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府办办法】赤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赤城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则
(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6〕2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6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人民政府对涉及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四)制定或调整重要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五)决定在本县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需要县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由县党委会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统称决策会议)研究决定,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签署重大行政事项决策文件。
第七条 拟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确定后,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县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定决策方案草案并进行内部合法性论证。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草案。
第八条 县政府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先行审核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行政决策建议,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核。拟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事项确定后,应当协调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本规则要求履行职责。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性收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房屋拆迁的确定等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规模和参会代表根据事项涉及范围自行确定,其中参会代表中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应当占一定比例。
听证会的组织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15日向社会发布听证会公告,公告听证会的听证事项、参会人数和听证会参会人员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并在听证会举行前10日将听证会的相关资料和会议通知送达经确定的听证会参加人。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完成决策动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报送决策机关。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向决策机关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说明应包括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说明;
(五)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初审意见,涉及其他单位重要职责的,还应提交相关单位的意见;
(六)需报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前,应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决策机关批办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自收到批办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个工作日。合法性审查中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缺失的,应一次性告知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成熟后,提交决策会议讨论,并按以下程序审议: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包括三方面内容,即: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专家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意见的处理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等;
(二)县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分管决策事项的副县长或县政府相关领导发表意见;
(五)决策会议主持人发表意见。
决策会议纪要,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县人民政府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政令畅通。县政府督查室应跟踪督查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县监察局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监督。积极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政协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第二十条 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相关领导、政府办主任、副主任对县人民政府决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有督促检查职责,应当定期检查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县政府领导分管工作且问题复杂的,可提请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分别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执行有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决策失误;不履行职责或者拖延履行职责;违法实施决策导致行政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县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县长临机决定,并及时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由分管副县长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向县长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应对突发事件、政府规章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拟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