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菁选3篇【通用文档】

时间:2023-03-01 17:25:09 来源:网友投稿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应当向公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意识,使公民掌握科学的预防和救护方法。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地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菁选3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菁选3篇【通用文档】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

  第六条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部门应当向公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意识,使公民掌握科学的预防和救护方法。

  第七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地质灾害较多的地、州、市、县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计划,经同级计划部门核准后,报本级人民*批准实施,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必须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论证和地质勘查评价。计划部门在批准可行性报告时,必须听取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在进行设计时,必须同时作出防止发生地质灾害的"方案。

  第九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批准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 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和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工作。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地质灾害动态监测。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不得开采地下水、采矿、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从事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因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等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在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人民*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

  第十三条 凡承担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设计、治理施工和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申请和颁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相应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的勘查、治理设计、治理施工和施工监理工作。

  承担地质灾害勘查任务的单位,必须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勘查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和本省各级人民*补助资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治理单位应当提交地质勘查报告和治理设计。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计划等有关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与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湖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3

  第十六条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设施、设备和物资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擅自开采地下水、采矿、兴建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的,或者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地质灾害勘查、治理设计、治理施工和施工监理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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