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意见】邢台县加快土地利用机制改革促进土地优化利用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时间:2023-06-21 09:36:02 来源:网友投稿

邢台县加快土地利用机制改革促进土地优化利用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加快土地利用机制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各类用地行为,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邢台县委办公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土意见】邢台县加快土地利用机制改革促进土地优化利用实施意见(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国土意见】邢台县加快土地利用机制改革促进土地优化利用实施意见(完整文档)


邢台县加快土地利用机制改革促进土地优化利用


为进一步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加快土地利用机制改革,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各类用地行为,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邢台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县2015年十大重点改革任务的通知》(邢县办字〔201513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深化土地规划计划管理机制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核减用地规模。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修订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乡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指标。

(二)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障民生工程用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重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节能减排项目等项目用地。结合项目建设时序分配用地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促进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转变。

二、深化项目用地管理机制

(一)严格执行土地供应政策。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按照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大类别,编制年度全县重点项目计划作为我县产业用地的供地依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满足鼓励类项目用地要求,严格执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工业园区重点项目”、“三高三低”(即高技术、高投入、高产出,低能耗、低材耗、低污染)项目优先供地;对一般工业项目原则上通过旧城改造、盘活存量土地安排建设;对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和不符合产业调整政策的项目,一律禁止供地。

(二)严格落实土地使用标准管控制度。在项目设计、核准备案审批、规划审批、用地预审和审批、土地供应及供后监管等环节,均应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不符合用地标准的项目依法不予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经整改符合用地标准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对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土地使用标准的相关控制要求纳入出让合同并严格执行。

(三)建立重大项目用地专家论证制度。对重大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50亩的,由县政府召集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规划及节约用地要求,做好重大产业项目论证工作,重点就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产业门类、推进计划、建设工期、能源消耗、环境影响、科技创新等进行论证。

(四)加快推进土地增减挂钩工作。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为导向,稳步推进土地增减挂钩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对全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状况进行清理、摸底,合理安排城镇(村)发展用地的布局和规模,确定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全县耕地面积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五)建立“以地控税”、“以税节地”集约用地制度。通过分行业计算企业单位占地税收产出,建立以“亩产收税”和集约节约用地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试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

(六)提高工业用地准入门槛。经济开发区内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亩。新建工业项目平均容积率不低于1.0(具体项目按照行业分类确定容积率)、建筑系数不低于40%、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7%、绿地总量不超过15%。投资额度低于5000万元或用地面积小于15亩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供地,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现有企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新上项目不再审批新增建设用地,通过内部存量挖潜解决。

三、完善土地市场配置机制

(一)继续坚持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和集中交易制度。对于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采用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限地价、竞配建保障房和公共设施等多种竞价方式,实现土地资源有效供应。及时更新基准地价,探索创新工业用地短期出让或租赁,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我县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对于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规划可以预留用地,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和建设速度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原划拨工业用地及其他非经营性用地改变用途或实施转让,用于经营性用地项目的,要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

(二)建立健全土地供应全程监管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竞买人的资格审查,凡拖欠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及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不得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加强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监管,对出让金缴纳、开工、土地闲置、竣工等实行全程监管,将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所规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三)强化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出让价格、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通过建设项目跟踪、履约保证金交纳、交地确认、价款交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竣工核验、闲置土地查处、建立诚信档案等措施,实现对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

(四)建立园区企业准入退出机制。由项目评审机构会同园区管委会建立我县园区企业准入退出制度,明确引进项目的投资强度、建设期限等标准要求,企业不能按建设期限投资建设或达不到投资强度的,对企业投入进行审计后按审计结果补偿,对土地按原出让价格由县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达不到投资强度标准的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供地,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现有企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未达到有关标准的,新上项目不再新批用地,通过内部存量挖潜解决。

四、深化盘活存量土地机制

(一)加大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力度。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35号令)有关规定,加大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于自身原因,超过约定时间未动工开发建设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满2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建设用地面积1/3或者投资强度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建立企业信誉台账,凡企业有闲置土地未处理的,不予受理该企业新用地的申请。

(二)落实结构调整政策,盘活存量用地。按照城乡规划和产业结构要求,对老旧工矿区、退郊进园企业腾空的土地,实行有偿收回,纳入政策储备,重新供应。对按规定搬迁的企业,县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扶持办法。积极主动地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盘活破产、抵押、查封等涉案土地,避免涉案企业的土地长期闲置。

五、深化依法依规用地机制

(一)严格规范农业项目用地管理。加强农业项目用地管理,严格审查农业项目用地,严禁以农业项目为名行圈占土地之实。乡镇村和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农业项目全程巡查和管理,确保设施农业规范用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的、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搞非农建设的、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搞设施农业等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80号)进一步完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工作机制、职责分工、工作要求、责任追究等长效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各负其职,共同监管,加强监察和预警,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严格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责任追究。加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既查处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增强案件查处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对重大违法违规用地实行挂牌督办,整改期间暂停供地,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对各乡镇违法占地面积达到当年度新增建设用地15%以上的,或所辖区域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15亩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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