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复查工作方案6篇

时间:2022-11-06 11:40:03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地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复查工作方案6篇农村地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复查工作方案 ——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主讲人:XXX时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地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复查工作方案6篇,供大家参考。

农村地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复查工作方案6篇

篇一:农村地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复查工作方案

dash;—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前 言

 目录01020304

 起草背景第一部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办法》的起草背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实施了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均取得较好的效果。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严把食品加工质量安全关、严把流通销售质量安全关、严把餐饮服务质量安全关”以及实施“双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2019年10月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强调要丰富监管手段,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上级部门随机监督检查、组织异地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起草背景

 《办法》的起草背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总书记“四个最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经充分研究、深入调研、专题研讨等,形成《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办法》经2021年11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5次局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起草背景

 重点内容第二部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办法》的重点内容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原《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强化监管部门监管责任,构建检查体系,确定检查要点,充实检查内容,明确检查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切实把全面从严贯穿于食品安全工作始终。《办法》共7章55条,重点内容包括:一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实施“全覆盖”检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同时,将监督检查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内容

 《办法》的重点内容二是划分风险等级,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管理。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对特殊食品生产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并综合考虑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三是落实“六稳”“六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监管实践中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标签瑕疵”认定难题,细化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统一瑕疵认定情形和认定规则。重点内容

 《办法》的重点内容同时,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完善监督检查结果认定标准,依据是否影响食品安全并结合监督检查要点表确定的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依法启动执法调查处理程序或者责令整改。对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四是强化法治保障,以制度力量压实监管责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将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的监督检查方式纳入法治轨道,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同时,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监督检查的程序性规定以及责任约谈、风险控制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以实施《办法》为契机,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意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压实监管部门责任,督促问题隐患整改到位,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重点内容

 亮点解读第三部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办法》的亮点解读新《办法》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3号)做了比对分析,主要亮点如下。一、新增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两种监督检查方式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6年3月发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探索实施了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均取得较好的效果。因此,新《办法》就监督检查方式进行了整合,纳入了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二、明确细化了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新《办法》对各级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与协调进行了明确:(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2)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亮点解读

 《办法》的亮点解读(3)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4)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涉及管辖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7)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亮点解读

 《办法》的亮点解读三、进一步细化和加严各环节检查内容新《办法》对生产、销售、餐饮等环节检查内容进行补充、细化,要求更严格:(1)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要点新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等情况”;(2)明确新增了委托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3)食品销售环节检查要点新增“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温度控制及记录、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处置、食品安全自查、网络食品销售等情况”;(4)对特殊食品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进行了单独明确;(5)明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举办前报告、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查、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经营环境和条件检查等情况;亮点解读

 《办法》的亮点解读(6)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要点应当包括备案、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要求落实等情况;(7)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增加“场所清洁维护和设备设施清洁情况”,新增“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供餐的食品安全要求”。四、细化监督检查计划按照风险等级制定的要求新《办法》规定按照风险等级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等多种检查方式,并明确了四个风险等级的具体划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亮点解读

 《办法》的亮点解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通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等发现问题线索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飞行检查,对特殊食品、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生产企业和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等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实施体系检查。五、新增对检查人员的要求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应当当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查任务书。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检查要点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人员(含聘用制检查人员和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违反规定泄露监督检查相关情况以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实施飞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事先告知被检查单位飞行检查内容、检查人员行程等检查相关信息。亮点解读

 《办法》的亮点解读六、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抽样检验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根据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有关规定,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进行抽样检验。七、新增随机考核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要求新《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应当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及时安排补考。八、细化了对不同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新《办法》将原来的“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检查结果进一步细化,并分别明确了监管部门对不同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1)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亮点解读

 《办法》的亮点解读(2)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其整改。(3)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4)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九、新增对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处理及认定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经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瑕疵:亮点解读

 《办法》的亮点解读(1)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的;(2)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或者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3)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4)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的;(5)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亮点解读

 《办法》的亮点解读十、明确三个月内不再重复实施监督检查为避免重复检查,新《办法》规定对于同一个食品生产者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实施监督检查。十一、延长检查结果公开时间并明确公开方式新《办法》将检查结果信息公开由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延长为20个工作日内。明确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有条件的可以通过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十二、增大处罚力度,增加罚款金额及情形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罚款金额由“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增加到“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亮点解读

 《办法》的亮点解读“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情形新增“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相关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十三、新增从重从...

篇二:农村地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复查工作方案

市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提升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和保障能力,巩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工作成果,完善农村市场食品安全治理机制,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X 市监函〔2020〕X 号)和 XX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X 市监办函〔2022〕X 号)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巩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集中治理成果,针对重点场所、重点主体、重点品类,边整治、边规范、边提升,着力提升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确保农村市场食品安全,不断提升农村居民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流通渠道管理。加强农村市场食品流通监测,改善农村食品流通模式,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展农村食品配送。规范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对基础设施落后,设施设备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督促限期整改。

 (二)加强农村市场治理。探索村委会(社区)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开展农村食品治理工作的方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协管员队伍建设。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试点。鼓励支持“三小”(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在固定场所或指定的区域、时段生产经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引导和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整治行动,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置工作。

 (三)加强科普宣传。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和健康理念,不断提高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水平和防范维权意识。

 (四)加强培训教育。开展各类培训教育活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积极参与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基层监管人员培训机制,提升其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基层食品安全协调机制 1.落实管理责任。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将推进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列入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备要求,督促主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责任。

 2.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食安办统筹协调作用,研究探索村委会(社区)协助乡(镇、街道)政府开展农村食品治理

 工作。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推进全市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扎实开展。

 3.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发挥“四员”队伍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作用,延伸监管触角,织紧织密基层监管网络。完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办)

 (二)开展农村食品生产环节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 4.压实主体责任。以酒类、饮料、糕点、冷冻饮品、肉制品(包括进口冷链食品)和调味品等风险较大的食品为重点产品,以生产环境卫生不符合要求,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掺杂使假等为重点问题,通过企业自查、监管部门检查等方式,排查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标签标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按照“一企一档”原则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隐患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5.开展专项检查。开展生产环境卫生和食品添加剂使用重点检查,积极培育示范小作坊和示范集中区(园区),持续推进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整治提升行动。

 6.强化教育培训。通过线上培训、集中观摩、上门指导等方式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进行培训,提

 高食品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开展辖区所监管人员能力提升培训,提高辖区所监管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牵头部门: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股)

 (三)开展农村食品流通环节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 7.开展重点整治。以农村地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校园周边为重点区域,以进口冷链食品、水产品、粮油及其制品、调味品、酒类等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等为重点品种,持续严查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和进口冷链食品未报备、进仓、核酸检测、消毒、赋码等行为。各市场监管所对检查发现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市场,督促限期整改。

 8.规范经营标准。支持鼓励农村地区食用植物油和豆制品经营企业加强规范化建设,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依法规范经营。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各市场监管所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规范化建设要求,引导农村食品经营店或超市按规范化标准经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9.加强安全宣传。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大宣传活动,通过现场指导、给食品销售经营者一封信、上门培训、微信群等宣传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督促引导食品销售经营者主动学法、守法,自觉落实主体责任。

 (牵头部门: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股)

 (四)开展农村餐饮服务环节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 10.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日常监管,压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餐饮环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

 11.加强重点治理。以农村地区校园及周边、养老机构、景区农家乐等为重点区域,以各类餐馆、集体用餐配送等为重点单位,以中高考期间、端午节、中秋、国庆等节假日为重点时段以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熟食制品、自制饮品等为重点品种,持续治理超范围经营、加工制售不规范等行为。以乡镇中小学为重点,进一步排查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学校及其周边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12.提升监管能力。指导农村地区鼓励小餐饮主动提升管理水平和经营条件,通过官网等形式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强化“现场检查+培训”方式不断提升基层监管人员水平。

 (牵头部门:餐饮食品安全监管股)

 (五)开展农村特殊食品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 13.开展专项整治。以商超、批发市场、零售药店、母婴店等为重点单位,以城郊结合部、农村地区等为重点区域,进一步开展农村地区特殊食品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

 14.强化监督检查。加大对特殊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特殊食品专区专柜销售、进货查验、标签说明书、“一

 个承诺三个提示”等落实情况,严厉查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不一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严查销售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和跨境电商二次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等违法行为。

 15.加强科普宣传。深入开展保健食品“进老年大学、进养 老机构”等科普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科学认知和理性消费保健食品意识。开展特殊食品监管人员能力提升行动,建立一支懂法规、强业务、会执法的特殊食品安全监管队伍。

 (牵头部门: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股)

 (六)加大农村地区食品抽检监测力度 16.加大抽检力度。以方便食品、酒类、饮料、调味品、乳制品、肉制品,以及食用农产品,地方特色食品、“三小”食品等农村消费量大的食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批发市场、农村学校及校园周边等为重点区域,加大食品抽检力度。

 17.加强监测预警。按“时、度、效”原则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同时加强敏感信息公布的审核把关,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18.强化核查处置。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由执法人员陪同抽样的工作要求,强化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倒逼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牵头部门:食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股)

 (七)强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执法打假 19.坚持问题导向。以发现问题为导向,紧盯农村地区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农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加工小作坊、超市、餐馆等为重点,严厉查处无证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

 20.提高执法效应。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监管所对投诉举报、监管检查、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开展深入调查,加强分析研判、深挖串并和执法联动,综合运用协查、移送、挂牌督办等措施,多办大案要案和有影响的精品案,对农村地区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坚持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效应,全力营造人民群众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牵头部门:执法稽查指导股)

 四、方法步骤

 综合治理行动从 2022 年 4 月开始至 2022 年 11 月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 年 4 月)。制定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及时进行动员部署,统

 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上下联动、一体推进。向社会发布启动提升行动的信息,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平台,持续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综合治理阶段(2022 年 5 月至 9 月)。各相关单位围绕实施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集中力量持续对农村市场食品安全进行集中检查,加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提升其综合治理能力和监管水平。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 年 10 月至 11 月)。各相关单位认真总结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措施、做法和经验,同时重点总结 2020 年以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 3 年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探索和建立农村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相关单位要坚持把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认真组织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工作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综合治理分工负责制,认真分析、查找本地区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针对性强的综合治理

 工作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工作实效,同时把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纳入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在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过程中,及时报送好的做法和成效等信息;各相关单位于 10 月 21 日前,报送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包括总体情况、经验做法、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同时于 11 月 2 日前,报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 3 年工作总结(包括总体情况、主要措施、取得成效及经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等)。以上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送食品股,电子版材料报邮箱。

篇三:农村地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复查工作方案

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

 项目。

 第六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第七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

 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不含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食品经营管理等。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管理项目仅适用于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或餐饮管理企业的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九条

 许可机关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结合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分类进行:

 第一类: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含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 第二类:餐馆,单位食堂; 第三类: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第四类:糕点店,饮品店,小餐饮; 第五类: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

 第十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经营管理等经营项目,从事网络食品销售、食品自动售货销售,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单位食堂许可,应当提交开办者的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五)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

 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餐饮服务企业还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相应类别的《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必要时,可另行制作现场核查记录。

 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

 第十三条

 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食品经营业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食品经营许可审批过程中试点推行“申请人承诺制”制度,简化和优化许可流程,加强事中事后核查与监管,促进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可以当场或者当天发放许可证。需要现场核查类事项,由后续监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监督检查工作。

 在食品销售经营者、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等食品经营许

 可审批过程中优先推行“申请人承诺制”制度。

 “申请人承诺制”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鼓励食品经营者通过安装视频监控、建设透明或开放式厨房等形式,畅通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渠道。

 第二章

 第一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的设置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一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十六条

 申请经营项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

 第十七条

 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禽畜、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第十八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

 销售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熟食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第十九条

 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以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实施条

 件。

 第二十二条

 食品贸易商应当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其办公场所视为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不必配备食品销售设施设备。

 有食品贮存场所的,申请时应当提供食品贮存场所地址、面积、设备设施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另设食品贮存场所的,在申请许可时,应当将食品贮存场所地址、面积、设备设施等信息一并填报。

 食品贮存场所、自动售货设备跨辖区设置的,经营场所所在地许可机关应当通报其所在地的同级许可机关。

 第 二十四 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糕点类和自制饮品等食品加工制售,相应按第二类或第四类许可核查要求进行核查。

 第三章

 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二十五条

 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单位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 30 ㎡,就餐人数人均面积应当不小于 0.2 ㎡。

 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备餐场所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不在备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食堂以及部分送餐到教室分餐的中小学食堂除外。

 其他单位食堂和其他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餐饮经营者的备餐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的要求设置。

 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应当提交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应食品经营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设置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非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大型餐馆和各类学校食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应当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小型餐馆没有条件设置各类清洗消毒水池的,可使用桶、盆等容器代替,但应当设置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和 2 个以上的水龙头,确保清洗、消毒等操作在操作台上进行。用于食品原料清洗、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工用具清洗的容器应当分开专用,

 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第二十七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的,除对通用要求项目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相关食品加工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重点审查。

 第二十八条

 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作应当分开设立专间。生食水产品还应当相应设置前处理专用场所及相应设施。

 直接接触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第二十九条

 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成品存放区域应当与半成品加工、加热熟制区域相对分开。制作裱花类糕点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

 仅制作少量、品种单一的中式面点,可不设置独立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三十条

 自制饮品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

 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仅限于在本门店销售,在制酒过程中不得使用压力容

 器,不得用酒精勾兑调制。

 第四章

 第三类食品经营许可核查要求 第三十一条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三十二条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设置和设备实施应当符合《通则》的规定。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0 m2 。

 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三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三十三条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配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酸奶、乳酸发酵饮料、鲜榨果汁以及其他冷冻饮品)、裱花蛋糕以及其他冷加工糕点,但中央厨房以半成品形式配送至门店后现场改刀的烧卤熟肉制品以及现场调制的凉菜、沙拉等冷食类食品除外。

 第三十四条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为配送食品的容器(或包装)标注产品信息,如加工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及时间、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或加工方法等。

 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系统,食品采购、配送台帐使用信息化管理;制作一式两联以上的产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项目内容包括

 配送单位名称、配送对象、配送日期、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发货人、收货人等。

 第三十五条

 中央厨房仅限于为本餐饮服务单位所属(含加盟)的餐饮门店配送食品成品或半成品。

 配送门店清单、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在申请许可时一并提交备案,如发生变更,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许可审批部门。

 第三十六条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具清洗消毒应当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第 三十七 条

 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

篇四:农村地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复查工作方案

县深化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4 年)

 近年来,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聚焦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以点带面治理“餐桌污染”,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我县食品安全工作还存在源头风险突出、监管基础薄弱、 机制体制不完善、市场秩序不够规范等问题,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工作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豫政办〔2022〕11 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助推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提升我县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深化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用铁的标准

 抓食品安全,用铁的手腕整治隐患,用铁的心肠进行问责,用铁的办法实现本质安全,打建结合、以打促建,加快健全食品安全常态化治理机制,全面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 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促进我县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紧盯影响本地、本领域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问题和隐患,全面分析研究,制定有效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紧盯攻坚行动各项目标任务,补短板、强弱项,全力推动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

 —— 坚持预防为主、产管并重。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风险发现与处置能力。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抓,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最大限度消除风险隐患。

 —— 坚持上下协同、部门联动。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一致、齐抓共管”和“谋发展必须谋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保民生必须保安全”的要求,不断完善党政齐抓、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 坚持改革创新、示范带动。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引领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实施标准制(修)订和风险监测行动

 按照全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安排,通过召开培训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开展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和宣传贯彻,了解标准执行情况,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准确理解和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标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产业发展的基础作用。完善企业标准相关管理制度,鼓励企业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强化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食品有害因素等风险监测,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科学制订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监测网络覆盖至辖区全部行政区域,监测点涵盖县、乡两级,严格按照采集点布局采集样品,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及时形成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每季度开展 1 次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每年做 1 次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测总结,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组织召开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活动;每年年初下达全县畜产品及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充分运用好监测手段,及时化解

 风险隐患,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开展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重点做好当年新收获小麦、玉米、花生等粮食(油料)的质量调查、安全监测和品质测报工作。组织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培训,提升标准管理和风险监测水平。每年组织开展全县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全覆盖培训,确保完成年度食源性疾病监测任务。开展全县农产品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培训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通报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加强与相关单位关于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沟通交流。[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实施产地环境净化行动

 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重大工程。加强耕地土壤环境类别划分成果运用,强化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切实落实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持续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排查整治清单;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点位布设,做好县级耕地土壤污染动态监测。做好国家、省级国控点土壤-农产品协同监测;大力开展科学施肥技术服务指导、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宣传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措施,提高化肥利用率;开展植物生长调节剂、土壤处理剂、稀土等肥料新品

 种试验示范与推广工作,为省农业农村厅春、秋两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以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为重点,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高质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低效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工程。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密切关注河流水质,切实加强巡河排查,强化联防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局,各乡镇(街道)]

 (三)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减量行动

 实施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兽药抗菌药使用减量行动和“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治理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开展专项巡查检查、深化“检打联动”和“行刑衔接”,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联合制定《临颍县农药兽药使用减量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 年》,加强宣传和指导,强化兽药抗菌药全链条监管。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大力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开展新农药、新药械的试验示范工作。大力开展科学安全用药培训。[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局,各乡镇(街道)]

 (四)实施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全面开展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违法犯罪行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广告等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以及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等违法行为。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加强保健食品直销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对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直销企业,予以严厉处罚,直至吊销违法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持续推进保健食品安全知识进商超系列科普宣传活动,不断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大力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经营秩序,重点打击保健食品领域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犯罪。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加强行刑衔接机制,构成刑事案件的依法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文广电旅局、县卫健委,各乡镇(街道)]

 (五)实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

 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为主战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制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窝点”。以农村集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山寨”食品、劣质食品、

 “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宣称特殊功能食品等违法行为。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持续开展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推进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食品电子商务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各乡镇(街道)]

 (六)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开展“餐饮服务规范年”活动,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全面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从严开展执法检查,督促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后厨管理,提升后厨环境卫生水平。针对学校食堂主要加工用食材、原料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积极推进餐饮服务量化分级评定管理。鼓励餐饮协会结合量化分级评定,开展“卫生健康餐厅”“餐饮示范店”等创建活动。制定《临颍县养老服务机构健康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对民政服务机构食堂继续升级改造。加强对农村餐饮经营单位和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排查。依托餐饮协会,进一步落实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培训制度。支持餐饮服务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规范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提升餐饮行业标准化水

 平。开展“豫菜振兴”活动,促进餐饮品牌化发展,带动餐饮连锁经营的发展。积极引进全国餐饮知名品牌,通过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等形势推动餐饮企业融合式规模化发展。探索推进“互联网+中央厨房”经营模式的发展。发挥餐饮协会组织作用,指导餐饮行业组织宣传贯彻落实《绿色餐饮经营与管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标准,进一步规范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经营行为。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范“地沟油”流入餐桌。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落实投诉举报奖励措施。开展餐饮门店“厕所革命”,改善就餐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城管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各乡镇(街道)]

 (七)规范化建设食用农产品市场

 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改造提升计划,督促各地通过原地重建、调整关闭、翻新改造等方式确保农产品市场硬件设施达标。联合印发《临颍县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4 年)》,加强监管监督,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大力宣传贯彻和推广《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指导、推动市场开办方和相关经营主体改善设施设备,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规合法经营。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动态信息档案,全面实行公开承诺和自查评价报告制度,加快推进快检实验室建设;

 推行“检监联动”和合格证制度,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动农产品附带“合格证+追溯码”标识销售。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手段,建立重点农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全力打造智慧菜市,全面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建设。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平台,推进监管方式便捷化、电子化,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制度推行等工作,创新工作方法,督促生产主体落实主体责任。通过培树典型、示范带动,促进全县食用农产品市场整体水平提升。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实行场地挂钩,开展产销对接,保障农产品源头安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市场开办方建立严格的索证索票和检验检测制度,把好进货准入关。[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局,各乡镇(街道)]

 (八)实施“三小”治理提升行动

 贯彻落实《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依法推行登记备案管理,全面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三小”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加强政策引导,推进小餐饮集中经营和食品小作坊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三小”集约化、规范化转型升级。深入开展提升、创建活动,推进地方特色、名优产品生产加工小作

 坊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地方特色食品影响力。[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各乡镇(街道)]

 (九)实施网络食品“净网”行 动

 全面实施网络食品(含特殊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及其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备案管理,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专项整治,规范网络直播带货行为。强化政企合作,清理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鼓励餐饮外卖行业对配送食品进行封签,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装。推广“网上明厨亮灶”,加强网络食品监督抽检、线上监测固证、线下调查处理,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保持网络食品监管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网络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联合开展“净网”行动,严厉打击涉网络销售肉制品、食用油、调味品、各类饮料、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农资等领域危害食品安全,侵害国家、合法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犯罪。[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各乡镇(街道)]

  (十)实施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

 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保证校园食品安全,防范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持续全面推行“明厨亮灶”,扩大“互联网+明厨亮灶”覆盖面。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完善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鼓励家长参与监督。推进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校园周边餐饮门店及食品销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严

 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广泛开展食品安全和健...

篇五:农村地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复查工作方案

1 - XX 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方案 为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坚守食品安全底线,维护食品安全“全域全年”稳定,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督局、市、区市场监督局的统一部署,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市、区党代会精神,坚持严字当头、问题导向、以点带面,全面深入排查全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解决突出问题,强化整改落实,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推动全镇食品安全整体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积极争创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二、排查重点 各村(居)委、镇级单位结合本辖区产业发展和日常监管实际,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及重点主体,着重抓好以下方面的风险隐患排查。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聚焦白酒、肉制品、蔬菜制

 - 2 - 品、桶装饮用水、调味品、食用植物油、蜂产品、糕点、速冻食品、粮食等生产企业和白酒、食用植物油等小作坊。重点排查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标签标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以及食品添加剂包装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严厉查处用冰乙酸勾兑食醋、鸡鸭肉等冒充牛羊肉、鸡血猪血等冒充鸭血、果葡糖浆冒充蜂蜜、食用植物油非法添加香精色素等掺杂使假违法行为。

 (二)食品流通销售环节。聚焦超市、农贸市场,整治部分门店溯源票据和台账现场无法提供、过期食品出售、连锁超市冷冻及消毒等硬件投入不够。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强化大米、猪肉等大宗食品索证索票监督抽查,重点防范重金属超标、超过保质期等不合格大米非法流入口粮市场,防范私屠乱宰导致一些病死牲畜肉类未经检疫流入市场,以及走私冻品等问题隐患。

 (三)食品餐饮消费环节。聚焦餐饮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学校食堂、承办坝坝宴席业主、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宗教场所及景区等餐饮单位,重点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扩建经营场所、超能力接待等行为,督促严格落实操作规范要求。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现场监督指导,重点查验散装白酒、泡酒等,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校园食品安全,结合春季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校园食品安全事件亮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重点内容,对全镇

 - 3 - 所有学校食堂、校内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实现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校园食品安全事件亮牌督办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对养老机构、建筑工地、宗教场所食品安全方面,要全面摸清底数,重点检查许可资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卫生与布局、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及储存、清洗消毒及留样等情况。

 (四)食用农产品。持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监管,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各类农产品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生产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强化实施“两个名单”制度(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持续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针对豇豆、韭菜、鸡蛋等 12 个高风险品种的农产品,采取“四个一”(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精准治理模式,深入治理禁限用农药、食品动物禁限用药物和常规农兽药超标问题。加强风险监测预警,扩大监测范围和监测频次,突出风险监测重点,落实监测结果运用。

 (五)网络食品。聚焦网络订餐、生鲜配送、特殊食品等领域,要线上线下同步排查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商家及线下门店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冷链食品。聚焦进口冷链食品,重点查处不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进货查验、消毒主体责任,无“三证明一报告

 - 4 - (海关检疫证明、通关证明、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报告)”和追溯信息而进入冷库或上市销售,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票据不全冷链食品。

 (七)特殊食品。聚焦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医食品、食用盐等特殊食品,重点检查特殊食品经营证照齐全,有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规章制度健全,是否严格落实特殊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经营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资质和安全质量标准,来源正规、渠道合法、追溯可查。部分特殊食品按规定落实专区专柜销售,有规范标识提示,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三类特殊食品是否分类摆放销售。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非法营销方面,重点查处以会议、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讲座、健康咨询、专家义诊、免费体验、组织旅游等形式对保健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欺诈营销的违法行为,对欺诈老年人、病人等弱势消费群体的,从严从重查处。

 (八)粮食产品。聚焦大米、玉米、小麦等谷类、豆类及薯类粮食,重点检查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托市收购企业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有针对性对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参数开展检测,重点督促粮食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细化完善生产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从原料入厂、生产

 - 5 - 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经营销售全过程的规范运行。重点排查生产经营者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关口,是否严格生产经营风险控制措施,是否使用无合法来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掺杂掺假的、超标食品原料来生产加工,是否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台帐,是否依法做好不合格产品处置,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大米等粮食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2022 年 3 月 7 日-3 月 10 日)。各村(居)委、镇级单位全面排查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底数,梳理在监督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的问题线索,汇总形成风险隐患清单,并逐项列出整改措施、预期成果、进度安排,于 3 月 10 日前报镇食安办。

 (二)集中整治(2022 年 3 月 15 日-4 月 30 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方案中明确的工作措施,严格按进度整改,消除问题隐患。各村(居)委、镇级单位于 4月 20 日前完成自查;4 月 21 日至 30 日,镇应急办进行督导,督导情况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内容。

 (三)总结评估(2022 年 6 月上旬)。各村(居)委、镇级单位全面评估风险隐患整改情况,总结经验做法,针对需长期推进的事项建立长效机制,于 6 月 1 日前报送总结报告至镇应急办。

 - 6 -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专项行动对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上下联动,细化任务分工,责任落实到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筹推进“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

 (二)坚持标本兼治。坚持“严”字当头,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以本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为契机,既要消除已发现的风险隐患,又要推动建立长效机制,提炼好的经验做法,防止风险隐患反复。

 (三)加大抽检力度。坚持问题导向,扩大抽检范围,加大抽检频次,以抽样送检为抓手,重点检测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微生物等参数,重点检测高风险食品蔬菜、畜禽肉等产品,及时发现苗头性、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和问题,为专项整治风险研判提供科学支持。

 (三)加强宣传报道。将宣传工作贯穿专项行动全过程,重点宣传风险排查整治成效,展示食品安全监管举措,让百姓切实感受到食品安全在行动,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在挖掘风险方面的作用,形成群防群控的强大社会合力。

 (四)及时报送信息。建立专项行动简报报送制度,各单位积极报送工作进展和取得成效。

篇六:农村地区食品销售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复查工作方案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方案 按照省、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关于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方案》要求,根据市场监管职责分工,现就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各所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含乡镇政府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进行复查。

 二、工作重点 (一)农村地区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数量、登记许可信息; (二)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118 号)要求,对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名称

 规范使用情况、经营(驻在)期限、经营(业务)范围、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查看营业执照载明经营期限,是否有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查看房屋产权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核实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等内容是否与实际地址一致等情况。

 (四)从事食品经营(含餐饮服务)的,是否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申请许可所需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制度以及布局流程等食品安全条件;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况。

 (五)依法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工作措施 (一)依法制定复查工作方案。XX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整治重点、时限要求,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和责任清单。

 (完成时限: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

 (二)依法组织实施复查。充分利用企业登记注册和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信息,梳理出农村地区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数据,完成档案材料和实地现场的复查。(完成时限:2021 年 1 月 10 日前)

 对农村地区从事食品经营的,重点是人员聚集的餐饮服务、超市等市场主体,集中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关于加强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核复查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开展核查。(完成时限:2021 年 1 月 10 日前)

 (三)依法全面整治。

 1、依法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对于利用信息系统梳理出来的市场主体和食品经营户,要及时将登记许可信息共享给同级的住建、应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完成时限:2021 年 1 月 24 日前)

 2、依法开展非正常经营户清理。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未申报纳税,且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查找不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依据职权对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实行强制注销。(完成时限:2021 年 5 月 9 日前)

 3、依法积极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于市场检查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发现未依法取得《营

 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完成时限:2021 年 5 月 9 日前完成阶段性清理,后期长期坚持实施)

 4、依法周密做好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置。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核实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对于办理《营业执照》且尚在经营的,依法责令变更登记;拒不变更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办理《营业执照》,已经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督促办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现场查找不到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完成时限:2021年 6 月 19 日前,后期长期坚持实施)

 四、工作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下,建立衔接有序、运转高效、行动有力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和责任清单,强化督查检查,全面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各所自 2020 年 12 月 11 日起,每半月通过电子邮件报

 送一次复查情况,并于 2021 年 6 月 20 日前将复查汇总情况及附件(表)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区市场监管局。在复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联系人:

 信用监管股:XXX 电子邮箱:XX@qq.com 注:从事食品经营包含食品销售类、餐饮服务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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