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管理规定6篇

时间:2023-08-19 0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管理规定

  

  避孕药具统计计划与调拨制度

  (一)避孕药具计划必须按照“避孕节育为主,因人制宜,综合措施,国家计划指导,保证供应,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等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进行编制。

  (二)编制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编制避孕药具需求计划和分配计划。

  (三)编制计划要全面掌握各种信息资料。如药具使用人数、经费指标、生产动态、品种、规格、型号、价格的变化、群众使用习惯等等。全面分析,做到计划编报合理。

  (四)计划编制要做到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无涂改,并附有文字说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五)按规定程序上报计划。计划编制好后,要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待上级审批后下发执行。

  (六)凡破损、潮解、变质、失效等不合格药具不得向下和向外调拨。

  (七)调拨手续必须完备,一律凭调拨单调拨,会计、保管、收货单位各一联。

  (八)按程序上报计划以及各类统计报表。计划统计人员做好计划和报表后,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阅并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

  避孕药具宣传培训制度

  (一)积极宣传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宣传避孕药具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避孕药具的避孕原理、使用方法、以及副反应处理等科学知识。

  (二)负责制作各种避孕药具知识宣传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幻灯、电影、报刊、杂志、板报、微信公众平台等大众传媒,进行生动形象的避孕药具知识宣传教育。

  (三)定期组织同级和下级药具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级药具队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形成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不断的提高药具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每年至少上报药具工作信息八条,及时反映工作动态。

  避孕药具检查评比制度

  (一)各级避孕药具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基层避孕药具管理工作。

  (二)定期对药具规范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对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后进单位给予适当经济或行政处罚,并提出改进措施。

  (三)药具规范管理做到年初工作有安排,半年工作有分析,年终工作有总结。

  (四)认真总结推广避孕药具管理的先进经验。

  避孕药具失败回访制度

  (一)监督指导乡级药管员、村宣传员对避孕失败造成怀孕的育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回访,分析失败原因后填写《使用药具失败人员回访表》,该表一式三份,县、乡、村三级分别存档。

  (二)县级每年应对使用药具失败原因进行汇总,填写《避孕药具失败原因汇总表》做出分析,提出对策,并形成书面意见,不断提高药具使用有效率。

  (三)真实统计上报药具失败人数,一经核实瞒报、漏报现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避孕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一)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具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必须严格监测本单位调入、调出、库存药具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进行详细记录、调查,按附表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

  (三)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应随时收集本单位调入、调出、库存的药具发生的不良反应情况,每季度向所在县(区)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上报,由县(区)及时向市药具管理站集中报告。

  (四)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部门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反应病例以及在外地使用药具发生不良反应后,来本地就诊的病例,应先经医护人员就诊和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县(区)、市药具管理部门报告。

  (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必须由县(区)、市计生药具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主要负责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反馈等工作。负责人必须恪守职责,及时、准确地收集上报有关信息,对玩忽职守者要追究责任。

  药具发放管理制度

  (一)各级医疗机构、县乡村级药具发放登记管理必须坚持专人管理,有计划发放,坚持保证供应、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精心指导的原则,提高避孕效果和社会效益的方针。

  (二)乡级按规定按时领取避孕药具,保证库存合理,妥善保管避孕药具并及时发放到村级单位,并由村宣传员每月定时、定量领取和发放到育龄夫妇手中。

  (三)每个发放点发放员必须认真及时地维护避孕药具专柜,做到分类存放,挂牌管理,整齐清洁,无杂物。

  (四)每个发放点发放员必须认真做好避孕药具的发放和登记,如实填写台帐和报表,要做到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药具报表台帐管理制度

  (一)避孕药具报表和台帐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做到报表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报表、台帐要数字准确,无涂改,无遗漏、保证做到帐帐相符、帐票相符、帐表相符、帐物相符。

  (三)药具统计报表和台帐必须按照《统计法》、《财会法》即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编报和记账。

  (四)报表编制完后,应有单位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加盖公章方可上报。

  (五)各类台帐做到日清月结,每月认真做好定期核对工作。

  (六)次年3月份以前必须做好归档录入工作。

  村级药具员发放管理制度

  (一)每月准时到卫生院领取避孕药具,保证有适当的库存周转量。

  (二)村(社区)要有药具箱和摆放合理。建立健全领取避孕药具登记册,育龄妇女使用药具随访花名册,建立健全领取免费避孕药具实物明细帐。

  (三)执行上级有关药具管理规定,负责做好村(居)委会的药具发放和宣传指导使用等管理工作。

  (四)准确填写避孕药具使用效果记录,及时准确上报使用药具人数。

  (五)有固定宣传栏、药具挂图、药具宣传品。负责发放避孕药具宣传资料,讲解避孕知识,指导育龄群众使用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

篇二: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

  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

  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

  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

  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

  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

  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篇三: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管理规定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

  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深化计划生育药具工作改革的意见》(国人口发[2005]19号)和《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管理工作改革实施方案》(人口厅发[2005]86号)精神,根据《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制定《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级人口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认真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的需求为宗旨,规范计划生育药具免费供应的计划、统计、仓储、调拨、物资核算和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形成标准统一、程序规范、运转科学、供应快捷、满足需求、减少浪费、廉洁高效的运行机制,提高药具免费供应工作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二、适用范围

  1。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计划生育药具的订购计划编制、调整、汇总及统计。

  2。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的仓储标准和管理规范。全国计划生育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的合同调拨、免费调拨计划编制及执行程序。

  3.主要包括国家、省、地、县四级计划生育药具业务信息系统的技术管理。

  三、基本要求

  1。严格执行年度药具免费供应计划和各项药具业务管理规范。

  2.各地要制定配套的药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3。如有超出本规范的事项和问题,须书面报告和请示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

  4。本管理规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第一章

  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二章

  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管理规范

  第三章

  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附

  件:各类单据表样

  (1)订购计划表;

  (2)统计报表;

  (3)出入库单、盘存单,计划调拨单。(参照《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购调存业务信息系统操作说明》中所列表样)

  第一章

  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一条

  计划编制原则

  (一)合同药具计划: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自下而上、满足需求。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调剂供应、推广应用、择优编制、符合实际。

  第二条

  需求计划编制依据

  (一)合同药具计划

  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品种与价格。

  2.年度采购经费。

  3.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4。上年订购量、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需求预测量。

  5。年。人份标准使用量、库存标准周转量(见本章附件1。2)。

  6。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目录》范围之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产品。

  2。年度采购经费。

  3。资质审查和审批结果。

  4。上年订购量和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预测需求量.

  5。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第三条

  订购计划编制程序

  (一)合同药具计划

  1.每年第3—4季度,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下达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通知。地方以乡级为起报点,编制本省(区、市)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报药具中心进行审核和汇总.

  2.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经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后,报上级药具管理机构。

  3.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药具政府采购评审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地方需求计划,编制年度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后,下达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

  4.药具中心组织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货会,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5.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复的年度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和本区域各地(市)上报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编制本地年度分配计划,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药具中心编制国家库存新型药具需求计划。

  2.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

  第四条

  业务统计报表

  (一)报表要求

  1.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审核和汇总各级、各类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报送及时,撰写报表分析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变更内容及表格样式.严格遵守统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统计档案.

  2.《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为年报。

  (1)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药具中心的报表:《全省(区、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省(区、市)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1—1)、《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2);

  (2)地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2)、《地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1)、《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2);

  (3)县级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报送地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3);

  (4)县级以下的药具报表,由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3。合同药具统计报表用网络和纸介质报表报送,国家库存新型药具统计报表报送纸介质报表。

  (二)报送程序

  1。每年2月15日之前,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组织本区域各级药具机构填报、汇总上一年度的各类统计报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报药具中心.

  2。每年2月底之前,药具中心对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和通报,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

  3。每年3月底前,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将各类统计报表整理、立卷、归档.

  附件:1。各级药具库存周转量标准:

  省(区、市)级0-4月;

  地(市)级3—6月;

  县(区)级1—4月;

  乡(镇)级1—2月;

  村(居)级:0-1月.

  (注: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增加库存周转量标)

  2。药具年?人份标准使用量:

  短效药:22片*13板/人?年

  速效药:15片*2板/人?年

  外用药:120-150粒(张)*/人?年

  避孕套:120-150只/人?年

  (注:流动人口密集的地区,避孕套可按实际需求订购)

  第二章

  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

  管理规范

  第一条

  调拨仓储原则

  (一)严格计划、满足需求、加快调拨、及时供给.

  (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加强监督、避免浪费.

  (三)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

  第二条

  调拨仓储要求

  (一)合同药具调拨主要依据各地年度药具订购计划和签定合同时与供货单位约定的条款。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按季度收集和汇总全省(区、市)合同药具调拨和执行情况,药具中心将不定期抽查。

  (二)国家库存和省(区、市)本级库存药具作为储备,主要用于救灾、调剂、补充计划不足等免费调拨。国家库存新型药具主要作为高新药具产品宣传推广应用的免费调拨。省(区、市)本级库存药具自行安排免调周期,国家库存和新型药具免调周期为1-2月、零星免调随时进行.

  (三)各级药具库房的面积必须满足药具库存最大周转量的需要,逐步达到标准(见本章附件)。库房(室)要配备恒温、除湿、测量温湿度、防火、防爆、通讯工具、运输工具等基本设备,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要逐步实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

  (四)在库药具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建立药具库存明细帐、库存卡,出入库药具要求质量完好、数量准确、手续齐全。计划员、库管员、财务人员要进行定期盘点,账卡物相符,并对盘盈、盘亏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条

  调拨仓储程序

  (一)出入库程序

  1。各级库管员接到到货通知后,凭供货单位出库单,核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完成验收和入库,计划员和库管员应及时登记入帐。验收不合格的药具,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通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2。各级库管员和计划员根据出库单,按照“先进先出、近失效期先出"的批号管理原则,准确配货、保质保量、及时发运,并做好记录。

  (二)调拨程序

  1.合同药具

  (1)各单位在签定合同时与供货单位商定生产、发货时间和地点,并做好备注,或者按照电话预约发货;

  (2)各单位需货时提前1—2月通知供货单位组织生产或供货,供货单位发货时应提前通知省(区、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收货单位;

  (3)由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调运的合同内避孕药,按照需求方的要求,直接调运到省(区、市)或地(市)或县(区);

  (4)地(市)或县(区)收货单位及时将回执(或入库单)寄往省级药具管理机构,作为付款依据。

  2。国家、省级库存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

  (1)省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国家库存及新型药具免调申请报告(报告单样见附件),省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药具中心;省级以下的单位需要库存药具免调时,先提出药具免调申请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省级汇总;

  (2)药具中心或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可根据需求,直接拟定药具免调分配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执行;

  (3)药具中心或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审核下级的药具免调申请,参考本级库存药具可供调拨数量和当年免费调拨执行情况,审批免调药具计划后进行调拨,年终汇总后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备案;

  (4)药具中心或省级药具管理机构逐级下达免调计划,免费调拨计划汇总表一式二份,本单位的计划(或业务)部、财务部各一份。免调计划分割表应随免调通知或函,分别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药具供应站及生产企业;

  (5)各相关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接到免调计划通知后,再组织药具的生产和入库,不得擅自组织药具的生产和入库。其中,相关避孕药品由药具供应站组织检验、储存和调运,直调药具由生产企业组织检验、储存和调运;

  (6)免调执行完毕,由相关直调企业、药具供应站及时收集收货回执,并寄送药具中心或省(区、市)级药具管理机构,作为付款和核实免调执行情况的依据。

  3.全军、武警、西藏的药具合同调拨

  药具中心严格按照全军、武警、西藏的药具订购计划、发货要求和调拨管理原则,协调相关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及时组织生产、发货、入库、验收、储存和调运.

  附件:

  各级药具库房面积的参考标准:

  省(区、市)级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300—500平方米;

  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200—400平方米(500万人口以上为400平方米,500万人口以下为200平方米);

  县(市、区)级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100-15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上为15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下为100平方米);

  乡(镇、街道)级药具专用室面积为10—20平方米(或2个药具柜);

  村(社区居委会)设1个药具专用柜(箱)。

  (注:特殊地区可根据当地总人口数和自身条件设定标准.)

  第三章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系统技术

  管理规范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建立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严格信息数据保密纪律,确保系统管理的安全性。

  (二)建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标准,提高系统管理的科学性。

  (三)建立技术系统监管体系,强化系统技术保障力度,确保业务运行畅通快捷.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建立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权利、责任、任务。各药具管理机构需配备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作为信息系统的主要使用人员,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系统管理主要责任人。

  (二)信息系统使用人员:

  1.系统监管员,即药具发展中心和省(市)级药具部门的领导,审批本级及下级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的运行权限,监管本地的药具管理业务,保证系统的运行环境。

  2.系统管理员,即经系统监管员授权的药具发展中心与省(地)级药具管理机构有关人员,负责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为维护系统数据和业务数据、保障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

  3。系统操作员,即各药具管理机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药具发展中心系统操作员负责监管全国各管理站业务运行情况;省、地、县级系统操作员负责监管、维护本站业务数据运行和具体业务操作.

  第三条

  系统管理制度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

  (二)操作人员设立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

  (三)各岗位操作权限要严格按岗位职责设置,应定期核查操作员的权限。

  第四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系统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保障机制,以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预防计算机犯罪。

  (二)广泛开展计算机系统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计算机系统安全检查,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

  (三)建立系统病毒防范制度

  1。各药具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报告。

  2。新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3。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4。

  禁止运行未经单位审核批准的软件

  5.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第五条

  网络管理制度

  (一)药具管理机构上互联网必须使用当地电信或网通部门的ADSL接入方式。

  (二)登录信息系统的计算机必须采用与药具管理虚拟专网兼容的VPN硬件或软件产品。

  (三)局域网要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保证与药具管理虚拟专网兼容.

  第六条

  设备管理制度

  (一)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信息网络软硬件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二)不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定期进行专业设备维护。

  (三)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拆、修设备

篇四: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站药具库房管理与发放制度

  1、避孕药具要专人管理和发放,建立避孕药具分类帐、分户账和明细账。每年拟定下年避孕药具进货计划,由站长核定签字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签字后,报上级药具管理部门。管理经费由财务人员专账管理,经费开支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2、药具要做到摆放整齐,标签明显,通风防潮。药具出库坚持“先进先出”和“先检查,后发放”的原则,即检查药具的质量、使用有效期,保证发放质量合格的药具;每季盘存做到帐目相符,进货、发放在账目上反映。

  3、每次发药时要对前次使用药具的效果进行随访,统一使用避孕药具发放登记册,登记准确及时。

  4、如发现药具过期,药品出现变色、斑点、粘连、裂片、潮解、破损,注射针剂发黄、浑浊等现象,严禁向下发放,及时送县级药具管理部门报损,不得私自销毁。

  5、经常深入基层,检查并指导所发放的药具使用情况,做好效果监测和统计工作;定期培训基层药具人员做好药具可能出现不良反应的咨询工作。

  6、如服务对象服用避孕药后出现类早孕反应、闭经、白带增多、乳房胀痛、阴道出血等不良反应,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应及早发现、及早报告。

  7、使用药具一经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机构或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处理。并详细记录病情,对急症病例进行

  紧急处理后直接报告上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ADR)。

篇五: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管理规定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一、药具发放必须专人管理,计划发放,批号跟踪,保证供应,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精心指导,提高避孕效果。

  二、药具出入库时,保管员坚持核对品种、规格、批号、有效期、数量、包装是否相符。药具出库按照

  “先批号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办理出库。

  三、对入库、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出库的计划生育药具进行外观质量检查。

  四、定期清仓查库,做到账、卡、物相符,凡是破损、潮湿、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药具报废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处理。

  第五条

  实行计划免费发放服务。以现居住地为主,以女方为主,依据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自上而下逐级调拨发放,市级药具站每季度向县级药具站发放1次;县级药具站每月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发放1次;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向村(居)委会发放1次;村(居)委会每月定人、定时、定量向药具使用对象(包括流动人口)进行发放服务。

  第六条

  定期进行随访服务。村(居)委会应对药具使用对象每月随访1次,及时登记随访记录,乡镇药管员每季度对部分使用者进行抽查。

  第七条

  提高药具随访服务质量:了解药具使用对象的需求,掌握药具使用对象上次使用药具避孕后的效果、适应性,核对剩余药具数量及质量;向药具使用对象宣传国家及本省的计划生育政策、国家免费发放药具政策;向药具使用对象讲解避孕药具的品名、性能、保管方法、使用方法、可能会出现的副反应及基本处理方法,依据个人的差异指导药具使用对象选择最适合的避孕药具。

篇六: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管理规定

  

  江苏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五篇

  第一篇:江苏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江苏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坚持“国家指导、保障供应、满足需要、方便群众、减少浪费”的原则,以人为本,实现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三、药具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包括药具的计划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等。

  四、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可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五、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发放与服务。

  六、本《规范》中的计划生育药具(以下简称药具),是指依法由国家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本规范所称的药具管理机构,是指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章

  机构职责

  一、省级药具管理部门

  1、参与研究药具事业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制定全省药具管理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药具规范化管理,对全省药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估;

  3、对全省订购药具的经费实行统一集中支付,并拟定药具管理经费分配方案,负责药具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4、编制全省药具需求计划和分配方案;

  5、负责全省药具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业务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6、履行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赋予南京药具供应站的工作职责。

  二、市级药具管理部门

  l、参与研究药具事业发展规划、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2、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对下级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评估;

  3、负责药具需求计划的编制、汇总、分析、上报及分配工作;

  4、负责对县(市、区)药具调拨,做好药具储运及质量管理工作;

  5、负责药具工作经费的管理使用,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务制度;

  6、做好药具统计分析、发放服务、队伍建设和科普宣传

  等工作。

  三、县级药具管理部门

  1、宣传、贯彻、执行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做好药具管理工作;

  2、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药具规范化管理;

  3、统计、编制、报送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4、做好药具存储、质量管理、免费发放、信息统计、科普宣传和优质服务等工作;

  5、定期对乡(镇、街办)厂矿企业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6、深入乡、村调查研究,指导基层开展药具工作,定期对乡(镇、街办)药具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乡级药具管理部门

  1、编制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2、做好药具的储存调拨、发放统计、科普宣传和随访服务等工作;

  3、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药具不良反应;

  4、定期对村级药具发放与服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培训。

  五、村级药管员

  1、做好药具领取、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及时核实和上报药具需求数量、使用人数和相关信息;

  3、宣传普及药具知识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知情选择;

  4、做好药具咨询、随访服务和使用信息反馈工作;

  5、做好流动人口的药具发放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

  岗位和人员

  一、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药具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二、从事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市级药具管理机构人员编制一般设站长、计划、统计、财务、仓库管理、质量管理、宣传等岗位。具有医(药)学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业务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县级药具管理机构设站长、计划统计、仓库管理、质量管理等岗位。具有医(药)学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业务人员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乡级药具管理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六、村级应配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兼职药管员。

  七、按照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乡级以上药具管理人员每年轮训一次,村级药管员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新任人员实行岗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要进行继续教育。

  第四章

  计划与统计

  一、计划管理

  1、编制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2、药具需求计划每年上报一次,乡级为上报起报单位。县级及以上的药具机构编制的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定,逐级汇总上报至省药具管理站,省药具管理站根据全省的实际情况综合平衡、汇总,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后,上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药具发展中心。

  3、药具需求计划制定以同级人口计生委统计半年报表中使用药具人数为基数,同时考虑已婚育龄妇女数、流动人口规模、年标准使用量、预计年末库存、当年分配计划的执行情况等因素。

  4、省药具管理站依据国家批准的订购计划和市级上报的需求计划,编制市级药具分配计划。市级根据县级上报的需求计划及省级分配计划编制下达县级药具分配计划。

  5、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药具供应情况,向上级提出药具追加申请,省药具站将从省本级库存和国家免费调拨计划中统一安排追加计划,原则上每年追加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

  6、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对分配计划的执行、调拨(发放)等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二、统计及分析

  1、实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报表、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和避孕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制度:

  ⑴、市级上报《地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2)、《地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1)、《县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2-2)(以下简称《购调存报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和《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所有报表均为全年报表;

  ⑵、县级上报《县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避孕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

  ⑶、乡级上报《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

  2、县级及以上《购调存报表》通过虚拟专网上报。市级同时还需上报《购调存报表》电子文档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上报日期截止为每年的1月20日。市级《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避孕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要以邮件的方式上报电子文档和加盖公章纸质报表,上报日期截止为每年的1月30日。

  3、报表必须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字迹清楚,报送及时、逻辑关系相符。省市两级以上的药具管理机构根据年度报表向同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交分析报告。

  三、帐表管理

  1、县级及以上药具机构为:使用人数报表、药具使用情况一览表、药具购调存报表,均须永久保存。需求计划表、分类明细帐、分户明

  细帐、出入库单据、报损审批表、盘盈(亏)审批表,保存期不低于五年。

  2、乡级为:避孕药具使用人数报表,使用情况一览报表、须永久保存。避孕药具需求计划、避孕药具购调存实物帐,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3、村级为:使用药具对象花名册,随访服务卡,保存期不少于三年。

  第五章

  仓储管理

  一、按照“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收发迅速、避免事故”的要求,做好仓储管理工作。

  二、各级药具库房面积必须满足药具库存最大周转量的需要,标准为:省级300-500平方米,市级200-400平方米,县级40-70平方米,乡级10-30平方米(或2个药具专柜),村级设1个药具专柜(箱)。

  三、药具库房要配备货架、托盘、空调、除湿机、温湿度仪、工作台及台灯;要有防火、防盗、防日光直射设施;库房要宽敞、通风、干燥;要做到无虫害、无鼠害、无蜘蛛网、无杂物。

  四、库房常温库温度控制在0—30度之间,阴凉库库温度控制在0—20度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五、药具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是:合格品库(区)、待发库(区)为绿色;待验库(区)、退货库(区)为黄色;不合格品库(区)为红色。

  六、药具要按品种、规格、有效期分别堆放,码放整齐,挂牌示意,定期翻垛。县级以上库房要逐步实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

  堆放墙距要大于30厘米,垛距垫高大于10厘米,垛与垛之间的距离保持1米左右,其余间距一般为10—20厘米。

  七、严格按照入库手续,凭入库单分品种、厂家、规格分别建帐(卡),每个季度末在计划员、库管员及财务进行帐帐、帐物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发生盈亏时,要及时找出原因,填写盘盈(亏)审批表,经本级药具

  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帐务调整。

  八、对储存的药具应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易变质、近效期的药具(到期日前半年)应重点养护,按月检查一次并填报效期报表。

  在检查中,对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具,应进行抽样送检。

  对已发现质量问题的药具,应挂牌暂停发货,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予以处理。

  九、药具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严格按照出库手续,凭出库单配货、发货。

  药具出库时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应

  停止发货,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为便于药具质量跟踪,药具出库复核时,应填写复核记录。

  十、药具装运时,应针对药具的性状、特性、包装情况及运输条件,采取相应措施,要做到包装完整、坚固耐用、不易破损。

  第六章

  经费管理

  一、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不得冲抵地方事业经费预算指标。

  二、药具专项经费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药具采购经费由省药具管理站统一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四、药具业务工作经费依据总人口数、已婚育龄妇女数、服用药具人数、订购药具数等因素核定。

  各市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市级药具管理站管理使用,应按规定科目设置支出明细帐。

  五、县级以上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药具总账和明细账,按实际进价计价调拨,定期与计划、保管帐簿核对,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六、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同级和上级人口计生委、财政、审

  计部门以及上级药具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章

  质量管理

  一、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应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药具质量管理体系,实现药具在计划、采购、储运和发放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收集、反馈药具质量和药具不良反应/事件的信息。

  二、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级药具质量管理工作,并对本辖区下级药具管理机构的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的质量管理人员,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检查项目进行药具的到货、入库、在库、出库过程中的验收、养护和验发。

  1、市药具站在每批产品入库时、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的出库时,对药具产品质量进行以外观为主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县级药具服务机构,做好药具的出库验发工作,对在库90天以上、距上次检查超过60天的出库药具,按品种进行以外观为主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县级及以上药具机构要对库存药具进行在库养护,结合季度盘点对药具质量进行检查,并填写养护记录。

  4、乡、村级药具管理员,对发放药具品种、数量、包装情况、有效期限等进行核对检查,重点做好使用药具对象的随访工作,及时报告药具质量问题及疑似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个例。

  四、建立药具质量信息报告制度。对流通过程中出现的药具质量问题和群众在使用过程中反映的药具质量问题等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和反馈。每半年以乡(镇、街道)为起报点,填写《计划生育药具质量信息报告表》逐级上报。如遇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

  五、建立药具疑似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制度。基层药具发放人员要结合药具发放随访服务工作,加强药具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工作。发现或收到反映的疑似严重不良反应/事件,要及时填写《计划生育药具疑似严重不良反应/事件个例报告表》,逐级上报。

  六、要严格对报废药具的管理。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药具,要按照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和处理。

  第八章

  发放与服务

  一、各级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药具的发放与服务。

  二、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三、完善发放模式,坚持上门服务与主动领取相结合,手工发放与自动发放机相结合,定点发放与流动发放相结

  合,药具网络发放与社会网络发放相结合,提高药具的易得性。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流动人口的药具发放与服务纳入现居住地药具管理。

  五、坚持随访服务工作。农村应定期进行随访工作,城区结合发放形式开展随访,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六、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国家有关药具的政策法规,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免费供应的品种、药具使用方法以及领取方式,提高药具知晓率。

  七、以信息引导服务,及时收集育龄夫妻反映药具的质量信息、使用效果的评价意见、药具的需求和服务要求,提高药具管理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九章

  信息化管理

  一、信息化管理职责

  1、省级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的推广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培训、协调、考核评估信息化工作。

  2、市级负责信息化培训工作,指导信息系统的运行、监管并提供技术支持。

  3、县级落实信息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维护好本级信息网络。

  二、信息系统管理人员

  1、系统监管员由省药具管理站站长担任,负责审批省级系统管理员的运行权限,监管全省药具管理业务。县级联网后,市级系统监管员由各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站长担任,负责审批市级系统管理员的运行权限,监管全市药具管理业务。

  2、系统管理员,负责监控信息系统的运行状态,为维护系统数据和业务数据,保障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3、系统操作员是各级药具机构的相关人员,负责维护本级业务数据和具体业务操作。

  三、信息系统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1、需求计划、购调存统计、避孕药具的出入库手续,使用国家药具中心虚拟专网进行。

  2、公文、材料、不良反应情况报告、药具人数报表、使用情况一览表通过电子邮件传送。

  3、收集同级人口计生委的有关统计报表,逐步依托《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开展药具的发放和服务工作。

  4、县级及以上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计算机、正版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宽行针式打印机,计算机的软、硬件配置能满足运行《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能通过宽带访问互联网,逐步实现办公的网络化和信息化。

  四、信息安全

  1、各级药具机构必须使用当地的电信部门或网通部门

  的宽带访问互联网,建立局域网的要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要保证与国家药具中心虚拟专网的兼容。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降低信息使用的风险。

  3、信息系统的数据至少一季度进行一次备份,备份的方式主要是对购调存帐进行导出存档。

  4、系统操作员要不定期进行口令维护,严禁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

  一、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对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二、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药具流入市场销售,如有发生除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外,情节严重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使药具大量积压、变质,造成严重浪费或库存药具丢失,药具大范围脱供的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单位领导责任。

  四、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把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同部署、同管理、同考核,做到年初工作有计划、半年有分析,年终有考核总结

  五、依据《江苏省计划生育药具目标管理考核评估表》进行药具工作考核与评估。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完成药具管理工作目标

  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管理目标的机构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十一章

  附则

  一、本规范由省药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本规范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江苏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仓储管理)江苏省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第五章

  仓储管理

  一、按照“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收发迅速、避免事故”的要求,做好仓储管理工作。

  二、各级药具库房面积必须满足药具库存最大周转量的需要,标准为:省级300-500平方米,市级200-400平方米,县级40-70平方米,乡级10-30平方米(或2个药具专柜),村级设1个药具专柜(箱)。

  三、药具库房要配备货架、托盘、空调、除湿机、温湿度仪、工作台及台灯;要有防火、防盗、防日光直射设施;库房要宽敞、通风、干燥;要做到无虫害、无鼠害、无蜘蛛网、无杂物。

  四、库房常温库温度控制在0—30度之间,阴凉库库温度控制在

  0—20度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五、药具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统一标准是:合格品库(区)、待发库(区)为绿色;待验库(区)、退货库(区)为黄色;不合格品库(区)为红色。

  六、药具要按品种、规格、有效期分别堆放,码放整齐,挂牌示意,定期翻垛。县级以上库房要逐步实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

  堆放墙距要大于30厘米,垛距垫高大于10厘米,垛与垛之间的距离保持1米左右,其余间距一般为10—20厘米。

  七、严格按照入库手续,凭入库单分品种、厂家、规格分别建帐(卡),每个季度末在计划员、库管员及财务进行帐帐、帐物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发生盈亏时,要及时找出原因,填写盘盈(亏)审批表,经本级药具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帐务调整。

  八、对储存的药具应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易变质、近效期的药具(到期日前半年)应重点养护,按月检查一次并填报效期报表。

  在检查中,对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具,应进行抽样送检。

  对已发现质量问题的药具,应挂牌暂停发货,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予以处理。

  九、药具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货的原则。严格按照出库手续,凭出库单配货、发货。

  药具出库时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停止发货,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为便于药具质量跟踪,药具出库复核时,应填写复核记录。

  十、药具装运时,应针对药具的性状、特性、包装情况及运输条件,采取相应措施,要做到包装完整、坚固耐用、不易破损。

  第三篇:国家免费计划生育药具服务规范(试行)国家免费计划生育药具服务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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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已婚育龄人群(包括流动人口)。

  二、服务内容

  为城乡已婚育龄人群(包括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以及相关的宣传服务、咨询指导、发放服务和随访服务。

  (一)宣传服务。宣传国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政策,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已婚育龄人群政策知晓率、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知识水平。

  (二)咨询指导。根据已婚育龄人群处于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已婚育龄人群自主和自愿地选择适宜的免费避孕药具。

  (三)发放服务。按照已婚育龄人群免费避孕药具的。

  群

  免费获得使用免费避孕药具随访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形式补助。免费避孕药具随访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70%(二)服务保障。开展国家免费计划生育药具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和条件,要加强与辖区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加强与村(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相关部门密切联系,掌握服务区域内已婚育龄人群人口信息、避孕需求信息、免费避孕药具需求信息的变化情况,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免费计划生育药具服务。

  (三)服务人员。开展免费避孕药具培训教育工作的人员应持有医、药执业资格或生殖健康咨询培训师资格;开展免费避孕药具咨询指导服务工作的人员应持有医、药或生殖健康咨询的执业(助理)资格,有一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践经验,接受过咨询知识的培训,具有恰当的语言与非语言表达能力;开展免费避孕药具宣传、发放、随访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接受过免费避孕药具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能够提供上述服务的人员。

  (四)宣传服务要求。要加强宣传国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政策、避孕节育科普知识,发放药具优质服务宣传品,播放音像资料,举办避孕知识培训讲座,提高已婚育龄人群对国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政

  策知晓率和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科普知识的普及率。

  (五)咨询指导服务要求。以“双向知情、自主选择、长效为主、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做到热情亲切、耐心倾听、坦诚交流、隐私保密;结合个人特点,介绍3~5种避孕方法及其优缺点、基本原理和避孕效果,提出选择适宜的避孕方法的建议;介绍免费避孕药具种类、适应证和禁忌证;展示药具样品、讲解正确的使用方法及发放宣传品;告知随访目的,预约定期随访或回访的时间、地点及形式。

  初次选择使用药具的已婚育龄人群应做好首次筛查;对无再生育子女计划的夫妻,建议并指导其知情、自主、自愿地选择适宜的避孕措施,并可提示优先考虑长效措施。

  (六)发放服务要求。以已婚育龄人群需求为导向,以村(社区、居委会)现居住的已婚育龄人群为重点。应做到“三清,三懂,三会,三上门,三统一”,使已婚育龄人群获得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安全的免费避孕药具,确保其避孕需求得到满足。“三清”即使用药具对象清,药具进、发、存数量清,药具使用效果清;“三懂”即懂避孕节育基本知识,懂药具基本性能,懂药具使用方法和副作用处理;“三会”即会宣传,会管理,会指导;“三上门”即特殊人群送药具上门,措施变更指导上门,重点人群随访服务上门;“三统一”即统一服务形象:所有发放网点统一设置“国家免费发放”服务标识,人群密集处发放点统一悬挂“免费避孕药具发放点”灯箱提示牌,统一安装发放服务监督电话。

  (七)随访服务要求。依据已婚育龄人群个人差异,采用上门随访、约定随访、书面随访、电话随访、邮箱随访、网络随访等形式,分层次提供耐心的随访服务。村药具发放人员应对随访的对象每月进行1次面对面随访服务;社区/居委会药具发放人员对重点随访对象要每月随访1次,对使用避孕药具长达3年以上且无严重副作用的服务对象应每季度随访1次。随访中如发现疑似或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应按规定及时上报。

  重点随访对象包括:新使用避孕药具者,产后哺乳期使用药具者,使用避孕药具发生副作用者,使用药具避孕失败者,更换避孕措施及

  避孕药具种类者,人流术后者,聋哑盲人,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肾疾患及生殖道感染者。

  第四篇: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试行)

  目录:

  第一章

  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一章

  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管理规范

  第二章

  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章

  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一条

  计划编制原则

  (一)合同药具计划: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自下而上、满足需求。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调剂供应、推广应用、择优编制、符合实际。

  第二条

  需求计划编制依据

  (一)合同药具计划

  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品种与价格。

  2、采购经费。

  3、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4、上年订购量、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需求预测量。

  5、年〃人份标准使用量、库存标准周转量(见本章附件1、2)

  6、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目录》范围之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产品。

  2、采购经费。

  3、资质审查和审批结果。

  4、上年订购量和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预测需求量。

  5、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第三条

  订购计划编制程序

  (一)合同药具计划

  1、每年第3-4季度,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下达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通知。地方以乡级为起报点,编制本省(区、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报药具中心进行审核和汇总。

  2、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经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后,报上级药具管理机构。

  3、药具中心组织药具政府采购评审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地方需求计划,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后,下达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

  4、药具中心组织计划生育药具订货会,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5、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复的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和本区域各地(市)上报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编制本地分配计划,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药具中心编制国家库存新型药具需求计划。

  2、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第四条

  业务统计报表

  (一)报表要求

  1、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审核和汇总各级、各类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报送及时,撰写报表分析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变更内容及表格样式。严格遵守统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统计档案。

  2、《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为年报。

  (1)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药具中心的报表:《全省(区、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省(区、市)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1-1)、《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2);

  (2)地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2)、《地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1)、《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

  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2);

  (3)县级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报送地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3);(4)县级以下的药具报表,由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3、合同药具统计报表用网络和纸介质报表报送,国家库存新型药具统计报表报送纸介质报表。

  (二)报送程序

  1、每年2月15日之前,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组织本区域各级药具机构填报、汇总上一的各类统计报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报药具中心。

  2、每年2月底之前,药具中心对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和通报,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

  3、每年3月底前,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将各类统计报表整理、立卷、归档。

  附件:

  1、各级药具库存周转量批准:

  省(区、市)级0-4月;

  地(市)级3-6月;

  县(区)级1-4月;

  乡(镇)级1-2月;

  村(居)级:0-1月。

  (注: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增加库存周转量标)

  2、药具年〃人份标准使用量:

  短效药:22片*13板/人〃年

  速效药:15片*2板/人〃年

  外用药:120-150粒(张)*/人〃年

  避孕套:120-150只/人〃

  年

  (注:流动人口密集的地区,避孕套可按实际需求订购)

  第二章

  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管理规范

  第一条

  调拨仓储原则

  (一)严格计划、满足需求、加快调拨、及时供给。

  (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加强监督、避免浪费。

  (三)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第二条

  调拨仓储要求

  (一)合同药具调拨主要依据各地药具订购计划和签定合同时与

  供货单位约定的条款。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按季度收集和汇总全省(区、市)合同药具调拨和执行情况,药具中心将不定期抽查。

  (二)国家库存和省(区、市)本级库存药具作为储备,主要用于救灾、调剂、补充计划不足等免费调拨。省(区、市)本级库存药具自行安排免调周期,国家库存和新型药具免调周期为1-2月、零星免调随时进行。

  (三)各级药具库房的面积必须满足药具库存最大周转量的需要,逐步达到标准(见本章附件)。库房(室)要配备恒温、除湿、测量温湿度、防火、防爆、通讯工具、运输工具等基本设备,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要逐步实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

  (四)在库药具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建立药具库存明细帐、库存卡,出入库药具要求质量完好、数量准确、手续齐全。计划员、库管员、财务人员要进行定期盘点,帐卡物相符,并对盘盈、盘亏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妥善处理。第三条

  调拨仓储程序

  (一)出入库程序

  1、各级库管员接到到货通知后,凭供货单位出库单,核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完成验收和入库,计划员和库管员应及时登记入帐。验收不合格的药具,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通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2、各级库管员和计划员根据出库单,按照“先进先出、近失效期先出”的批号管理原则,准确配货、保质保量、及时发运,并做好记录。

  (二)调拨程序

  1、合同药具

  (1)各单位在签定合同时与供货单位商定生产、发货时间和地点,并做好备注,或者按照电话预约发货;

  (2)各单位需货时提前1-2月通知供货单位组织生产或供货,供货单位发货时应提前通知省(区、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收货单位;

  (3)由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调运的合同内避孕药,按照需求方

  的要求,直接调运到省(区、市)或地(市)或县(区);(4)地(市)或县(区)收货单位及时将回执(或入库单)寄往省级药具管理机构,作为付款依据。

  2、国家、省级库存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

  (1)省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国家库及新型药具免调申请报告(报告单详见附件),省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药具中心;省级以下的单位需要库存药具免调时,先提出药具免调申请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省级汇总;

  (2)药具中心或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可根据需求,直接拟定药具免调分配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执行;

  (3)药具中心或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审核下级的药具免调申请,参考本级库存药具可供调拨数量和当年免费调拨执行情况,审批免调药具计划后进行调拨,年终汇总后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备案;(4)药具中心和省级药具管理机构逐级下达免调计划,免费调拨计划汇总表一式二份,本单位的计划(或业务)部、财务部各一份。免调计划分割表应随免调通知或函,分别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药具供应站及生产企业;

  (5)各相关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接到免调计划通知后,再组织药具的生产和入库,不得擅自组织药具的生产和入库。其中,相关避孕药品由药具供应站组织检验、储存和调运,直调药具由生产企业组织检验、储存和调运;

  (6)免调执行完毕,由相关直调企业、药具供应站及时收集收货回执,并寄送药具中心或省(区、市)级药具管理机构,作为付款和核实免调执行情况的依据。

  3、全军、武警、西藏的药具合同调拨。

  药具中心严格按照全军、武警、西藏的药具订购计划、发货要求和调拨管理原则,协调相关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及时组织生产、发货、入库、验收、储存和调运。附件:

  各级药具库房面积的参考标准:

  省(区、市)级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300-500平方米;

  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200-400平方米(500万人口以

  上为400平方米,500万人口以下为200平方米);

  县(市、区)级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100-15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上为15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下为100平方米);

  乡(镇、街道)级药具专用室面积为10-20平方米(或2个药具柜);村(社区居委会)设1个药具专用柜(箱)。

  (注:特殊地区可根据当地总人口数和自身条件设定标准。)

  第三章

  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建立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严格信息数据保密纪律,确保系统管理的安全性。

  (二)建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标准,提高系统管理的科学性。

  (三)建立技术系统监管体系,强化系统技术保障力度,确保业务运行畅通快捷。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建立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权利、责任、任务。各药具管理机构需配备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作为信息系统的主要使用人员,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系统管理主要责任人。

  (二)信息系统使用人员

  1、系统监管员,即药具发展中心和省(市)级药具部门的领导,审批本级及下级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的运行权限,监管本地的药具管理业务,保证系统的运行环境。

  2、系统管理员,即经系统监员授权的药具发展中心与省(地)级药具管理机构有关人员,负责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为维护系统数据和业务数据、保障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

  3、系统操作员,即各药具管理机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药具发展中心系统操作员负责监管全国各管理站业务运行情况;省、地、县级系统操作员负责监管、维护本站业务数据运行和具体业务操作。

  第三条

  系统管理制度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

  (二)操作人员设立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

  (三)各岗位操作权限要严格岗位职责设置,应定期核查操作员的权限。第四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系统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保障机制,以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预防计算机犯罪。

  (二)广泛开展计算机系统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计算机系统安全检查,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

  (三)建立系统病毒防范制度

  1、各药具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报告。

  2、新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3、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4、禁止运行未经单位审核批准的软件。

  5、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第五条

  网络管理制度

  (一)药具管理机构上互联网必须使用当地电信和网通部门的ADSL接入方式。

  (二)登记信息系统的计算机必须采用与药具管理虚拟专网兼容的VPN硬件或软件产品。

  (三)局域网要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保证与药具管理虚拟专网兼容。第六条

  设备管理制度

  (一)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信息网络软硬件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二)不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定期进行专业设备维护。

  (三)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拆、修设备。

  第五篇: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

  全国计划生育药具业务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管理规范

  第一条

  计划编制原则

  (一)合同药具计划: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自下而上、满足需求。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调剂供应、推广应用、择优编制、符合实际。第二条

  需求计划编制依据

  (一)合同药具计划

  1.《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品种与价格。2.采购经费。3.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4.上年订购量、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需求预测量。5.年·人份标准使用量、库存标准周转量(见本章附件1.2)。6.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目录》范围之外、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产品。2.采购经费。3.资质审查和审批结果。

  4.上年订购量和实际执行量,当年期初库存量、预测需求量。5.已婚育龄群众药具需求情况或变化趋势。第三条

  订购计划编制程序

  (一)合同药具计划

  1.每年第3-4季度,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中心)下达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通知。地方以乡级为起报点,编制本省(区、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报药具中心进行审核和汇总。

  2.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本区域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经同级人口计生委(局)审批后,报上级药具管理机构。

  3.药具中心组织药具政府采购评审会。根据评审结果和地方需求计划,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后,下达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

  4.药具中心组织计划生育药具订货会,供需双方签订合同。

  5.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复的计划生育药具

  订购计划和本区域各地(市)上报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编制本地分配计划,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计划:

  1.药具中心编制国家库存新型药具需求计划。2.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审批。第四条

  业务统计报表

  (一)报表要求

  1.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报、审核和汇总各级、各类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条理清晰、逻辑合理、报送及时,撰写报表分析报告,不得虚报、瞒报、漏报、变更内容及表格样式。严格遵守统计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统计档案。

  2.《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为年报。

  (1)省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药具中心的报表:《全省(区、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省(区、市)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1-1)、《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1-2);

  (2)地级药具管理机构报送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地(市)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汇总表》(表2)、《地本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1)、《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2-2);

  (3)县级药具管理或技术服务机构报送地级药具管理机构的报表:《县(区)级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购调存数量统计表》(表3);

  (4)县级以下的药具报表,由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3.合同药具统计报表用网络和纸介质报表报送,国家库存新型药具统计报表报送纸介质报表。

  (二)报送程序

  1.每年2月15日之前,省级药具管理机构,组织本区域各级药具机构填报、汇总上一的各类统计报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报药具中心。

  2.每年2月底之前,药具中心对报表进行审核、汇总和通报,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备案。3.每年3月底前,各级药具管理机构要将各类

  统计报表整理、立卷、归档。附件:1.各级药具库存周转量标准:

  省(区、市)级0-4月;

  地(市)级3-6月;

  县(区)级1-4月;

  乡(镇)级1-2月;

  村(居)级:0-1月。(注:交通不便地区,可适当增加库存周转量标)2.药具年·人份标准使用量:

  短效药:22片*13板/人·年;

  速效药:15片*2板/人·年;

  外用药:120-150粒(张)*/人·年;

  避孕套:120-150只/人·年。(注:流动人口密集的地区,避孕套可按实际需求订购)

  第二章

  计划生育药具调拨仓储管理规范

  第一条

  调拨仓储原则

  (一)严格计划、满足需求、加快调拨、及时供给。

  (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加强监督、避免浪费。

  (三)安全储存、科学养护、保证质量、降低损耗。第二条

  调拨仓储要求

  (一)合同药具调拨主要依据各地药具订购计划和签定合同时与供货单位约定的条款。各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定期检查,按季度收集和汇总全省(区、市)合同药具调拨和执行情况,药具中心将不定期抽查。

  (二)国家库存和省(区、市)本级库存药具作为储备,主要用于救灾、调剂、补充计划不足等免费调拨。国家库存新型药具主要作为高新药具产品宣传推广应用的免费调拨。省(区、市)本级库存药具自行安排免调周期,国家库存和新型药具免调周期为1-2月、零星免调随时进行。

  (三)各级药具库房的面积必须满足药具库存最大周转量的需要,逐步达到标准(见本章附件)。库房(室)要配备恒温、除湿、测量温湿度、防火、防爆、通讯工具、运输工具等基本设备,县(市、区)级以上(含县级)要逐步实现计算机信息网络化管理。

  (四)在库药具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办法》。建立药具库存明细帐、库存卡,出入库药具要求质量完好、数量准确、手续齐全。计划员、库管员、财务人员要进行定期盘点,账卡物相符,并对盘盈、盘亏情况做出书面说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条

  调拨仓储程序

  (一)出入库程序

  1.各级库管员接到到货通知后,凭供货单位出库单,核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完成验收和入库,计划员和库管员应及时登记入帐。验收不合格的药具,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通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2.各级库管员和计划员根据出库单,按照“先进先出、近失效期先出”的批号管理原则,准确配货、保质保量、及时发运,并做好记录。

  (二)调拨程序1.合同药具

  (1)各单位在签定合同时与供货单位商定生产、发货时间和地点,并做好备注,或者按照电话预约发货;

  (2)各单位需货时提前1-2月通知供货单位组织生产或供货,供货单位发货时应提前通知省(区、市)级药具管理机构和收货单位;

  (3)由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调运的合同内避孕药,按照需求方的要求,直接调运到省(区、市)或地(市)或县(区);

  (4)地(市)或县(区)收货单位及时将回执(或入库单)寄往省级药具管理机构,作为付款依据。

  2.国家、省级库存药具和国家库存新型药具

  (1)省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国家库存及新型药具免调申请报告(报告单样见附件),省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药具中心;省级以下的单位需要库存药具免调时,先提出药具免调申请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逐级上报省级汇总;

  (2)药具中心或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可根据需求,直接拟定药具免调分配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执行;

  (3)药具中心或省级药具管理机构审核下级的药具免调申请,参考本级库存药具可供调拨数量和当年免费调拨执行情况,审批免调药具计划后进行调拨,年终汇总后报同级人口计生委备案;

  (4)药具中心或省级药具管理机构逐级下达免调计划,免费调拨计划汇总表一式二份,本单位的计划(或业务)部、财务部各一份。

  免调计划分割表应随免调通知或函,分别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药具供应站及生产企业;

  (5)各相关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接到免调计划通知后,再组织药具的生产和入库,不得擅自组织药具的生产和入库。其中,相关避孕药品由药具供应站组织检验、储存和调运,直调药具由生产企业组织检验、储存和调运;

  (6)免调执行完毕,由相关直调企业、药具供应站及时收集收货回执,并寄送药具中心或省(区、市)级药具管理机构,作为付款和核实免调执行情况的依据。

  3.全军、武警、西藏的药具合同调拨:药具中心严格按照全军、武警、西藏的药具订购计划、发货要求和调拨管理原则,协调相关生产企业和药具供应站,及时组织生产、发货、入库、验收、储存和调运。

  附件:各级药具库房面积的参考标准:

  省(区、市)级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300-500平方米;

  地(市)级药具管理机构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200-400平方米(500万人口以上为400平方米,500万人口以下为200平方米);

  县(市、区)级药具专用库房面积为100-15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上为150平方米,100万人口以下为100平方米);

  乡(镇、街道)级药具专用室面积为10-20平方米(或2个药具柜);

  村(社区居委会)设1个药具专用柜(箱)。

  (注:特殊地区可根据当地总人口数和自身条件设定标准。)

  第三章计划生育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建立安全防范管理措施,严格信息数据保密纪律,确保系统管理的安全性。

  (二)建立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标准,提高系统管理的科学性。

  (三)建立技术系统监管体系,强化系统技术保障力度,确保业务运行畅通快捷。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建立药具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制度,明确权利、责任、任务。各药具管理机构需配备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作为信息系统的主要使用人员,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系统管理主要责任人。

  (二)信息系统使用人员:

  1.系统监管员,即药具发展中心和省(市)级药具部门的领导,审批本级及下级系统管理员和系统操作员的运行权限,监管本地的药具管理业务,保证系统的运行环境。

  2.系统管理员,即经系统监管员授权的药具发展中心与省(地)级药具管理机构有关人员,负责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为维护系统数据和业务数据、保障系统安全运行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和监督信息技术工作。

  3.系统操作员,即各药具管理机构业务部门有关人员。药具发展中心系统操作员负责监管全国各管理站业务运行情况;省、地、县级系统操作员负责监管、维护本站业务数据运行和具体业务操作。

  第三条

  系统管理制度

  (一)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防止无关用户进入系统。

  (二)操作人员设立互不相同的用户名,定期更换操作口令,严禁操作人员泄露自己的操作口令。

  (三)各岗位操作权限要严格按岗位职责设置,应定期核查操作员的权限。第四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制定系统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范设施和安全保障机制,以有效降低系统风险和操作风险,预防计算机犯罪。

  (二)广泛开展计算机系统安全教育,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计算机系统安全检查,保证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行。

  (三)建立系统病毒防范制度

  1.各药具管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定期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报告。

  2.新系统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3.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4.禁止运行未经单位审核批准的软件

  5.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第五条

  网络管理制度

  (一)药具管理机构上互联网必须使用当地电信或网通部门的ADSL接入方式。

  (二)登录信息系统的计算机必须采用与药具管理虚拟专网兼容的VPN硬件或软件产品。

  (三)局域网要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同时保证与药具管理虚拟专网兼容。第六条

  设备管理制度

  (一)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信息网络软硬件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二)不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定期进行专业设备维护。

  (三)未经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拆、修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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