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意见

时间:2023-06-08 15:00:06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区建委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建立统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标投标运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意见,供大家参考。

【住建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


区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提高政府投资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建立统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招标投标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财政部门负责招标控制价的评审,并依法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如国家或本市对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规定执行。

三、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名录范围或者高于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均应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建设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招标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项目被市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工程,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邀请招标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区建委备案。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统一按照市建委《关于调整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津建招标〔2013776)执行。

七、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八、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交。

中标人不能按照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经有关部门确定为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

(二)涉及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三)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招标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七)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原承包单位没有改变且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对凡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即建设施工的,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区建委不予办理中标备案和合同备案,区行政审批局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区财政局不得拨付工程资金,区审计局不得对其进行结算审计,区监察局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进行审查。

推荐访问:意见 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 【住建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意见

版权所有:振驰文档网 2021-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振驰文档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振驰文档网 © All Rights Reserved.。京ICP备202100239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