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体系改革方案中央(8篇)

时间:2023-08-15 11:48: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疾控体系改革方案中央

  

  疾控视野:疾控体系改革,势在必行!近三年来,仅国家疾控中心流失的中青年骨干计有百人之多,有些地方疾控机构人才流失可能更严重。大家都关心中国公共卫生向何处去。疾控系统内各界人士普遍盼望通过改革度过难关,但又对被改革成什么样缺乏信心.在中国医改的大潮中,公共卫生改革也随之进入了实质性阶段。虽然目前中央尚未出台公共卫生改革的指导性文件,2019年辽宁、山西两省先行作出了改革疾控系统的大动作,曾激起了千层浪。

  辽宁省改革保留省级CDC。省卫生监督被整合入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为省卫生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县处级。类似多机构整合,估计会推广到全国.这次疫情是对我国公共卫生领域治理体系和能力的一次大考。要针对这次疫情应对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和不足,健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处理急难险重任务能力会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要对公共卫生环境进行彻底排查整治,补齐公共卫生短板。要加强法治建设,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要系统梳理国家储备体系短板,提升储备效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

  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势在必行,彻底排查整治公共卫生环境,提高处理急难险重任务能力.如果

  从最近近几十年来公共卫生系统改革来看,中国公共卫生一直被改来改去,效果并不好。举例如下。

  1、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中国公共卫生的“公”字受到市场经济的严重冲击,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卫生防疫系统不再享受国家财政的全额拨款,不得不把主要精力转向集体甚至个人创收,普遍情况是业务活动靠良心、讲奉献,操作中尽量少花钱、创收则多多益善,集体和个人才能多收入。实质上那是将公有制的卫生防疫站改成“半公有、半集体”单位,抽掉了公共卫生的灵魂。同时,大量非专业人员挤进公共卫生队伍。上述混乱局面一直持续了20余年,直到2003年非典

  爆发才突然梦醒,但至今负面影响犹存。

  2、上世纪九十年代,好端端的卫生防疫系统被一分为二,分出了卫生监督系统。本来对公共卫生问题的调查和处理为一家单位,却变成了两家的任务。国家花钱、增加编制养活两家机构,工作效率却较过去低下。

  3、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安监部门对劳动卫生的管理权限加强,卫生部门的权限缩小,各省各行其是,直至2019年再回归卫生部门。如此改来改去,严重影响了劳动卫生和职业病防控系统的发展。

  4、近期国家取消了几乎所有疾控机构收费自留技术服务项目,虽然有利于还原公共卫生的本色,本来是好事。但是不该忽略了因此较大幅度降低疾控系统及人员原本就偏低的收入。而没有保证财政合理的补偿,使公共卫生人在家庭和社会都失去了尊严,队伍安能稳定?

  以上四个例子,一方面反映了过去某些改革决策者缺乏对公共卫生的起码认识,决策随意。另一方面,反映了疾控系统多次被轻易改革的原因,也在于本系统缺乏对公共卫生理论的系统研究,尽管在各专业领域都有优秀的专家,但没有人能画出一条不可逾越的公共卫生红线,并被社会认可。我们的专家几乎每次都被排除在决策层外,甚至已经习惯了被边沿化。类此现象在今后的公共卫生改革中,绝不要重演。

  1、“公共卫生”:公共卫生是以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为宗旨的公共事业。通过国家和社会共同努力,预防和控制疾病与伤残,改善与健康相关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提供预防保健与必要的医疗服务,培养公众健康素养,创建人人享有健康的社会。

  2、公共卫生的特点:“公有”、“公益”、“公平”、“公开”和“公信”的特点,以上“五公”构成了不可突破的公共卫生红线。

  3、“零级预防”:通过制定、实施科学的公共卫生政策和立法,限制健康危险因素赖以产生、发展的自然和社会因素,从而预防控制不良后果的发生。实施零级预防是政府的责任。

  4、“转化公共卫生”:即将流行病学调查和疾病监测中揭示的问题,形成公共卫生对策措施建议,应该是公共卫生机构的主要产出。

  1、改革各界人士不了解公共卫生和疾控系统现状的弊端。

  长期以来,公共卫生的宣传并不成功,甚至公共卫生院校教授的是预防医学,而不是公共卫生。在改革中往往把公共卫生改革与医改混为一谈。因此,政府部门、舆论界、临床医生和普通百姓不了解公共卫生就不足为怪了,这是过去改革失败的根源,必须列为改革的第一条。

  2、改革与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不适应的卫生行政职能定位。

  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确立的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明确“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国家撤卫生计生委(卫生部),成立

  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健康委的职能应在卫生部职能基础上,核心工作应将原卫生部对医疗、疾控的管理转化为推动、指导、评估各相关部门践行“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预防为主”,以健康为中心,争取政策保障疾控体系健康发展。

  3、改革疾控系统职责不明的状态。

  明确疾控系统为公益一类的职责定位,国家提供足够的经费保障,保证五级疾控系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提高公共卫生人员的待遇,督促地方政府落实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就以中央编办发〔2014〕2号文印发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以及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又以卫疾控发〔2015〕88号文,印发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并根据“健康中国2030”的战略目标,分解任务,疾控系统应该更好地融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和评估中,打开天花板,根据任务定责定编。

  4、改革不符合现代发展的公共卫生机构构成、职能定位。

  与时俱进,调整公共卫生机构。进一步强化国家疾控中心的疾病控制、卫生应急等与“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相适应的职能,强化开展技术应用、公共卫生理论研究和政策研发能力,强化教育培训指导能力建设。要名副其实成为疾控系统的国家队,关注国家和国际的公共卫生大局,为国家提供战略发展建议。要切实关心基层疾控中心的困难和需求,在公共卫生和疾控系统的改革中起到牵头作用,而不应该过分强调基础研究和实验室技术工作,更不应该以拼影响因子作为主要政绩。随着社会的发展,可以因地制宜,将交通发达的地(市)、县(区)两级的微生物和理化检测实验室检合并到地市级,以提高人员的检测水平和设备的使用效率,同时加强县(区)疾控中心的现场流行病学、公共卫生监测、计划免疫、慢性病管理、培养公民健康素养的工作。

  5、改革医疗系统不重视公共卫生的现状。

  医疗系统本身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有公共卫生职能。但医疗系统的公共卫生职能与疾控系统的职能定位是相互不可替代的。现实是医疗机构普遍不重视履行公共卫生职能,在医改中应更好地体

  现公共卫生的观念,落实预防为主的对策和措施,提高卫生经费的使用效率。专业的疾控机构要指导医院做好传染病报告、食品安全监测,协助医院管控医院感染和制止抗生素滥用。

  6、改革与实践脱节的公共卫生教育。

  将实质上的预防医学教育改革为公共卫生教育,培养公共卫生护士,建立公共卫生医师和公共卫生护士团队工作的新体制。加强以现场流行病学、卫生检验为核心的在职教育培训。培养一支可以走出国门的公共卫生精锐队伍。

  7、改革公共卫生专家队伍疲弱的局面。

  加强专家队伍建设,鼓励专家对公共卫生问题发声,提高公共卫生对民众的公信力。同时,学习国外先进的公共卫生理念,使专业机构和专家委员会对技术标准有职、有权、有责。改掉技术细节需要行政审批的繁琐程序。按国际先进水平扩大计划免疫。

  8、改革公共卫生体系职称晋升标准。

  崇尚调查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鼓励公共卫生对策研究,奖励在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突出成绩集体和个人。

  四、几点建议

  1、公共卫生改革与的医改关系:公共卫生与医学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公共卫生改革涉及更多的政府部门和社会群体。虽然医改中离不开公共卫生,公共卫生改革中也少不了医学,但两者改革的主要内容大相径庭。公共卫生改革不可能被医改覆盖,宜单独策划。避免医改中公共卫生被边缘化的现状。

  2、医改和公共卫生改革的专家库都少不得医学和公共卫生专家:我们乐见很多社会学专家对医改感兴趣,不惜鼎力参与,例如不少名牌综合大学设立了医改专业。我们钦佩他们的学识,感谢他们的贡献,但必须將医学和公共卫生专家同时作为核心智囊成员才合理,因为我们是事业的主人公,最熟悉专业,最了解情况,最接地气。

  3、过程正确的必要性:论证要充分,每项改革方案都要有利弊分析以及应对策略,多听取基层同志的意见,特别是反对的意见,改革内容要先公示,谋定而后动。

  4、设立事后评估机制,可否建立决策者终生负责制?多年后可对有功决策者颁奖。

  5、评价公共卫生改革的效果

  长期效果:看民众健康是否受益,事业是否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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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疾控体系改革方案中央

  

  省疾控中心(CDC)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一、目标

  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积极探索“先行先试”着力

  破解公共卫生机构普遍存在的体制机制不活、职工积极性不高、专业技术人才流失严重、职能发挥不足等问题,多措并举加强省疾控中心的基础设施和学科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符合疾控中心发展规律的保障和内部运行机制,健全管理和激励制度,全面提升疾病预防控制服务能力、公共卫生安全保

  障能力、公共卫生科学研究能力、信息利用与公共卫生决策能力,推动从“以治病为中心”到“以健康为中心”的职能转变,最大限度释放公共卫生机构创新创业创造动能,营造有利于

  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公共卫生环境,为我省坚持高质量发展

  落实赶超提供有力的健康保障。

  二、总体要求

  (-)坚持公益,强化基本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涉及到群体健康的管理,传染病的防控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是保平安、保稳定、促发展的专业技术机构,是卫生行业的特种队伍。坚持省疾控中心公益一类的单位属性,省疾病预

  防控制事业必备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2-

  要由省级政府预算足额安排。所需人

  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根据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由省级政府预算足额安排。

  (二)放活机制,激活内生动力。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充分发挥疾控机构在大健康中疾病预防控制作用。在确保履行中心主要职责的前提下,利用省疾控中心人才优势、学科优势、装备优势,拓展技术对外服务范围,拓展科学研究,坚持“科卫协同”创

  新,以保持和提升省疾控中心的技术能力。放活机制,进一

  步改革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做到机制灵活、分配合理、多劳

  多得、优绩优酬,生成内生动力。

  (三)

  加强联动,统筹协同推进。省卫健委、省委编办、财政厅、人社厅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和联

  动互动,发挥部门合力,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做好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监管,共同推进省疾控中心综合改革试点。省疾控中心的综合改革试点取得经验后,推动全省各级疾控中心的综合改革。

  三、综合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调整和理顺内设机构职能,明确职责,管理运行扁平化,打破沿袭的处、科两级中层管理模式,实行中心领导一处(所)两级管理机制,各处(所)隶属的科-3-

  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对现有的科级干部择优选拔到副处所长岗位,科室作为各处所内部的执行单位,减少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能。建立和完善中心管理制度,不断优化流程,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简化办事程序。

  (二)

  拓展技术服务范围

  省疾控中心应充分发挥现有的人才技术、学科优势和装备优势,拓宽视野,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增强学科建设和科研能力,提升专业服务层次和水平。鼓励和支持省疾控中心在完成本职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拓展与主业有关的技术服务或承担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等横向项目。省疾控中心在充分履行公益职责、高质量完成各项疾控任务后,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收入可按省人社厅、财政厅核定的一

  定比例用于贡献人员为主的绩效工资发放。具体发放管理办

  法由省疾控中心科学制订。横向项目的人员经费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项目合同没有约定人员经费的,由单位自主决定。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和专利奖励、政府及社会组织科技进步奖励等所获得的经费中,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奖

  励等支出,专项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量,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量基数。-4-

  (三)

  提升科研和教学水平

  一是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加强省疾控中心预防医学研究工作,由省疾控中心按照《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申报“福建省预防医学研究院”建设项目,纳入福建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范畴,打造预防医学应用研究平台和疾病预防控制教学培训基地。二是加强卫教协作。进一步加强与医学院校在实践教学方面的合作,并不断拓展合作领域。继续加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做好教师配备及实践过程管理,不断提升教学水平。在此基础上,充分利用医学院校在教学资源、学科专业等方面优势,加强科学研究、技术服务、项

  目开发等方面合作。三是激活科研潜力。建立“优化科研促工

  作,利用工作推科研”的良性循环机制。按《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弁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和《福建省促进科学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四是加强人才培养。进一步加大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力度,参照福建省医疗机构“创双高”建设的做法,实行培养和引进人

  才并举的措施,每年从中心选派学科带头人和专业骨干人才到国内外进修学习,每年从国内一流医学院校和疾控机构引进学科带头人。

  (四)开展岗位聘任制度改革

  针对省疾控中心为我省首批企事业人才高地建设单位,高层次人才密集的现状,调整优化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高中、初级岗位结构比例由3.5:4.0:2.5调整为3.8:3.7:2.5。按-5-

  照中心职能任务,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固定用人为合同用人。

  根据省疾控中心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实际情况,设立

  一定数量关键岗位,实行特岗特薪。建立完善岗位聘任制度,建立符合中心特点的人才评聘制度,优化内部岗位聘任制度,开展聘期考核,体现岗位聘任能上能下原则,充分调动专业

  技术人才积极性。优化岗位设置,按需设岗,优化结构,向重点人才、重点学科倾斜。统筹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和职

  称职数情况,建立职数动态管理工作的机制,实现职数使用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探索岗位聘任与管理的长效机制。(五)

  落实和完善绩效工资政策

  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水平,允

  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综合考虑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人员结

  构、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适当提高省疾控中心绩效工资总量。

  省疾控中心在完成年度计划外的重大或临时性专项工作任务并经考核确认后,按有关文件规定增加相应绩效工资总量。

  (六)

  健全内部绩效管理激励机制

  省疾控中心要按照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以公益为导向,以实绩为核心,健全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办法,根据专业技术、管理、-6-

  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省疾控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按规定程序报

  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内部分配应强化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

  才、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业绩突出人员倾斜,切实发挥

  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四、组织实施

  (—)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省疾控中心综合改革作为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和增进人民健康福祉的有力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形成合力,建立试错、容错和纠错机制,强化全局和责任意识,勇于改革,积极作为,抓好落实,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

  明确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联动互动,及时出台配套文件,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保证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以省疾控中心改革为抓手促进全省疾控机构体制创新。省卫健委

  要加强对省疾控中心工作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监管。省人社厅、财政厅要完善省疾控中心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和水平确定机制,调整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省财政厅要按规定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统筹安排省疾控中心绩效工资经费。省委编办适时做好省疾控中心内设机构及-7-

  职责调整等工作。省科技

  厅对省疾控中心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三)

  加强绩效考核和监督

  省疾控中心要优先保证工作人员履行本职工作、公益服务等职能,工作人员承担对外技术服务和科研不得影响其履

  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省人社厅、财政厅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将内部绩效管理激励落到实处,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单位健康发展。省卫健委要加强监督管理,为省疾控中心提供政策咨询与指导,推进省疾控中心综合改革的顺利进行。本改革试点方案试行过程中,省卫健委会同省人社厅、财政厅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并适时进行评估,断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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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疾控体系改革方案中央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方案

  抖音

  1、整合资源强体系。优化机构职能,进一步提升传染病防治、应急处置与新冠肺炎疫情管理、卫生检验检测等协同作战能力。强化县级资源配置,依托县疾控中心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包括卫生应急信息管理中心、人才队伍培训演练基地、应急物资仓储调度中心、应急处置洗消中心、卫生应急科研带教基地、公共卫生检验中心,进一步完善疾控机构专业设备、业务和应急车辆、特种专业技术车辆配置,夯实卫生应急示范县基础。

  2、加快推进县疾控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增强服务业务指导能力,具备疾病常规监测、重点疾病检验、早期识别和基本公共卫生检测服务能力。整合疾控检验检测力量,全面担负起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健康危险因素检测、评估与干预,食品、农产品、工业产品、水质、公共场所卫生等检验检测职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配置,规范家庭医生团队公卫医生的配备要求。

  3、夯实基层强保障。根据中央部署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保障工作要求,明确县级疾控机构职责任务,优化完善机构设置,落实相关人员编制保障标准,夯实基层人员力量。将疾控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公共卫生教育经费投入纳入应急体系建设,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力度,改善基层工作人员的社会经济待遇,发展和稳定基层人才队伍,以满足全县人民群众对预防保健工作的要求和需求。

  4、拓展服务增活力。积极支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高质量完成本职任务的同时,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委托开展的公共卫生技术项目服务,有偿提供实验室检验检测等公共卫生社会化服务,这些服务涉及微生物类、理化类、物理因素类、结核病防控类、临床检测类和放射类等,涵盖食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传染病监测等。实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平战结合”,满足社会对公共卫生服务的需求,保证疾控机构自身专业能力的维持和提升,进一步增强社会影响和内在活力。

篇四:疾控体系改革方案中央

  

  疾控改????程碑,国家疾控局“三定”?案发布记者|黄华编辑|谢欣12?16?,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消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疾控局)“三定?案”发布,围绕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三??。同时,国家疾控局依然归属国家卫健委负责管理,?原先设?的国家卫?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原疾控局)则被撤销。新国家疾控局“三定?案”主要包含下述内容。第?,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是国家卫?健康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第?,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标准,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络和?作体系建设。领导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相关?作,建?上下联动的分?协作机制。制定并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民健康公共卫?问题的?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作,组织制定检疫、监测传染病?录,提出法定传染病病种调整建议。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作,指导建?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作,组织开展流?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篇五:疾控体系改革方案中央

  

  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1.05?

  【文

  号】卫生部令第40号

  【施行日期】2005.01.05?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0号)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吴仪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点是:加强国家、省、设区的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

  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第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遵循“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城乡兼顾、健全体系”的原则,坚持基础设施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体系,保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落实。

  第四条

  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与指导,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发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作用,提高辖区疾病预防控制的综合能力。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职能范围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承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

  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组织接受所在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具体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任务。

  第八条

  国家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鼓励、支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有关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四级。

  第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专业特点与功能定位,以及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实际,明确职责和任务,合理设置内设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健全机制,规范管理,认真履行自身的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能是: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

  第十二条

  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㈠实施全国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开展质量检查和效果评估;组织实施全国性重大疾病监测、预测、调查、处理,研究全国重大疾病与公共卫生问题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策略;

  ㈡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机制,指导和参与地方传染病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参加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工作;

  ㈢开展免疫规划策略研究和实施效果评价,对预防性生物制品应用提供技术指导;

  ㈣建立质量控制体系,促进全国公共卫生检验工作规范化;负责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网络技术管理和菌毒种保存管理;

  ㈤建立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网络平台,管理全国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健康危害因素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㈥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公共卫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体系,研究和推广安全性评价新技术、新方法;

  ㈦组织实施国家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项目;

  ㈧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㈨负责疾病预防控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规范性指

  导;

  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技术;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㈠完成国家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本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对重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监测与预测预警;实施辖区免疫规划方案与计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使用管理;开展疫苗使用效果评价,参与重大免疫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处置;

  ㈡组建应急处理队伍,指导和开展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处置;

  ㈢开展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及毒物与污染物的检验鉴定和毒理学检验,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实验室质量控制;

  ㈣建设省级网络信息平台,管理全省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网络;

  ㈤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和干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及技术仲裁工作,承担辖区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㈦指导全省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㈧开展对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考核;规范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㈨参与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应用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参与拟订国家公共卫生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㈠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大疾病预防控制的指令性任务,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组织开展本地疾病暴发调查处理和报告;负责辖区内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组织、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㈡调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措施;

  ㈢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验检测和常见毒物、污染物的检验鉴定;

  ㈣开展疾病监测和食品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和环境卫生等领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辖区疫情及相关公共卫生信息;

  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㈥组织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㈦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职责为:

  ㈠完成上级下达的疾病预防控制任务,负责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具体工作的管理和落实;负责辖区内疫苗使用管理,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㈡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㈢开展病原微生物常规检验和常见污染物的检验;

  ㈣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与卫生监督执法相关的检验检测任务;

  ㈤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开展卫生防病工作,负责考核和评价,对从事疾病预防控制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㈥负责疫情和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指导乡、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

  ㈦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第三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自查、抽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定期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实验室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志,专用标志由卫生部制定。

  第十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配置,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执行。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人员聘用制,逐步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要以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宗旨,热爱疾病预防控制事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配备能够熟练掌握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信息管理、消毒和控制病媒生物危害、实验室检验等相关技能的人员,在疫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能有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加强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具备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人员数量的比例在规定编制内为:国家级和省级20~30%、设区的市级30~40%、县级40~50%。

  第二十二条

  加强队伍建设,调整优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主要领导应由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训机制。加强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保证业务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培训。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和《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的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

  第二十六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重大灾害防疫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七条

  在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完善公共卫生财政经费保障体系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

  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城乡基层预防保健网络的建设,合理安排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经费和建设资金,保证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可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并按其服务数量与质量,予以合理经费补助;也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或者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按照服务的数量与质量购买,所需经费列入卫生经费预算。

  第三十条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的管理指导下,承担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以下工作:

  ㈠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㈡传染病疫情、疾病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㈢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㈣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㈤承担乡村(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

  ㈥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的预防保健组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核定预防保健人员。业务、机构建设与发展等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任务与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充分发挥村级卫生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作用,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任务,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报酬,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卫生院等机构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结果给予补助。

  第三十四条

  提高基层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素质,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基层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相关学历教育。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地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逐步分流。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和考核,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传染病隔离治疗、院内感染控制等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任务所需经费,由交办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工作任务数量和考核结果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建设管理可依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疾控体系改革方案中央篇七:疾控体系改革方案中央

  

  新冠肺炎疫情下,对我国疾控中心改革的建议

  作者:王

  琳

  来源:《大经贸》2020年第4期

  王

  琳

  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省武汉市43000【摘

  要】2019年底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使我国疾控中心遭遇了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疾控中心职能定位模糊,管理结构无理。因此,有必要在加大对我国疾病控制体系的财政投入,强化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预控疾病”方面的职能,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权威、授予其相应的行政权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以完善中央和地方的疾病防控制度。

  【关键词】

  新冠肺炎疫情

  疾控中心

  行政权力

  改革

  一、新冠肺炎疫情下,国家疾控中心遭遇信任危机

  新冠肺炎最早明确于12月31日,随即专家组赶往武汉,然而直至包括钟南山院士在内的第三批专家组赶往武汉之前,武汉市卫健委及政府都未通报新增病例,并且前两批赶往武汉的专家组成员先后得出了新冠肺炎“不会人传人”和“疫情可防可控”的错误结论。而后,一篇在国际医学权威期刊《新英格兰杂志》发表的新冠病毒肺炎回顾性研究的论文指出在2019年12月中旬,新冠病毒肺炎感染者已经出现了人传人的迹象,而国家疾控中心主任高福正是该论文的作者之一。针对国家疾控中心为何有时间发论文,为何不提早预警,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愤怒了,把这篇论文当做对国家疾控中心失职的证据。一时间国家疾控中心成为了公众口诛笔伐的对象。在这之后,国家疾控中心的官员出面对此做了一些澄清,但收效甚微。

  国家疾控中心所受指摘,不仅在于国家疾控中心掌握了疫情信息却没有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以及对外公布,也在于2003年非典之后,在总结疫情经验的基础之上,国家疾控中心斥巨资,耗费数年建立的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在疫情的初期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武汉的医疗机构在早期发现不明病例时,摒弃了直报系统,仍然采用口头、邮件的方式向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卫健委)系统上报。由此暴露出,在面对突发传染病历时,一线医疗机构既无意识,也无技术和动力使用直报系统,卫健委也就丧失了在疫情初期预警的机会。

  二、职能定位模糊,管理结构不合理

  (一)职能定位模糊

  中国疾控中心成立的初衷,是效仿美国疾控中心,组建一个自上而下垂直领导的疾病预防和控制机构,致力于公共卫生紧急处置。但位于塔尖的国家疾控中心更像是一个研究中心,优势在于科研而不是疫情防控,直报系统也成为了其舍本逐末的工具。靠着直报系统搜集到的各类数量惊人的传染病例数据,我国各级疾控中心每年发表的科研论文数量,不低于同级三甲等医院的水平。而它的标杆美国疾控中心CentersforDiseaseControlandPrevention(以下简称美国CDC),恰恰是疫情防控工作中最为强势的“吹哨者”,全国重大疾病的应急处置中心,而不是一个以科研为主的研究中心。

  在中国的政府机构中,国家卫健委具有官方“吹哨者”的地位,这在《传染病防治法》中有明文规定,卫健委则依赖于国家疾控中心来完成这项工作,而后者是一个以科研为主导的机构,对传染病的爆发不够警觉。但是,在此次疫情的应对过程中,可以发现卫健委和疾控中心的有关负责人都发布了有关疫情的信息。从行政主体的角度上来看,这种公布主体不特殊的情况

篇八:疾控体系改革方案中央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方案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改革方案:。

  1.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和职能,健全预防治理机制;。

  2.加强基础科研,不断更新手段,促进疾病预防控制的科学化;。

  3.加强信息采集,对疾病的高发状况和转归状况进行实时统计监测;。

  4.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高机构管理水平,推动各项预防控制活动;。

  5.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6.实施社区居民健康教育,强化社会意识,提高居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7.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逐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的社会保障;。

  8.加强疾病调查和外科手术等高终端预防性医疗服务,全面提高预防控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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