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办法】江海区促进科技创新载体发展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08 13:12:01 来源:网友投稿

区促进科技创新载体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门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战略提升行动纲要(2015—2023)》,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科技政策方面的优势,加快高科技性、高成长性的企业、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科技办法】江海区促进科技创新载体发展实施办法【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科技办法】江海区促进科技创新载体发展实施办法【精选推荐】


区促进科技创新载体

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门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战略提升行动纲要(20152020)》,充分发挥国家高新区在科技政策方面的优势,加快高科技性、高成长性的企业、项目落户,以科技支撑、促进两区快速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载体,是指位于江门高新区、江海区辖区内的,由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资本、外商独资或合资兴办的,以高科技性、高成长性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对发展空间、资本运作、人力资源、技术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的空间载体和服务网络,包括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载体旨在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助推优质企业、项目在我区顺利落户、发展,实现企业快速做强做大,以科技带动区内产业快速集聚、发展壮大。

第二章  对科技创新载体的扶持

第三条 加大对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与发展的引导和扶持力度,支持科技创新载体经营管理机构快速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科技创新载体。

第四条 经核准并已备案的科技创新载体,我区将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省、市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的认定建设,促进科技创新载体加快发展。

第五条 经核准并已备案的科技创新载体,我区将优先支持其申请上级的政策扶持;对利用现有厂房升级改造的,支持其按照《江门市区旧厂房升级改造扶持办法》有关要求争取资金扶持。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科技创新载体的申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管理机构必须是在我区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管理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及运作规范;

(四)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要求:一般达20000平方米以上;

(五)面向我区扶持产业的共性和关键技术创新需求,具有吸纳、集聚和整合区域内外知识、信息、技术、人才等相关创新资源的能力,具有承接区外优质企业、项目入驻的能力。

第七条 科技创新载体申报备案程序:

(一)科技创新载体申报备案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科技创新载体,可向高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科技创新载体项目申报书、规划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

(二)由高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牵头对科技创新载体规划、建设、运行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征询高新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并报江门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对符合条件要求的科技创新载体,由江门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人民政府核准并予以备案。

第四章  对科技创新载体的建设奖励

第八条 经核准并已备案的科技创新载体,在本办法公布后新引入的项目属于《江门高新区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实施方案(2014-2020)》八大发展方向的产业范围(以下简称“八大产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财政资金奖励:

(一)科技创新载体引入的项目属于世界500强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入驻科技创新载体协定持续运营5年以上(含5年),入驻项目需涵盖企业生产研发环节;

(二)科技创新载体引入的项目属于中国100强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超5000万元人民币,入驻科技创新载体协定持续运营8年以上(含8年),入驻项目需涵盖企业生产研发环节;

(三)科技创新载体引入的单个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发明专利拥有量超50件,在八大产业的某一技术领域形成有效的专利池;

(四)科技载体入驻的企业在国内已拥有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并在国外设有国际领先的技术研发中心,具有国际水平的研发服务能力,能为我区八大产业提供创新支持,近2年在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等方面有突出业绩。

第九条 科技创新载体财政资金奖励的标准:科技创新载体为引入第八条所述项目所产生的建设成本,按不超过经审核认定的建设成本总额的30%对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方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单个科技创新载体只可享受一次建设奖励。

第十条 财政资金奖励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财政资金奖励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科技创新载体,可向高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提出申请,提交财政资金奖励申请材料。

(二)由高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高新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国土规划和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核定拟奖励的科技创新载体名单以及奖励额度,并报江门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经江门高新区管委会、江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高新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高新区财政局根据管委会及区政府批复,联合发文下达奖励经费。

第十一条 对已备案的科技创新载体实行不定期检查,对不再满足第六条所述条件的,对其进行限期整改,如仍不满足条件,则撤销其备案并取消相应政策扶持。

对享受财政资金奖励的科技创新载体实行不定期检查,奖励资金专用于科技创新载体的建设发展,并接受持续监督。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方须按照与引入项目所签订的协议提供服务和支持,否则如数退回已享受的财政奖励资金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6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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