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法】平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

时间:2023-06-10 17:00:07 来源:网友投稿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能力和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推进新时期社区建设工作。根据《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政办法】平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民政办法】平山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精选推荐】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能力和职业化、专业化水平,推进新时期社区建设工作。根据《本溪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领取政府报酬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议,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协调驻社区单位开展共驻共建活动,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共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四)了解社区的社情民意,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与社区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基层社会治理、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服务。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性质。社区党组织(党委、总支或支部)委员从事社区党建工作;社区居委会委员是社区自治组织的成员,履行社区自治的各项职能,参与社区公共(公益)服务活动;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社区服务站聘用的专职干事,参与社区自治组织活动。

第五条  社区工作者根据岗位和职责分类进行选举、任命、聘任。

(一)社区党务工作者。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经社区党员(代表)会议选举或上级党组织任命为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者。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由社区居民依法选举产生。

(三)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的方式产生。聘期与同届社区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实行实名制和准入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和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含低保员、社保员、残康员、专职干事,以后统称社区专职干事),由区民政局牵头管理。区民政局负责实名登记,建立社区工作者台账,并建立个人档案。街道和社区负责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每次换届完成后,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社区工作者进行一次性调整,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借用、撤换社区工作者,如确需借用必须经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社区工作者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上报分管区长批准方可进行。调整完毕后将调整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借用社区工作者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保险等相关待遇根据市里相关文件执行。

社区工作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无收入的,可享受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生活补贴待遇,其标准随在岗社区工作者报酬的调整同步进行。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的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初任社区工作者应接受岗位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得独立开展工作。

(二)现任社区工作者应接受在职培训。培训结果记入其档案,并作为考核评议的依据。

(三)支持社区工作者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改善知识结构。

(四)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报名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

第九条  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或期满后的考核评议。

街道负责对社区工作者实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评议。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社区工作者的年度或任期考核评议。

考核评议分为年中考核评议、年度考核评议。

考核评议应以工作完成情况和社区居民满意度为主要依据,其中,社区居民满意度应占总分值的50%以上。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作为对社区工作者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或期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终止其社区工作职务:

(一)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对社区居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三)连续两次年度考核评议结果为不称职的。

(四)因失职、渎职或管理混乱,导致社区集体财产或重要凭证、记录、资料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不再适合从事社区工作的;有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其他不适合担任社区工作者职务情形的。

第十一条  实行社区工作者准入管理后低保员、社保员、残康员的业务工作,仍由原业务部门负责指导。

选举社区居委会委员或招聘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未就业随军配偶。

社区工作者应当与区社区服务中心签定社区岗位聘用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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