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5篇)

时间:2023-08-02 12:36: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是指在建设项目中,由建设单位委托代建单位进行工程建设的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代建合同的签订、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代建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规范代建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效率,降低建设成本。具体来说,代建管理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注册资本、人员配备、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要求。2.代建合同的签订: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范围、工期、质量要求、费用等方面的内容。3.代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建设单位应对代建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工程进度、质量检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督。4.代建单位的责任和风险:代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责任和风险。总之,代建管理办法是建设项目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有效地规范代建单位的行为,保障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效率,降低建设成本。

篇二: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想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想方案、工程勘察设想招标、签订勘察设想合同并监督施行,参与设想单位进行工程设想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掌握;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卖力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计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

  (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三)卖力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想、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事情;

  (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情。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卖力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利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

  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篇三: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代建项目制管理办法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

  管理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国家将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大规模水利建设深入推进,项目点多面广量大,基层建设任务繁重,管理能力相对不足。在水利建设项目特别是基层中小型项目中推行代建制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实现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十分必要。为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规范项目代建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文件及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为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三)实行代建制的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代建相关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协调

  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和征地移民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代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遵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满足代建项目规模等级要求的水利工程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总承包一项或多项资质以及相应的业绩;或者是由政府专门设立(或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并具有同等规模等级项目的建设管理业绩;或者是承担过大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职责的单位。

  3.具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

  (七)近3年在承接的各类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不得承担项目代建业务。

  (八)拟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实行代建制管理的方案,经批复后在施工准备前选定代建单位。

  (九)代建单位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选定。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招

  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不具备招标条件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同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其他方式选择代建单位。

  (十)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管理单位应与代建单位依法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质量、工期、投资和代建费用等控制指标,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奖惩等法律关系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与处理方式。代建合同应报项目管理单位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代建单位可根据代建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法组织招标,不得以代建为理由规避招标。代建单位(包括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股权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施工以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十二)项目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2.落实建设资金,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征地、移民、施工环境等相关工作。

  3.监督检查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协助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4.协调做好项目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

  5.组织或参与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6.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招投标,择优选择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2.组织项目实施,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对建设工期、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资金管理等负责,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

  3.组织项目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相关文件编报工作。

  4.组织编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定期向项目管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资金使用等情况。

  5.配合做好上级有关部门(单位)的稽察、检查、审计等工作。

  6.按照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验收;组织参建单位做好项目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7.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代建项目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有关要求,做好代建项目建账核算工作,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十五)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各级政府和项目管理单位应认真落实建设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代建项

  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十六)代建管理费要与代建单位的代建内容、代建绩效挂钩,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在工程概算中列支。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由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期拨付。

  (十七)代建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经竣工决算审计确认,决算投资较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有结余,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从项目结余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代建单位。

  (十八)代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因管理不善致使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代建项目决算投资超出代建合同约定项目投资的,按代建合同约定处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制度,稳妥有序推进,注意积累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管理的具体办法。本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篇四: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组织架构图)

  第三章

  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

  第八条

  计划管理

  为完成代建项目各项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代建单位应当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周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并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台账管理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据实填列,及时更新和完善。台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情况

  根据代建合同中委托的工作内容,从项目立项到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前期程序中关键节点完成情况.(二)项目招标情况

  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备案等情况。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

  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提出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会议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和存在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

  根据项目概算书建立项目概算、合同支付明细,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

  其他费、预备费等项目概算总投资内的全部费用,确保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总概算费用.(五)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检查记录

  (六)会议纪要、简报

  (七)图纸和设计变更

  第十条

  项目管理

  月报

  代建单位应当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并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重点环节的审核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审核,特别是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等涉及造价的审核。加强设计管理,优化设计指标,加强造价管理,优化造价指标,确保项目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原则的实现.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和采购活动,在招标文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详细审核,并将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各类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及时报送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备查。代建单位及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支付审核制度。对各专业单位报送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方可执行审批程序.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应当按要求进行,付款后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对工程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

  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

  报批报建工作主要取得以下四个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产产权证。

  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申请和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批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节能评价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

  (二)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规划总平面(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报审和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报审和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证的申请和取得。

  (三)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报相关部门初审并取得审查意见(主要有人防、消防、卫生、环保、节能等部门的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及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四)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人防、消防、管线等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及批准。

  (五)项目开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招标及合同备案,施工用水、用电、进场道路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取得。

  (六)项目施工阶段:门牌、永久用电、用水、市政永久路口、排水、排污等专项设施报建安装。

  (七)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防雷检测、管线规划、工程规划、人防、消防、电梯等特种设备、环保、节能、绿化、档案等专项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及备案,结算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及意见。

  (八)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阶段: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向产权登记机构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第六章

  协调管理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监管部门关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代建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以现场协调和会议协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解决。应当定期组织和参加现场各单位、使用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工作例会。通过会议形式讨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需协调事项,最终议定结果应当形成多方签字的会议纪要,以此作为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七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与文明施工等管理内容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项问题予以协调处理,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重大问题应当下发整改通知单,注明发现问题及处理方案,及时对整改单进行跟踪管理,督促监理和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意见,对整改单进行闭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代建项目计划落实检查制度。

  (一)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代建部管理计划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

  (二)代建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管理环节进行现场检查,形成监督检查记录台账。

  (三)

  代建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应当根据监督检查记录中的各项内容与监理、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数据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单位协调解决。

  第八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以代建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执行合同对象审查、合同谈判、合同文本会审与签批程序后,才能进行签订,同时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

  第二十六条

  以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代建单位应当安排相关人员对合同对象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将合同文本连同审核意见一并提交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内容主要有:合同名称、委托方(或发包人)单位名称、受委托(或承包人)单位名称、合同价款、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标准、合同内容、合同范围、合同生效时间(或签订时间)、合同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必须变更,须按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按合同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履行合同.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对照合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缺项、漏项履行的情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代建项目相关资料的归集、整理、保管及移交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建设程序和项目特点,按阶段分期进行代建项目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各参建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确保各种档案资料与工程建设同步。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档案应当参照国家档案整理规范和相关行业管理要求的规定格式、标准、规范进行归档、整理.第三十四条

  代建项目档案应当集中存放于适宜地点,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三十五条

  在档案资料的原件移交前,代建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的完好性负责。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章

  制度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代建项目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分为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两类。

  第三十七条

  项目代建部内部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廉政制度、考核奖罚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制度主要有:对与造价有关的如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的审核制度,对各单位提供的成果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勘察报告等的审核制度,合同审批制度,施工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变更制度,质量、安全检查制度,费用支付审批制度,工程签证制度,工程验收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资料移交和产权办理制度等。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下列方式加强对项目代建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审查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合同;

  (二)参与监督项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及招标投标活动;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评审;

  (四)核实初步设计概算和工程设计变更、概算调整事项,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制止和纠正有关违规、违约行为,或者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第四十条

  建立代建单位诚信执业考核评价机制和诚信档案。

  代建主管部门结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代建单位日常代建行为和代建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得分排名在前30%(含)的为一类;在前30%—80%(含)的为二类;后20%为三类;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公布,纳入代建单位招标实力和信誉评分依据和诚信档案。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诚信档案“黑名单”,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得参与代建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一)违反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与使用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使用单位利益的;

  (四)违反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规定的;

  (五)转让代建业务的;

  (六)不积极履行代建合同约定责任和义务,在代建工作中不作为,遭到投诉两次以上的。

篇五: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八条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四)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

  (五)办理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六)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向委托单位申报用款计划,按月向市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和委托单位报告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

  (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委托单位审核及政府职能部门审计;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

  (九)做好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移交工作。

  第三章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条委托单位提出的代建项目需求,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单位采取创新工艺工法、应用新技术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节约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方式,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因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施工方案调整的,应当坚持事前审批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确定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转包或分包。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代建项目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共性难点问题,对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代建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汇总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开竣工等情况,按月报送至市住建局。

  第十八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管,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市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原则上采取“零服务费”方式实施,代建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建设项目管理费。为鼓励代建单位优化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工期、提高工作效率,可实行奖励机制。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以及在审计、稽查、评审、纪检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超出合同价款但未超出概算投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未经批准造成代建项目超出概算投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项目整体结算报审额对比项目概算投资额有节余,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代建单位合同执行、工期安排、质量安全管控、投资效益等情况,按照节余资金的10%至20%给予代建单位奖励。奖励金额度以代建管理费的10%为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

  一、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Ⅰ类项目

  1.穿越铁路、江河等桥梁、隧道项目。

  2.建设内容包含桥梁、隧道的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项目。

  ——Ⅱ类项目

  1.城市次干路、支路项目。

  2.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项目。

  二、其他专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城市地铁、轻轨、云轨、智轨等轨道交通项目。

  2.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主题公园、绿地、广场项目。

  3.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公用项目。

  4.公交首末站、站台(廊)、快速通道等公共交通项目。

  5.非市场化运作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项目。

  三、社会事业项目

  1.科学、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等公益类公共服务基本建设项目。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管理及业务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住房保障项目

  1.棚户区改造项目。

  2.保障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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