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方案】武隆县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3-06-12 15:24:03 来源:网友投稿

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工信方案】武隆县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工信方案】武隆县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

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193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实际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武隆县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陈平任组长,县政府办党组成员、人防指挥中心主任吴勇和县经信委主任王加红任副组长,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信访办和26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经信委,由蔡昌茂同志牵头负责具体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经信委:负责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的统筹协调、方案制定、政策解释、人员审核、资料汇总、资金争取、向上衔接等工作。

县公安局、县信访办:负责来信来访和安全稳定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资金筹措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保险和医疗补助发放兑现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的资料收集整理、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工作。

三、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一)认定人员范围。涉及人员范围为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即乡镇机构改革前,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区公所及乡镇政府聘用,且在乡镇企办室连续服务一年以上、解聘后未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户籍在我市的原企办室人员。户籍迁移到市外的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四类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不纳入发放范围界定。一是因机构改革被解聘,解聘后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为正式工作人员。二是因自身违法违纪被解聘的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工作人员。三是已去世的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工作人员(因已去世的人员不存在医疗和养老保险);四是从事营利性、经营性的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工作人员。

(三)服务年限的认定。服务年限以从事原乡镇企办室工作实际年限为准,最迟时间为20001231日。其中服务年限中止的,能够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其后来又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可扣除中断时间累计计算服务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标准为每服务一年补贴120元。

四、认定办法

按照“乡镇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材料证明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办法,完成身份及服务年限的审核、认定、公示等工作。要做到不重不漏,一次性完成。

(一)具体操作办法

1. 个人向现户籍所在地乡镇提交《重庆市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供能够证明其从事原乡镇企办室工作身份及起止年限的相关原始材料。个人提出申请的截止时间为2016620日,逾期不再受理。

2. 乡镇对提交《重庆市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的个人及其原始材料进行初审,确定上报名单。初审核实的上报名单必须确保准确无误且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方可报县级相关部门审核。

3. 由县经信委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

4. 由县级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终审。终审名单须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中小企业局备案。

(二)对特殊情况的处理

户口迁移至市外的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向原从事企办室工作的乡镇提交个人申请;户口迁移仍在市内的,向现户口所在地乡镇提交个人申请。

五、参保及发放办法

凡符合我市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条件的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尚未参保的,在参加养老保险时享受一次性定额补助;同时在领取养老待遇时按月享受医疗补贴。

(一)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60周岁以下的人员,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并实行按月发放。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尚未参保的,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由本人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档次或原选择缴费档次较低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以提高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

(二)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保的继续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三)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未参保的可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选择参加城镇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时由本人补足,还有余额的发给本人;已参保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计发给本人。

(四)医疗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待遇时按月代发。凡20151月及以前已领养老待遇的,从20151月起发放;20151月以后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发放医疗补贴。不再补发以前年度待遇。

(五)户籍迁移到市外的符合享受补助条件人员。养老保险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均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

六、经费保障

(一)经费渠道。按照渝中小企〔2015193号文件要求,解决原乡镇企办室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资金由各区县政府负责。

(二)户籍所在地与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在地不在同一区县的,其养老和医疗补助经费统一由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在地区县承担。

(三)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将所需资金于20166月底前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金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应记入个人账户的划入个人账户;市外符合条件应发给本人的,会同县经信委,在2016731日前兑现。

(四)医疗补贴。由县财政部门按月将所需资金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所需资金划拨到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代发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七、实施步骤

我县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工作分五个阶段完成。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6515日至531日)

自县政府起自上而下采取三级政策宣传机制。即县政府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专题会;乡镇组织召开行政村、社区负责人专题会;行政村、社区通过召开社员群体大会、张贴文件通知等形式,宣传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相关政策。

(二)个人申报阶段(201661日至620日)

个人向现户籍所在地经发办提交《重庆市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供能够证明其从事原乡镇企业办公室工作身份及起止年限的相关原始材料。

(三)初审阶段(2016621日至630日)

乡镇对提交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的个人及其原始材料进行初审,确定上报名单。

(四)复审阶段(201671日至715日)

乡镇将确认后的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的名单报县经信委、县人力社保局复审。

(五)确认办理阶段(2016716日至731日)

县经信委将复审确认后的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养老和医疗补助的名单汇总后报县政府审定,审定后的名单交县人力社保局办理。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解决原乡镇企办室非在编人员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落实具体分管领导和人员,成立专项工作班子,经信、财政、人力社保、维稳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本工作方案的落实。

(二)严格纪律。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在身份和服务年限认定、审核及参保、发放等各环节,都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和规定。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依法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取消相关申请人的参保资格。

(三)维护稳定。加强思想疏导,做好政策解释和舆情引导,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做实。纪检监察、信访维稳、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本方案实施的总体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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