执法、突击整治的行政执法方式,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执法人员培训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严格实施“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使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公正。

  二、综合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随着综合执法工作的展开和运行,各地改革试点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特别是综合执法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关系等体制性问题尚未理顺,影响着综合执法的成效。

  (一)综合执法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不够合理

  主要表现在:一是综合执法职责划转不规范。在一些地方,对于如何划分综合执法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并未经过严格论证,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有的部门往往将那些费力大、获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项,当作包袱甩给综合执法机构,如有的地方将黑网吧治理、清理无照经营、计划生育等都交给城管执法机构。二是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偏多。尤其是城管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过于宽泛,和执法力量不匹配。在有些城市,城管综合执法的事项多达几百项,且仍有增加的可能。由于执法事项过多加之执法难度高,执法人员普遍感觉“力不从心”。三是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划分发生错位。实行综合执法要求将有关部门的监督处罚职能剥离出来交给综合执法机构,但有的部门则有意无意地混淆管理和执法的性质,将管理职能卸载转移到执法层,以执法解决管理问题,造成管理弱化,既增加了工作层次和过程,也肢解了管理职能,降低了效率。

  (二)综合执法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尚未理顺

  各地综合执法机构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新组建机关承接相关部门划转的执法职责,另一种是由原来分属不同部门的执法队伍整合而成。从理论上说,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划转综合执法机构后,该部门不再行使自己被划转的执法权,但实际情况是,综合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仍存在较多的职责交叉和衔接合作问题。例如,有些管理领域虽然采取了综合执法,但相关部门的执法职能和队伍仍然存在,有的部门将行政执法权划转给综合执法机构,但却未将有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技术人员、机构、设备等)转移,仍在从事某些执法工作,形成新的职责交叉和多头执法,有的事争着管,有的事无人管,这种情况在城市管理、资源环境管理等执法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再如,综合执法机构行使的是从有关部门分离出来的执行性职能,其中有些执法事项是无法单独处理的,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在日常行政执法中,综合执法部门通常会请求有关政府部门的配合,但这种请求往往被有关部门视为“麻烦”而加以推诿或拒绝,而综合执

  法机构的层级地位较低,无力协调相关部门的行动,影响了执法效能。

  (三)综合执法队伍管理不够规范

  第一,执法人员数量不足。调研中发现,许多地方都存在编制内的执法人员数量不足,需要大量外聘人员协助执法的情况,和繁重的执法任务不相匹配。第二,执法队伍机关化。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应当重点用于执法一线,但许多地方将执法人员大部分放在了机关科室,真正放在一线执法的可能只占人员的三分之一左右。第三,编制内执法人员“贵族化”倾向。为了补充一线执法力量的不足,外聘执法协管员的数量不断扩大,在一些地方执法协管员的数量甚至是编制内执法人员的九至十倍,执法协管员在一线执法,编制内执法人员只负责签字盖章,出现“贵族化”现象。第四,执法人员身份和来源多元。从身份看,执法人员有行政编和事业编的区分,也有大量执法协管员,如何配备和规范仍有待于明确;从来源看,执法人员来自不同领域,往往没有接受过专业知识学习和培训,缺乏实际执法经验,有的无法胜任专业性强的执法工作。

  三、继续推进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多年来的实践表明,各地的综合执法改革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现行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符合改革的方向,应当充分肯定,同时也要不断总结各地的经验,解决面临的问题。继续推进改革。总的思路是,将综合执法放到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建设法治政

  府的大背景下,进行统筹规划,整合执法资源,界定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理顺综合执法机构和有关部门关系。可供选择的对策建议有:

  (一)结合大部门制整合执法资源

  尽管综合执法解决了原执法体制存在的不少问题和矛盾,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综合执法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出现的新的职责交叉和协调困难等问题,说明单靠综合执法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而需要结合其他改革整体推进。实践经验表明,大部门制下的部门管理领域和部门执法领域直接对应,有利于实现职能有机统一。在大部门设置科学合理的前提下,大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将分别覆盖相关执法领域,如果将各部门的综合执法放在大部门制下运行,综合执法机构的定位和运行问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问题等,也会随之自然解决。因此,建议综合执法要和大部门制改革相结合,在大部门体制下明确哪些执法职能是可以有机统一的,可综合的,从而确定综合执法的范围,整合执法资源。具体来说,对于各个部门(系统)内的多个执法机构或多支执法队伍,可借鉴文化、交通等部门(系统)改革试点的经验,应尽可能整合执法资源,归并一个,实现部门内的综合执法;对于跨领域的执法职责交叉等问题,除了已开展试点的领域外,原则上可不再设跨领域的综合执法机构,主要通过结合大部门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联合执法、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等途径逐步解决。

  (二)合理界定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范围这是综合执法能否有效运行、取得实效的基础。

  根据改革试点的经验和共识,实行综合执法,能综合的应尽量综合,不能综合的不必强求,关键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为了避免综合执法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职责交叉,可考虑按照以下四个标准衡量和取舍执法事项的划转:一是执法的专业程度,专业技术性强的执法事项不适合划转;二是金融、海关、国税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职责不能划转,属于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可以划转;三是是否属于剩余职责,任何政府部门都有自己基本的、固有的职责,这种职责不能划转,否则该部门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剩余职责是政府部门除基本职责之外的其他职责,这种职责可以划转;四是是否属于专属执法权,专属执法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由某行政机关行使而不得由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执法权,例如公安机关对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和强制权、税务机关的税收强制征管权等。只有科学界定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才能避免综合执法机构管理事项过于宽泛,陷入“小马拉大车”的被动局面,更好地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

  (三)强化综合执法的属地化管理

  为了从体制上解决多层执法和重复执法问题,应当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强化地方属地化管理,主要在市、县、区设立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明确地方执法责任,上级行业部门可对下级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不应替代下级机构执法。特别是城管综合执法,由于跨领域跨部门组建,涉及诸多城市管理领域,加上各地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范围有的多有的少,存在很大差异,情况比较特殊,难以确定哪个中央或省级部门为对口

  管理部门,更需坚持地方属地化管理;为了规范城管执法起见,和城管业务联系密切的城建、工商、公安等上级职能部门,可对城管综合执法给予相应的业务指导。

  (四)建立规范的公务合作制度

  按照决策和执行相对分离的原则,综合执法机构主要承接职能部门的执法职能和权限,和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工作关系。处理好综合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关系,需要在明确综合执法机构的性质和职责的基础上,建立起全面而规范的公务合作制度。主要包括:规划编制合议制度、信息和资源共享制度、联合执法制度、行政协调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等,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中,上述制度只有零散规定。因此,建立部门间规范的公务合作制度是建章立制、完善综合执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五)加强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包括城管在内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行政职能,行使执法权力,法律地位应属政府的执行性行政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或参照公务员标准进行录用和管理,加强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并配备和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装备和设施,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此外,各地财政应有综合执法的专项经费,严格执行处罚和收缴分离的法定原则,树立规范执法的良好形象。

篇六: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重庆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问题及建议

  作者:刘芹

  来源:《重庆行政》2019年第06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2018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到2020年建立完善执法体制和职能体系,建设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重庆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执法工作,市委多次专题研究,及时印发分工方案,市委编办正在牵头组织推进“5+3”重点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目前,包括重庆在内的全国各省(区、市)、各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正在推进,但都面临职责划转、人员整合、能力提升、队伍建设等共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这些问题,对推进生态环保综合执法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一、重庆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职责划转认识不统一,多头执法问题亟待破解

  一是跨部门整合职责需要进一步细化。《指导意见》明确的具体整合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执法权;国土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即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权;水利部门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以上表述较宏观,经初步梳理,涉及40余部法律法规、200余项执法事项,且从规定内容上看出不同部门对具体的整合范围的认识不统一。

  二是城市执法体制改革职责整合不彻底。2017年6月,重庆市进行了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目前,除重庆外,其他省(区、市)均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2项行政执法职责移交给城市管理部门。

  三是审批监管与执法的边界需要界定。按照《指导意见》,改革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承担的执法职责大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主管范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需要通过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手段,对划转的执法事项开展业务指导。同时,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支持综合执法队伍履行职责,及时移交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

篇七: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面临的难点问题及解决建议

  作者:袁庆锋

  来源:《机构与行政》2016年第06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

  体制改革

  机制

  监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要顺利推进这项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首先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切实找准现行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应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和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的改革方向,突出精准发力,有针对性地分类施策,进一步明确改革路径、制定改革举措、攻克改革难点,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一、针对执法权力和执法队伍底数不清的问题,要建立行政执法权力和执法队伍基准库,锁定好改革对象

  由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相对复杂,法律法规层级跨度大,特别是在部门主导立法的情况下,不同部门法之间交叉、冲突多。当前,无论是行政处罚等权力,还是各级行政执法队伍,底数不清、改革对象游移不定是共性问题。以江苏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行政执法权力分散在省市县3个层级、40多个领域,由2800多支队伍在行使。仅以江苏省交通领域执法队伍为例,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共280项(省级行使35项、属地行使245项),行政强制共13项(省级行使12项、属地1项),涉及到3部法律、7部国务院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和27部规章。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共有执法队伍513支,其中省级3支,市平均有7支,县(市、区)平均有4支。因此,深入了解摸清执法权力的静态现状和执法队伍的动态运行,彻底弄清执法权力分布领域、行使频率和执法队伍纵向、横向配置等情况,是筹划和推进改革的前提关键。建议应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清权确权。可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认真梳理行政处罚等执法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级保留行使的执法权力有三类: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行使;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领域的重大事项;跨区域、跨流域的执法事项。其他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建议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提高管理效率、便于各方监督的原则,全部作为属地管理权力事项交由市县行使。二是建基准库。制定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编制规范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统一省市县三级执法权力的名称、编码和法定依据。建立全省各层级执法权力事项基准库,将所有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以及省市县各级行政执法队伍载入数据库,彻底改变执法权力和执法队伍基础数据不完整、管理标准不一致的现状,并力争实现模块化组合、动态化管理、形象化展示等功能。三是数据分析。要对行政执法权力和执法队伍的数量、变化趋势、数据间内在联系等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掌握政府执法事项和队伍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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