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廉洁自律相关规定(5篇)

时间:2023-08-14 18:12:40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云南省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廉洁自律承诺书

  廉洁自律承诺书1本人,自愿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洁奉公守法,忠于职守,不利用职权和职务或者工作岗位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与规定,不违法违纪;

  二、不利用公司和车站提供的工作岗位平台、工具、相关业务谋取个人私利;

  三、坚决不向任何单位个人暗示、索取财物,杜绝不正之风;

  四、不接受可能影响正常公务的宴请以各类形式的馈赠活动向领导、同事送礼;

  五、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拒绝馈赠,需第一时间上交城际集团财务部门登记备案;

  六、不利用职务方便截取公司和车站收入,私自降低业务价格,不把公司或车站客户卖给其他单位,不隐瞒应交公司收入;

  七、不在工作时间干个人私事,不在工作时间兼职其他单位工作,不提供虚假信息;

  八、不向竞争单位、同行企业等利益相关单位透露自己掌握的秘密信息,更不得靠此谋取利益;

  九、维护同事间正常工作关系,不搞小圈子,不搞帮派,不参与任何黄、赌、毒行为;

  十、维护公司良好风气,如知晓违法违规行为,将积极举报,不隐瞒。

  以上条款,我保证在工作中遵照执行,如有任何一款行为发生,本人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接受公司处罚,并接受无条件辞职处理。

  承诺人:__X

  ____年__月__日

  廉洁自律承诺书2为规范公司经营管理,保障公司利益,树立公司的良好社会形象,以及督促与提醒本人,本人向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郑重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本人严格履行如下承诺:

  1、坚决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要求,做到令行禁止。

  2、保证不利用职务之便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

  3、决不违反公司接待规定进行公关接待和业务接待。

  4、决不用公款支付个人名义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有违反,本人承担全部费用。

  5、本人及家属决不私自接受业务单位宴请、健身和高消费娱乐等;决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收受礼金、回扣等,如有违反,本人按照上述费用价值双倍交付公司,自愿放弃公司所有绩效工资、奖金。

  6、决不私自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在外兼职或领取兼职报酬,如有违反,本人将兼职报酬双倍交付公司。

  7、决不泄露涉及公司保密的有关项目信息、客户信息等。

  8、决不与业务单位就项目内容涉及的钱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以致于公司利益遭受损害。

  9、本人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自愿承担公司给予的降薪、罚款、通报批评、解聘、辞退等处分,承诺人所取得的不正当收入或利益,归属公司所有。因本人的失职或疏漏给公司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本人愿承担相应或全部赔偿责任。

  10、本人同意公司对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行为拥有法律追及权,触犯刑法的,由本单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人所在部门及公司各执一份,签署后立即生效。

  承诺人:__x

  __月__日

  廉洁自律承诺书3__县纪委、监察局:

  本人在参与__县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建工程投标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作如下廉政承诺:

  1、不伪造、借用、盗用、转让、将资质(格)借与他人参与投标;不与其他投标人串标、围标、抬标;不向招标人、评委和其他工作人员行贿或变相给好处;

  2、不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不与招标人签订阴阳合同,自觉签订廉政合同;自觉维护开标、评标会场秩序;

  3、不违规将中标项目转标、分标;确保项目经理在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施工过程中身份一贯制;

  4、确保工程质量、进度,不擅自变更、增减工程,不偷工减料;自觉服从招标人、监理、监管机构的管理;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履约保证金;

  5、主动做好项目的后续服务工作,不违规乱加价、乱收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接受《廉政准入》等规章制度的处理,并保证在违法违规后,不托人说情或变相干扰公正处理。

  投标人盖章: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

  项目经理签名:__

  8月21日

  廉洁自律承诺书4本人__X,现就职____公司,负责____X工作。我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等规定。

  二、严格执行公司各项决策部署,坚决不做损害企业利益和集体利益之事。

  三、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抵制个人享乐、铺张浪费、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行为。

  四、不出卖企业秘密,不接受合作单位的吃请和礼品。

  五、认真学习领会有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内控制度与权责流程,按制度流程制度办事,充分发挥好好本部门的服务与监督职能。

  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从政,秉公办事。不以任何理由向他人索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七、绝不发生让相关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现象。

  八、认真履行计划经营部的工作职责,重点抓好招投标工作的规范管理,遵守职业道德,绝不做有损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事情。工作中不弄虚作假,严格按规定、程序及要求办事,不违纪,不徇私枉法。

  以上承诺接受组织和广大员工的监督。本人如违反承诺,自愿承担违诺责任和法律后果。

  __X

  __月__日

  廉洁自律承诺书5为了提高自律意识,干净干事,在本岗位工作期间,本人特作如下廉洁自律承诺,接受纪检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一、廉洁奉公,正确行使职权,不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家属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二、不收受个人以及直接管理和服务的对象、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礼卡、礼券和支付凭证。

  三、不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赞助和各种名义的旅游活动。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四、不到任何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不驾驶公车和用公车办私事。

  五、不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六、讲老实话,做老实人,不虚报成绩,骗取荣誉、职位及其他利益。

  七、自觉遵守党纪、政纪的各项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坚决遵守“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在工作日或公务活动中必须做到严禁擅离岗位、擅离职守;严禁网上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严禁工作日中餐饮酒;严禁在办事中接受当事人宴请和礼品、礼金。

  八、违反上述承诺,接受组织处理。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承诺人和纪检组织各存一份。

  廉洁自律承诺书6根据区纪委工作要求,为做好工作,本人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一、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二、坚持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顶得住歪风,经得住考验,抗得住诱惑,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长城。

  三、认真学习并坚决执行纪检监察干部“四个不准”和勤政廉政纪律“30严禁”的要求。

  四、全面履行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努力学习业务,提高能力素质,做好本职工作。

  五、在生活中严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不该干的事坚决不干,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人。

  六、服从组织、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任务,做到“严、勤、细、实”。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廉洁自律承诺书____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由于工作的特殊,业务开展较多,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财务控制和监督,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全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金制度,股、所、室负责人和收费人员作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及本局制定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票据由本部门负责人向财务统一领取,再由部门负责人制定专人领取使用;部门负责人对票据的使用、监督、管理负全责。

  二、领取票据后,妥善保管,防止污损和丢失。因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负责人承担责任。发生一次,取消收费资格。发生两次以上的除承担责任外,作待岗处理(因自然灾害和各种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票据丢失、损坏的,须及时登记、上报)。

  三。、收费人员收取的现金当天必须存入指定银行,周末期间或因故无法缴款的,须在下一个工作日将票款上缴,备用金不超过200元。现金收取后不入账或者不上缴财务处的,每次处罚20元,发生两次以上的除承担责任外,作待岗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四、认真执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使用收费收款收据时,应当逐项正确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日期及金额,做到字迹清晰、计算正确、印章齐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现一次处罚50—200元,发生两次以上的作待岗处理;1、收费不开单(撕票)的;2、涂改挖补的;3、撕毁或者擅自销毁的;4、转让和相互借用的;5、跳号和拆本使用的(全本票据一次性复写,不准隔页填写,对填写错误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全联完整保存);6、票据大小写金额不符(没有作废的以大写金额保存);7、票据不填写日期的。

  五、使用票据的部门,每月25至28日向财务部门核对一次,在每本收费收款票据用完后,及时将款单及收款票据报财务部门核销,交旧领新,并在封面上如实填写收费时间、收费金额、起止编号、作废编号、缴销日期、用票人签名,否则,作待岗处理。

  六、各岗位收费员离开收费岗位前,由股室负责人安排收费人员及时结清票款、上交票据,归还备用金。否则,一切损失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情节严重的,报纪检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我自愿遵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一切规章制度,若有违反,我无条件服从一切处理决定。

  承诺人:

  二〇一x年一月一日

  廉洁自律承诺书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树立平罗县工商局广大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做出如下承诺,并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1、认真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认真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能够顺利实施,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圆满完成。

  2、按时参加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定期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个人及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3、教育管理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职工,认真执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规违纪以及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4、工作中不弄虚作假、虚报成绩,不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挥霍浪费。

  5、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按照规定管理好本单位的各种物资,不擅自违规处理罚没物资。

  6、不利用职权上的影响和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

  7、不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实物,不到与行使自己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

  8、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不参加赌博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不违反社会公德。

  9、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10、按时完成各级党组织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各种事项。

  __x

  __月__日

  廉洁自律承诺书为着力打造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公正执法、勤政廉洁的环保队伍,助推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现就依法行政廉洁自律承诺如下:

  一、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在行政执法中体现管理水平和质量,争做依法执法表率和最佳执法人员。

  二、妥善化解信访,进一步促进民生改善。畅通12369环保投拆热线,接受群众投诉,随时处理扰民事件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努力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复,确保领导,社会,当事人“三满意”。

  三、公正监察监测,进一步维护环保权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科学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严格执行国家排污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坚持“收支两条线”,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四、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坚持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对需要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主动协调,对属于本级审批的依法依规限时办结。

  五、坚守勤廉底线,进一步树好清廉形象。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环保部门“六项禁令”,严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主动拒绝吃拿卡要、刁难群众、不作为、乱作为等不正之风。

  承诺人(签字):

  廉洁自律承诺书1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主动接受各级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自觉廉政勤政,根据上级党组织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现向上级党组织和社会公开承诺:

  1、模范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上级、同事和群众的监督。

  2、严格执行作风建设和廉洁从政从教承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到勤政廉政,为师生服务。

  3、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遵守民主集中制制度,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都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4、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以职谋私,不私自以补课、辅导、复习等各种理由收受学生和家长财物,不利用学生家长的关系为自己谋取私利。

  5、不乱收费,不利用职务之便为家属或亲友向学生和家长推销商品和课外书刊、教辅资料等。不违规参与书店、保险机构向学生推销商品等活动。

  6、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为师生办实事不推不拖。

  7、加强对党员教师的党风党纪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防止违法违纪和不廉洁现象的发生。

  8、密切联系群众,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保持党员干部艰苦朴素的良好作风。

  9、不得从事经商活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10、自觉按规定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敬请上级党组织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

  承诺人(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廉洁自律承诺书11根据局党组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要求,结合本人工作实际,特向局党组承诺以下廉洁自律事项: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方面

  1、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省、州、县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制度,积极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

  2、按照《实施纲要》要求:维护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依法行政,严格自律,规范言行,防止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坚决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二、遵守《党章》和贯彻规定方面

  1、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3、严格遵守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不阳奉阴违、自行其事;遵守民主集中制;依法行使权利,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管好配偶、子女,不谋求私利,不营私舞弊;艰苦奋斗,不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务实为民,不弄虚作假、与民争利。

  三、执行廉洁从政各项制度规定方面

  1、认真履职,不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和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现金、有价证券(卡)、股票和支付凭证;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2、严格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接受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3、严格遵守不准参与赌博等违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类活动的规定,不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4、执行厉行节约各项规定,不用公款大吃大喝,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5、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执行职权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杜绝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行为的发生。

  6、认真执行安全生产领域“九条纪律”,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__x

  __月__日

  廉洁自律承诺书12一、落实首接责任制,纳税人来地税机关办理纳税事宜,无条件并有礼貌接待;属本职岗位内的纳税事宜或能独立为纳税人解决的涉税事项,按操作规程要求,及时、认真办理、不推诿拖拉;不属本职岗位或不能独立完成的涉税事宜,将认真做好转办,导引工作。

  二、遵守工作纪律,坚持着装、佩证上岗;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不饮酒;不与纳税人或工作上有利害关系人员打牌,不参与。

  三、严守税风税纪,不以任何借口向纳税人索、拿、卡、要、报、借,不收人情税、关系税;不参与转引、买卖税款、不混级混库;不接受或参与纳税人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故意为难、打击报复纳税人。

  四、不借婚丧喜庆之机宴请纳税人或大操大办,如有婚丧喜庆事宜,按规定事前申请事后报告;并承诺不宴请和收受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礼金。

  五、不参与经商或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特定关系人经商办实体;家属子女经商的,教育其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并及时报告其税费缴纳情况。

  六、恪守阳光用车制度,使用的私车(包括购入、借入或其他途径取得的车辆)自觉执行消费报告登记制度,杜绝私驾公车和私车公用。

  七、公正执法.忠于职守;严格执行阳光征收、阳光减免.阳光稽查,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税公开,纳税公示,为纳税人保守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八、创优服务、规范行为,优化税收环境,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负担为宗旨,做到一切以纳税人为重,一切为纳税人着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文明、便捷服务。

  廉洁自律承诺书13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我将认真执行并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党组和公司党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各项要求,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做勤政廉洁的带头人,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履行“一岗双责”制,抓好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工作,落实党员干部和职工教育、检查、监督工作,加大管理力度。

  二、认真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组织监督。自觉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收入申报制度、收受礼金礼品登记上交制度、党风廉政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三、认真执行《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严格按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做到遵守纪律不动摇,执行规定不走样。

  四、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不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截留经营收入,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五、不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禁止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侵害本企业利益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违反规定,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与本人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六、不违反规定兼任下属其他企业领导职务;经批准兼任的,不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其他报酬。不利用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或将其泄露、提供其他人或其他企业。

  七、不在企业结构调整、资本运营、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程管理过程中擅自决策为个人和亲友谋私利;不在企业结构调整中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

  八、不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无法拒收的要立即上交;不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健身馆等娱乐、健身活动的费用;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处理事务的接待活动。

  九、不用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以任何理由长期借(占)用下属或有业务关系单位(私人)的车辆;不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不借机敛财;不,不给者提供便利条件。

  十、不参加和放任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和非法气功类组织活动。

  十一、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十二、自觉接受干部和群众的监督,办事光明磊落,公开透明公正,经得起群众考验和历史的检验。

  以上十二项承诺,本人严格履行,如有违反,愿意接受严肃处理。

  承诺人所在单位:__

  承诺人职务:__

  承诺人签名:__

  二〇__年一月

  廉洁自律承诺书14本人受__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邀请,担任yyy有限公司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035)的评委。本人郑重承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如有违反,同意取消本人评标专家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

  承诺人:

  月

  日

  廉洁自律承诺书15__县纪委、监察局:

  本人在参与__县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土建工程投标过程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作如下廉政承诺:

  1、不伪造、借用、盗用、转让、将资质(格)借与他人参与投标;不与其他投标人串标、围标、抬标;不向招标人、评委和其他工作人员或变相给好处;

  2、不排挤其他投标人或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以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不与招标人签订阴阳合同,自觉签订廉政合同;自觉维护开标、评标会场秩序;

  3、不违规将中标项目转标、分标;确保项目经理在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施工过程中身份一贯制;

  4、确保工程质量、进度,不擅自变更、增减工程,不偷工减料;自觉服从招标人、监理、监管机构的管理;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中标服务费,履约保证金;

  5、主动做好项目的后续服务工作,不违规乱加价、乱收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接受《廉政准入》等规章制度的处理,并保证在违法违规后,不托人说情或变相干扰公正处理。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经理签名:

  8月21日

篇二:云南省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篇三:云南省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中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律检查组关于印发“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8.31?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08.31?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律检查组关于印发“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要求,扎实推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贯彻落实,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中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为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

  持安全发展,以深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党风廉政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廉洁从政能力为目标,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提出的加强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的要求,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证。

  二、总体目标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清正廉洁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使全体党员干部能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秉公用权、谨慎交友,发扬艰苦奋斗精神,自觉抵制权、钱、色的诱惑,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始终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三、活动内容及时间安排

  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在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中开展,全体党员干部参加。活动从9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时间为一个月,分学习动员、查摆问题、整改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学习动员阶。主要进行组织动员和个人读书学习,时间两周(第一、二周)。

  1.开展一次读书学习活动。在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中开展以廉洁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读书学习活动。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地认真学习总局下发的《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正反典型教育材料汇编》和省纪委要求学习的《从政提醒》--党员干部不能做的150件事和《从政提醒》-领导干部必修的25课两本书。

  2.开展一次学习宣传“三项法规”活动。根据中纪委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员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要求,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要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好“三项法规”的学习宣传。

  (二)第二阶段:廉政警示教育和自我查找不足阶段。时间一周(第三周)。

  1.开展一次正反典型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观看王瑛同志先进事迹《永不凋零的巴山红叶》和《高墙悲歌》等正反典型电教片。另外,组织党员干部到省警示教育基地参观,接受警示教育。

  2.组织一场反腐倡廉专题报告会。邀请从事纪检工作的领导、专家来我局为党员干部作以“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为主题的专题报告,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加强党性修养,弘扬良好作风。

  3.开展一次廉政勤政谈话教育活动。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组领导有针对性地对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及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勤政谈话,发现问题及时提醒,早打招呼,把苗头性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和避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第三阶段:整改总结阶段。时间一周(第四周)。

  1.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党员干部要以教育月活动为契机,认真查找在作风建设上存在的不足,特别是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差距与不足,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不断改进,加强党性修养,树立良好作风。

  2.开展一次学习交流活动。通过榜样示范和警示教育,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要围绕“加强作风建设,促进廉洁从政”这一主题,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撰写心得,并推荐一名同志作交流发言。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此次教育活动以支部和处室为单位组织实施。各支部和处室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对教育月活动的组织领导,把这次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领导干部要做好表率,带头积极参加教育月活动。局党组成立教

  育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教育月活动工作的顺利开展。局党组书记、局长段丽元同志任组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胜震同志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室主任覃崇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教育月活动的具体工作。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支部和处室要安排专人负责教育月活动,支部书记和处室领导为第一负责人,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做到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与本职工作两手抓、两不误。

  (三)加强检查,确保实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教育月活动的督促和检查,推动教育月活动有效开展,并及时上报教育学习月活动的情况和信息。

篇四:云南省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相应的干部推荐、考察、任用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推荐责任

  干部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体现群众公认原则,确定干部考察对象的一个重要依据。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察组,应对推荐工作方案、任职条件、推荐范围负责。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应对所推荐人选负责。

  (一)干部推荐责任内容

  1、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干部要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民主推荐时,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要制定推荐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3、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时,应按照干部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推荐,如实填写《干部推荐表》,推荐表包括推荐人选的自然情况、特长、廉洁自律情况、推荐理由和拟荐任职务。推荐人要签名以示对所推荐人选负责。

  4、下级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党组)推荐干部前,必须征得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以党委(党组)名义向上级党委推荐干部人选之前,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向上级推荐干部人选的决定,必须是经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呈报推荐报告。

  5、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对推荐情况应及时汇总,向派出考察组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如实汇报。

  6、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

  (二)干部推荐责任要求

  1、考察对象的确定,必须经过民主推荐,不准将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干部列为考察对象。

  2、不准违反《条例》规定,减少民主推荐的工作程序和缩小民主推荐的范围。

  3、除特殊岗位外,不准在没有公布推荐方案、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的情况下推荐干部。

  4、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时,必须认真负责地填写干部推荐表,不准不按干部条件和任职资格推荐干部,不准授意或指令他人推荐。

  5、没有经过民主推荐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干部人选,不得以党委(党组)名义向上级推荐。

  6、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必须如实向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不准隐瞒民主推荐的真实情况。

  7、考察对象的确定,必须经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部(处)务会集体研究确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确定考察对象。

  (三)干部推荐责任追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负责人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⑴违反《条例》规定,不按民主推荐工作程序和民主推荐范围推荐干部的;

  ⑵除特殊岗位外,没有经过公布推荐方案、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就进行推荐干部的;

  ⑶在民主推荐工作中隐瞒民主推荐情况的。

  0-3-

  2、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不按规定填写干部推荐表,不按干部条件和任职资格推荐,或隐瞒真实情况,授意或指令他人推荐干部的,给予该领导和推荐者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该领导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3、在确定考察对象时,没有经过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部(处)务会集体研究,而由个人或少数人确定,给予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下级党委(党组)未经民主推荐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就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或不按干部任职条件、资格推荐或隐瞒干部真实情况的,给予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同意推荐的党委(党组)成员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干部考察责任

  干部考察组在干部考察中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认真考察了解,做到全面、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并对考察方案、考察人选及考察的组织实施、考察报告、考察结论、干部调整使用意见等负责。

  (一)干部考察责任内容

  1、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应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2、考察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考察方案,报组织(人事)部门领导批准。

  3、考察组应按《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考察。

  4、实行干部差额考察制和干部考察预告制。每一职位应确定不少于2名考察对象。考察组在抵达考察地(单位)后,应与所在地(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预告的范围和方式,将考察人选情况,拟任岗位及岗位所需任职条件和要求,考察组组长和成员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考察组的住所、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工作时间和范围、工作方式,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电话及通信地址予以公布。

  5、考察组应对考察对象的全面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考察其一贯的思想倾向和政治表现;考察其理论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考察其组织领导能力、领导作风、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实绩、廉洁勤政情况、特长、主要缺点与不足。

  6、考察组应负责对考察中反映的有关情况等进行认真核实;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重点考察或专项调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7、考察组应对谈话记录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梳理,归纳汇总,对考察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察对象的使用意0-5-

  见和建议。

  8、通过考察,考察组应写出全面、客观反映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考察材料。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另附材料。考察材料形成后应签上考察组组长、成员的姓名和考察日期。

  9、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要向派出单位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如实、全面、准确地汇报考察情况。

  (二)干部考察责任要求

  1、不准违反干部管理权限委托下级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干部。

  2、考察干部时必须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2名以上中共党员组成。

  3、不准领导干部个人直接点名考察干部。

  4、不准违反《条例》规定,减少谈话范围和考察程序。

  5、不准在没有进行考察预告的情况下考察干部。

  6、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考察干部,不准弄虚作假,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或掺杂个人感情。

  7、对考察中的谈话内容,不准向他人透露和散布,更不准向考察对象透露。

  8、实行干部考察回避制度。考察人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对象的考察。

  9、在干部考察中不准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

  (三)干部考察责任追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干部考察组直接责任者批评教育。

  ⑴未经过考察预告就进行考察的;

  ⑵未按《条例》规定的谈话范围和程序进行考察的;

  ⑶在考察过程中向他人或考察对象透露和散布谈话内容、调查情况的;

  ⑷考察工作不认真负责的;

  ⑸对近亲属等的考察没有实行回避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⑴不如实、全面汇报考察情况的;

  ⑵未按《条例》规定,把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干部作为考察对象进行考察的;

  ⑶对谈话中反映的重要问题不作深入调查,或对反映考察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不认真进行专项调查的;

  ⑷在干部考察中封官许愿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⑴在干部考察中弄虚作假、掺杂个人好恶或讲人情、看0-7-

  关系的;

  ⑵干部考察中有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

  4、领导干部个人直接点名考察干部的,或干预组织(人事)部门按《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工作需要进行考察的,给予领导干部批评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在干部考察中,下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负责地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如因隐瞒情况造成考察失真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干部任用责任

  干部任用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决定环节,党委(党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或推荐、提名,并对所决定任用的干部负责。

  (一)干部任用责任内容

  1、在提交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前,干部人选应当按《条例》规定进行酝酿和个别征求意见。

  2、干部任用人选必须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部(处)务会议研究后才能提交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必须在会上如实汇报干部任用人选考察的真实情况。

  4、党委(党组)在讨论干部任用时,要在领导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和认真讨论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干部任用人选逐一进行讨论,集体作出决定。

  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以应到会领导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6、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任用,应逐步做到由省、州(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地区所辖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任用由地委会议作出决定。

  (二)干部任用责任要求

  1、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拟任用的干部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部(处)务会研究后,才能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用或先确定任用再突击履行程序。

  2、在酝酿和个别征求意见过程中,必须坚持群众公认原则,确属多数群众拥护的干部,不准因个别领导或少数人有不同意见而不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对多数群众不赞成,即使个别领导坚持提拔任用的,也不准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

  0-9-

  3、不准以领导圈阅和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

  4、经过考察确有问题,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党委(党组)不准决定任用。

  5、党委(党组)没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准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对没有达到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干部,不准决定任用。

  6、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用会议的与会人员,不准泄露讨论干部任用的情况。

  7、在全省正式执行中组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第9条后,对地(州、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任用,不准违反由省、州(市)的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程序。在全会闭会期间,不准未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就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地区所辖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任用由地委会议作出决定。

  (三)干部任用责任追究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主要领导责任者党内警告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

  ⑴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用的;

  ⑵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

  ⑶党委(党组)成员没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或达不到应到会半数以上同意就决定干部任用的;

  ⑷经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确属群众公认,在酝酿和个别征求意见过程中,因个别领导和少数人不同意而不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的;

  ⑸多数群众不赞成,因个别领导坚持提拔任用而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

  ⑹将未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和部(处)务会研究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会讨论的。

  2、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时,对虽经过考察,但确有问题影响使用,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干部人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已如实汇报情况后,党委(党组)仍作出任用决定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

  3、泄露党委(党组)干部任用会议讨论情况的,给予泄露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4、党委(党组)领导成员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用,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

  5、在全省正式执行中组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0-11-

  任免事项守则》第9条后,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任用,在全委会期间,如果不经过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而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任用决定,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同时对相关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未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就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情节较重的,给予直接责任者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同时对相关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领导干部不准直接或间接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授意或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不准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更不准借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违反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领导干部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任用决定予以撤销。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接受考察对象、拟任人选宴请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六、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接受考察对象、拟任人选礼品和礼金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七、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职位,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八、非领导职务干部的选拔任用,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九、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十、凡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纪检机关共同核实,并交纪检机关按程序办理。

  十一、给予党纪处分的人员,同时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提出建议,转行政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十二、本规定由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0-13-

篇五:云南省廉洁自律相关规定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云发〔2010〕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云南省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揩,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选用于云南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投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中央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1-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为把云南建设成为绿色经济强省和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同时肩负着抓好经济社会发展、业务工作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双重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健全制度规定,明确相关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进一步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力和有效性。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状况和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2-

  问题,以及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制定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五)严格奖惩的原则。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六条

  各级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七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进行责任分解、监督检查、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督促整改、成果运用等工作。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常委会议(党组会议)和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3-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一)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政治责任,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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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持召开党委(党组)专题会议,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职责作务,推动工作落实;

  (四)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和各自职责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对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领导班子主要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二)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认真了解掌握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四)对分管范围的党员干部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定期分析通报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职责:

  (一)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党风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查机关关于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部署安排,结合实际,提出本地-5-

  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年度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

  (三)加强日常监督、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专项治理等工作,督促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完成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

  (四)协助党委(党组)做好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五)提出检查考核初步评定意见,提出检查考核成果运用建议;

  (六)查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职责:

  (一)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

  (二)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分工,全面完成牵头和协办工作任务。

  第四章

  责任分解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应当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职责及任务分工。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督促部门领导班子进行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根据党委(党组)、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方案。

  -6-

  第十八条

  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应当根据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细化责任、制定措施、协调配合、狠抓落实。

  第十九条

  责任分解和任务分工,以党委(党组)、政府文件或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党委(党组)和纪委。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开展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根据职责开展日常监督,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上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存在问题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省委巡视机构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巡视监督。

  -7-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深入开展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工作,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六章

  责任考核

  第二十七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八条

  检查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协助党委(党组)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检查考核工作由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检查考核人员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单位(部门)等抽调。

  第三十条

  检查考核与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检查考核工作采取自检自查、工作汇报、民主测评、查阅资料、走访座谈、问卷调查、实地检查、意见反馈、等次评定结果运用等方式和步骤。

  第三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对象为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重点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8-

  第三十三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是: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抓职责范围内党廉政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整体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工作,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遵守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政准则》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检查考核情况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后及时向被考核地区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反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工作落实。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三十五条

  党委会(党组会)听取检查考核情况报告,审定检查考核等次。

  第三十六条

  检查考核情况由党委(党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作用的重要依据。

  (一)对评定为优秀、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

  (三)对连续两年以上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四)对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9-

  第三十七条

  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领导班子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在次年第三季度向上级党委(党组)专题报告整改情况,同时抄报上级纪委、组织部。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评定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领导班子整改情况的督促检查,并于次年第四季度组织复查验收。

  第三十八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迁各灯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认真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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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制行为的。

  第四十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公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11-

  (二)认真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要按照“一案双查”的要求,既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又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承担直接领导责任,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政府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12-

  发现就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党委(党组)、政府予纠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州(市)、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贯彻执行制度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01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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