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9篇

时间:2022-12-21 11:05:05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9篇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  村集体经济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村经济  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维护和保障村集体和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9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9篇

篇一: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

  村集体经济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村经济

  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维护和保障村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叶县叶邑镇农村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同心村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同心村党群服务中心。

  第三条村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

  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

  有,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集体财

  产的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本社依法代表全体股东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和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

  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本社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

  动,并接受叶邑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本村无经营性资产,先设置股份待集体经济发展后,形成经营性资产,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折股量化。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经清产核资并调整核准后,确认集体总资产(原值)为45.591841万元,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净经营性资产(总股本)为0元。

  第三章股份量化第九条本社依据《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18年9月17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第十条成员界定基准日为2018年7月1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第十一条本社本次暂无经营性资产,进行虚拟股份量化,虚拟量化后股份总计为1538股(以核实总人数为准)。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一)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口为股权享受对象1、世代居住本村,且具有本村居民户口性质人员;户

  籍关系始终在本村的人员;2、因国家建设性质或其他政策原因,户籍迁入本村,

  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员;3、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将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4、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士官、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服刑人员;5、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将户籍迁回本村的

  人员;6、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籍在本村的人员;7、二轮土地承包,取得本村土地经营权的;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被确定为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二)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1、死亡的人员;2、改革基准日前取得他村成员资格或以书面形式自愿

  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3、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和享受国有企业、

  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4、享受不对或地方安置的退役军人;5、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的出国(境)人员;6、因上学、投亲靠友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和退休

  (养)回乡人员。

  7、户籍关系未迁入本村的婚嫁人员及未到辖区派出所

  办理本村户籍入户手续的新出生人员;

  8、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本集体经济组

  织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人员。

  范围之外人员的身份确定,有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是否具

  有该村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在本村居住、是否有稳

  定的社会保障等条件综合考量,民主决策。随后迁入迁出人

  员变动调整,需召开股民代表会议决议。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村经济合作社

  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

  据。

  第十三条股权可以继承,股权满三年后可内部转让和

  赠与,股权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

  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

  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

  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第十七条股东应尽以下义务: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2、必须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第十八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与村“三委”同步换届。第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4、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股东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代为主持。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本社理事会由7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名推荐、也可由股东代表十人联名推荐或参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由股东(代表)直接提名。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理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

  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是否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会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3、对理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九条本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

  提名推荐、也可由股东代表十人联名推荐或参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由股东(代表)直接提名)。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资产经营与管理第三十三条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社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第三十四条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

  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过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第三十八条本社财务实行报账监审制度,接受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与管理。本社设财会人员2名,负责本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要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第三十九条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三委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资

  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要做到及时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条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一条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县、乡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收益分配第四十二条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收益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公益金30%;2、股东红利分配70%。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20日起生效,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第四十四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

  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条令、发布的政策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条令、发布的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股东代表签字:

  村民委员会2019年9月20日

  

  

篇二: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可编辑修改-

  。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第九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集体资产。

  -可编辑修改-

  。

  第十一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二)职责范围;(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七)章程修改程序;(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可编辑修改-

  。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第二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可编辑修改-

  。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第二十五条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修改章程;(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

  -可编辑修改-

  。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五)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社监会主任或者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第三十条社员大会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过半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大会授权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一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社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经济合作社选举的,社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三十二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社管会、社监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可编辑修改-

  。

  社管会、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社管会、社监会不召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集。

  第三十三条社员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

  第三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

  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当纳入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按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认为村经济合作社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经济合作社收费、集资、罚款或者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编辑修改-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经济合作社财产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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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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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应单一的固定为某一标准,而是需综合考虑成员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认定,依据村民在农村集体的自然状况、生活基础和履行农村集体义务、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情形来综合认定。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具有农业户口。我国目前未实行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相关社会待遇仍存在差距,土地仍是农民的根本保障不应剥夺。一般来说成员存在于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而该集体经济组织是由较为固定的成员所组成,具有历史延续性,且相对统一,在当前经济发展,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认定成员资格,户籍仍应当作为基本参考条件之一。

  其次,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即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关联度,以及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贡献力大小作为评定的依据。由于现实中存在“户在人不在”和“人在户不在”等空挂户现象,仅依据单一的户口是不能准确认定成员资格,要综合考虑成员有无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固定地生产、生活,有无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无接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以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确定原则,以长期居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且能尽到其他村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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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为标准,以习惯为例外,相互结合,共同来确定。”再次,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土地是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以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仅仅是指实际取得了承包土地,更强调的是承包土地的资格;

  现实中,一部分农民弃农投商,日常的、现时的生活来源并不以现有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但考虑其目前尚未纳入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仍应将其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列。

  几种特殊人员资格的认定1、婚嫁人员的成员资格认定。婚嫁人员包括出嫁外村的女性、嫁入本村的女性、离婚、丧偶妇女或入赘婿等人员,该类人员的资格认定除了参考上述一般认定标准外,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和只享有一处的原则,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能让婚嫁人员“两头空”权益受损害,也要避免出现婚嫁人员两头都占有的特殊情形。

  2、空挂户成员资格的认定。空挂户主要指户在人不在的情形,对这类人员资格的确定,应区分以下情况:一是经本村(组)同意挂户的,应视为双方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应认定其成员资格;

  二是村组虽然同意迁入,但双方书面或口头约定其不享受其它村民同等待遇的,此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但其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依赖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故应认定其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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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三是通过其它方式,未经本村(组)同意将户口落于本村的,应

  视为其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达成权利、义务协议,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的成员资格认定。非婚生子女、超生子女本人并无任何过错,违反政策是其父母,违法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其本人应是合法公民,不应受到歧视,其成员资格应予认定,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

  4、因法律或政策原因户口被迁出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特定人员成员资格的确认。主要有大中专学生、服兵役人员和服刑人员。认定大中专学生的成员资格应排除在校攻读硕士学历以上的研究生,因为该部分学生已经基本具备独立获得经济来源的能力,其成员资格不宜保留。服役人员依据国家现行政策,退役后不再分配工作仍需回到原户籍所在地安置,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未改变,其基本生活仍来源于土地,因此应享有分配权,对其成员资格予以保留。服刑人员刑满后仍需回到户籍地生活,仍然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促进其积极改造,其成员资格应予以保留。

  资格认定程序当事人用于证明自己成员资格的材料一般为村集体组织盖章的证明,实践中,该证明一般由村集体负责人盖章出具,未经过广大村民的认可或者村民代表的同意,此类证明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容易引起群众的不满,造成新的不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主体认定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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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成员资格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之一,应当由村民委员会作为认定主体较为合适,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现有条件下,由村民委员会作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主体切实可行。首先,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又作为村民的固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与成员资格认定息息相关。其次,村民委员会有权对本集体财产行使管理权。再次,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我国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成员是农村村民,村民委员会能够在最大程序上体现既定成员的意志,因此,村民委员会应当作为认定成员资格的主体。省政府发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就赋予了集体经济组织认定成员资格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认定的程序是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并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程序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会影响到既有成员利益,为了避免既有成员利用其在位优势排除或阻碍符合条件的成员进行资格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还应做到:

  1、完善成员资格认定程序。认定程序可考虑分四个阶段进行:(1)申请阶段。由成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认定其为该经济组织的成员;申请书应表明申请认定的理由和成员信息。(2)信息公布阶段。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所有成员公布申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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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事由、个人相关信息和提出申请时间,以做到信息公开化,接受群众监督、审查。

  (3)异议阶段。既定成员可以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事由进行异议,申请人也可以针对既定成员的异议进行说明。

  (4)决议阶段。认定成员资格是涉及村民利益重大事项,应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表决,以三分之二同意通过为原则。如果会议通过之日是在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之前,成员资格应自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起开始取得。因为成员资格的取得目前仍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如果会议通过之日是在户籍迁到该集体组织之日之后,成员资格应自会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取得。

  2、完善监督程序。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上一级政府机构应对成员资格的认定发挥正确的引导作用,并履行好监督职责。

  3、行使司法救济权。为减少村民委员会否定成员资格的随意性,有效避免村民委员会恶意否定成员资格,对村民委员会作出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成员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司法救济权。《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该集体组织成员对村委会资格认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完善成员资格认定程序,辅之有效的司法监督程序,才能切实有效的保护好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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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的合法利益。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在发展改革实践中已凸显一系列的问题,尤其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引发的分配权益问题显得格外突出,应尽快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立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规范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根据《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格界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员资格界定的基本原则(1)依法界定原则。本意见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符合《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界定的村经济合作社员,通过股份合作制度改革后,过渡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社员股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根据《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为相关规定界定。

  (2)民主公开原则。对《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以外的人员参照《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在村社公示栏公示。

  (3)享受一处原则。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成员资格原则上一人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但也不能一处也不着落。

  二、成员资格界定一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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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籍(农业户籍,含整村农转非的)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农村居民,为本村解决合作社社员(即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同):

  (1)开始实施农村双层经济体制时原生产大队社员;(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3)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4)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根据《(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出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1)部队当兵的或初级士官;(2)全日制大中院校学生;(3)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三)根据《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须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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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成员资格界定的程序;1、提出初步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以上相关依据,提出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初步人员名单。2.界定方案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初步人员名单在公示栏公示。3.审理公示结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公示后反馈的情况进行审理,做出解释或者纠正。4.上报镇街初审。需要界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初步人员名单报镇街初审。5.代表大会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初步人员名单提交代表大会审议通过。6.申报登记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以及联席会议、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公示证明、申请登记表等相关材料上报镇街“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内容仅供参考

  

  

篇四: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

  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村级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第九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集体资产。第十一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职责范围;(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第二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第二十五条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通过、修改章程;(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五)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社监会主任或者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第三十条社员大会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过半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大会授权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会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表决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须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一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社员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经济合作社选举的,社员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第三十二条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罢免社管会成员由社监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社监会成员由社管会负责召集并主持社员大会投票表决。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社管会、社监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社管会、社监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并主持社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社管会、社监会不召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组织召集。第三十三条社员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员代表大会和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社员代表大会有权撤销或者改变社管会作出的不适当决定。第三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社员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财产权利。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社员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会计代理机构代理会计业务,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应当纳入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但不得改变其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

  第三十七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按章程规定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村经济合作社财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

  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认为村经济合作社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向村经济合作社收费、集资、罚款或者摊派的,由县级以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一条村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及会计委托代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损害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经济合作社财产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村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其他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五: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组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工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制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备案汇总表》(最少一式两份纸质版,表决通过后一份存档用,一份公示用)。

  二、由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备案汇总表》内容,固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张榜公布;(支持确认本阶段工作的要件:①会议签到表②会议主持词③会议记录④有签字手印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备案表⑤张榜公示的痕迹化管理图片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备案汇总表》)。

  三、推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1、召开村两委班子会议,确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候选人并将名额分配到村民小组;2、按照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表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选举办法推举产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未表决此方案的,在表决确定成员身份的村民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3、按照《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名额是25-50名,按照倒推法确定本村多少户产生一名代表;4、按照《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程序选举产生并有相关要件支持和存档;5、村两委班子成员尽量纳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候选人参与推举;6、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重合;7、代表名单报镇(办)、市农经管理部门备案(支持确认本阶段工作的要件:①明确代表候选人及分配代表名额的

  —1—

  会议记录②各村民小组推选代表的户代表签字表③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名册)。

  四、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1、决议成立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决议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过渡为股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过渡为股东代表;3、审议确认清产核资报告(清产核资工作目前不能刹尾的可暂缓,另行专题会议补审);4、审议确认股权设置方案、股份量化方案(支持确认本阶段工作的要件:①会议签到表②会议记录③会议决议④会议决议表决签字表⑤审议通过的清产核资报告⑥股权设置量化方案⑦方案公示的痕迹化管理图片)。

  五、量化配股。1、量化计算成员及家庭股权份额;2、备案确认家庭成员股份量化备案表;3、编制股东股份清册(支持确认本阶段工作的要件:①家庭成员股份量化备案表②股东股份清册)。

  六、筹备股东代表大会。1、酝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2、村两委酝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会主席人选并报镇办党委同意;3、各村报送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请示;4、各镇(办)审批行文(支持确认本阶段工作的要件:①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②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③请示④镇办批复)。

  七、召开股东代表大会。1、村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报告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筹备情况;2、审议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3、审议通过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4、选举产生理事会、监

  —2—

  事会;5、公示选举结果(支持确认本阶段工作的要件:①股东会议签到表②会议记录③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筹备情况报告④股东(代表)会议审议章程、选举办法的表决签字表⑤理事会监事会选举结果报告单⑥召开会议、公示选举结果的痕迹化管理图片)。

  八、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会议。1、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2、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3、理事会、监事会分工并公告(支持确认本阶段工作的要件:①理事会会议签到表②理事会会议记录③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结果报告单④监事会会议签到表⑤监事会会议记录⑥监事会选举结果报告单⑦召开会议、公示选举结果的痕迹化管理图片)。

  九、报批发放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证书并授牌(待农业部赋码后统一发放登记证书)。

  十、核发股权证书(负债村暂缓)。

  —3—

  

  

篇六: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试行)

  本示范章程中的〔〕内文字部分为选择性内容,【】内文字部

  分为解释性内容,或……部分为补充性内容。

  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成员大会通过。〔年月日成员

  大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营体制,促进集体经济发展,规范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本社和全

  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社实际,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

  (社区)组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

  第三条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

  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

  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社集体资产包括:

  1

  (一)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

  (二)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

  (三)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本社接受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社会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五)依法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根据资产清查结果,截至年月日,本社集体土地【注: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为亩,集体账面资产总额为元,负债总额为元,净资产总额为元。经营性资产总额为元。第五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所有权以外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本社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开展以下业务:(一)保护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等资源,并组织发包、出租、入股,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等;(二)经营管理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体使用的经营性资产,并组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

  2

  (三)管护运营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

  体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

  (四)提供本社成员生产经营所需的公共服务;

  (五)依法利用本社成员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社集

  体使用的资产对外投资,参与经营管理;

  (六)其他业务:

  。

  第七条本社在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并接

  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

  监督。

  本社重大决策参照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即村党组织提议、

  村党组织和本社理事会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

  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本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选举、罢免以及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

  重大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程序决策、报

  批和实施。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本社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年月日。

  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

  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

  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成员人(名单见本章程

  所附成员名册)。

  3

  基准日以后,本社成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规定。

  第九条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经书面

  申请,由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取得本社成员身份: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社成员的;

  (二)与本社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的;

  (三)本社成员依法收养的;

  (四)

  ;

  ……

  第十条下列人员丧失本社成员身份: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身份的;

  (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本社成员身份的;

  (四)丧失我国国籍的;

  (五)

  ;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丧失成员身份的。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参加成员大会,并选

  举和被选举为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二)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4

  (三)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

  (四)依法依规承包经营土地等集体资产、使用宅基地及享有其他集体资源性资产权益;

  (五)依法依规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六)享有本社提供的公共服务、集体福利的权利;(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担集体资产对外招标项目的优先权;(八)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关心和参与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依法依约开展集体资产承包经营;(四)积极参加本社公益活动;(五)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社设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注: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其他经营管理机构】第十四条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五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5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二)审议、修改本社各项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事项;(四)选举、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五)审议、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六)审议、批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任期;(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薪酬;(八)审议、批准本社集体经济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九)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十)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作出决议;(十一)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篇七: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

  【XX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集体经济合作

  社章程

  xx村经济合作社章程

  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

  事项;(五)为本社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责。

  产,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收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务和国家无常拨款、补贴等形成的资产;

  (八)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2、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合法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截止本社成员资格界定日,户口保留在本社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的。

  

  

  召开,所作出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7天;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提交成员大会重新

  表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5日内召开临时成员

  代表大会:(一)1/3以上成员代表提议;(二)监事会提议;(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在15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的,监事会可以在之后7日内主持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成员代表

  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本社的常设机构,由5人组成,设理

  事长1名。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

  

篇八: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年月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情况登记表项目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村内其他任职备注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年月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公告第5号在征求广大社员股东村党组织或社员股东代表等意见的基础上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查同意确定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如下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办法范本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年月日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根据《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在上级党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由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主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选举工作。

  二、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组织开展有选举权社员股东(社员股东户)登记。

  年满18周岁的社员股东,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计算社员股东选民年龄的时间,以本社公布的选举日为准。姓名、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本社选举日为年月日。三、本村设董事会成员名,其中: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名、成员名;监事会成员名,其中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名、成员名。本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社员股东大会(社员股东大会授权的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进行等额(差额)选举。董事长、监事长选举采取先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然后在当选的成员中选举产生董事长、监事长{董事长、监事长选举由社员股东大会授权的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社员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1

  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长、监事会成员},董事长、监事长采取等额(差额)选举方式产生。采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的,选举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股东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应到会社员股东选民(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采用社员股东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获得应到会社员股东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应具有以下条件: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社社员股东;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社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正常履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当选无效。

  一是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二是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5年以及加入邪教组织的;三是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以及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的;四是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被查处未满5年的;五是丧失行为能力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宜列为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一是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二是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是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的;四是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五是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六是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董事会、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本社财务人员不得作为监

  2

  事会、村监会的兼职成员候选人。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党组织成员除外。

  六、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由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在充分征求社员股东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党组织推荐、社员股东推荐或自荐等(也可以仅选一种或两种)方式提出,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确定,并于投票日前3天张榜公布。候选人要按照“先定事、后选人”的要求,根据村三年工作规划和发展目标,提出并签订竞职承诺书、创业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对拒不签订“三项承诺”书的,取消候选人资格。

  七、将村党组织书记提名为候选人,通过法定程序选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将分管纪检工作的村党组织成员通过法定程序选为监事长。

  不得将同一人同时提名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八、因当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不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候选人资格条件当选的,或选举操作失误,使当选人非正常当选的,当选无效。

  九、选举设监票人一名、计票人二名,由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提名,提请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十、社员股东选民(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或“∨”;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画一个“×”;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他人空格内填写他人姓名;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代表不能画写选票时,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或代写员),按照选举

  3

  人的意愿代为画写。画写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正确,如符号模糊不清,对无法辨认的部分不计票。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因故未出席会议的社员股东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当场启封票箱,清点投票张数,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有效;收回的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本次选举无效,应重新投票选举。如遇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取足应选名额;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得票数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是否就不足职位进行另行选举,由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报请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研究确定。如需另行选举,以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排序确定候选人,进行差额选举。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应到社员股东代表的三分之一。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大会报告选举票数,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当场(当日或次日)公布当选结果。

  十二、选举结束后,当选人名单经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全体社员股东公布,并报乡镇(街道)和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备案。

  十三、本选举办法于年月日经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2号

  4

  现将本社社员股东(社员股东户)名单公布如下,如有

  错漏,请于

  月日前向本选举委员会提出。

  特此公告

  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3号

  为依法开展社务活动,有效实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二十四条“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规定,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年月日进行了授权表决。本社共有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股东(社员股东户)名,参加表决的社员股东(社员股东户)名,其中同意授权的名。同意授权的社员股东(社员股东户)数超过了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股东(社员股东户)数的一半,符合法定程序,授权有效。

  特此公告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

  5

  年月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4号

  经社员股东(社员股东户)民主推选,本社共推选产生社员股东名,名单公布如下:

  特此公告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推选办法

  (年月日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规范社员股东代表的推选工作,保障社员股东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社推选社员股东代表名,其中妇女代表不少于名。具体分配如下:第一村民小组名(其中妇女名),第二村民小组名(其

  6

  中妇女名),第三村民小组名(其中妇女名)……。第三条社员股东代表应当是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

  心公益、年富力强、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在村中有较高威信的村民。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妇女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鼓励将村党员推选为社员股东代表。

  第四条社员股东代表由村民小组会议,按照本组核定的名额民主推选产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或者有候选人的直接推选,按得票高低确定当选人员。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组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的二分之一以上,或者本组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股东户代表参加。

  第五条社员股东代表的任期与村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在推选社员股东代表的同时,进行授权表决,由参选社员股东(社员股东户)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将《省村经济合作社》第二十七条规定中除第八款“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外的社员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权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行使。

  第七条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社员股东代表后,应及时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由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公布。

  第八条本办法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1号

  《2017年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已于____年___月___

  日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根据《2017年

  村股

  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本社选举投票日定于月日,望社员

  7

  股东互相转告。特此公告__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年月日

  8

  授权表决票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的指

  导意见》“对异地任职或下派的村党组织书记,可经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

  论决定,授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行使主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

  的相关权利,但不享受股东经济权益。”的规定,现表决授予

  同

  志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行使主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的相关权利,

  但不享受股东经济权益。

  本社员股东(代表)对上述授予事项的意见是:

  同意

  不同意

  (请在对应空格内画“O”或“√”,不画任何符号的,表示弃权。)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授权决议书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做好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的指

  导意见》规定,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代表)于年月

  日对授予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行使主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活动

  的相关权利事宜进行了表决。经表决,同意授权的社员股东(社员股

  东户)数超过了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股东(社员股东户)数的三分之二,

  符合法定程序,授予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行使主持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9

  活动的相关权利有效,但不享受股东经济权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情况登记表

  项目姓名

  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政

  性出生

  文化治

  民族

  别年月

  程度面

  貌

  村内其他任职

  备注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年月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公告

  10

  第5号

  在征求广大社员股东、村党组织(或社员股东代表等)意见的基础上,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查同意,确定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如下:(按姓氏笔划为序)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候选人: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成员候选人:

  特此公告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授权表决票

  根据《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的规定,授权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二十七条中除第八款外的由社员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今后,凡涉及上述事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提交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社员股东(社员股东户)对上述授权事项的意见是:

  11

  同意

  不同意

  (请在对应空格内画“O”或“√”,不画任何符号的,表示弃权。)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大会议程表

  1.听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筹备工作报告;2.听取审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三年工作报告;3.听取审议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三年工作报告;4.审议并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作章程修改说明);5.宣读《2017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6.候选人竞职(竞职稿参考);7.选举新一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8.召开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村经社董事长、监事长;9.新一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表态发言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选票(样张)

  (按姓氏笔画为序)

  12

  符号姓名

  1、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格画“○”或“√”,不同意的画“×”,弃权说的不画任何符号。明2、另选他人的应该在姓名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

  姓名上格画“○”或“√”,只写姓名未画符号的无效。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制(印章)

  年月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成员选票(样张)

  (按姓氏笔画为序)符号姓名

  1、同意的在候选人姓名上格画“○”或“√”,不同意的画“×”,弃权说的不画任何符号。明2、另选他人的应该在姓名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

  姓名上格画“○”或“√”,只写姓名未画符号的无效。

  13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制(印章)

  年月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选举结果报告

  本社共有社员股东选民(代表)名,于年月日举行正式

  投票选举,参加投票选举的社员股东选民(代表)

  名。共发出选

  票

  张,收回张。其中:有效票

  张,弃权票

  张,废

  票张。本次选举有效。

  本次换届选举应选董事会成员

  名,实行等额(差额)选举。

  候选人得票情况如下:

  姓名

  票数

  其他人选得票情况如下:

  姓名

  票数

  根据《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

  社

  选

  举

  办

  法》,

  、

  、

  、

  、

  、

  当选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成员。

  监票人:

  (签字)

  计票人:

  (签字)

  14

  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主任:

  (签字)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选举结果报告单

  本社共有社员股东选民(代表)名,于年月日举行正式

  投票选举,参加投票选举的社员股东选民(代表)

  名。共发出选

  票

  张,收回张。其中:有效票

  张,弃权票

  张,废

  票张。本次选举有效。

  本次换届选举应选监事会成员

  名,实行等额(差额)选举。

  候选人得票情况如下:

  姓名

  票数

  其他人选得票情况如下:

  姓名

  票数

  根据《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

  社

  选

  举

  办

  法》,

  、

  、

  、

  、

  、

  当选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成员。

  监票人:

  (签字)

  15

  计票人:

  (签字)

  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主任:

  (签字)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

  年月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董事长选举结果报告单

  年月日,本社董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经董事会

  成员推选,

  同志当选为董事会董事长;

  同志

  当选为董事会副董事长。

  董事会成员签名:

  年月日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监事长选举结果报告单

  年月日,本社监事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经监事会成员推选,同志当选为监事会监事长,同志当选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监事会成员签名:年月日

  16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当选人情况登记表

  名称

  董事会成

  员

  姓名

  当选性职务别

  年文化政治龄程度面貌

  是否候选人

  备注

  监事会成

  员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年月日

  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公告

  第6号

  根据《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2017年

  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选举,

  当选为本村股份经济合

  作社董事长,

  当选为副董事长,

  当选为董事会成员,

  当选为监事会监事长,

  当选为监事会副监事长,

  当选为

  17

  监事会成员。

  特此公告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选举委员会(印章)年月日

  18

  

  

篇九: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长选成报告办事处审核吗

  农村合作社管理制度范文

  为加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保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预决算制度为增强财务收支的计划性,做好财务日常收支的管理,制定本制度。1、预算编制内容(1)年度内各项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土地、山林果园等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2)年度内各项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福利支出、农业发展支出、资产购建支出、其他支出。(3)年度可分配收益。包括。年度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4)年度收益分配。收益分配顺序。上缴国家的各项税费;计提公积金、公益金;股东所得。2、预算编制程序(1)每年初参照上一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和当年的生产经营计划,坚持“统筹兼顾、量入而出、增收节支、留有余地”的原则,董事会负责编制预算草案。(2)草案编制完毕后,召集村三委会,对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3)完善后的草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在每年____月底前完成。3、财务收支预算的执行

  

  (1)执行日期为每年的____月____日至____月____日。(2)村集体每季度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3)预算内的各项开支原则上不得突破,遇特殊情况需要突破的,按规定程序追加预算。4、财务决算(1)年终根据当年财务收支预算具体执行情况,编制当年的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签章后,向全体股东公开,报镇经管站和会计服务站备案。(2)财务决算与当年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变动原因,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以指导下一年预算的编制。5、财务预算、决算的监督(1)财务收支预决算列入财务公开内容。(2)村民主理财小组(监事会)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监督纠正和改正。6、本村重要工程项目实施,实行单项预决算。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1、严格实行帐款分离管理。一切货币资金(包括有价单证、存单)和银行支票只能由村出纳保管;村出纳不得兼管各类账务。2、严格遵守财政纪律,不准有坐支现金、____公款、设帐外帐、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等行为。库存现金执行限额管理,不得超过____元限额,超过限额需及时送存银行。3、严格控制出借资金。村干部不得擅自出借村集体资金或利用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或少数人办私事。

  

  4、出纳人员应及时盘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银行存款。实行按月报账制度,与代理会计进行账面余额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代理会计每季一次下村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并将盘点清单附入当月凭证备查。

  5、村干部因工作需要预领集体资金的,须经董事长批准;若董事长需预领资金,自身不得审批,由董事会其他成员审批。因办事需要预领资金,一般在公务处理完毕后三天内结清,严禁个人借故拖欠或占用。领取公款长期不清,超过六个月的,视情况可作____公款论处。

  6、严格按《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结算,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

  7、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在春晓农村信用社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8、严格执行支票、财务印鉴分开保管,支票由出纳人员保管,财务专用章由镇会计服务站代理会计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保管。9、本村经济业务往来结算,除按规定可使用现金支付部分外,各项收付款项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三、财务审批及收支结报制度1、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规范财务审批手续,实行董事长(社长)和董事会限额分档审批制度。2、对预算内____元以内的开支,由董事长(社长)审批;____至____万元的由董事会集体审批;____万元以上开支,事先必须征得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动用____万元以上资金的,除上述程序外,必须用联系单征求镇经管站意见。3、对预算外或超预算开支,原则上应从严从紧控制,金额较小的,参照预算内程序审批;金额在____元以上,董事会应事先讨论好并说明原因,报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审批程序参照预算内。

  

  4、帐务事项发生,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证明人证明、财务监督小组审核盖章、审批人审批,做到原始凭证规范、用途明了、手续齐全。严格限制白条凭证的使用,对外购物品或外包业务不得用自制凭证支付。

  5、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干部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应根据区、镇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超定额标准发放;招待费支出应从紧从严,全面推行公务零接待,切实规范商务接待;严禁超规订阅报刊杂志;严格控制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外出的,必须事先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报镇批准。

  6、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不真实、不合法、内容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未经审批的票据,代理会计不得入账。

  7、本村财务实行每月一次结报制度。四、债权债务管理制度1、村集体组织或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抵押;村集体组织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经借贷办事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报上级批准。2、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必须全部纳入账内核算,村文书应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应收应付单位名称和应收应付业务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及经手人、证明人等内容。3、及时清理暂收、暂付、内部往来款项。对各类应收拖欠款项,采取措施进行催收,限期归还;对各类债务要及时收回,逐步化解。4、及时做好债权债务的公开工作。五、票据管理制度

  

  1、各类票据必须落实专人保管,设立领用登记簿,严格保管和规范使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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