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办法】九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时间:2023-06-22 18:36:02 来源:网友投稿

九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保办法】九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环保办法】九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范文推荐)



九江市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府发〔201341号)和《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府厅字〔201410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落实《实施方案》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下降比例和细颗粒物(PM2.5)控制情况及优良天数优良率作为考核指标。各县(市、区)以区域内大气自动监测站点数据为考核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9项指标。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牵头落实《实施方案》各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落实《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依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部门、本地区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细化分解,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保局。

第六条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实施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自查,每季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重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保局。县(市、区)政府的自查报告应包括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建设规划局、市商管办、市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告市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作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将在环境保护相关资金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不合格的将予以扣减。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市直部门,参照《九江市市直(驻市)单位招商引资考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直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县(市、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直部门,由市政府领导同志约谈主要负责人,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县(市、区)《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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