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对照检查材料(3篇)

时间:2023-01-04 13:15:06 来源:网友投稿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对照检查材料(3篇)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作为人民警察我们必须充分认清当前反分裂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时刻提高警惕警钟长鸣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维稳组合拳全力打好三仗一战出重拳下狠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对照检查材料(3篇),供大家参考。

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对照检查材料(3篇)

篇一: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作为人民警察我们必须充分认清当前反分裂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时刻提高警惕警钟长鸣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维稳组合拳全力打好三仗一战出重拳下狠手主动出击严打高压坚决把暴恐分子的破坏图谋消除在萌动状态绝不给暴恐分子和极端宗教生存的空间和土壤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自己积极的努力和贡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必须以忠诚干净担当为底色始终把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筑牢思想防线时刻拧紧政治思想的弦绷紧维护新疆政治稳定的弦当好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用法律的武器对任何破坏新疆社会稳定的敌对分子和两面人做坚决的斗争毫不手软的予以稳准狠的打击

  反分裂斗争心得体会

  根据自治区关于向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同志学习发声亮剑要求,我通过认真研读吾布力喀斯木·买吐送同志发表的《致维吾尔族同胞觉醒书》,感受颇深,自己虽然是一名汉族领导干部,但也是一名土生土长的“疆二代”,从小和民族同志一起生活、工作,谁家有了困难,都会主动关心帮助、嘘寒问暖,特别是“古尔邦节”和春节期间,大家不分你我,共庆节日,结下了深厚感情。近年来,境内外“三股势力”为达到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目的,垂死挣扎、手段残暴,先后策划了“”、“”、“”等一系列惨无绝道、令人发指的暴恐袭击,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作为一名长期在基层公安战线上的一员,坚定坚决彻底铲除“三股势力”、严惩“两面人”是我的责任和使命,也更是作为新疆一份子的迫切期望。作为人民警察,我们必须充分认清当前反分裂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时刻提高警惕、警钟长鸣,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维稳“组合拳”,全力打好“三仗一战”,出重拳、下狠手,主动出击、严打高压,坚决把暴恐分子的破坏图谋消除在萌动状态,绝不给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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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恐分子和极端宗教生存的空间和土壤,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自己积极的努力和贡献。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我们必须以忠诚、干净、担当为底色,始终把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挺在前面,筑牢思想防线,时刻拧紧政治思想的弦,绷紧维护新疆政治稳定的弦,当好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用法律的武器对任何破坏新疆社会稳定的敌对分子和“两面人”做坚决的斗争,毫不手软的予以稳准狠的打击。作为维护民族团结一员,我们必须始终把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牢记心中,以当前开展的“民族团结一家亲”和“结亲联谊”活动为契机,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在点滴的交往交融中增进感情、加强团结,形成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各族群众一家亲的浓厚氛围,让破坏民族团结的暴恐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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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我们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紧紧围绕总目标坚持维稳工作没有局外地区没有局外单位没有局外人的思想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时刻绷紧反分裂斗争这根弦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认识统一表里如一全力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发声亮剑材料:不做“两面人”

  作为一名国家单位的工作人员,我要听党的话、跟党走,坚决制止“三股势力”及一切破坏新疆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行为,并干好自己的工作,为新疆的稳定和发展尽自己一点微薄的力量。

  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60多年的发展历程,什么时候社会稳定,经济就健康发展,各族人民的生活就安定祥和;什么时候社会稳定受到破坏,经济就停滞倒退,各族人民的安全、幸福就会失去保障。稳定是发展的前提,稳定是繁荣的基础,稳定是最大的民生,这是历史实践所证明的颠扑不破的真理。

  这些年来,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总体向好,经济不断发展、民生持续改善,新疆正处于大建设、大发展、大繁荣的关键阶段。新疆步入了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好最快、人民生活改善最大最多的时期。越是在这样的发展关键期,越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这样才能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反之,如果社会动乱动荡,不仅发展无从谈起,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

  分裂祖国不得人心、制造动乱不得人心、破坏稳定不得人心。今天的新疆,人心思稳、人心思安、人心思发展,这是大势所趋、民意所向。也要看到,尽管当前新疆社会大局稳定,但近期发生的暴力

  恐怖袭击案件再次表明,新疆的反分裂、反恐怖斗争仍然是长期的、复杂的,有时还是比较激烈的。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不能掉以轻心、不能有丝毫懈怠;必须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反恐怖反暴力的人民战争,铸就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之盾,切实维护新疆团结稳定的大局。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谋富裕、求发展、思稳定、盼和谐,这是新疆2200万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全国13亿人民的共同意志所在。坚决打掉“三股势力”的嚣张气焰,筑牢新疆社会团结稳定的根基,我们就能把新疆来之不易的改革发展成果维护好,就能把新疆各族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好。

  陈全国书记强调:“要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始终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认识统一、表里如一,对在反分裂斗争中的“两面派”“两面人”,要坚决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因此,我们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特别在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第一时间敢于发声亮剑,坚决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敢于揭露反分裂斗争中的“两面派”“两面人”。

  在新疆,稳定重于泰山,没有稳定一切为零。我们必须坚定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紧紧围绕总目标,坚持“维稳工作没有局外地区、没有局外单位、没有局外人”的思想,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时刻绷紧

  反分裂斗争这根弦,旗帜鲜明,立场坚定,认识统一,表里如一,全力维护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篇三:严肃反分裂斗争纪律对照检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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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分裂斗争纪律规定(20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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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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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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