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办法】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13 18:00:07 来源:网友投稿

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河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财政办法】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

【财政办法】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为完成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任务或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及部门其他收入等安排的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省本级收入预算安排的所有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是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项目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六条 省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报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提请省人代会审议。

第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应用,绩效缺失有反馈。

第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部门所有预算项目(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项目,下同)都要进入项目库,没有进入项目库的不得申报、不得进入预算编制和执行环节。

项目库由财政部门统一建立、维护,统一制定项目申报内容及格式。

第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勤俭节约、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构

第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部门职责—工作活动—预算项目”三个层级的预算管理结构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部门职责是政府赋予部门的职能和应履行的主要责任,按照政府“三定”方案和战略部署进行分类确定。部门职责应保持稳定,除部门职责调整或省政府明确增加工作任务以外,一般不作变更。

第十二条 工作活动是部门履行某项职责所采取的中长期工作举措。工作活动应在部门职责框架下编列,并保持相对稳定,无部门职责或重大政策调整一般不作变更。

第十三条 预算项目是支撑部门某项工作活动开展的具体支出事项,反映部门履行职责和落实承担的财政政策的具体支出内容。预算项目应与工作活动紧密相关,并应在部门职责和工作活动框架下编列。

第十四条 部门应建立部门职责、工作活动和预算项目三级绩效目标指标体系。在部门职责层面,设置部门各项职责的年度绩效目标;在工作活动和预算项目层面,分别确定年度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和评价标准。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应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部门职责和政策预期效果,结合部门中长期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工作举措、政策导向和具体工作任务确定。绩效指标是对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十六条 按照支出构成,项目分为基本建设、专项购置、个人家庭补助、企事业单位补贴、专项业务、科技研究与开发、大型活动、偿债支出、转移性支出、其他等10个大类。按照实施周期,项目分为当年项目和跨年度项目。按照支出级次,项目分为省本级支出项目和对下补助项目。

第三章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各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明确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政策、内容、程序、格式和时限等要求。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要求传达到所属各预算单位,并组织做好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部门组织所属各预算单位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财政支出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及部门工作任务、分管事业发展目标,研究谋划提出支出项目,按照规范格式要求编制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级项目库系统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符合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符合公共财政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补助范围,与省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四)符合本部门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与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相适应。

申报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项目,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政策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使用用途、支出范围、开支标准、绩效目标等要求。

需向社会征集项目的,部门应组织制订项目申报规范,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内容,应包括申请依据、基础信息、年度预算、支出构成及绩效目标指标。

申报项目涉及新增资产购置及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申报内容应包括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申请依据应明确项目立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对项目安排的必要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基础信息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时间、项目确定主体、项目级次、项目类别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年度预算应明确投资年度、功能分类科目、预算安排、资金来源等信息。

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安排年度预算。除有明确规定外,跨年度项目应按照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需要,分年度安排预算资金,并与本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以奖代补、年终考核奖励等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的下一年度申报预算资金。

第二十四条 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确定的10大类,按项目库中项目支出构成编报要求列出项目支出明细情况。

第二十五条 部门申报项目应确定年度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标准,绩效目标指标要科学合理,评价标准要客观公正,达到可审核、可监控、可评价的标准。

绩效目标应结合具体工作任务合理确定,要清晰反映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

绩效指标应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并对绩效目标进行细化和量化,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评价标准应通过收集相关基础数据,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进行论证和测算,并按照优、良、中、差四个等级确定。

第二十六条 部门申报项目涉及新增固定资产购置的,应结合资产存量情况,根据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进行申报,并细化到具体配置项目、品目。

第二十七条 部门申报项目涉及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凡符合《河北省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均应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采购项目及数量,不得漏报、缺报。

政府购买服务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八条 部门应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列项目支出预算,支出功能分类编列到项级,支出经济分类编列到款级。

第二十九条 项目支出预算要细化到具体承担单位,达到一经批复即能够直接支付的程度。

按项目法分配的申报项目,如基建、信息化、科技、交通项目资金等,部门应按规定组织评审论证。按规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前置审批的,申报前应完成有关审批手续。

按因素法分配的申报项目,应根据项目的关联性选取自然、经济、社会、绩效等客观因素,对项目预算数额进行准确测算。

第三十条 部门应对所属预算单位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审核重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全面规范,申报依据是否可靠充分,支出规模是否准确合理,开支标准是否依纪依规,绩效目标指标是否先进科学,资金来源是否统筹安排,预算级次、科目是否正确,申报项目是否已涵盖分管领域所有必保事项,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细化程度是否可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和资产购置计划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进行复核评审。审核重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是否与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支出规模是否超出省级财力承受能力,支出标准是否合规合理,使用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预算级次是否准确无误,支出绩效指标目标是否科学规范,是否按实施进度安排年度支出,政府采购计划和资产购置计划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对上年度绩效评价较低、执行进度慢以及结转结余较高的项目,应适当压减支出规模或不再安排。

第三十二条 对部门申报项目中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和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比超过40%的修缮类项目,财政部门应按规定进行投资评审。

对申报支出数额50万以上的信息化建设类项目,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项目的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部门年度工作任务,根据部门以前年度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资金结转结余等情况,结合省级年度综合财力,汇总审核并统筹提出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呈报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编入省级预算草案,在省人代会举行的三十日前提交省人大财经委初审后,提请省人代会审议。

第四章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代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在20日内将包含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批复各部门。

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预算。

第三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省人代会批准预算草案前,部门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安排下列支出:

(一)参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项目支出,以及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

(二)对法律规定必须履行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第三十六条 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并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执行项目预算。

第三十七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预算项目、级次、科目部门不得自行调剂,确需调剂的应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其中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定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呈报。

经批准调剂的预算项目,部门应在项目库中对原项目内容同步申报调整,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同一项目连续两年调剂的,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财政部门可调减项目预算规模或予以取消。

第三十八条 部门应按照规定做好对下转移支付预算项目的提前下达相关工作,并将对下转移支付项目库中相关信息同步下达。

中央提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项目,需补助市、县的,应在接到中央转移支付通知30日内全部提前下达市、县,原则上应在1130日前下达完毕。

由省本级收入预算安排的、按因素法分配且各年度金额相对固定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应在每年113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比例不低于总规模的90%;按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应在每年113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比例不低于总规模的70%,其中经批准确需在预算年度申报或审批项目的,也要提前下达分地区资金切块额度。

第三十九条 省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资金,除按国家规定的据实结算事项外,应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

第四十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省级收到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后,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尽快提出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意见,除按国家规定的据实结算事项外,需下达市县的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需省级直接执行的应当在30日内批复相关项目实施部门,项目实施部门应及时按要求编报项目库。

第四十一条 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全年分月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用款额度,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额度和实际业务发生情况,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有关合同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并对资金支付的内容和相关支付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应严格执行,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调剂。确需调剂的,按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执行中预算项目调剂应同步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调剂项目较多、数额较大的,下一年度编列预算时,财政部门可调减预算项目或资金数额。

第四十三条 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调度,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各部门项目支出进度在每年6月底和10月底应分别达到60%90%以上。

第四十四条 部门应对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运行实施全方位监控,全程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目标指标实现程度,对偏离绩效目标的情况及时纠正。

财政部门应对重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监控,抽查部门重点项目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部门及时整改。

第四十五条 预算年度终了,财政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清理。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中当年尚未完成且确需下年度继续实施的,可按规定结转下年。项目支出的结余资金(含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具体按照省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由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部门负责“预算项目”层面的绩效评价,对年度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评,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选择重大项目进行再评价。

第四十七条 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支出预算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部门应对预算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门对重大预算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部门应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合理调整项目支出预算,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并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和下达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项目管理档案,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级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包括资金规模、申报程序、管理办法、分配结果、绩效预算结果等在内的申报预算项目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冀财〔20061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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