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办办法】潍坊市非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18 12:12:03 来源:网友投稿

潍坊市非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潍坊市非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

【府办办法】潍坊市非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潍坊市非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

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根据国务院《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将立项前耗时较长的由中介组织依法依规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等评价报告,由立项前提报延迟至施工许可前提报,从而缩短项目立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审批事项需满足的审批条件,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满足条件的承诺,行政审批部门根据承诺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可直接作为办理施工许可前相关审批手续依据的一种审批模式。

第四条非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是指除工业项目以外的对资源环境影响较小的房地产业、仓储物流业、社会公益事业等领域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五条我市辖区内非制造业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前置审批事项及立项审批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

(一)环保部门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水利部门实施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三)经信部门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四)地震部门实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

(五)发改部门实施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其他部门实施的立项环节前置审批事项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六条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告知承诺制实施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已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或取得规划选址意见;

(二)项目已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取得土地预审意见(不包括备案类项目);

(三)项目单位具有法定申报主体资格。

第八条市、县两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逐一制定项目审批中执行的具体标准、承诺内容和监管措施,并通过政务网站对外公示。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事项时应一次性告知有关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事项: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标准、条件、要求;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三)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时限;

(四)申请人获得承诺审核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及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核获准后的事中事后监管要求;

(五)申请人作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第十条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承诺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对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在行政审批部门要求时限内达到被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二)申请人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和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承诺在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审批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申请人承诺在达不到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时,接受履行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置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须由本人在承诺协议书上签字。

第十一条告知承诺制实施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为依托,由环保、水利、经信、地震等项目立项前置行政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协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项目办理需要,按照自愿原则向相关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二)告知。行政审批窗口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即时进行审查,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条件,则告知申请人实施告知承诺制有关程序和注意事项,向申请人发放承诺协议书。

(三)承诺。申请人根据告知内容认真填写承诺协议书,一式二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四)审批。环保、水利、经信、地震等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其签订承诺协议书,承诺协议书上载明审批部门对该项目的初步审查意见。发改部门根据承诺协议书在2工作日内出具标注“告知承诺”字样的非正式立项批文。规划部门根据非正式立项批文可进行相关规划手续办理,并预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用于办理施工许可前的相关审批手续。待发改部门出具正式立项批文后,规划部门根据正式立项批文的日期补填发证日期。

(五)转换。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项目单位按照承诺协议书约定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补交申报材料,达到法定条件后,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按法定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申请人持相关正式审批文件到发改部门换取正式立项批文,并交回标注“告知承诺”字样的非正式立项批文。审批部门正式批文的填写日期应与承诺协议书填写日期保持一致。申请人应将取得的正式立项批文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归档。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承诺协议书约定期限内,未提交申报材料或者提交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正式立项批文,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施工许可前已取得的相关审批文件作废。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前已取得的相关审批文件,仅作为项目审批办理的依据,不能作为银行抵押等的证明。

第十四条行政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申请人签订承诺协议书之后履诺行为的监管,确保申请人依法依规履诺并达到承诺标准;加强项目施工后的监管,确保施工和验收严格按标准进行。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且该申请人和项目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第十六条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有关工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实施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申请人可以向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进行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需向上级转报的项目,如上级部门需下级部门提供正式审批手续或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时,相关部门仍按原法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6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6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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