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办法】石景山区企业信用档案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时间:2023-06-04 17:24:02 来源:网友投稿

企业信用档案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促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工作开展,推进石景山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发展,改善石景山区信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商办法】石景山区企业信用档案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供大家参考。

【工商办法】石景山区企业信用档案库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



企业信用档案库建

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促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工作开展,推进石景山区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发展,改善石景山区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242号)、《北京市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阶段行动计划(2016-2018)》(京政办发〔201562号)、《石景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15-2017)》(石政发〔201528号)等文件精神,石景山区开展企业信用档案库建设工作。

第二条 企业信用档案库的建设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建立联签、联归、联用工作机制,联合签署合作备忘录,依托企业信用档案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企业信用档案的共享利用。

第三条 石景山区企业信用档案库以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司法机关记录的各类企业信用档案为内容,为区政府决策和各部门监督管理企业行为提供依据和证明,为社会各界查询、应用企业信用档案提供服务。

第四条 石景山区企业信用档案库包括实体档案库和电子档案库,由工商分局牵头建设,并负责日常管理。重点加强对企业市场准入、纳税、政府性资金使用、产品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廉洁、环保等信用档案的统一归集、集中公示和广泛应用。

第五条 企业信用档案是改善市场信用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按照“主体名下归结果”原则,为企业信用监管等系统预留数据调用接口,为实现“主体名下归风险”打牢基础。

第二章 企业信用档案的构成

第六条 企业信用档案由行政许可档案、信用监管记录、良好信息、不良信息等组成。

第七条 行政许可档案以工商部门准入登记档案为基础,归集税务、质监、统计、社会保险登记等具有行政许可权限部门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信用监管记录包括随机抽查档案、定向检查档案、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档案、年报数据更正档案等。

第九条 下列信息属于良好信息: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区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有关情况;

(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北京市著名商标”的;

(三)被金融机构评定为AAA”信用等级的;

(四)企业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B级的;

(五)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的;

(六)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

(七)获得市级以上社会团体、行业协会评优标志情况的;

(八)为提高安全管理而自愿通过的非强制性的质量、安全认证信息的;

(九)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条 下列信息属于不良信息:

(一)企业或企业重要人员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处罚的;

(三)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证件失效的;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存在欠缴税款的;

(四)未通过专项或周期性检验以及经检验被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

(五)企业因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处罚的;

(六)企业其他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企业信用档案的归集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档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档案为基础,在企业名下广泛归集各有关部门和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司法机关记录的各类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归集方式分为书式和电子化两类。各部门按照按照档案数量、涉密情况、更新速度和电子化程度等条件自主选择。

书式归集由各部门将企业行政许可信息、不良信息、良好信息原始档案或复印件加盖部门公章后,定期交由工商部门统一进行电子化处理归入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原始档案经电子化处理后返回原单位;档案复制件经电子化处理后,定期销毁。

电子化归集由各部门的信用相关电子化档案在不违反相关保密制度的情况下,加盖电子签章后,通过存储介质交换、网络传递、系统自动上传等形式,归入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

档案交接、销毁表单在企业信用档案库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信用档案一经归档,不得撤换删除,档案修正需履行法定程序。

第四章 企业信用档案的公示查询

第十四条 依托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远程档案查询系统,建设石景山企业信用档案公示查询系统,实现“一网查询、分级授权、打印有效”。

第十五条 石景山企业档案公示查询系统所载企业信用档案,具有与原件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区属各部门可注册成为石景山企业信用档案公示查询系统用户,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认证(CA)证书,可通过政务网在授权范围内查询并下载相关企业信用档案。

企业凭法人一证通数字认证(CA)证书,可通过互联网查询并下载本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工商部门提供现场企业信用档案查询打印服务,申请人按照法定流程,持有效证件至工商分局服务大厅申请档案查询打印。

第五章 企业信用档案的应用

第十八条 深入推广和应用企业信用档案,倡导并推行信用通行理念,建立信用通行制度,即企业在办理特定事项时须出具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将企业提供的信用档案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守信者,实行激励政策,对失信者,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第二十条 公安、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全检查、知识产权等部门,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档案的应用,发挥信用档案作为信息告知和信息共享的载体作用,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一条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扩大应用信用档案,在政府专项资金受理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中,加强信用档案的应用,将其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在金融服务领域鼓励应用企业信用档案,将信用档案作为提供融资服务和产品定价的重要依据,供金融机构授信时审慎参考。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商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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