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3篇

时间:2022-12-27 13:35:17 来源:网友投稿

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3篇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  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第十四条法制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3篇,供大家参考。

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3篇

篇一: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

  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第十四条法制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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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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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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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十三条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四条法制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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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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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法制办对送审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得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得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法制办负责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以及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

  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

  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

  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

  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综合监督科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制办组织听证,并进行法制审核,按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送法制办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审核后,法制科进行复核。

  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按本制度向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办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第十二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五)决定是否适当;(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第十三条审核科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四条法制办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做出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自行纠正并重新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科室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机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

  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与案件审核辨析

  摘要:2021年对《行政处罚法》进行重新修订并提出了“法制审核”的概念,但是针对法制审核制度中的审核人身份和审核时间等方面存在争议,对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进行不断完善,在行政处罚事前确定法制审核的时间节点,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适当扩大法制审核范围。

  关键词: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案件审核

  引言

  目前,行政处罚决定审核制度的解读依然存在一定分歧,为了落实相应的法制审核制度,需要对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的概念进行明确辨析,确保制度可以有效落实。

  1、完善审核机制,规范行政处罚程序

  1.1基层行政机构合理配置内设法制机构

  原来的《行政处罚法》第38条规定,初期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可以获取法律职业资质,基层行政部门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相对较少,对原审核人员进行岗位调动后,继任者时常出现缺乏法律职业资质的现象,司法案例中,新上任的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并不具备法律资格是行政机构败诉的理由,部分行政部门让未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案件审核人员承担审核工作,这并不是一种可行之策。在部分案例中,人民法院认定审核人员是否获取法律职业资格,并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近些年来的司法案例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人员的资格问题产生了剧烈的争议,新的《行政处罚法》第58条规定,日后获取法律职业资格的要求仅局限在“法制审核人员”,换而言之,负责案件审核的办案部门负责人不需要获取法律职业资格,不仅是制度要求同时满足了实际需求,但是,基层行政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依然存在缺少法制审核人员的问题。

  现在,部分县级行政部门缺少法律制度,把业务管理人员指定为法制审核人员,缺少明显的身份认同感,这和全面推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实际需求完全不相符,部分学者认为法治机构的建立需要以独特的程序地位为基础,然而现在行政内设法治机构的职能配置属于行政性以及非法治性的,主要依据政策文件和上级要求的施工手段,由于新《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对法制审核人员提出规定,同时并没有要求法制审核人员必须是法制机构人员,未来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规定基层行政机关编制上,对法治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依法配置,共同承担法制审核工作。

  1.2确定法制审核在整个执法程序中的时间节点

  把整个行政处罚流程划分为事实调查阶段和行政处罚实施阶段,下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作为行政处罚实施阶段的初始,假如执法机构下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后,被法治部门否定。则需要把文书撤回来或是宣告无效性。把机构件的内部争议不断扩大,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的权威性和时效性造成严重影响,所以,法治审核在行政处罚实施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下达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后,需要根据不同的状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方面,假如行政相对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是听证申请,则不需要进行法制审核,通过办案机构负责人确定后,同时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然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另一方面,假如行政相对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办理机构需要对成熟申辩意见进行重新审核,再提出处理建议,重新提交法制机构进行严格审核。假如举行听证会,法治机构作为听证会承办机构,需要把审核意见上报给相关部门。听证主持人需要具备专业性和科学性,在理论层面上,其需要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听证和法治审核都在行政机关内部合法性的规格管控流程上具有相同的性质,因为法治机构组织听证会是各级行政机关的普遍制度,由法制机构提交听证会报告视为特殊情况下进行的第二次法制审核,对法制审核中的不同阶段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3执法实务中扩大法制审核范围

  新《行政处罚法》第58条中,对法制审核的范围进行不断缩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降低因为审核人员资格问题引发的争议,但是,假如行政相对人感受到不公平,虽然罚款金融较少同样会引发争议问题。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在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时提出,经济条件允许的试点部门可以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2020年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的过程中,当地对采购进口冷链食品的24名居民1人罚款200元,这项举措受到社会各界的批评,基层政府部门撤销处罚决定后,向当事人道歉。需要从增强内部监督的角度进行分析,有经济条件的地区可以对所有使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法制审核。

  1.4对需要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情形进行细化

  新的《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严重或是重大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现在,各个部门针对情节严重或是重大违法行为的理念缺少明确规定,个别部门在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时,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在实际的生活中,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负责不同的领域,对于非本人分管领域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为对相关业务缺少了解,集体讨论时很少会发表反对意见,负责人开展集体讨论制度的形式效果,远远大于实际作用。相比于其他类型的行政决策,行政处罚决定的考虑因素较为单一,通常不会涉及到公共利益,把影响范围控制在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中,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一般会选取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借助法律救援。即使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处罚决定,通常不会产生大范围的负面影响。所以,针对不涉及公共权益的情况,不管是否需要给予行政相对人较大的数额罚款,经过法制审核后,可由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可以大大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确定审核审批职责,,同时符合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针对部分行政处罚决定可能会涉及到公共权益的状况,比如,责令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停止生产,责令关闭工人数量过多或是银行贷款数额较大的企业,审查行政处罚已超出对单个法律条款适用合法性的考量,需要由行政度责任进行共同讨论,甚至是上报给基层政府或是上级机关决定。所以,需要对法制审核度责

  任集体讨论的状况进行不断细化,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正按照以下的方向进行发展,“不需要法制审核”-“需要法制审核"-“需要法制审核并经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进阶关系。

  1.5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现阶段,除了法制审核和行政处罚的前后顺序存在争议以外,不同的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罚程度的理解存在明显差异,比如,负责人经过集体讨论后,是否需要履行目前主要负责人的审批手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是否需要在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进行催告等。所以,可以考虑制定《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对法制审核、案件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以及催缴罚款等提出明确规范,例如,部分学者认为,行政法中最重要的内容并不是实体规范,而是程序规范。把权力放在制度下进行进行管理,作为健全行政程序法制的主要途径。

  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案件审核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差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不断完善,促使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制度具有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且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确保案件审核机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姜明安.关于编纂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构想[J].广东社会科学,2021(04):220-232.

  [2]许若群.行政执法内部规控研究——兼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设计[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9(03):155-163.

  [3]何云福.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写入《行政处罚法》浅析[N].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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