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防城港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时间:2023-06-19 10:00:08 来源:网友投稿

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防城港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交通办法】防城港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暂行办法【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

【交通办法】防城港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暂行办法【优秀范文】


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防城港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缓解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开展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5506号)、《关于印发广西公路和农村地区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公通〔201532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保险理赔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以东兴市为试点重点,在东兴市、港口区、防城区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无事故车辆以外财产损失,车辆可以自行移动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机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处快赔机制。

(一)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向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报案,等候交通警察、保险公司现场处理的情形如下: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投保交强险的;

2.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3.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4.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6.一方逃逸或驶离现场的;

7.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8.存在人员伤亡。

(二)当事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车辆可以移动的,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保险公司调度处理。

第四条  发生在每日8时至20时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快处快赔机制。当日20时至次日8时期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快处快赔机制,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进行现场处理。

第五条  对于适用快处快赔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遵循“强化引导,快速撤离”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放置三角警示牌,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向公安交警部门报警,根据保险公司、公安交警部门的调度引导,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相互查验当事各方身份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用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对事故现场和碰撞部位进行拍照后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共同前往附近的快处快赔服务中心进行事故责任划分、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一)同车道后车追撞前车尾部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不按规定让行的;

(八)违反超车规定的;

(九)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违反交通标志、标线的;

(十一)驶入禁行线的;

(十二)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本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的;

(十三)违反装载规定,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四)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对于适用快处快赔机制的道路交通事故,除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无责任的情况外,每方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法行为且在事故中有过错作用的,各方当事人均承担同等责任,由轮值交通警察、轮值理赔定损人员根据“模糊定责”的原则进行交通事故调解,不再作主责和次责划分,无需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一方事故车辆损失金额在5000元(不含)以上,且任何当事人既未在现场报案又未向保险公司报案而事后要求保险理赔的道路交通事故,不适用“模糊定责”的原则,必须由轮值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认定书》;事故车辆损失金额较大的特殊情况,双方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可申请轮值交警进行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或损害赔偿调解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条  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引导各方当事人进行事故调解和责任划分,由快处快赔服务中心保险公司轮值理赔定损人员指导当事人填写《防城港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车辆号牌、联系方式、保险单号、报案或报警号、事故情形、事故简述、损失情况、当事人责任等内容,认定各方事故责任,共同签名予以确认,并加盖快处快赔服务中心专用章作为有效索赔依据。

(一)对于经公安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调度引导后,因故不能在事故发生后即刻到快处快赔服务中心进行定责定损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共同到快处快赔服务中心进行定责定损。对于一方存在故意不配合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无需保险公司理赔或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各方当事人可以在保险公司轮值理赔定损人员的指导下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九条  保险公司轮值理赔定损人员根据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及时对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查勘定损,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定损单,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提供的理赔资料,要求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定责定损及理赔服务事项。

(一)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的,且事故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5000元(含)的,由保险公司轮值理赔定损人员进行查勘定损,全责方保险公司接受轮值理赔定损人员的定损结果;事故车辆损失超过5000元(不含)的,由轮值理赔定损人员通知全责方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一同负责办理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二)各方承担同等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轮值理赔定损人员牵头负责办理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各自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互碰自赔”的处理机制进行定损和赔付。

1.事故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5000元(含)的,由轮值理赔定损人员办理事故各方车辆的查勘定损,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接受轮值理赔定损人员的定损结果。

12000(含)以下的部分,由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对各自的车辆进行赔付;

2)超过2000元(不含)的部分,由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按同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2.一方事故车辆损失超过5000元(不含)的,保险公司轮值理赔定损人员应通知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共同定损和赔付。

12000元(含)以下的部分,由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对各自的车辆进行赔付;

2)超过2000元(不含)的部分,由承保当事人车辆的保险公司按当事人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按同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未投保商业险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三)保险公司轮值理赔定损人员应本着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的原则做好定损,防止相互推诿行为,如当事人一方对保险公司轮值理赔定损人员的查勘定损工作有争议的,可以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定损人员进行咨询或提出调解申请

第十条  对符合快处快赔情形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一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和防城港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628日起施行。

推荐访问:防城港市 道路交通 暂行办法 【交通办法】防城港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暂行办法

版权所有:振驰文档网 2021-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振驰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振驰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20210023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