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办法4篇

时间:2022-12-07 13:15:06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办法4篇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1-****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征求意见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办法4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办法4篇

篇一: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1 - ****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岚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指导意见(试行)》(岚农改发〔2018〕1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以是否具有本村居常住户口、是否在本村居长期生产、生活及是否以本村居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基础,坚持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尊重历史和照顾现实原则,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操作原则,注重通过村居民议决的方式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切实保障好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 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相应村居民义务的本村居常住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人员及其合法生育或依法领养且户口在本村的子女(不含“农转非”人员); 2、父母二人或一人户口在本村,并享受村民待遇的家庭,合法娶入的符合落户条件且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媳妇(男方和前配偶离婚后,配偶未婚仍然居住我村且享受村民待遇的)以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户口在本村的养老女婿:

 (1)本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女儿的女婿且户口在本村,并且办理养老女婿手续的; (2)本村村民有两个及以上女孩且无男孩的,其中一女之婿,

  - 2 - 并办理养老女婿手续的; (3)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因被大专院校录取,未将户口迁往就读学校的普通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现为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三级以下士官(服现役 10 年以下); (5)原户口在本村且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现已注销户口正在服刑的人员; (6)其他经民主表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①户口在本村,但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村民待遇的空挂户口及其他挂靠人员; ②未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及相关单位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企正式职工;有工作单位且为其缴纳五险一金的人员。

 ③户口在本村,但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离退休干部、职工(办理失地农民保险、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个人挂靠企业全额缴纳养老保险的老户除外)。

 ④本村居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非法抱养的子女,尚未按有关法律政策处理的;或小孩出生已落户,未能按有关规定要求提供合法齐全的计生手续的。

 ⑤其他不符合落户条件或经民主表决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本村出嫁外村女儿及所生的子女无论户口是否在本村,都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⑥我村已享受集体组织成员但户口没迁入的人员, 在 2018 年7 月 31 号前将户口迁入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下列人员,不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子女; 2、虽户口未迁出,但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

  - 3 - 录手续,在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就职的公务员、事业人员以及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3、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 4、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身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讨论未通过的人员。

 (三)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确认其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户籍迁出的;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落户外地的; 7、其他情形,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讨论,同意其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认定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在街道指导监督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基准日和成员身份认定办法,经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

 (二)第一榜公示初步结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开展人口摸底调查,以户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在村居公开栏内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天,对成员名册有异议的,经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核实确认后予以修正。

 (三)第二榜公示核实修正结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存在的异议进行核实确认予以修正,形成第二榜成员名册,

  - 4 - 在村居公开栏内第二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

 (四)第三榜公示最终结果。第一榜、第二榜两次公示后,形成最终成员名册,在村居公开栏内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并逐户签字确认,作为股东身份和股权量化的依据。

 (五)存档备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摸底表,三榜名册)、公示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并报街道财经中心备案。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该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后实施。

 为体现公开、民主的原则,特向您征求意见:

 注:1 .以户为单位,尽量由户主填写;

  2. 同意的或不同意的分别在对应的栏内签名并摁手印。(不会写字的由其本人亲自摁手印,接受委托代签时要注明代签人员姓名。)

 ********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8 年 7 月 25 日

  同意

 (户主签名并摁手印)

 不同意

 (户主签名并摁手印)

篇二: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界定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大部署,合理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界定原则 (一)尊重历史。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三)程序规范。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四)群众认可。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遇到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二、界定办法 改革基准日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认为成员: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

 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他人员。

 (二)特殊人群的成员身份界定:

 1.原户口在本村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三级士官以下的或初级士官,指一级、二级士官)保留成员资格,待复员、转业后户口直接落回本村即确认成员资格。

 2.原户口在本村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保留成员资格,毕业后户口直接迁回本村即确认成员资格。

 3.原户口在本村的正在服刑和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保留成员资格,刑满释放回本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户口手续后确认成员资格。

 4.落户农村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在落实回城政策时将户口“农转非”,目前仍在原村生产、生活的,应确认成员资格。

 5.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必须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其成员资格。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确认为成员:

 1.已经被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享受财政供

 养的。

 2.户口未迁出,但已经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且享受缴纳“五项”保险,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

 4.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不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空挂户; 5.其他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未通过的人员。

 (四)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丧失成员资格:

 1、已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人员; 2、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资格的; 5、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落户外地的; 6、其他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未同意丧失成员资格的人员。

 三、界定程序 (一)摸底登记。填写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二)制定方案。根据摸底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参照区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自己村成员界定办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公示七天,并报镇街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入户确认。根据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进行入户确认,经户主在摸底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五)审核公示。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填写公示表,公示七天。

 (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将成员资格界定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含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经村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全部存档,并报镇街经管部门备案。

 四、监督指导 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及时做好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强化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搞好政策业务培训,防止成员身份确认违背法律法规规定,防止借成员身份确认之机侵害少数成员、特殊群体合法权益,要及时解决确认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具体问题,总结经验,确保成员身份确认工作顺利推进。

 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篇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问题的提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各地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推进,涉及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农经组织”)

 成员身份确认的纠纷大幅增多。农经组织成员身份是判断农民是否享有成员权利的资格要素,是农民在农经组织中权利享有的前置条件。在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下,农经组织和农村社区组织无论从法律地位还是组织结构都是合二为一的,二者的组织成员也是高度重合的,社区成员也就是“农经组织”成员,2 种不同性质的权利都由同一主体行使,这一时期基本不存在引发成员身份纠纷的症结。然而,人民公社退出历史舞台后,农村基层组织政社合一的特点不复存在,原则上由农经组织专门负责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经济的统一经营活动,而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农村社区组织则专司本村内部公共事务的管理工作,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农经组织的职能可由社区组织代行,加之农经组织缺乏独立的组织机构,更由于改革开放后城乡融合带来的深刻变化等因素,造成农村社区成员和农经组织成员之间身份关系错乱,经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是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的关键,也是推动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和破解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虚置、主体不明的两驾马车之一,为此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全面开展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确认的要求。然而,实践中存在的确认主体不清、确认标准模糊、司法救济不力、确认程序缺位等问题使得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举步维艰,影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和产业兴旺目标的实现。针对上述困境,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从明确确认主体和确认标准、完善救济途径、完善确认程序等方面构建了科学确认身份的机制。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确认;困境中图分类号:F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1631 (2019)

 02-0025-05Dilemma of Identity Confirmation of Member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Solution PathZHANG Xu-guang,LIANG Jian-feng(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Sh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Taigu 030801,China)Abstract:The identity confirmation of member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 is the key to resolvedisputes of income distribution among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and it is also one of the twocoaches that successfully promote the rural collective asset property system reform and solve the empty owner-ship of rural collective assets and the unclear subjects. So,the Central Committee’s document No. 1 of 2018clearly set out the requirements of identity confirmation of rural collective membership. However,the problemsin practice such as unclear identification subject,vague confirmation standard,weak judicial relief and lack ofconfirmation procedures,make it difficult for the identity confirmation of members of 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organizations,which affects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and the realize of in-dustrial prosperity. In view of the above-mentioned difficulties,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were put forward andthe scientific identity confirmation mechanism were established including clarifying the identification subject andstandard,and improving the relief approach and confirmation procedures.Key words:Rural revitalization;Rural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s;Identity confirmation; Dilemma张旭光,梁剑峰(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 太谷 030801)DOI:10.12148/hbnykx.20190048河北农业科学,2019,23 (2):25-29,33Journal of Hebei Agricultural Sciences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困境及解决路径编辑 蔡海燕收稿日期:2019-03-06基金项目:2018 年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山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法律问题研究” (SSKIZDKT2018054)作者简介:张旭光 (1974-),男,山西平遥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法 治 保 障 研 究 。

 E -mail:1921872678@qq.com。万方数据

 河北农业科学 2019 年济权利和社会政治权利相互混淆的现实状况。我国立法机关并没有规定农经组织成员的具体标准,各地风俗习惯、社情民意不尽相同,成员身份认定纠纷的乱象时有发生,各地政府、司法机关对纠纷的处理颇感棘手。处理不当往往会导致矛盾升级并形成涉诉信访事件,不仅损害到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而且对社会稳定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产生深远影响。国内诸多学者对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进行了大量研究。石敏 [1] 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除了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外,还应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从农民的乡土逻辑出发;马永伟 [2] 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封闭性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的基本特征;戴威 [3] 认为,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应采取国家强制规定与村民自治相结合的方式,确认成员身份要充分尊重集体自身的意愿;李爱荣 [4] 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要是基于地域和血缘产生的身份关系为基础而产生和行使的。通过对文献进行归纳与梳理,对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从身份确认的现实困境出发,全面构建了确认“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的科学机制 [5] 。2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理论分析2.1 概念界定2.1.1 农经组织、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界定 当下中国农经组织的形式是多样化的,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形式的合作经济属于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据此,有学者从广义、狭义 2 个层面上将中国农经组织进行了划分。从狭义层面而言,农经组织仅仅指在乡镇、村落范围内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从广义层面而言,除了狭义层面的农经组织外,还包括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乡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仅仅从形式上描绘了农经组织的样态,并未完全揭示农经组织应具备的实质要素。科学界定农经组织必须从物质基础、组织目标、职能承担等实质要素方面加以诠释。通过研究给予农经组织新的界定,即农经组织是指在特定的村落社区范围内,在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形成的,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并对组织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利益共同体。在此基础上,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的是特定主体遵循法定程序和认定标准对当事人是否具备农经组织成员资格而实施的法律行为。2.1.2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特点 根据上述定义,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具备 3 个特点:(1)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 1 种法律行为。成员身份意味着成员权利的享有和成员义务的履行,农经组织成员身份涉及到当事人重大的经济财产权利和义务,比如集体收益分红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权以及土地用益物权的享有等方面。因此,对当事人成员身份确认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确认结果能引发特定财产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据此,身份确认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定标准由适格主体依法确认,当事人对确认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权利救济。(2)

 以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是经组织身份确认的经济基础。这是其最本质的特点。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制度坚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必然要求,其强调的是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的产权归属形式。作为最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既是农经组织存在、发展的基础资源,又是其经营管理的对象。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劳动群众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建立的农经组织不仅是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逻辑要求,也是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必须遵循的逻辑起点。(3)

 地域、血缘是农经组织结成的纽带,成员身份确认具有相对的封闭性。中国农经组织无论是合作社形式、人民公社还是现阶段的组织形式,都是在集体成员世居的特定村社地域基础上成立的。而中国传统村社往往具有浓烈的同族血缘色彩,地域和血缘相互联系,形成村落社区的基本社会秩序 [6] 。由于地域和血缘的不可选择性以及集体经济资源的稀缺性,使得农经组织天然带有封闭性的特点,这种组织特点也为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带来了相对封闭性的特点,这一点是有别于公司及其股东开放性特征的。2.2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的历史演进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家庭联产承包 3 个阶段。2.2.1 以“自愿、互助、合作”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阶段 这一阶段原则上入社、退社尊重农民意愿,合作社成员身份的取得以土地等生产资料入社为前提。由于这一阶段的身份确认是以生产资料入社换取的,身份确认标准单一明确,并且实行自愿原则,因此身份确认纠纷并不多见。2.2.2 以行政命令强制入社为特点的人民公社阶段随着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1958 年 8 月中共中央决议要求在农村全面建立人民公社体制,1961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草案)》 的正式颁布意味着26 · ·万方数据

 第 2 期国家用法律的强制手段全面推行人民公社体制,自此,在土地等生产资料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大踏步地迈进“政社合一”为特点的人民公社时代 [1] 。这一阶段由于对经济发展规律认识不足,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进行制度变迁,成员身份确认由国家政策、法律做出硬性统一的规定,对农民实行强制入社,忽视了农民的主体意愿,最终形成经济、政治、社会等事务一体化管理的组织特点。2.2.3 以“统分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为特点的家庭联产承包阶段 1983 年中共中央在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 中提出,人民公社管理体制要有准备、有步骤地向政社分设的管理模式转变,政社分设模式下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应当依照宪法构建。这标志着国家从顶层设计上对农村基层政权机构和农经组织开始分设,中国农村实行二十多年的人民公社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完善以及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实践的巨大变迁,农村社区成员和“农经组织”成员二者在外延上出现了交叉重叠的复杂现象。农村社区成员和农经组织成员之间出现了身份关系错乱、经济权利和社会政治权利相互混淆的现实问题。2.3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意义2.3.1 有利于提升对集体成员的组织保障水平 [4] 传统意义上,千百年来广大农民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主要依靠土地耕作而得到满足,土地为农经组织成员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然而随着城镇化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土地在农民社会保障方面发挥的作用在逐步减弱。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功能,完成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的确认工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消肿去负,进而不断提高农民来自农经组织的获得感和幸福感。2.3.2 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所有权虚置问题 如前所述,随着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结构下的农经组织模式的解构,农经组织进入政社分立的发展阶段。根据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等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农经组织所有,村民委员会仅享有经营权、管理权或者发包。但是由于实践中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机构混同、人员混同的问题,村委会实际控制着农经组织的经济职能,出现了村干部或者农经组织之外的主体支配集体资产的现象,被授予土地等资产所有权的农经组织无法行使土地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能 [7] 。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使得每个组织成员取得相应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份额及其成员权益,有利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现代经济组织形式,每个组织成员按照所享有的股权份额享有各项成员权益,彻底解决所有权虚置问题。2.3.3 有利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从操作层面而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两大核心问题分别是:摸清家底和点清人头。解决前者需要清产核资,而后者的关键点在于成员身份的确认。通过开展身份确认工作,将社区组织成员和农经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清楚,才能将农经组织的资产产权归属到人,实现由过去对集体资产的共同共有向按份共有的产权模式转换,改变农村集体资产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人人无份”的所有权虚置状态,使每个集体成员从农经组织的改革发展中真正获得实惠。3 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面临的现实困境3.1 确认主体不清晰由于立法层面对农经成员资格认定没有界定,导致实践中对农经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政出多门,彼此之间效力难分高下,往往又造成新的矛盾冲突,呈现出过渡时期的混乱现象。一般来讲,常见的确认主体大致有以下 4 种:村委会履行确认农经组织成员的职责;村民小组履行确认职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予以认定;某些行政管理部门客观上履行着认定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具有成员资格的职责,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农村医保、低保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有时也认定了相关行政相对人的农经组织成员资格 [8] 。各个确认主体的认定标准具有部门局限性,造成众多的农经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产生纠纷。3.2 确认程序虚置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基本保障,看得见的正义才是正义。这句法律谚语强调了程序公正对于保障实体结果正确性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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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办法

民主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确员主要走哪几个环节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贯彻实施《物权法》的要求;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要求;是适应农村社区实际居住人口结构变化的要求;是在补我国农村制度变迁的历史欠账;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

 确认成员的主要环节

  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先成立领导或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群众民主协商确定确认成员的时点、确认成员的标准、确认成员的程序。

  确认成员的时点。在确定确认成员的时点问题上,集体资产多少及收益分配情况影响农户的选择。确认成员的时点选择越靠近现在,人员结构越复杂,确认成员的条件越难界定;时点选择越向前推,人员构成越简单,确认成员的条件就容易界定。同时,在集体经营性资产少、年底没有收益分配的村,农户对确认成员的时点可能不太计较;如果集体经营性资产较多,年底收益分配可观,农户对确认成员的时点就会相对计较。人口多的农户,希望选择距现在近的时间作为确认成员的时点,这类家庭可以有较

 多的人口获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分享收益;而人口少的农户,则选择尽可能将确认成员的时间向前推,从而把人口多的农户家的一部分人排除在成员之外,增加自己家庭人口占有集体资产的份额,并在年底分到较多收益。时点的选择应充分吸收不同农户的意见,争取得到大多数农户的认可,协商确定,只要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户同意,确认成员的时点早几年还是晚几年无所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防止相邻村的农民在确认成员时出现两头落空问题,一个县确认成员的时点应大体一致。

  民主协商制定确认成员的具体标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这就明确告诉人们,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民才是确认其成员的主体,在确认成员身份问题上,一定要尊重农民的民主自决权力,而不能代替或侵犯他们的这一权利。

  至于确认成员的条件,需要明确的是,任何组织的成员都是有条件的,党员有党员的条件,工会会员、团员、社团成员都有条件,但是,唯独经济组织有财产关系才能是经济组织成员。因此,《意见》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所

 以要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是因为原先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或者说集体经济组织的初始成员,他们的户籍都在农村,在农村改革时都平等获得了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显然,目前户籍在本村、在改革初期获得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毫无疑问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现在确认成员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在改革以后新增人口是否是成员。从道理上讲,原成员家庭合法的新增人口应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合法的婚增及婚生人口,集体成员家庭由于结婚增加的人口,无论是娶进来的媳妇,还是招赘入户的女婿,以及他们合法生育的人口,这都是合法的。二是因合法收养增加的人口,在 1992 年我国《收养法》出台之前农户事实收养的人口,以及《收养法》出台以后到民政部办了收养手续的,应是合法增加人口。三是合法的移民,相对本村原住人口,有的村可能还有一些政策性移民,如修建水库产生的库区移民,受灾地区的移民等。当时安置这些移民时,政府对承担移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给予补助的,而且这些移民也获得了承包土地,实际已经成了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口,也是合法增加的人口。需要强调的是,制定确认成员的标准,对原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不能出现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和妇女权益的现象。

  农民考上公务员的还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对此应区分不同情况。改革开放以来较长一段时间,我国的大学教育实

 行的是国家投资,一个人考上大学,不用交学费,国家还给助学金,毕业后由国家计划分配工作,这类情况从农村考大学有成为公务员的,其社会保障已由政府主导实现了转轨,从以土地为生活保障,转变为由政府全面提供就业收入为主的社会保障,这部分公务员就不应被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个人不能“蚂蟥嘴巴两头吃”,即通过政府提供的免费教育和计划安置享受公务员待遇,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从而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后来的年轻人考上公务员则不同。这些人上大学基本是自费,需要交学费,生活费自理,毕业后国家不再计划安置就业,而是自谋职业,就是考上公务员,与农民外出打工无实质差别,只是因个人受教育找到一个较好的职位而已,这和他原先的成员身份以及与此相关的财产权益不能发生关系。

  在确认成员身份时,不同的村会有多种特殊情况,如现役军人、服刑人员等,只要坚持群众路线,把确认成员条件的选择权交给农民,农民能够搞清楚、弄明白。如有的村一部分农民,本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中间由于各种原因离开了本村,在这次确认成员时,又回到村里要求确认成员身份。农民创造出了通过出资购股获得成员身份的办法,即这些特殊人口要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基准股值的一定倍数出资购买股份,从而获得成员身份,而购股资金则全部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成员。

  确定确认成员身份的程序。确定了确认成员的时点、标准后,要开展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各户根据民主确定

 的确认成员的标准,申报家庭人口数量。确认成员领导小组要对各户提供的人口信息,对照标准逐一核对,符合条件的列入成员;不符合条件的列入非成员。然后将初步核定结果向农户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群众会对初步核定结果提出意见,为什么有的人不符合条件核定为成员,有的人符合条件而没有被核定为成员。对群众提出的每条意见,确认成员小组要以标准为依据,对相关人员的信息情况再核实,对有出入的进行调整。将调整的结果再向群众公示。群众对调整结果有意见的再核实,再调整。群众没意见了,成员就可以确定了。

  建立成员名册(成员名单)并在县乡政府备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这是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的需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再公示无异议,并经农户签字确认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成员名册,并到县乡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成员名册记载信息应与在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信息相一致,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通过成员身份的公开,维护成员身份的尊严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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