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在效力上的关系2篇

时间:2023-09-07 19:36:04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在效力上的关系

  

  OntheEffectofPartyRegulationsoftheCPC作者:周叶中[1];邵帅[2]作者机构:[1]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2]武汉大学法学院出版物刊名:中国法律评论页码:32-46页年卷期:2021年第3期主题词:党内法规效力;效力问题;规范力;引领力;执行力摘要: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效力问题是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党内法规效力实质上是党内法规的转化力,是指党内法规固有的将文本规定从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的能力.具体包括确立行为准则的规范力、激发自觉守规的引领力、组织保证转化的执行力.党内法规效力与法律效力、道德效力既相联系又有区别.以规范力、引领力、执行力为分析框架,党内法规效力的法理基础是由"自治说""认同说""授权说""协同说"共同构成的"综合说".为保障和提高党内法规实施的能力和水平,应根据规范力、引领力、执行力的不同特质,加强党内法规的效力保障.

篇二: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在效力上的关系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作者:陈晓红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25期

  摘

  要: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同为国家治理的依据,但二者在制定主体、制定程序、表现形式、适用范围和实施保障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又有密切的联系,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同时国家法律效力高于党内法规,党内法规要求又严于国家法律。为了使我国的法治建设更科学更完善,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上还需要做更多的努力。

  关键词:党内法规;国家法律;关系

  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二者并驾齐驱,在治国理政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确理解和把握二者的关系是新时代法治工作必须解决的问题,只有厘清二者的关系,才能充分发挥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等作用,才能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一、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差异

  (一)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表现形式不同

  党内法规的制定权归属于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而国家法律的制定权归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省级人大、省级政府、设区的市的人大、设区的市的政府,以及授权立法主体。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首先是规划与计划,然后是起草,最后是审批和发布,而且一般情况下以文件的形式发布。国家法律的制定的程序首先是提出法律草案,其次对立法草案进行审议,然后对立法草案进行表决,最后公布法律。按照效力的高低,党内法规的表现形式依次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同样依据效力等级排序,国家法律的渊源依次为宪法、狭义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

  (二)适用范围不同

  党内法规适用的范围包括党的各级组织的工作、活动以及所有党员的行为举止。这就意味着只要具有党籍,党组织和党员无论何时何地,其行为都要受到党内法规的规范和约束,党内法规适用“属人主义”的原则。国家法律的适用对象为一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包括党员),以及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国家法律的适用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同时兼顾“属人主义”及“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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