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管理办法3篇

时间:2022-11-09 14:40:06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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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任审计管理办法3篇

篇一: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XX 农村商业银行董事、 监事及高管人员专项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 XXXX 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对本行“两会成员”和“高管人员”的监督, 促进高级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勤政廉政, 全面履行职责, 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促进本行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本行章程、 稽核监督管理办法和审计委员会管理办法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 结合本行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对象。

 两会成员:

 是指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以下简称“两会成员”)。

 高管人员:

 是指本行行长、 副行长, 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本行部室负责人(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 审计原则。

 一是专项审计本着不重复审计的原则。

 在对同一年度、同一业务范围和同一岗位职责内, 凡经上级和国家有权部门已进行专项审计和专项检查有结论的。二是审计按照干部离任的必经程序, 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的原则。三是审计人员在工作中, 应坚持独立、 客观、 公正的原则, 实事求是, 廉洁奉公,并保持必要的审慎和严谨。

 第四条 对董事会成员、 高管人员专项、 离任审计, 是本行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本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本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 风险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 分析及评价, 促进和保证本行实现稳健经营、 稳步发展。

 第五条 被审计对象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

 被审计对象应及时提供当期经营指标完成情况的各种计划、 报表、 报告等; 所在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审计检查所需业务档案资料及其有关账表并接受质询, 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隐匿、 阻挠和刁难。

 第六条 审计机构和人员。

 对董事会成员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对董事长、 本行行长、 副行长专项审计的实施机构为监事会。

 审计人员由监事会成员和委派稽核监察部人员实施审计。

 必要时, 监事会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或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审计, 其合理费用应由本行承担。

 发现被审计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并及时移交至其他部门做进一步的核实处理。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 并接受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 专项审计 第七条 专项审计:

 是指为保证审计监督的深度、 力度和针对性, 加强对重点业务、 重点环节的监督, 根据经营的需要, 结合不同时期、 不同机构的实际,对特定事项或内容开展的稽核检查。

 第八条 专项审计的时限原则上为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

 专项审计每年进行一次, 一般在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专项审计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

 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 政策、 法律、 法规和人民银行、 银监会及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信贷政策、 财经纪律和廉洁规定的情况。

 (二)

 信贷、 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经济指标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

 股东股金、 存款业务政策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

 贷款的发放、 管理、 收回业务执行政策和制度的情况。

 (五)

 同业、 本行、 行内往来业务情况。

 (六)

 会计、 出纳、 结算工作执行制度的情况。

 (七)

 基本建设投资, 固定资产的购置、 保管、 使用, 财务收入、 支出、 盈亏处理, 各项资金的提取、 使用以及其他应收、 应付款项, 房屋租赁, 长、 短期投资, 抵贷资产等执行制度的情况。

 (八)

 现金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九)

 各项代理业务执行制度的情况。

 (十)

 有价证券、 印章、 密押保管使用情况, 重要空白凭证的印发、 领用、保管、 使用、 销毁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一)

 依法、 合规处置不良资产, 确保不良贷款降幅真实性情况。

 (十二)

 推行考试录用、 竞聘上岗、 优化组合、 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 执行优胜劣汰、 能进能出、 能上能下的用工制度情况。

 (十三)

 实行授权授信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情况。

 (十四)

 实行内部核算和费用控制制度情况。

 (十五)

 实行有利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制度以及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情况。

 (十六)

 安全保卫工作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十七)

 计算机网络及计算机实体安全, 计算机资产及使用效益情况。

 内部

 控制制度的健全性、 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情况。

 (十八)

 内控制度的健全性、 有效性和风险管理情况。

 (十九)

 重大决策合规合法情况及基本职责履行情况。

 (二十)

 根据群众反映和其他途径掌握的重大问题。

 (二十一)

 董事会召集程序、 议事规则、 议事范围、 决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十二)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审计结束后, 审计机构应分别按照董事与高级管理层撰写审计报告, 报监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专项审计报告应向董事会进行通报。

 第三章

 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

 是指本办法第二条的审计对象因届满卸任、 工作调动、提升、 免职、 撤职、 辞职、 离退休等原因, 职务离任和离开原工作岗位, 由审计部门根据有关程序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第十三条 离任审计(经济责任)

 报告。

 离任审计(经济责任)

 报告至少包括(监管部门要求的)

 以下内容:

 (一)

 对董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至少包括对其在以下方面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的审计结论:

   1.所任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 负债、 损益是否真实、 合法; 2.所任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3.所任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4.董事会运作是否正常, 本行非员工董事离任的, 由监事会负责组织离任审计。

 (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对其在以下方面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的审计结论:

   1.所任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部门的资产、 负债、 损益是否真实、 合法;  2.分管业务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3.分管业务的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4.职责范围内是否发生重大案件、 重大损失和重大风险;   5.个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6.个人是否涉及财务违法违规活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 被重新选举或聘任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比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对董事长、 监事长、 本行行长和副行长离任审计程序。

 (一)

 审计立项。

 董事长离任审计时, 由本行人事部门提出离任审计建议,经本行领导批准后由审计部门立项, 组成审计组。

 (二)

 审计通知。

 向审计对象所在单位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

 通知书内容包括:

 审计期限、 审计时间和审计成员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

 现场审计。

 审计组查阅有关文件、 会议记录、 账表凭证等资料,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情况。

 (四)

 确认事实。

 审计组综合审计情况, 提出审计事实确认书, 并向审计对象通报审计情况, 审计对象应以书面确认审计事实。

 特殊情况下, 经批准后审计事实确认书可不向审计对象通报。

 (五)

 审计报告。

 审计组向派出本行提交审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

 审计对象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对象应承担的责任, 处理意见及建议。

 第四章 董事长、 监事长、 本行行长及副行长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董事长审计内容:

 本行董事长的审计应根据其工作职责, 确认其任职期间工作责任。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

 贯彻执行金融法律、 法规、 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是否有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 是否按照本行章程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二)

 领导管理水平及决策的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本行章程实施决策管理职能, 是否坚持决策与监督、 协调与自律相结合; 工作中是否科学、 民主, 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领导管理方法是否具有先进性、 实用性和有效性, 工作效率如何;是否坚持公正、 廉洁、 公平、 公开制度, 有无对违规、 违章者纵容包庇的行为等。

 (三)

 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情况。

 1.股东大会召开情况。

 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所作工作报告是否真实、 准确, 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是否对董事会成员及行长等高管人员勤勉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向股东大会所作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结果和下年度预算报告是否真实、 准确。

 2.董事会工作规则是否制定、 程序是否规范、 内容是否完整; 董事会是否按期召开, 会议记录是否完整等。

 3.授权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特别授

 权是否有授权书; 董事会对行长授予经营管理权限时, 是否明确行长任期、 年度发展、 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以及考核奖惩办法等。

 4.董事会是否按照明确的目 标责任和考核办法组织对行长等高管人员进行具体考核、 评价、 奖惩等。

 (四)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1.财务经济责任。

 董事长任职期间, 本行的经营成果、 计划完成、 制度执行情况; 财产、 财务管理情况; 信贷资产质量、 风险控制等情况。

 2.经济法律责任。

 在董事长任职期间, 本行是否签订相应责任协议或履约书;是否有经济案件、 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是否因严重违规被监管当局追究责任等。

 (五)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长审计内容:

 本行监事长的审计应根据其工作职责, 确认其任职期间工作责任。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

 贯彻执行金融法律、 法规、 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是否有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 是否按照本行章程组织实施工作。

 (二)

 领导管理水平及决策的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本行章程实施监督职能,是否坚持监督、 协调与自律相结合; 工作中是否科学、 民主, 有无重大决策失误;领导管理方法是否具有先进性、 实用性和有效性, 工作效率如何; 是否坚持公正、廉洁、 公平、 公开制度, 有无对违规、 违纪者纵容包庇的行为等。

 (三)

 履职情况。

 1.监事会工作规则是否制定、 程序是否规范、 内容是否完整;

 2.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每季例会的时间、 议题、 纪要; 临时会议召开的时间、 议题、 纪要;

 3.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工作重点的明确、 实际执行的情况;

 4.组织哪些重点项目审计、 审计中发现哪些情况或问题, 并就有关情况或问题要求有关方面作出解释、 提出质询、 发出整改通知的情况;

 5.接到监管当局、 上级主管部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出的整改通知后, 监督有关方面进行认真整改的情况; 组织对基层营业机构负责人和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 离任审计, 对其业绩评价、 过失追究的情况;

 6.在参与有关讨论重大决策过程中, 有无因个人利害关系或放弃原则, 失去监督, 导致决策失误, 以及事后认识承担责任的情况;

 7.有无不作为行为, 缺失监督、 回避监督, 掩盖违法、 违纪、 违规行为, 延误暴露、 纠正时机, 形成风险、 造成损失的情况;

 8.围绕本行中心任务, 配合有关方面完成哪些任务、 取得哪些成效的情况。

 (四)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行行长审计内容:

 本行行长的审计应根据其工作职责, 确认其任职期间工作责任。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

 贯彻执行金融法律、 法规、 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是否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是否按照本行章程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二)

 领导管理水平及决策的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本行章程实施经营管理职能; 工作中是否科学、 民主, 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领导管理方法是否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工作效率如何; 是否坚持公正、 廉洁、 公平、 公开制度, 有无对违规、 规章者纵容包庇的行为等。

 (三)

 行长履职情况。

 1.行长工作规则是否制定, 分工是否科学, 责任是否明确。

 2.是否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制定或批准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办法、 措施, 所制定的细则、 办法、 措施等是否完整配套、 细致严密、准确有效。

 3.是否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是否定期向董事会、 监事会报告经营情况, 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是否及时向理、 监事会汇报。

 4.与董事会签订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兑现情况。

 包括资本充足率指标、 流动性指标、 安全性指标、 效益性指标、 综合发展指标等实现情况。

 5.信贷资产(重点是百万元以上贷款企业的监控)

 和非信贷资产(重点是证券投资的监控)

 风险控制情况。

 6.行长转授权体系建立的是否层级清楚、 责任明确、 执行是否严肃认真、 得力有效。

 7.对中层干部、 员工是否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8.对监管部门以及董事会、 监事会等方面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实施整改。

 9.是否坚持调查研究, 帮助基层行寻找不足、 分析原因、 制定措施, 促进开创新局面, 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1.财务经济责任。

 行长任职期间, 本行的经营成果、 计划完成、 制度执行情况, 财产、 财务管理情况, 信贷资产质量、 风险控制等情况。

 2.经济法律责任。

 行长任职期间, 本行是否签订相应责任协议或履约书; 是否有经济案件、 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是否因严重违规被监管当局追究责任等。

 (五)

 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八条 本行副行长审计内容:

 本行副行长的离任审计应根据其工作职责,确认其任职期间工作责任。

 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

 贯彻执行金融法律、 法规、 方针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情况。

 是否有违法、 违规经营行为; 是否按照本行章程和在行长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工作。

 (二)

 领导管理水平及决策的情况。

 工作中是否科学、 民主, 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领导管理方法是否具有先进性、 实用性和有效性, 工作效率如何; 是否坚持公正、 廉洁、 公平、 公开制度, 有无对违规、 违纪者纵容包...

篇二: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花钢铁(集团)公司文件 攀钢审计〔2005〕128 号

 关于印发《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子、分公司(单位),公司机关各部委室中心:

 现将《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各经营班子要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紧紧围绕企业经营奋斗目标,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自我约束机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称“负责人”)的监督与管理、客观评价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绩效、促进企业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为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国资委《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攀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分公司(单位)及公司机关各部委室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各单位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有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负责人,是指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和直接管理的二级单位的行政正职领导,以及(集团)公司、攀枝花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部门等重要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

 审计类型与时间范围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按照(集团)公司对其所在单位的经营管理方式分别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审计,或承包经营审计,或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各单位负责人提职、调任、退休、辞职、解聘时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改制、改组、兼并或出售、破产前,对其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审计内容涉及的时间范围

 (一)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审计、承包经营审计的,审计时间范围为一个会计核算年度,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时间范围为本届领导经营管理的时间。

 (三)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时间范围为被审计的单位负责人到任的次月至离任的当月。

 (四)对个别重大经济事项,审计内容不受上述时间范围限制,可根据需要进行延伸审计,但应当分清经济责任。

 第三章

 审计工作组织形式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财务隶属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各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子、分公司(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由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进行。对于资产规模大、经营复杂的子公司,(集团)公司审计部可组成由财务部、企业管理部等部门和子、分公司(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参与的联合审计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对个别容易产生争议或时间特别紧迫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集团)公司审计部可向主管领导提出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建议,经批准后由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办理委托审计的有关手续,并监控工作质量。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立项。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和承包经营责任审计的单位,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在有关负责人任免文件下发后,内部审计机构直接组织实施审计;其他需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内部审计机构按主管领导批示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任务、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特点和难易程度合理配置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由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具备胜任审计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组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审前调查。审计组视具体情况通过与组织人事部、财务部、监察部(纪委)等部门沟通,查阅上一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任期内上报监事会的企业基础材料、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会议纪要等材料,了解任期内企业资产、财务状况变化情况、重大经济事项、会计报表年审报告意见和其他有关重要情况。

 第十六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

 (一)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项目主审根据审计方案编制,经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章后,于实施审计前 5 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单位负责人。不能按期送达的,可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一并送达。

 (二)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包括自行清查被审计的单位负责人任职期内本单位各项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不良资产和潜盈潜亏、或有损失、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按照审计要求组织人员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所需要的各项报表。被审计的单位负责人在审

 计组到达审计现场前按要求完成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任职期间经营管理业绩、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遵章守法情况、企业发展后劲及存在的问题等,述职报告要求内容详实完整,数字准确,总结客观,并提出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第十七条

 现场审计。审计组要按照审计通知要求及时到达被审计单位实施现场审计。

 (一)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职责

 1.向审计组介绍本单位主要经营业务及流程,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

 2.向审计组介绍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状况。

 3.向审计组介绍审计联络工作小组成员及联系方式。

 4.按要求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出具责任声明书。

 5.为审计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

 6.对审计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及时与审计组组长沟通。

 7.按审计要求做好其他配合工作。

 (二)现场审计人员的职责

 1.按照审计方案的分工和要求,做好现场审计的取证和调查核实工作,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主动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做好交接记录。

 3.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

 4.根据现场审计情况,可以提出修改审计方案的建议。

 5.对审计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及时和被审计单位或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沟通。

 (三)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

 1.及时掌握现场审计进度,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审计方案。

 2.对审计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3.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的项目,应当安排专人现场跟踪,掌握工作情况。

 4.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结果报告的质量全面负责。

 第五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八条

 主要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的审计。

 经济责任指标包括利润(要进行收入、成本费用分析)、资本保值增值率、主要财务比率、职工收入及福利情况和其他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主要财务比率包括: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增长率等。

 经济责任指标的计算,原则上使用会计报表数据。在计算资本保值增值率时,首先按照会计报表计算,然后对非经营因素、潜盈潜亏因素进行调增或调减,再计算调整后的保值增值率。对指标完成情况应进行比较分析。包括与基期比较,与(集团)公司或主管单位下达的指标比较,与被审计单位经营目标、计划或预算比较。

 第十九条

 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及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

 (一)资产情况的审计

 重点审核账面资产和实有资产的符合程度、不良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以及处置资产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核实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货币资金

 检查现金管理和会计核算,以确认是否存在违规操作(如坐支现金、违规凭证抵库、公款私存、账外公款、代存代支、套取现金等);检查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已注销的账户),以确认是否存在未登记的款项;结合财务费用做分析性复核,以确认是否存在应计未计的利息;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以确认是否存在长期、大额的未达账项;检查是否按照规定或批准的用途使用货币资金。

 2.短期投资

 检查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决策程序,确认是否存在违规操作;检查期末计价,确认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投资收益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3.应收票据

 检查备查登记簿,盘点实物,计算票据贴现,确认是否存在或有负债。

 4.应收、预付款项

 对应收、预付款项,进行账龄分析,对大额、长期列示的应收款项逐笔调查,确认其可收回性,必要时可发函证确认;检查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有关项目的合理性,确认有无特殊意义的长期挂账或潜亏因素(如抽逃资金、违规付费、长期未摊销的成本等)。

 结合上述审计资料评价债权质量并确认不良债权形成的期间。

 5.存货

 检查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和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合理性及前后期运用的一致性,以确认是否存在利润不实的现象;检查存货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抽查盘点实物,以确认是否存在已形成潜在损失的非正常存货;检查存货盘盈盘亏的处

 理过程,确认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检查存货中在产品(或项目成本)核算管理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潜盈潜亏问题。

 结合上述审计资料评价存货的资产质量并确认不良资产形成的期间。

 6.长期投资

 检查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及相应文件,以确认其合规性;检查被投资单位的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结合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询问、调查,了解关联交易情况,投资效益和可收回情况,是否存在投资不到位、抽逃资金、停业不注销等情况及其风险;检查投资收益的真实性,以确认有无投资收益不及时收回、长期挂账或就地支取用于不正当开支的现象;检查会计政策执行的正确性。

 结合上述审计资料评价本届投资合规性、效益性,对上届遗留投资的监控管理情况。

 7.固定资产

 核对固定资产账卡并抽查盘点实物,必要时核对产权证书,并结合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询问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因私使用、其他单位无偿占用、用于对外投资但不转移产权或实物的问题,是否存在不需用或因毁损、技术淘汰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现象;检查累计折旧计算方法的合理性及前后期运用的一致性,以确认对利润的影响程度;检查本届任期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确认其变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固定资产抵押情况或其他受限制情况。

 8.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

 检查资产的形成、取得的合规性,以及摊销、处置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9.各项减值准备

 检查企业是否执行了(集团)公司制定的计提减值准备的政策和标准,计提的范围和金额是否正确。

 (二)负债情况的审计

 审查负债类科目账面余额的真实性、负债形成及偿还的合法合规性、是否通过负债类科目调节财务收支、经营成果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1.借款

 审查长、短期借款合同及其批准手续,以及贷款的用途和规模,确认筹资的整体合理性;检查银行借款逾期未还的原因,判断该单位的资信程度和偿债能力;必要时寄发函证,落实借款的存在性,并结合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的审核,确认是否存在应计未计的利息和对利润的影响程度;审查借款是否被抵押、质押、担保。

 2.应付款项

 结合存货的测试和对在建工程项目的调查,检查应付账款入账的完整性,以确认有无高估资产和低估负债的现象存在;检查预收账款项目对应的合同协议,必要时加以函证,以证实其存在和合理性,并确认有无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的现象存在;检查其他应付款中长期挂账且金额较大的关联单位往来以及有特定意义的项目,以确认其合理性和可支付性;检查是否存在长期付不出去的款项,并确认形成的期间。

 3.应付工资及福利费

 检查工资政策执行的合规性,检查应付福利费的支出项目。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检查各年度或月份工资变动情况,以确认有无异常现象存在。

 4.应交税费

 在审核适用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根据各项收入匡算税金,以确认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税金;汇总统计任期内上缴国家税费情况(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5.预提费用

 检查预提费用明细项目的合理性,以确认对利润的影响。

 (三)所有者权益情况的审计

 审查所有者权益有关科目期末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与所有者权益有关经济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无侵蚀国有投资主体权益的行为;区分净资产资本投入型增减、国家政策性增减、企业经营型增减等情况,正确界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四)损益情况的审计

 审查损益类科目发生额的真实性、合规性、正确性,查清有无隐瞒亏损、虚报利润,有无隐瞒、转移收入,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规的行为。

 在查阅任期各年度审计报告、会计决算报表及合并报表编制底稿以及其他重要档案资料(包括内审报表、各年度上报监事会的稽查资料、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预决算报告等)的基础上,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经营框架和业务流程,对任期各年度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形成和变动情况进行分析性复核,以确定其整体合理性;同时找出影响损益的关键事项和异常因素,实施重点抽查;判断其收入成本确认原则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资产、负债、损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遵循情况审计。

 内控制度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业务控制;销售及收款的业务控制;采购及付款的业务控制;生产业务控制;融资业务控制;固定资产业务控制;投资业务控...

篇三: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北京 x xx 有限公司

 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制度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 xx 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北京 xx 有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落实北京 xx 有限公司(下称“xx 基金”)的各项内控制度,更好的贯彻实施《北京 xx 有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办法》,公司制定本细则,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重要岗位人员指:公司股东、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市场部主管级别人员、公司清算部各岗位人员、信息技术部各岗位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其他有必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人员。

 重要岗位人员若出现退股(仅限于公司股东)、岗位调动、离职和被辞退情形,则必须实行审查、审计。

 第二条

 离任审计的实施必须遵循依法审计、实事求是、谨慎稳妥和先审后离四项原则。

 依法审计原则指离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2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等法律法规,以法律法规作为审计的准则。

 实事求是原则一方面指被审计人员和所在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审计机构提供离任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作出书面承诺;另一方面指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谨慎稳妥原则指审计人员自身要保持职业谨慎,应当认真对待每一件审计事项,防止出现疏漏,对被审计人员的审计评价要力求准确、恰当、稳妥。

 先审后离原则指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在离任审计结束,确定没有任何法律问题后才能离任。在离任审计结束前,任何重要岗位人员不得离任,人力资源部门也不得批准其离任。

 第三条

 公司监察稽核部是公司进行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审计,法律合规部承担协助职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离任审计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在离任审计工作中,监察稽核部具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审计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调查权,对被审计人员进行相关调查,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提供所需资料; (三)要求配合权,有权要求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予以必要配合;

  3 (四)建议处罚权,若被审计人员及其所在部门不予配合,阻碍调查,则有建议公司董事会或有关机关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五)报告权,有权制定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六)其他进行审计工作的一切必要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离任审计,公司股东退股、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离任,按照如下程序予以审计:

 (一)公司股东递交退股声明并经股东会审议同意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之内、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提出离职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之内,由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离任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其任职期间的以下内容:

 1、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2、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3、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 4、企业的经营状况,包括资产管理规模或者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5、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企业制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6、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7、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4 8、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9、审计结论。

 (三)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之后出具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收到审计报告后递交股东会审议。在确认不存在任何法律问题之后,批准离职或办理股东股权转让手续。

 (四)在批准离职或批准办理股东股权转让手续之日起,公司监察稽核部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离任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企业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第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的离任审计,按照如下程序予以审计:

 (一)公司副总经理离任的,应当自提出离职申请或岗位调动批准发文之日起,由公司监察稽核部组织内部离任审计。如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2、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3、企业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 4、任期内分管业务的经营状况、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等情况; 5、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6、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5 7、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8、审计结论。

 (三)离任审计应当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监察稽核部完成离任审查报告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确认不存在其他法律问题的前提,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离职、离任手续。

 (四)自离任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第七条

  董事、监事的离任审计,按照如下程序予以审计:

 (一)公司董事、监事离任的,应当自提出离职申请或岗位调动批准发文之日起,由公司监察稽核部组织内部离任审计。如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2、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3、公司内部对审计对象的年度考核情况; 4、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5、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企业制度受到企业处分的情况; 6、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7、审计结论。

  6 (三)离任审计工作应当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监察稽核部完成离任审查报告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确认不存在其他法律问题的前提下,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离职、离任手续。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市场部主管级别人员离任审计,按照如下程序予以审计:

 (一)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公司市场部主管级别人员离任的,应当自提出离职申请或岗位调动批准发文之日起,由公司监察稽核部组织内部离任审计。如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2、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3、公司内部对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情况; 4、所在部门的经营状况,包括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客户培育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5、所在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6、所在部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7、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况;

  7 8、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9、审计结论。

 (三)离任审计工作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监察稽核部完成离任审查报告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议。在确认不存在其他法律问题的前提下,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离职、离任手续。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部负责人离职的,公司应当自其离任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及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存档备查。

 第九条

  公司清算部各岗位人员、信息技术部各岗位人员,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的人员进行审计的离任审计,按照如下程序予以审计:

 (一)上述人员离任的,应当自提出离职申请或岗位调动批准发文之日起,由公司监察稽核部组织内部离任审计。如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二)离任审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审计工作实施情况,包括审计时间、范围、内容、审计方法等; 2、审计对象的基本情况、基本职责以及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 3、公司内部对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的年度考核情况; 4、所在部门的经营状况,包括基金销售规模的变化情况、业务拓展情况、客户培育情况、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及原因; 5、所在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包括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落实等方面的调整情况及效果;

  8 6、所在部门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等,审计对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 7、审计对象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以及违反公司制度受到公司处分的情况; 8、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9、审计结论。

 (三)离任审计原则上必须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监察稽核部完成离任审查报告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审议。在确认不存在其他法律问题的前提下,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离职、离任手续。

 第十条

  辞退人员的审计,按照如下程序予以审计:

 对于因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而被辞退、或因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辞退的人员,公司监察稽核部必须立即启动内部审计程序,在必要时可以向董事会申请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监察稽核部应当自决定实施离任审计、审查当日发出离任审计通知书,离任审计、审查对象自收到离任审计通知书 2 日内提交离任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在离任审计、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销售机构等与本公司业务类似或相关机构任职。

  离任审计、审查对象违反本条规定,公司有权要求其改正,如果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必须遵循如下要求:

  9

  (一)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至少详尽的列明如下内容:审计报告的制作主体、离任审计所采用的方法、参考资料来源、审计内容等。

  (二)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内容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审计、审查对象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合规情况。

 (三)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附审计、审查对象的书面意见,审计、审查对象拒绝对审计、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十四条

  离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循如下要求:

 (一)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审计机构提供相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任何人员不得干预审计过程和结果。审计、审查对象应当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相关部门或者人员违反规定,出现干预或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按照重大违规行为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可以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通知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二)审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客观、公正地出具离任审计报告 。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遵循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监察稽核部门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离任审计、审查制度,或出具的离任审查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证监会要求的;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所出具的离任审查报告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证监会要求的;离任审计、审查对象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离任审计、审查工作的,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相关协

  10 议合同,追究当事人员或部门的责任,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公司监察稽核部门在实施人员离任审查、审计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的,直接给予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通知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监察稽核部和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审查报告,以备参考。离任审计、审查报告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六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监察稽核部制定及修订。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离任审计通知书 附件二:离任审计业务协议书 附件三:离任审计承诺书

  11 附件一:

 离任审计通知书

 北京 xx 有限公司××部:

 根据《北京 xx 有限公司重要岗位人员离任审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对你部门××员工实施离任审计。审计范围××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相关工作情况,审计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你部门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 xx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年××月××日

  12 附件二:

 离任审计业务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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