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办法】云阳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11 19:12:02 来源:网友投稿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和《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云阳府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办法】云阳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

【工信办法】云阳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和《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意见》(云阳府发〔201073)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本县户籍(含集体户口);

()属于“九类人群”;

()具有创业能力;

()无在办企业;

()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身份证明;

()户口簿;

()居住证明;

()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两个或多个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共同申办一个微型企业的,以上材料应分别提交;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与不能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申请人共同申办一个微型企业的,以上材料只需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提交。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项和第()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

第六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第() 项至第()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同时审查是否需要进行创业培训。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并协助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告知投资人到银行开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告知申请人办理相关前置许可,指导申请人准备注册登记相关资料,然后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将注册登记相关资料移送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机构。

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

第七条 县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申请人持有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书或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证书可不参加培训。

第八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凡具备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办学条件,且愿意承担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均可向县微企办申报。

第九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县财政等部门结合就业再就业、移民就业等培训,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县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后,送县财政部门复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县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工商、经济信息、财政、税务、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同时形成会审记录,全体参审人员必须在会审记录上签字。

集中会审涉及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派员参加。会审人员原则上应相对固定,且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高。会审意见不一致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第十二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按本办法规定不参加创业培训的除外);

()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市场预测;

()营销策略;

()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创业审核期间,由县微企办牵头,组织经济信息、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对乡镇(街道)的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申请初审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该乡镇(街道)该阶段所初审通过的申请总数的20%,抽查比例达不到1户的,按1户抽查。

第十三条 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

第十四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五条 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到设在我县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作为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也可在创业审核通过、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确定后存入该账户。

投资资金只能为货币资金,且应在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注入前一次性全部到位。

第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一次性全部到位后,由县微企办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十八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相关资料由企业注册登记机构随同注册登记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创业者所申办的微型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办理营业执照时还须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自投资金的银行进账单和财政资金到账证明;创业者所申办的微型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提交的验资报告中必须对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分别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应在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中包含“微型企业”字样;有限责任公司应在营业执照的企业类型中包含“微型企业”字样。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则上应当是申请创业扶持的投资人。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扶持资金和县微型企业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县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不受时间限制。

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县财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执行。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四条 具备抵押或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时,可按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就业办[2008]16)规定,持工商、税务核发的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抵押物清单或担保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申请。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云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我县指定微型企业担保公司,微型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均由其提供担保;但其所提供的担保必须由市三峡担保公司为其再担保。

重庆市云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六条 依法设立在我县的各类保险公司,可为微型企业的生产经营工具、产成品或商品等凡可依法纳入保险范畴的一切财物提供保险服务,其保费应在支付给微型企业的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微企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微企办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的;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出租、出借被扶持资格的;

()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抽逃注册资本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微型企业申请变更、注销、设立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应当经县微企办审查,并由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 工商、经济信息、财政、税务、人力社保、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微型企业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资本金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应当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微企办、经济信息、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质量、培训补贴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培训机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助费用的;

()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连续两年培训合格率低于90%或结业鉴定准确率低于80%;

()连续两年培训学员的满意率低于80%的。

第三十三条 微企办、经济信息、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申请、审批、资金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九类人群”包括:

()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县集体户口)

()下岗失业人员。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县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县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返乡农民工。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县农村户籍人员。

()“农转非”人员。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县居民。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县的人员除外。

()三峡库区移民。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县居民。

()城乡退役士兵。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文化创意人员。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县居民。

()信息技术人员。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县居民。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居住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和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居住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属于多头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只能一次性享受最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 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超过10万元,或者雇员(含投资者)超过20人,经县微企办同意和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后,其微型企业类型自动消失,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自动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阳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云阳县 试行 实施办法 【工信办法】云阳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版权所有:振驰文档网 2021-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振驰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振驰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20210023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