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方案】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3-06-19 19:48:03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扩权强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方案】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

【环保方案】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扩权强县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明确审批权责,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环发〔20141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的通知》(桂环发〔201410号)中规定由设区市及市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玉林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四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五条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的相关文件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特殊项目需要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实行备案制的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

第六条  县(市、区)、玉东新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环境影响报告书原则上须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可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评估,技术评估不得收费。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环境保护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规定执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明确由设区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列入本办法附表,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流域的涉水项目。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六)可能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七)经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有重大变更需要重新审批和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需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八)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秘密及机密项目。

第八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辖区范围内的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列入本办法附表,由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玉东新区环境保护局受玉林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负责审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九条  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审批前,应按有关规定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市环境保护局有权予以撤销。被审批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受到损害的,原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玉林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玉市环〔2009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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