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3篇

时间:2023-09-10 11:48:02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部门,教育、民政、财政、建设、文化厅(局、委),旅游、文物局,团委: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4]35号),充分发挥革命文物的教育作用,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现就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革命文物是自1840年以来,中华民族为争取民族独立、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光辉历程的重要实物见证。革命文物包括各类与革命运动、重大历史事件或者英烈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蕴含着中华民族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价值与优良传统。加强革命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引领风尚,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不断推进,《2004—2010年全国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逐步落实,革命文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弘扬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当前革命文物工作快速发展,形势喜人,但仍存在着不少新的情况和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做好革命文物工作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片面追求经济开发而使得不少革命文物史迹及其环境风貌遭到破坏;资金投入不足、保护措施有限,部分革命遗迹自然损毁严重,甚至面临彻底塌毁的危险;一些博物馆、纪念馆和革命旧址、烈士陵园的基础设施较差,展示手段落后,吸引力、感染力不强。这些问题,必须引起足够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二、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四)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三个关键环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服务,为公民道德建设服务,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

  (五)基本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形成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革命文物保护的关系,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维护革命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进一步加大革命文物保护的投入,强化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提高展示服务水平。

  (六)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革命文物工作得到全面加强。到2015年,基本建立科学完备的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和宣传教育体系,革命文物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展示服务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社会教育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基本要求

  (七)高度重视,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革命文物工作的领导,加大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大力提倡、动员和引导全社会参与革命文物工作,依法保护、利用和管理好革命文物。要把革命文物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

  (八)深入调查,依法做好革命文物资源的登记、建档。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统一部署,着眼于全面反映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历程,加强对能够体现近现代和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代表性革命文物的调查、登记、评估和建档。加强对可移动革命文物的征集、鉴定、建档和保管等工作。借助信息化技术,摸清革命文物底数,夯实革命文物工作基础。

  (九)加强统筹,切实做好革命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

  各地要结合革命文物资源的实际情况,抓紧研究制订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落实保护措施。要把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对具有重大影响和纪念意义的旧址群,要继续做好专项保护规划的制定、发布和实施工作。

  要立足长远,区分缓急,突出重点,加大对重要濒危革命文物史迹的保护力度。严格维修保护工程方案设计、实施的科学管理,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强化预防性保护理念,遏制因环境不利和管理不善致使馆藏革命文物受损的现象。

  要严格遵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加强宏观调控和分类指导,统筹安排革命纪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新建和扩建革命纪念设施,应充分论证,严格报批,着力于功能完善,规模适当,环境协调;改建革命纪念设施,应尊重原有建筑的历史传统,提倡将具有使用价值的纪念建筑物辟为革命纪念馆(地);对已不存在的革命文物“复建”,要严加限制。

  (十)改进创新,提升革命文物的展示服务水平。

  要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实施资源整合与共享战略,精心组织好各种革命文物的陈列展览。重视基本陈列(包括革命旧址原状陈列)的研究和创新,坚持有址可寻、有物可看、有史可讲、有事可说的原则,突出陈列展览的个性特点。善于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陈列展览的表现力、吸引力和感染力。

  要强化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功能,将革命传统教育和对革命文物的保护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公民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体系,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规划和学校教育教学中。加强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革命旧址、烈士陵园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与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协作联系,构建共建共育的长效机制。各类革命纪念设施要完善开放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增强自身活力,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充分挖掘革命文物资源的内涵,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十一)精心组织,不断加大对革命文物的宣传普及力度。

  各类革命文物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普及革命文物保护成果和法律法规知识,增强全社会的革命文物保护意识。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抓紧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国家文物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适当时候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督查。

  国家文物局

  中宣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国家旅游局

  共青团中央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篇二: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山西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0.09.14?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

  正文

  山西省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统筹推进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开创我省文物工作新局面,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省文物依法保护水平显著提升,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体系基本形成,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博机构队伍更加优化.文物工作在实证中华五千年文明、讲好山西故事、推动山西文化走出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十四五”转型出雏型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人民群众,实现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实证中华文明标识体系建设.围绕“考古中国”重大研究课题,深入推进中华文明探源工程,开展山西南部地区文明进程、早期国家形成、尧文化、夏文化、晋文化研究.依托云冈石窟、五台山、平遥古城等世界文化遗产,长城重要节点

  段落,陶寺、蒲津渡与蒲州故城等重要遗址,佛光寺、应县木塔、晋祠、永乐宫、关帝庙等重要文物建筑,推介一批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

  (二)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系统整理文物知识图谱,全面开发传播文物知识.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建立中小学生依托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学习的长效机制.支持文物相关单位与媒体开展传播推广合作.推进精品文物展览“走出去”,增强山西文化影响力.

  (三)完善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传承红色基因.推进太行山、吕梁山、太岳山、五台山革命文物集中连片区域的整体保护利用,助推革命老区脱贫攻坚.加强红色文艺作品及革命宣传标语的收集整理和保护.支持馆藏革命文物的征集保护和展示利用,建设革命文物数据库.加强红色革命遗址的保护与纪念场馆的建设和改造提升,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和红色培训.

  (四)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将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探索建设文物DNA数据库和建档立卡工作.推动文物领域公益诉讼.整治基本建设中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环境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压实市、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建立全省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实现文物安全监管可视化、信息化、标准化.推进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系统建设.采取“志愿者+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公示文物保护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安全责任清单.建立市域文物安全和文物执法履职尽责情况定期分析通报机制,健全文物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对文物资源丰富、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进行重点督察.对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案件进行督察督办.

  (五)探索建立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机制.完善常态化的文物认定和登录制度,定期开展文物状况核查,推进全省文物资源大数据库建设.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建立和完善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制度,形成文物资产配置、保护、利用、处置、经营、效益等管理体系.落实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产权、经营、收益等管理情况.

  (六)强化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效”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推进区域文物保护评估.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专业资质单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完善出土文物移交制度,适时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科学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已划定的不合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适当调整.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和新发现文化遗存的保护管理.

  (七)大力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坚持文物保护与利用并重并行的原则,开展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围绕黄河、长城、太行三大旅游板块,建设陶寺、蒲津渡与蒲州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推动晋北长城密集区、沁河流域古堡密集区、太行革命文物密集区的整体保护利用,打造文旅融合新亮点.推进博物馆线上展览.建立藏品资源共享机制,利用特色展、联展、巡展等形式,打通各级博物馆、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界限,促进馆藏文物利用.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各地对文物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八)积极鼓励社会参与.深入推进“文明守望工程”.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认养、捐资等形式,参与文物建筑的保护利用.鼓励依法通过流转、征收等方式,取得属于文物建筑的农民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拓展参与途径和利用方式.

  支持社会力量创设博物馆.引入社会组织参与文物博物馆领域的技术审核、咨询评估等工作.社会力量设立的博物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土地、税收、规费方

  面的优惠待遇.推进涉旅文物保护单位体制机制改革.

  (九)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鼓励划定为公益二类的文博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场地、技术、资源、人才等优势,自主研发或与社会力量合作开发文创产品,所得收入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在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内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和对文创产品参与人的奖励.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支持政策.

  (十)促进文物市场活跃有序发展.完善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制度,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博物馆文物征集,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接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健全文物市场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规范文物鉴定机构发展,多层次开展文物鉴定服务.力促海外文物回流.

  (十一)深化“一带一路”文物交流合作.合作推进万里茶道、关圣史迹申遗.依托国家海外文化阵地和海外机构、我省国际友好省州(城市)、友好合作伙伴省州(城市)等开展交流合作.开展文物外展精品工程,打造文物交流品牌,与国内外文博机构共建文物交流合作传播基地,增强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力、影响力.

  (十二)加强科技支撑.依托山西彩塑壁画保护研究中心、山西国宝级古建筑研究保护中心、山西石质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和山西青铜博物馆,建设彩塑壁画、古建筑、石质文物、青铜器保护研究平台.加大省校院所合作力度,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发挥科技对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支撑作用.建设山西文物资源综合应用平台,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文物保护管理、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编制全省文物数字化保护规划,加强文物数字化保护和成果应用.继续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推动文物与教育、旅游、设计和动漫游戏等领域的跨界融合.

  (十三)创新人才管理模式.完善文物博物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机制.文物

  博物馆单位可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置专业技术特设岗位.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落实相关激励政策.鼓励文博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

  对在文物考古、科学技术、博物馆研究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奖励.建设文物领域省级智库.完善文物保护修复“师承制”制度.深化与高等院校的合作机制,持续培养文博领军人才、专业技能人才和复合型管理人才.完善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发挥职称评审激励导向作用,整体提升文博队伍能力素养.吸收社会学有专长的专家学者,壮大文物保护、文物安全、文物鉴定专家队伍群体.

  (十四)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文物资源密集的市县要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和研究保护机构建设,提升文物保护研究能力.加强文物保护管理队伍源头建设,进一步充实文物保护力量.对涉及“两权分离”改革的文物保护单位,要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的专门管理机构.加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定级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员配置力度.依托20处国宝级文物,组建多学科研究梯队,推进省级文物保护科研基地建设,提升文物保护利用研究水平.

  (十五)加大文物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整合文物保护利用项目,注重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统筹中央及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加大省保以下文物建筑、革命遗存的保护资金投入.完善文博事业单位科研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绩效管理,加大项目执行力度,不得以重复评审的方式截留中央及省级财政下达的项目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博物馆纳入免费开放补助范围.依托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旅游景区经营收入,应按不低于5%的比例优先用于文物保护.配合基本建设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拓宽社会资金投入文博领域的有效途径,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类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进入文博行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抓好?

  若干意见?及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的落实落细.各地要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识.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制度配套和资源要素支持,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二)完善法规体系.完善文物保护地方法规体系,修订?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鼓励各地根据自身资源特点,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或出台专门的文物保护利用政策.

  (三)加强督促落实.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在推进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篇三: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9.13?

  【字

  号】淄政办发〔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做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传承

  1.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建立全市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协调机制,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自2021年起分批公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退役军人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党史研究院,各区县政府)

  2.发掘革命文物的社会教育价值。鼓励列入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的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高青县、沂源县等区县在革命文物保护管理上积极探索,持续提升革命文物保护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委党史研究院,相关区县政府)

  二、突出以齐文化为代表的文物保护利用

  3.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接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等重大工程。构建多层级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体系,修编《淄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积极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效保护齐长城本体及沿线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环境,传承齐长城文脉,深入挖掘齐长城文物和文化资源精神内涵,扎实推进齐长城国家文化遗址公园、齐长城宿集等项目规划建设。支持高青县建设陈庄—唐口西周考古遗址公园和黄河文化博物馆。(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

  局,相关区县政府)

  4.统筹推进齐文化传承创新示范区文物保护利用。支持齐国故城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含田齐王陵)建设,加大对稷下学宫遗址的探寻、发掘、研究力度,推动稷下学宫申报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注重利用VR、AR、声光电等现代科技手段,对齐国故城、稷下学宫等项目进行全方位展示,建成集文物保护和利用于一体的富有齐文化特色的文旅融合项目。(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临淄区政府)

  5.鼓励各区县创建或联合创建山东省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对创建成功的区县,在文物保护和开发利用上给予资金、用地指标等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县政府)

  6.与国内高校和文博机构合作,实施后李遗址、小高遗址、桐林—田旺遗址、齐故城遗址、寨里窑址等考古项目。积极参加“考古中国”课题研究,探索未知,揭示本源,利用最新的考古学研究成果,进一步阐释齐文化内涵,讲好“淄博故事”。(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淄博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齐文化研究院,各区县政府)

  7.大力实施“文物+”战略,促进文化旅游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利用文博资源和红色资源规划设计旅游、研学线路,开展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注重文创赋能,依托文博单位丰富的文化资源,加强与文化研究机构和设计、生产、销售企业的深度联动,挖掘创意潜能,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党史研究院,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博物馆建设,推动博物馆高质量发展

  8.统筹各类博物馆协调发展。“十四五”期间建成淄博市工业博物馆。鼓励利用工农业历史建筑、名人故居等建设特色博物馆,保护、展示好工农业文化遗产。

  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规划建设博物馆聚落。到2025年全市备案设立的各级各类博物馆不少于100家。(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政府)

  9.大力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建设,落实非国有博物馆扶持政策。优先供给备案设立的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实施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非国有博物馆购买公益性展览服务。引导民间红色文物收藏者建设非国有博物馆。(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

  10.加强博物馆藏品数字化保护和智慧化改造。2021—2022年重点推动淄博市博物馆、桓台县博物馆的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项目;2022年全市一级博物馆全部完成智慧化升级改造,运用AR、VR、数字动画等增强参观者感知体验;2025年基本完成各区县博物馆可移动文物的数字化保护工作。(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各区县政府)

  11.全市文博单位开展陈列展览策划、教育项目设计、文创产品研发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四、提升文物保护管理水平

  12.2025年实现将全市文物资源空间信息纳入市、区县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下文物埋藏区、城市紫线等历史文化保护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严格保护。(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3.坚持规划先行。组织编制《淄博市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文物大县(区)也要组织专家制定本地的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要做到应编尽编。(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14.自2021年起,实施全市“文物保护三年行动计划”。对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做到应修尽修,并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有效控制文物安全事故险情。2023年建成淄博文化遗产数据库,实现与国家、省大数据平台对接,纳入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政府)

  五、强化文物安全保障体系

  15.2025年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达标率达到100%。严格落实博物馆藏品法人负责制和离任审计制,健全藏品库房、展厅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馆藏文物保存状况进行抽检。(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6.实行“先考古、后出让”制度。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实行规划许可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用地单位、用地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基本情况的互联互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和选址时,应告知申请人需依法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土地在收储、出让、划拨前应依法开展文物调查勘探。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先考古、后出让”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

  17.建立文物安全通报、约谈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列为市政府重要督查事项,各级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

  查评估。市政府将对文物保护不力的区县和单位进行约谈,对造成文物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8.实施文物安全天网工程。2021年在全市全面实施文物长制度,不断完善立体化、全覆盖的五级文物保护体系。建立文物、博物馆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县政府)

  六、健全经费保障机制

  19.加大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事业发展经费投入力度。市级每年设立1000万元淄博市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文物保护,统筹文旅融合专项资金,支持博物馆事业发展。各区县政府要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严格执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得重复评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各区县政府)

  20.依法依规申报文物保护修缮项目,争取各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推动各级国有文博单位实施文物保护项目带动战略。(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七、加强文博保护管理研究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21.加强文博保护管理研究机构建设。支持淄博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淄博市文物保护修复所做大做强,尽快满足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各类设备等必需的条件。(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局)

  22.加强全市文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引进具有考古项目负责人资质人才的特殊政策;加强与国内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定期招引文博工作所需的各类人才,加大对文博工作领域领军人才、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培养力度,注重引进和培养考古发掘、考古勘探、文物修复、古建筑修缮、展陈策划设计、数字化建设、文物鉴定等紧缺人才,全面提高全市文物工作者专业水平。(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

  23.加强文物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全市文物保护执法力度。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文物行政执法责任主体,各区县要于2021年年底前,成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配齐配强文物执法人员,文物执法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统一行使文物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能,加大文物保护巡查力度和违法处罚力度,重点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可移动文物流通等领域的专项执法检查。(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八、落实工作责任

  24.落实文物工作的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文物主管部门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履行文物行政处罚权及行政检查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文物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区县政府)

  25.发生文物违法违规案件并被市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约谈的,列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综合评价体系的负面清单。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文物安全保护监管、土地“先考古、后出让”等工作落实情况列为监督检查和巡察内容。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证据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区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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