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办法】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厅人员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时间:2023-05-21 14:00:14 来源:网友投稿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厅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进入服务中心从事审批工作人员(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察办法】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厅人员管理办法(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监察办法】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厅人员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进厅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根据《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服务中心从事审批工作人员(不包括中介和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由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定派遣。

第三条 进入服务中心从事审批工作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家公务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在编人员身份。

(二)从事行政审批业务或熟悉行政审批工作,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

(三)熟练掌握电脑操作、网络应用以及其它现代化办公手段。

第四条 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处对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在试用期内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服务中心规章制度、业务流程、审批软件操作等。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岗前培训未通过者不予进入。

第五条  进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须经过1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能够胜任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经服务中心批准后,转为正式进厅人员;不能胜任者,退回原部门,并由原部门再推荐新的人选。

第六条  根据进驻各部门正式人员数,服务中心配备统一服装、制作胸卡。人员更换、调整,由派出部门自行承担服装、胸卡费用。

第七条 服务中心负责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培训和年度考核;派出部门负责对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相关业务培训。

第八条 自进入服务中心之日起,工作人员须定岗2年。具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人员调换。

(一)具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在服务中心工作的。

(三)调离原派出部门或被提拔重用的。

第九条 工作人员的调换须经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处审核认定,同意后方能进行调整。其办理程序为:

(一)派出部门以《人员调换请示》的形式向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处提出调换申请

(二)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处进行认定,同意调换的,向派出部门下发《人员调换通知单》。

新派驻人员须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岗前考试。

第十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退出服务中心。

(一)本部门所承担的全部审批项目被取消或转为部门正常工作。

(二)本部门在服务中心办理的非审批类项目被取消或不再开展。

(三)经政府同意,本部门审批项目、非审批类项目不继续在服务中心办理的。

(四)其他导致退出服务中心的客观原因。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退出服务中心须经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处审核认定。其办理程序为:

(一)本部门将人员退出服务中心的理由、依据及相关情况报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处。

(二)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处对退出服务中心的理由及依据进行审核,确需退出的,向该部门下发《退出服务中心通知单》。

(三)人员在规定日期内退出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服务中心审批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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