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06 09:24:02 来源:网友投稿

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1+N”政策意见的通知》(韶府〔2015〕66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


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

分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1+N”政策意见的通知》(韶府〔201566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实施方案(20152017年)的通知》(韶府〔20156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具体认定条件按照《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国有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商业用地等用地上,用于孵化器项目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其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的项目。

第四条  建立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由市科技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莞韶园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按现行行政审核职权共同负责审核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申请。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工作应当稳妥推进,既要落实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又要结合实际,敢于探索、勇于实践,先在莞韶园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全面铺开。新增孵化器项目用地应当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孵化器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先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备案,在建成且认定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后才能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政策。

第二章  准入受理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资格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和申请资料。

(一)资格条件

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必须是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

2.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项目规划必须具备《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中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其中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0平方米,并与不少于10家科技企业达成进驻意向。

(二)认定流程

1.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资料;

2. 市科技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运营单位及其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初步意见,并召集各成员单位会议审核;

3. 市科技局整理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认定建议报市政府确认。

(三)申请资料

1.《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资格条件申请表》;

2.运营单位登记资料;

3.新建项目申请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提交项目建议书,已建项目申请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提交项目建设情况;

4.运营单位或其合作单位的业绩证明。

以上申请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第八条  选址准入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和申请资料

(一)认定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资格条件已获得市政府批复同意。项目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选址。

(二)认定流程

1.以莞韶园管委会为申请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交申请资料;已取得土地权属的,应注明土地权属单位。

2.市城乡规划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召集各成员单位会议审议;

3.市城乡规划局整理各成员单位意见,提出认定建议报市政府确认。

(三)申请资料

1.《韶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选址准入申请表》;

2. 资格条件准入的所有材料

3.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选址涉及土地的相关资料(国土、规划部门协助提供),包括项目用地红线图(含dwg格式电子文档);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如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不用提交);项目所在范围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项目规划开发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国土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

以上申请资料一式六份,提交复印件的,应备原件核对。

第三章  转让对象

第九条  转让对象的资格

(一)主体资格。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在韶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二)产业领域。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企业。

(三)入驻时限。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转让对象须是入驻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的科技企业,二次转让对象受让产权后必须承诺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产业用房满1年以上。

第十条  权属证载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转让的,转让对象必须符合第九条规定,由莞韶园管委会出具审核意见后方可到市住建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一条  审核与检查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由莞韶园管委会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购买产业用房的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把关。

莞韶园管委会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入驻企业进行定期检查,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其实际运营情况与入驻申请时约定的经营范围相符性进行确认。发现违规情况的取消其优惠政策,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  产权分割与登记

第十二条  产权分割的条件

(一)项目土地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符合产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有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权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地在公开出让时,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准入资格可设定为交易条件。

(二)规划许可。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初审,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项目用房要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房可分为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1.产业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产业用房不能建设为住宅及类住宅型式,否则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产业用房允许分拆进行产权登记、销售、转让、出租,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产业用房总建筑面积的80%。产业用房依法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进行转让。房屋受买人可以申请办理独立房产证,并可再次转让。住建部门应在产权证上标明“非住宅”。产业用房不得改为住宅用途,该内容应在房屋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2.配套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配套用房主要包括各项生活服务配套(不含项目应配建的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30%。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配套用房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配套用房不得出售、转让,只能出租给进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合法市场主体(指经国家批准进入市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经济实体)及其员工。配套用房发证、施工、验收等手续均不得早于产业用房。

(四)用房分割界限。产业用房可按照基本单元进行分割销售。基本单元是指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具有明确、唯一的编号(栋号、室号)的房屋,其中固定界限应是有关部门依据规划部门审核的《施工平面图》标注的界限,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固定界限分割单元。

第十三条  产权分割的办理

(一)新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土地管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用地出让时应注明为“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相关规划条件。经市政府批准,使用已出让土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须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约定相关规划条件后,才能办理后续报建手续。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已出让土地如确需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的,应按程序申请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上报市政府审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回,按程序重新公开出让。

3.房地产权证明

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划许可证的备注同样在产权证上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时,除按《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莞韶园管委会出具同意转让的审核意见,同时产权证上的备注继续保留。

(二)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已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规划条件许可并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情况下,可申请产权分割,主要办理程序如下:

1.土地使用权证明

按照有关规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销售产业用房需要补缴地价的,应提交补缴地价证明文件。市国土资源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进行重新备案,并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城乡规划局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现场涉及改动部分重新进行变更备案,并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

3.房地产权证明

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依据规划许可证的备注同样在产权证上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转让时,除按《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莞韶园管委会出具同意转让的审核意见,同时产权证上的备注继续保留。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房产证明时,须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已取得上述证件的,须在证件上补充注明“属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办理抵押须经市政府同意方可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各项税费。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的实施绩效进行年度评价,重点考核产出值、税收额以及孵化出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孵化出的上市企业数量等指标。对考核不通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单位,将暂停享受包括产权分割在内的各项科技企业孵化器优惠政策,直到通过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

第十七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批后监督管理。各成员单位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开发、经营管理和使用单位不得在使用过程中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以商品住宅名义违规宣传、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项目用房的,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于莞韶园。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届时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规定,对本办法进行实施情况评估并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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