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完整)

时间:2023-02-06 09:10:09 来源:网友投稿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一、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  二、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三、储存易燃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年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完整)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为了加强仓库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制定本规定。

  一、库房内严禁吸烟、用火。

  二、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的地面,应当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三、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货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备。

  四、库房内物品储存要分类、分架,货架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1.2米。

  五、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物品与一般物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六、化学易燃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七、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对可能带有火险隐患的物品,应当存放到观察区,经检查确无危险后,方准入库或归垛。

  八、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事先必须经仓库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调配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现场监护,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九、库房内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十、装卸化学易燃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不准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十一、库房内一般不宜安装电器设备。如果需要安装电器设备,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十二、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应当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器照明设备。

  十三、各类库房的电线主线都应当架设在库房外,引进库房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器线路和灯头应当安装在库房通道的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库房闷顶架线。

  十四、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电熨斗、电炉子、电烙铁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灯泡。灯头与物品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十五、库房管理人员在离开库房时要进行安全检查并必须切断电源。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

  (一)超大型商(市)场火灾危险性分析

  1、 消防管理不到位,火灾隐患严重。由于业主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淡薄,制度不健全,责任制不明确,资金投入不足,致使消防安全工作失控漏管,员工不会查隐患、不懂消防常识、不会灭火、逃生和自救技能。

  2、面积过大,火灾荷载增大,发展蔓延迅速。内部装饰装修和陈列的商品均是易燃、可燃物品,一旦着火,火势沿各种孔洞、楼梯间管道井等部位迅速蔓延,扑救难度极大。

  3、烟雾浓毒性大,造*员窒息。火灾中的浓烟、高温是造*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商场火灾往往产生大量的不完全燃烧产物而形成浓烟和含CO、H2S等有毒气体。据资料显示,火灾中的死亡者有85%以上为烟气中毒所致,约占死亡人数的1/3-2/3。

  4、 人员高度集中,疏散救人困难。由于商场内客流量过大,致使消防安全出口、疏散距离和疏散宽度相对来说达不到要求,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浓烟侵害、顾客心理恐慌和骚乱情绪,易造成群死群伤。

  5、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率低。许多超大型商场在缺少合格的消防管理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管理维护不善,损坏、挪用、遮挡现象严重,个别商场还存在擅自关闭、停用消防设施,致使发生火灾时,不能发挥作用。

  6、 导致火灾的因素多

  用火、用电、用气设备点多量大,如果疏于管理或员工违章作业极易引发火灾。

  (二)集贸市场火灾危险性

  集贸市场的火灾危险性,主要表现在建筑防火条件差;可燃商品多;人员密集;用火、用电、用气量大;商户之间防火间距不足或没有防火间距;安全管理薄弱等六个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

  1、各类消防设施不完善,市场设计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2、消防安全管理混乱、随意改造、搭建违章建筑乱拉乱接电气线路、违章用火用电现象严重。

  3、*对集贸市场火灾隐患整改督促不力,措施不果断。

  4、集贸市场自身管理部门及经营者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要点:全体员工必须懂得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同时掌握相对的应急措施。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扩展阅读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扩展1)

——村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村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农村牧区火灾危害,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农村牧区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外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工作做出规定的森林、草原地区。

  第二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嘎查村委会在旗县(市、区)人民*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定负责农村牧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任期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

  第四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应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制定和完善所辖苏木乡镇消防规划,并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所辖苏木乡镇总体建设规划中。

  第五条 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应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协调解决农村牧区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对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条 农村牧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各旗县(市、区)人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消防、民政、建设、林业、农牧业、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共同做好农村牧区消防工作。

  第八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应建立由*领导牵头,*派出所、嘎查村委会、农村牧区有关单位等人员组成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组织、督促、协调和管理。各苏木乡镇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并确立专人具体负责消防工作。

  第九条 各嘎查村应建立由嘎查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村治保会、村民小组长、治安巡逻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组。嘎查村消防安全工作组在苏木乡镇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工作组在易发生火灾季节或重大节日期间要加强防火宣传和防火巡查工作,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 无*消防队的旗县(市、区)应逐步建立多种形式消防队,各苏木乡镇人民*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兼)职、乡镇企业自办等形式的消防队伍,各嘎查村应建立志愿或义务消防队。

  农村牧区各类消防队伍应根据扑救火灾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灭火车辆、器材,开展经常性消防训练和演练,进行消防巡查,承担火灾扑救、社会救助、灾害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及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等的补助和消防办公经费由旗县(市、区)人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牧民负担。

  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员进行扑救火灾、抢险救援工作,所在苏木乡镇人民*应给予补助;因扑救火灾、抢险救援而受伤或死亡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应大力扶持农村牧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和鼓励金融、保险等部门增加消防设施投资贷款和农牧户财产保险,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条 各苏木乡镇人民*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结合农村牧区实际,制定农村牧区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协调农村牧区消防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行政区域内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嘎查村委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三)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定期组织嘎查村委会成员、消防管理人员学习消防业务知识,提高消防业务技能。

  (四)制定落实农村牧区消防规划,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各项消防经费的落实。

  (五)督促*派出所落实农村牧区消防监管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消防工作档案。

  (七)参与组织行政区域内的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消防机构及*派出所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五条 嘎查村委会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维护本地区消防安全。

  (二)制定《防火公约》,对农牧民履行《防火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掌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灭火和疏散逃生演习,提高群众防灭火能力。

  (五)组织人员对驻本地区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农牧民住户进行消防安全提示,发现和纠正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六)及时向苏木乡镇人民*和*派出所报告火灾隐患情况。

  (七)发生火灾,立即报警,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义务消防队伍扑救初期火灾,协助*消防机构及*派出所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八)负责义务消防队伍建设以及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派出所应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督促、协调嘎查村委会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督促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整改火灾隐患,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应组织专项检查。

  (三)配合消防业务指导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法律法规知识。

  (四)指导、督促嘎查村委会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检查和训练。

  (五)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的单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六)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中或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七)发生火灾后,立即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情况及时向主管*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组织人员进行火灾扑救、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维持秩序、保护火灾现场等工作。负责对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向*消防机构上报调查报告、火灾统计等材料。

  (八)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每半年向苏木乡镇人民*、主管*机关及*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九)完成上级*机关及*消防机构部署的其他消防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在建设农村牧区给水管网时,应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并满足消防用水需要。没有给水管网的,可利用河流、湖泊、水渠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点等取水设施。

  天然水源缺乏的嘎查村,应结合农村牧区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统一规划,因地制宜设置消防替代水源。

  第十八条 有森林、草原的苏木乡镇应把森林、草原防火与城镇防火工作结合起来,制定灭火联动方案,经常开展联合演练。

  第十九条 农村牧区学校每学期应安排两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课程,学生入学后和放假前各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农村牧区电网建设与改造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农村牧区的用电设备、设施、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并应由持有岗位资格证的电工负责安装、检修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章用电。

  第二十一条 住宅、庭院内禁止存放、销售、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禁止倾倒有明火的灰土,禁止野外焚烧庄稼秸秆和垃圾等杂物,未经旗县级人民*或旗县级人民*授权单位批准,且未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的,不得烧荒。

  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应存放在居室、公共场所,并严防高温及日光照射,钢瓶与炉具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 室内不得同时布置其他明火炉灶。

  第二十二条 农村牧区打谷场和秸秆、柴草等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设置应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39-90)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禁止占用道路、林地;禁止在堆场内停放、修理机动车辆;禁止在堆垛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打谷场内吸烟。

  (三)收获季节收获的秸秆不得大量进屯入户,应贮存于村外空旷地带,不得贮存于生产、生活建筑物附近及街道两侧,不得堆放于电力架空线、变压器下。

  (四)在柴草较多、居住密集的城镇和村屯以及靠近林区的地方,应在烟囱或炉膛眼上加盖防火帽或设置防火挡板。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集中建造的全封闭式牲畜棚应单独建造,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已经建造的低于三级的棚圈应逐步进行改造。

  (二)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管或金属管敷设,其照明灯具要安装牢固。

  (三)要设置直接对外出口,且门应当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要与棚圈分开设置,如相连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四)禁止在牲畜棚圈、饲料间、饲料堆场内吸烟或动用明火。

  第二十四条 厂房、库房、堆垛、牲畜棚圈附近应设置消防水井或消防水池等消防取水设施。

  第二十五条 农村牧区建造的火墙、炉灶、火炕不应靠近可燃墙壁砌筑,用砖砌筑的烟囱其内壁与可燃构件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厘米;金属制作的烟囱周围70厘米范围内不得有可燃物质。

  第二十六条 消防车通道不得被占用、堵塞、阻断,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管架等障碍物必须穿越道路上空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二十七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季节、重大节假日以及那达慕、庙会等各种*期间,苏木乡镇、嘎查村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八条 房屋连片集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嘎查村和集镇,应在规划治理时,根据消防安全需要有计划地实施拆迁、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对已经建造的成片密集木结构房屋和茅草房屋,应采取修建防火墙、开辟防火间距等防火分隔措施,并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四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消防机构和*派出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派出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严格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将拟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报当地*(分)局审核后,加盖*机关印章,以*机关名义作出。

  第三十条 各旗县(市、区)每年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较好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落实消防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村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地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城乡结合部地区适用本规定的"范围,由区、县人民*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本市农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条 区、县人民*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工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将农村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标准和考评制度,对乡、镇人民*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机构负责农村地区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消防工作机构和*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派出所应当根据*机关的规定,负责相应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林业、水务、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

  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通过农村题材的栏目,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村居民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 乡、镇人民*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消防规划,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与治安巡防队、森林消防队等相结合的专(兼)职消防队,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励村民委员会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消防机构应当对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农村道路时,村内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以及管架、栈桥等设施跨越道路的高度,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共建筑时,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励农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农村用火、用电、用气条件。 第十三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防火期等火灾多发季节和重大节假日期间,乡、镇人民*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重点防火场所和部位设置消防警示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及时整改,并实施跟踪复查。

  第十四条 农村灯会、庙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众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农村集市的主办者应当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灭火器材,保证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畅通;没有主办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农村地区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疗机构、图书室,以及从事旅游、餐饮、娱乐、住宿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配备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设置符合要求的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安全出口,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开展防火巡查和自检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法规、防火知识、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内容的宣传教育;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农村地区从事燃油、燃气、造纸、木材加

  工、家具生产、服装加工、废品收购、仓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三)在经营场所周边设置明显的消防警示标志;

  (四)严格用火、用电制度;

  (五)生产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别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条 在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爱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不在村内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压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邻林地居住的人员使用明火时,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墙)、烟道,检修住宅内的燃气管道、器具;

  (七)学习和掌握家庭火灾扑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做好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看护;

  (八)租赁房屋或者承包经营场所时,明确当事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有农村消防工作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村消防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村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

  (一)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村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村民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二)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察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3、检查责任人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责任人若发现本村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三) 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部门。

  (四)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

  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五)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屯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屯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方案,及时向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并由村主管部门或当地*报告。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五级以上风各屯不准生火做饭,由各屯屯长监督并用广播宣传自家儿童不宜玩火。

  2、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3、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4、严禁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七) 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

  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是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扩展2)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商场、超市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令第61号)及相关消防技术规定,结合商场、超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本商厦内建筑面积1000*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建筑面积500*方米以上的地下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商(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小于上述规模的商(市)场应参照规定执行。

  第二条 商(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保障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维修维护、设施检测、消防安全教育等经费;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问题;

  (六)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并定期进行教育培训;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定期组织对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条 商(市)场应当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商(市)场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应包括:消防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照明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配电室安全管理;内部装修工程的管理;专职和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巡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五条 商(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消防机构审核合格证,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内部装修面积200*方米以下,在不改动防火分区、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并且装修材料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施防火规范》要求的非高层建筑,可不报*消防监督机构,由商(市)场负责安全的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 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建筑面积超过3000*方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9000*方米的商(市)场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面积超过500*方米的地下商(市)场,以及高层建筑内商(市)场,均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消防防烟、排烟设施。

  第七条 商(市)场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疏散门或疏散出口,并保证主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2.4米;辅助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建筑面积大于3000*方米的超市应在收银台两侧(建筑面积小于3000*方米的超市可在收银台一侧)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无障碍疏散通道,且应保证两个无障碍通道的间距不大于25米,并设置明显标志。

  柜台的设置不应遮挡、圈占消火栓、灭火器材以及其它消防设施。 超市应根据营业区疏散通道的面积限定购物车的数量。疏散通道的面积与购物车的数量应保证100*方米不超过10辆的比例,并及时清理停滞在营业区内的购物车。

  第八条 商(市)场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前室设置流动货车、临时摊位或堆放货物等;

  (二)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安全出口处两侧1米范围内设置人体模特、广告牌等,或将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变相当作库房;

  (四)将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开疏散门占用或堵塞。

  第九条 商(市)场的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其它主要疏散线路的顶部、地面或靠近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并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营业厅内悬挂的宣传、促销广告等严禁遮挡、覆盖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营业厅、疏散通道、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勒克斯;火灾事故照明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分钟。

  第十条 商(市)场的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疏散楼梯间的装修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心须采用不燃材料;其它部位的装修材料应严格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定》的规定。

  (一)库存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方米。并保证“五距”:垛与垛之间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之间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之间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之间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之间不应小于0.5米。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二)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三)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的下方不准堆放货物,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间距不应小于0.5米。

  (四)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并与可燃物保持20厘米以上的间距。

  (五)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安装电源开关装置,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六)商(市)场库房严禁存放化学危险物品。商(市)场经营的发胶、丁烷气等易燃商品应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库房内,且储量不应超过2日的*均销售量;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十二条 商(市)场的中转库与营业厅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货物码放不应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的使用,货物顶面与喷头溅水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米,溅水盘周围0.5米内不应堆放货物。

  禁止在库房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留人住宿。

  第十三条 商(市)场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防火卷帘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自动、机械、中控室远程控制等功能测试。

  严禁擅自拆除、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 第十四条 商(市)场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十五条 商(市)场不准经营甲、乙类化学易燃易爆商品;经营杀虫剂、丁烷气、一次性打火机等易燃易爆商品时,应限定一日的经营量。

  建材城等经营油漆、稀材等化学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应设置独立的经营区域,并限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数量,禁止变相将营业区当作库房。

  营业区、库房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以及电炉等大功率加热器具。

  第十六条 商(市)场内附设食品加工、餐饮部位应设立独立的防火分区。该部位使用的烤箱上方及周围,燃气灶具周围1.5米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第十七条 商(市)场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数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用燃气的部位、调压装置室等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燃气灶具部位应配置灭火毯。

  每日下班后应认真进行检查,并由检查记录,严防燃气泄漏。

  高层建筑的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底下商(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商(市)场内食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八条 商(市)场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九条 消防控制室人员必须持上岗证,掌握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消防控制室应设专人24小时值班,每班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有值班记录。

  消防控制室人员,在接到报警信号后,应立即携带应急包(对讲机、氧气面罩、破拆工具、手电、轻便灭火器材等)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商(市)场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

  第二十一条 商(市)场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二十二条 商(市)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结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三条 商(市)场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结合经营品种的火灾类别,配置轻便灭火器材。营业区、库房等部位应配置ABC干粉灭火器材。

  商(市)场营业区内灭火器材配置点的距离不应大于20米。 第二十四条 商(市)场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电气运行操作规程、电气设备维护检修、电工岗位责任、运行交接班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面分布图、配电线路*面分布图、变压、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等安全技术资料。

  (三)电工应做到持证上岗。

  (四)配电室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应加装标志,码放整齐。

  (五)配电室内严禁存放杂物。

  (六)配电室和值班室应当分开,值班室内不得放床。

  第二十五条 商(市)场值班领导应掌握当日值班警卫人员的配置情况以及值班警卫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并填写值班记录。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消防监督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消防安全“四懂四会”指什么

  一、四懂:

  (1)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潜藏着诸如发生爆炸、着火、触电等事故的危险性。

  (2)懂预防火灾的措施。

  1、加强对可燃物质的管理;

  2、管理和控制好各种火源;

  3、加强对电气设备及其线路的管理;

  4、易燃易爆场所应有足够的、适用的消防设施,并要经常检查,做到会用、有效。

  (3)懂灭火方法。

  1、冷却灭火方法;

  2、隔离灭火方法;

  3、窒息灭火方法;

  4、抑制灭火方法。

  (4)懂逃生方法。

  1、自救逃生时,要熟悉周围环境,要迅速撤离火场;

  2、紧急疏散时要保证通道不堵塞,确保逃生路线畅通;

  3、紧急疏散时要听从指挥,保证有秩序的尽快撤离;

  4、当发生意外时,要大声呼喊他人,不要拖延时间,以便及时得救,也不要贪恋财物;

  5、要学会自我保护,尽量保持低姿势匍匐前进,用湿毛巾捂住嘴鼻;

  6、要保持镇定,就地取材,用窗帘、床单自制绳索,安全逃生;

  7、逃生时要直奔通道,不要进入电梯,防止被关在电梯内;

  8、当烟火封住逃生的道路时,要关紧门窗,用湿毛巾塞住门窗缝隙,防止烟雾侵入房间;

  9、当身上的衣物着火时,不要惊慌乱跑,就地打滚,将火苗压灭;

  10、当没有办法逃生时,要及时向外呼喊求救,以便迅速的逃离困境。

  二、四会:

  (1)会报警。

  1、大声呼喊报警;

  2、使用手动报警设备报警如:使用专用电话、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键击碎等;

  3、拨打“119”火警电话向当地*消防机构报警。

  (2)会使用消防器材。(各种手提式灭火器的操作方法简称为:一拔拔掉保险销二握握住喷管喷头三压压下握把四准对准火焰根部即可)。

  (3)会扑救初期火灾。在扑救初起火灾时,必须遵循:先控制后消灭,救人第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4)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1、按疏散预案组织人员疏散;

  2、酌情通报情况,防止混乱;

  3、分组实施引导。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

  1 总则

  1.1 目的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防火、灭火及应急救援工作,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酒店安全稳定生产经营。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 职责

  2.1 总经理职责:对酒店的防火安全负全责。

  2.2 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职责:协助总经理开展酒店消防安全工作,并负直接领导责任。

  2.3 保卫部职责:

  2.3.1 负责组织本酒店消防安全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有效开展情况。

  2.3.2 负责制定并贯彻落实酒店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实现组织健全、制度健全、管理到位、执行有力。

  2.3.3 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的“三同时”制度的贯彻执行和申报、审批、验收工作。

  2.3.4 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按需及时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可靠。

  2.3.5 负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消防四个能力”建设工作,通过培训,使职工具有:会管理、会检查、会使用、会报警、会救援等五个基本能力。

  2.3.6 负责组织开展专项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防火部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记录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2.3.7 负责组织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工作,督促消防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落实到位,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事故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2.3.8 负责做好志愿消防队员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初期灭火技能。

  2.3.9 负责动火作业的审批并监护动火作业施工的消防安全,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2.3.10 负责组织酒店内部一般性火警、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

  2.3.11 协助上级机构对本酒店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2.4 其他部门领导职责:

  2.4.1 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2.4.2 认真贯彻执行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督促职工遵章守纪,树立强烈的消防安全意识,自觉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4.3 定期组织本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

  2.4.4 组织本部门志愿消防队员参加消防培训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紧急疏散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2.4.5 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部门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用功能。

  2.4.6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部位的监督管理。

  2.4.7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通报酒店保卫部。同时,及时组织抢救,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参加或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2.5 班组长、安全员职责

  2.5.1 负责协助上级领导开展本部门、班组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执行上级布置的防火工作任务。

  2.5.2 教育、督促员工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违章行为,监督考核定点吸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5.3 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演练,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

  2.5.4 定期组织班组级消防安全检查,特别是电气防火、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或上报协调整改,主动预防火灾事故。

  2.5.5 严格管理、检查和维护本班组配置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发现损坏、过期、失压、遗失时,应主动及时报告部门领导、保卫部,及时整改恢复使用功能。

  2.5.6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定点吸烟管理、严格重点防火部位的监督管理。

  2.5.7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2.5.8 发生火灾时,迅速向酒店总经理或保卫部报告,并带领员工积极进行抢险救灾,做好抢救伤员、疏散人群、保护现场工作。

  2.6 员工职责

  2.6.1 遵守酒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工作责任区的防火安全,自觉做好防火检查和整改工作。

  2.6.2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不违章作业。

  2.6.3 爱护消防器材,不在消防设施周围乱堆杂物,不得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

  2.* 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定点吸烟管理制度、严格易燃易爆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

  2.6.5 发现火警要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灭火救灾;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更换。

  3 管理程序

  3.1 消防“三同时”的实施

  3.1.1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实施单位应严格执行“三同时”申报、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规范和生产工艺及环境要求,做好消防措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督促、检查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到位。

  3.1.2 项目管理单位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及施工单位参与项目设计和建设,并按有关管理规定与相关方签订确保安全和工程质量的施工合同和安全协议书,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3.1.3 项目管理单位及时将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公司保卫部审批,并按审批意见组织施工。

  3.1.4 施工中,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部门、职能部门及监理方的监督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消防技术措施的实施到位。

  3.1.5 竣工时,项目管理单位应通知公司保卫部、工程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进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准予投入使用,否则,财务部不予付款。

  3.2 动火作业的审批

  3.2.1 各部门及外来施工方在本企业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时,必须向保卫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填写《动火作业申请单》,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3.2.2 保卫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消防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查看确认,根据动火作业审批意见,认真做好现场巡检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动火作业监护工作。

  3.3 电热器具的管理

  3.3.1 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电热器具,应按规定到保卫部申请备案,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预防火灾和触电事故。未申报的,一律不准使用。

  3.3.2 工程部接到电热器具安装申请后,应派人现场确认,并指导、协助安装。

  3.4 消防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养

  3.4.1 各部门应对消防设施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禁止在消防设施周围摆放杂物,不准擅自动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已用消防器材应及时通知保卫部更换。

  3.4.2 保卫部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工作,做好消防器材定期年检、换新、演练工作,确保消防系统设施能正常使用。

  4 火灾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

  4.1 当火警发生时各单位应严格按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及时开展初期救护和灭火、疏散人群、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救援。

  4.2 应急报警电话:

  保卫部:

  工程部:

  办公室:

  社会救援:治安110 火警119 交通122 医疗救护120

  4.3 应急准备:

  4.3.1 配备消防水栓、自来水水源,其供水应充足、水带、水枪应齐全完好。

  4.3.2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主要有: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麻袋、沙土、石棉毯、铁铲等灭火器材。

  4.3.3 配备应急照明灯、通讯工具、交通工具、软木塞、防毒面具、口罩、手套、防护服、防护鞋、绳索、强制通风设施等。

  4.4 应急响应:

  4.4.1 迅速切断电源、气源,扑救初期火灾,开展自救和互救,避免混乱、防止烟气吸入、及时报警、保护现场。

  4.4.2 抢险救灾人员及时出警,专人指挥,迅速抢救伤员、疏散被困人员、抢救贵重物资、评估灾情、上报救援。

  4.4.3 坚持先救人后灭火,先控制后灭火,先重点后一般原则,防止事故扩大。

  4.4.4 正确选择灭火技术和方法控制火势,灭火时尽量选择上风位或侧风位、正确着装及个人防护,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工作。

  4.4.5 医疗救护队做好现场急救或转院急救,注意救援人员身体状况和健康。

  4.4.6 做好清场工作,清点抢险救援人员,评估灾情,并及时汇报。

  5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5.1 发生无人受伤、烧毁财物损失小、使用灭火器就可扑灭的明火,事件调查处理由事故部门召集相关人员针对火警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上报酒店保卫部备案。

  5.2 发生有人受伤或烧毁财物损失或部门不能立即扑救的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保卫部召集相关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防范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3 发生酒店无能力控制的火灾,保卫部配合*消防机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办事,并记录建档保存。

  5.4 奖惩办法按《安全绩效考核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6 培训教育

  6.1 新入职人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培训,保卫部做好消防基本知识及企业消防管理制度、灭火技能的培训和演练 。

  6.2 外来人员由接洽单位召集,保卫部实施培训、教育,并做好对相关方的管理与协调工作。

  6.3 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酒店组织的消防培训或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灭火或紧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初期的补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7 附则

  7.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确定一名消防安全工作专业人员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明确消防工作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队,具体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开展防火检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每日防火巡查是否落实,是否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

  (三)护理人员、保安、电工、厨师等员工是否掌握防火灭火常识和疏散逃生技能;

  (四)起居室、疗养室、病房、活动室、厨房等重点部位防火工作落实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管理情况;

  (七)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和燃气管道、液化气瓶、灶具定期检查情况,电气线路是否采取穿管等保护措施;

  (八)厨房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理情况;

  (九)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落实每日防火巡查。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安排专人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养老机构还应当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且不应少于两次,做好巡查记录,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有无玩火、违规吸烟和违章动用明火现象,使用蚊香、蜡烛、煤炉时是否落实防护措施;

  (二)有无违规用电,使用电热毯、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作,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被遮挡、损坏;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守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六)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处理,不能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四、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

  五、加强消防设施管理。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每月出具维保记录,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

  六、严格消防控制室管理。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在值班时间严禁脱岗、擅离职守。

  自动消防设施的各种联动控制设备应当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系统应当设在自动状态,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应当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消防控制室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值班人员接到火灾警报后,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确认火灾后,立即确认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同时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启动单位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

  七、设置消防安全标识。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在消防设施、器材上设置醒目的标识,并标明操作使用方法。

  八、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当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员工应当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

  九、制定预案并开展消防演练。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结合单位实际,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并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定期组织演练并及时修改完善预案。除组织有自理能力的服务对象有序疏散外,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并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

  十、禁止行为。

  (一)严禁使用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建筑、场所;

  (二)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三)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

  (四)严禁在起居室、疗养室、病房内吸烟、使用明火;

  (五)严禁在起居室内使用电热毯、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六)严禁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

  (七)严禁在活动室、疗养室、病房的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

  (八)严禁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九)严禁埋压、圈占消火栓,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扩展3)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菁华1篇)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消防安全工作是酒店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及酒店管理模式要求,作以下规定:

一、消防安全领导管理小组

酒店设有安全管理责任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经理、安全部队长任副组长,各部门经理担任组员,各部门基层管理人员担任兼岗消防责任检查员,实行三级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到人。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火警处理程序

如发生火警,各部门员工应冷静,及时判断火警大小,立即通知酒店前厅总机及安全部。

发生火警地点员工应马上使用火警报警器报警,并协助保安部人员使用正确的灭火方法进行灭火。

总机接到火警报告后,应记清、听清火警发生的准确时间、地点、火警等级,并立即打电话报火警,通知顺序如下:

火警电话号码119→酒店保安消防监控中心→总经理室→火警地点所在部门经理→房务中心→工程部→其他要害部门。

火警地点所在部门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及时通知住店或相关场所宾客,冷静有序、快速的疏散宾客,引领宾客从安全通道撤离,并及时转移宾客及酒店的贵重财物。

配合消防官兵的灭火工作,确保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事后及时查找原因,详细记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杜绝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 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酒店消防安全小组定期对酒店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总经理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副总经理每月至少检查两次,安全部经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保安员及各部门义务消防安全员每周至少检查两次,以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能正常使用。

每次检查后认真填制消防检查记录表,登记在案。

严格管理消防设施器械,指定专人负责,经常检查保证完好,严禁移作它用。

保安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要害部门如厨房、仓库、配电房等地点进行巡查,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

以上管理制度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帝恒大酒店20XX-1-18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扩展4)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3篇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1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2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文3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扩展5)

——商场消防安全标语3篇

商场消防安全标语1

  1. 楼道无杂物,消防无后顾。

  2. 消防常识永不忘,遇到火情不惊慌。

  3. 防火两大忌,麻痹和大意。

  4. 安全自检隐患自改责任自负。

  5. 家庭防火注意啥,煤气电源勤检查。

  6. 消防情系你我他,预防火灾靠大家。

  7. 消防设施别乱动,扑救火灾有大用。

  8. 用火不预防,失火就遭殃。

  9. 烟头别乱扔,防火弦紧绷。

  10. 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工作要有新局面。

商场消防安全标语2

  1. 建设精锐部队。培养科技尖兵,强化消防科学。提高保卫能力。

  2. 立足本岗,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3. 消防安全多下及时雨,消防教育少放马后炮。

  4. 人人防灾防火,家家*安快乐。

  5. 做好防火工作,全家幸福快乐。

  6. 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社会稳定人民*安。

  7. 贯彻消防法规,落实消防责任。

  8. *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打造一支现代化的消防铁军。

  9. 进入林区,防火第一。

  10. 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工作要有新局面。

  11. 普及消防知识,增强防火观念。

  12. 消防多一份责任,生活少一份疏忽!

  13. 家家防火,户户*安。

  14. 一人惹火,众人遭殃。

  15. 火灾无情,防火先行。

  16. 努力建设一个强大的`现代化的特别能战斗的消防部队。

  17. 明确单位消防责任,实行严格管理。

  18. 誓让消防腾飞,奔向小康社会。

  19. 执法为民立警为公。

  20. 强化消防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扩展6)

——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菁华1篇)

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

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馆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馆领导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

各部门负责人同时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部门要确定2人为消防安全员。

二、 成立由安全保卫部成员及各部门消防安全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义务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训练、学习

三、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在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在安全保卫部具体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门消防责任人必须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和馆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认真检查本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总结,防止发生任何事故。

在本部门内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订和完善适合本部门实际的消防制度,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管理本部门内消防器材。

五、重大节日或馆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六、消防检查应根据不同部门和季节有所侧重,检查范围为:

(一)各部门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消防组织的落实情况,及职工对消防安全的认识程度;

(二)用电、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贮存、使用过程中的消防情况;

(三)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四)各项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对曾经提出过的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

七、各级消防负责人,对检查时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做到:确定隐患性质、制定解决措施、明确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间。

对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在未解决前必须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安全保卫部应按安全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全馆各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主管领导。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火、用电须由主管领导签批临时动火用电许可证(见附),并由安全保卫部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卫部统一配备,各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安全保卫部。

安全保卫部负责定期做消防知识培训。

部门员工要熟悉本部门区域内消防设施的位置及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易取之处,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标志,不得兼作他用。

严禁埋、压、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因特殊情况需堵塞的,须经主管馆领导批准,报安全保卫部,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方可进行。

十三、本馆职工如发现火情,要立即采取扑救措施,通知安全保卫部,情况严重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安全保卫部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文物,并做好现场保护。

十四、发生火灾事故,安全保卫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追查处理。

做到三不放过:没有查出火因不放过;

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

火灾查处结果要上报馆领导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扑救火灾事故有功人员,由安全保卫部提出奖惩意见,并立案存档。

十五、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本馆全体工作人员;

(二)驻馆的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来馆临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十六、接待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向被接待单位和个人传达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本馆各部门及来馆外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扩展7)

——厂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菁华1篇)

厂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为确保本公司生产、经营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1)安全领导小组成员由公司领导、车间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长:陈奕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成员:张文星(综合办公室主任)、刘峰(技术研发部经理)、姚振波(车间主任)、陈杰(工程部经理)、 (财务总监)、

(2)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管理管理办公室: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履行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

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文星(综合办公室主任);

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刘峰(技术研发部经理)、姚振波(车间主任)、陈杰(工程部经理)、 (财务总监)

二、消防安全办公室职责:

(1)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并不断提高和完善;

(2)定期组织(半年一次)公司内部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基础知识进行学习,树立厂区内工作人员安全第一的意识。

(3)定期对初起火灾处置对策和人员疏散、自我逃生等知识进行学习、培训和演练(每年一次)。

确保一旦发生突发性、灾害性事故时,能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4)定期(每月一次)对厂区内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5)定期(每周一次)对消防安全管理重中之重的生产车间进行消防检查,确保车间内的消防器材齐全、有效,产品和原材料堆放整齐,杜绝火种;

(6)要求各岗位安全员(每天一次)对室内照明、电器设备、电子仪器的安装、使用、维护进行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

三、厂区内安全消防管理条例:

(1)生产车间内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吸烟,不准燃放鞭炮,如有违反坚决制止,并给予一次性罚款100元;

(2)厂区内(除员工食堂外)任何人不准使用明火取暖、做饭,必要时,须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制定了预防火灾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3)厂区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拉线用电 ,必要时,须事先向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安装和使用;

四、 建立火灾、消防预案,并依据预案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习。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扩展8)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菁华1篇)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1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的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小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居民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上级领导监督。

二、物业管理站加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工作,居民必须须进行经常性的了解防火安全有关知识。

三、物业管理站定期对小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将检查情况报公司备案。

四、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停放,制止儿童在住宅区内玩火。

五、物业管理站员工及居民有责任发现初期火灾后按规范进行处理,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六、居民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燃油)设施和用具。

七、遵守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八、居民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九、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十一、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

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十二、物业管理站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扩展9)

——暂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菁华1篇)

暂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消防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六条 多家单位共用的办公场所,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对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场所管理单位对公共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属地内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七条 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院区公共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二)按标准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实行属地管理和目视化管理,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完整有效;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巡查,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应急人员开展日常业务学习和训练;

(五)组织岗位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办公楼、俱乐部、报告厅、活动中心、宾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液化气站、燃气锅炉房等涉及易燃易爆化学物质的作业现场;

(四)档案室、机房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专兼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各单位应当为*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季度进行

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其他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应急照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设置情况;

(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六)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对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

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各院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通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防负责人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在开展HSE审核和检查时,应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

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

(六)违章 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七)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

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各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各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当地*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将整改情况报送*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通过“1

”消防日等多种活动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至少每半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其他单位至少每年对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安全措施。

(三)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公众聚集场所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人员;

(五)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消防应急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涉及到的相关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并通过应急演练对联动效果进行检验,确保联动机制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场所应按照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演练要留有演练记录。

第八章 火灾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办公和生产场所、居民住宅及承包商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和事件管理规定》进行应急处置,逐级报告。

第九章 消防安全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物或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记录和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报告及维修保养记录;

(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和评价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八)其他有关档案。


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扩展10)

——某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菁华1篇)

某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各单位在各级人民*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本规定负责指导、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要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新格局。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级人民*、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地、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职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各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组长、治安巡防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小组。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消防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考核目标,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结合实际,制定社区消防规划,指导社区消防安全建设的发展;

(三)组织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协调解决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各单位开展社区消防管理和服务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协助*派出所和*消防部门查处消防违章行为;

(三)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驻社区内各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并按照部署组织好辖区内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

(五)组建社区义务消防队;

(六)督促社区居委会及驻社区各单位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辖区内的消防档案建设;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九条 *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上级*消防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监督和指导社区被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义务和志愿消防人员开展消防训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监督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七)参与组织社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负责对社区火灾事故进行统计;

(八)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按照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意见,做好社区的消防工作,维护社区消防安全;

(二)对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及住户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和提示,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社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对社区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五)督促、指导驻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制定防火公约,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在社区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社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社区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义务消防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派出所和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驻社区各单位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安排,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巡逻,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健全消防管理档案;

(七)单位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及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在维护消防安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社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易爆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所辖范围内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

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或区*消防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或驻社区各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单位内部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

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消防通道及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内容、部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

对较大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或区*消防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应当组建一支义务消防队。

义务消防队员由社区居民自愿担任,其器材装备可直接利用社区现有的轻便灭火器材、室内消火栓箱配备的水带、水枪等。

设有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住宅区和驻区单位住宅区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也可由治安巡防人员兼任。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消防器材的配置。

旧住宅区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备必要的基本消防器材。

社区居委会要定期检查,督促驻社区各单位维护、补充和更新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消防工作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区基本情况;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消防培训档案;

(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八条 *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工作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及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人员消防训练情况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和各类法律文书档案;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各类专项消防工作的记录;

(六)火灾统计档案;

(七)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消防工作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

(二)社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

(三)消防巡查档案;

(四)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五)居委会与各居民住户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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