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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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7篇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 社会科学2019年10月01 157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及内容解读 王艳艳济南市委党校公共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7篇,供大家参考。

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7篇

篇一: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

 社会科学 2019 年 10 月 01

 157 习近平新时代社会治理的重要论述及内容解读

 王艳艳 济南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山东 济南 250000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的重大科学判断,制定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宏伟目标。习近平社会治理思想,顺应时代呼唤,它的形成有着充分的现实依据。本文从五个方面的现实依据展开论述,分别是社会治理结构失衡、社会经济体利益矛盾复杂、社会治理方式不够灵活、不能满足人民共享需求、社会治理理念陈旧、主体单一。这些现实情况,推动了社会管理逐步走向社会治理,促进了习近平社会治理思想的形成发展。

 关键词:社会治理;现实依据;结构失衡 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转变的重大科学判断,已经转变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制定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格局的宏伟目标。现实社会中,社会治理结构失衡、社会经济体利益矛盾复杂、社会治理方式不够灵活、不能满足人民共享需求、社会治理理念陈旧、主体单一等原因造成了社会治理方式越来越不能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社会矛盾日益突出。为此,中国社会迫切需要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应对日益突显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习近平社会治理思想,顺应时代呼唤,转变了治理理念,创新发展了社会治理思想,提高了社会治理能力,能够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主要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助于实现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1 社会治理出现一定的结构方面失衡

 随着社会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结构层面出现很多群体性事件,维稳方面的压力在不断增强,维稳方面的成本也在不断提高,但是结果却并不理想,维稳效益递减,社会治理陷入一定的困境。

 现代社会快速发展,速度惊人,整个社会出现了一系列现象,比如多样化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形式,形式化的社会组织,不断增加的就业压力,社会治理结构失衡。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市场化、虚拟化、高流动性、交互性的社会运行模式,以及网络技术的普及和提升,社会治理任务加重。

 在《社会管理蓝皮书——中国社会管理创新报告》一书中指出了中国社会所面临的五大挑战,分别是外来人口“流入易”与“融入难”并存的问题、市场化不足与市场化过度并存的问题、社会组织化程度低与网络组织化程度高并存的问题、公众权利意识强与社会责任意识弱并存的问题、公共服务需求多元与供给单一的问题。这五大问题是目前我国在社会治理领域所面临的新问题和新难点。

 2 社会经济方面矛盾利益复杂

 不断调整的利益格局源于社会不断地发展创新。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深入,人民的利益给观念不断强化,人民群众对利益追求更加多元化,利益方面的冲突在所难免,由此导致利益矛盾也愈发严重。

 以往社会时期网络不发达,传统汇款通过邮局邮寄,通讯方式以电话、写信、邮箱为主,而现如今,迅猛发展的新兴产业,微信、支付宝等数字经济发达,“一个手机在手,走遍天下都不愁”。通讯传播媒介日趋丰富,手机、微博、微信、QQ等,传统产业的固有模式被打破,线上虚拟平台“淘宝、京东”等发展迅速,冲击着日趋没落的实体经济。实体产业为了求得生存,不断拓宽自身渠道,也在不断发展新兴产业。以我们身边的银座、大润发网上营销为例,面对淘宝、京东等线上大型销售网站,银座网业务不断拓展,利用自身门店众多分布广的特点推出“1 小时生活圈”口号,大润发也通过快速送货上门、优惠促销等活动吸引众多的线上消费群体,极大地拓宽了自身的业务。再举个生活中鲜明的例子,原来人民群众的出行打车方式是乘客站在马路边招手打车,但现在随着滴滴等一系列打车软件的流行和普及,更精准的定位消费群体,有效地缓解了群众打车难问题,也有效地避免了司机跑空车的问题,实现了“双赢”的局面。私家车也可以通过此类软件加入载客的行业中来,对传统的出租车行业形成了巨大的冲击。运营出租车的各种费用明显高于网络打车软件的花销,新旧产业矛盾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愈来愈多。

 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已无法掌控市场运转,也不能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正如十九大报告中所说,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增长,但现实生活却不能满足它的需要,社会矛盾愈加凸显。

 3 社会治理方式不够灵活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表现:

 一是人民缺乏参与社会治理意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思想文化不断融合交流碰撞,在这个过程中,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公平意识也得到不断增强,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愈加多样化。但是,在参与中却存在着以下一系列问题,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明显不强,参与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缺乏积极性,缺乏理性,缺乏责任意识、盲目性等;同时在参与的过程中,以个人参与为主,不具备规模,组织化程度较低。

 就拿听证会来说,它属于咨询会的一种,听证会举办的目的很多时候是为了推行一种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例如取暖费价格的调整,电费价格的调整等。但是在人民群众中却普遍存在着一种观点,听证会就是政府走走过场和形式,这是一种下意识的惯性思维,群众的意见呼声并不会太容易被采纳,所以导致群众也不愿意积极参与。

 由于长期受传统推销模式的影响,面对问卷调查,发起方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群众首先都会产生一种反感心理,觉得白白浪费时间也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有益效果。这就导致政府在出台新政策或调整政策时,往往不够接地气,出力不讨好。

 除了群众参与意识弱之外,有效的群众参与渠道也非常少,我们所熟知的参与渠道有人民代表大会、村委会、居委会等传统渠道,除此之外,群众所能参与的渠道就只剩网络了。参与渠道的狭窄也限制了群众的参与热情。

 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意愿不高,缺乏参与社会治理的有效渠道,导致政府往往在政策出台后才会听到群众表达政策不合理的诉求,本末倒置。

 二是对传统社会治理资源和手段利用不足。老话说“皇权不下县”,意思就是皇上的权力下不到县里,对基层的治理更多的是依靠乡绅宗族祠堂等传统的社会治理资源。但随着近现代社会主义革命的推进,这些传统的社会治理资源也被一并革除掉了,导致现在“硬管理有余而软管理不足”。

 三是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解决手段单一。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虽然有一整套完整的程序,但是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面临着一些现实的困难。

 4 人民共享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存在客观上的不平衡性和地域差别性,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不健全的制度、政策、法规存在等原因,发展过程中的不平衡不充分严重阻碍了改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目标的实现。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明显的城乡差距、 (下转第 15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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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科学 2019 年 10 月 01

 159 重修制度。这种制度是为了帮助学生能够扎实学习基础,刷新自己的成绩,弥补自身的不足。

 4 结束语

 为满足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必须转变传统应试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在传授其知识的同时,也应当教会其如何将所学到的知识运用于实际生活中。对高校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与创新,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是现代教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任务,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不容忽视。首先,应当明确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目标,从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去制定合适的创新目标,实现现代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应用型人才。其次,要认清当前高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予以改善,以提高高校人才培养水平,保障人才的质量。在培养人才的时候,可以将学科创新和人才创新相结合,以应对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参考文献

 [1]张俊.“五位一体”协同创新下的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与实践 — —以黄山学院为例 [J].黄山学院学报,2019(02):92-94. [2]吴如涛,朱扬,陶辉.创新创业人才协同培养模式推动的高校实践教学改革研究——基于 X 高校校企合作的实践教学改革探索[J].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019,32(07):3-4. [3]金成浩,申贵男,臧延青,罗英花.基于“生命科研创新联合会”学术社团的建设经验下高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J].黑龙江科学,2019,10(01):34-35. [4]张恩志.基于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以安徽省 5 所应用型本科高校为例[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8,35(12):160-161. [5]唐一科.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实践创新[J].中国高教研究,2003(1):39-41. [6]李凯.大学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才智,2011(1):328-329. [7]贝绍轶,赵景波.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与实践[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4(9):16-18. 基金项目:课题: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三五”规划课题 NGJGH2016051。

 (上接第 157 页)

 贫富差距、区域差距也加剧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出现,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由此引发社会广泛的讨论和共鸣。而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东部发达地区更多的吸引了年富力强的劳动力,而贫困偏远地区年轻劳动力大量流失,导致贫困地区更多地留下了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和孩子。这些现象的出现导致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问题、教育问题、农村土地的耕种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愈发影响了当地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问题愈加严重。

 5 社会治理理念陈旧、主体单一

 (1)社会治理理念陈旧: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理念陈旧。一是重视经济建设、轻视社会治理的思想仍然突出,由此引起的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环境污染。环境污染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和心理健康,导致的群众上访增多,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冲突。

 二是重视强势群体权利、轻视弱势群体权力的现象仍然存在。强势群体的权力受到过度重视,而弱势群体的利益却无从保障。由此导致群众对政府不满,甚至发生一些过激行为,危害社会安全。

 三是管控思想严重、服务意识淡薄。很多地方在社会治理方面仍然强调管理和控制,忽视和淡化服务意识,群众对政府不满意,政府缺乏公信力。

 (2)社会治理主体单一: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政府包揽一切不堪重负,政府像一个超级保姆一样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由此导致政府的管理面过宽,管理效率低下。

 二是社会治理领域出现空白,有管的过多的地方,自然就有该管却管不到的地方。比如人民群众经常提到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上学难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等。

 这些现实情况,推动了社会管理逐步走向社会治理,促进了习近平社会治理思想的形成发展。改革成果不能共享,资源配置发展不均衡,社会发展不充分,社会经济体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社会治理现状无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中国社会亟需转变社会治理方式,社会治理任务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韩勇.习近平社会治理思想重要论述研究——基于中国传统治理思想和实践经验的视角[J].桂海论丛,2018(2).

篇二: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iddot; 98·法制博览LEGALITYⅥSIoN法学研究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的必要性、现实意义及注意事项思考李静杰宁波法院,浙江宁波315800摘要:本文主要是从执行实务的角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的必要性、现实意义及注意事项进行分析探讨,希望在司法改革与创新中找到解决针对有限公司执行难的一些方法和措施。关键词:罚款;规避执行;程序升级;注意事项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4 文章编号:2095一钌79一( 2015) 06—0098一02作者简介:李静杰(J 979一),男,汉族,浙江宁波人,宁波法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一、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的问题提出当前,实际有效执行率根据地区特点略有不同,但是总体来说往往达不到40%,作为非常规性的执行措施之一罚款就不可避免。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人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一定金钱的制裁性措施。相较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罚款是对情节较轻的民事执行行为的处罚,明显具有经济制裁性质。笔者认为罚款现象的发生存在较多的制度方面的原因及现实原因:( 一) 法院的执行局现已在各层法院成立起来,部分解决了人员配备、经费、装备等系列的问题,但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人员流动性大,留不住人,法院内部高精尖的人材力量往往会向审判业务庭靠拢。( 二) 执行思想不统一,认为罚款措施不应太多,更不应成为常规性措施。以宁波北仑法院为例,2013年全院执行承办人员实际年均办结数量450件以上,如果实际执结率在40%,那么尚有60%的案件并未实际有效执行到位,即人均270件积案还需继续执行。如果这部分案子都需要处罚性措施跟进,时间和精力都应付不过来。( 三) 执行人员潜在的执法风险增加。近年来,法官遭到报复陷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针对执行法官的。( 四) 司法并未真正独立以及熟人社会对执法行为的危害。罚款措施能否落实,需要真正排除外界的干扰。当前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规定不多,也不详实。二、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的必要性分析如果被执行方已经按照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水平完全的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的执行措施就穷尽于此。类似的情形在执行过程中概率并不是很高。原因是如果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按照生效的裁判文书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那就不再需要设计执行制度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和作为自然人的被执行人一样,大多数的情形是被执行方并不是完全没有履行能力,它是有全部或部分履行能力,只是怠于履行或者规避履行。并且在具体的规避执行的行为上出现新的变化,混淆事实。当前的执行,突出表现在法律尚不健全,规定模糊,被执行人钻了空子,规避了法律,而法院在执行中于法无据、措施有限。执行中对不良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实属必要。笔者以为,有限公司的行为离不开具体人为的操作,主要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即法定代表人。当公司有经济能力,而人为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撇除人为的因素,对该公司的代表人进行罚款,不失为一个好措施。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的表现形式简单进行例举:( 一) 公司人格混同规避执行。部分股东正是看中公司制度中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有利之处而设立公司,却不想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虽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但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或者实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同,公司资不抵债,公司法定代表人却因公司经营获利较多,法院执行时以公司资不抵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为由逃避执行。( 二) 同一法人,设立多家关联公司,实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其中一家公司资产恶化,债务较多。企业为了逃避债务,逃避法律责任,把企业变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法人,老企业仍以独立法人存在,主要是应付债务和逃避执行,新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对原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三) 公司资产登记在第三方,企业因陷入债务危机,在负债无力偿还,经营者将本企业的厂房、设备、资金等登记在联营第三方名下,而原企业既不歇业,又不申报注销,仍然让失去财产能力的企业法人存在,以应付诉讼和法院的执行。当然,规避执行的行为还有很多,此处不再例举。三、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规避行为的存在土壤环境( 一) 立法的不完善,部门法规定不明确,相互冲突。1、我国至今没有出台统一完整的执行法律,执行只作为民事诉讼法程序一部分反映出来,难以涵盖执行的全部问题。2、在一定程度上欠缺操作性,如执行债务入的到期债权,只要第三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论异议理由成立与否,只能停止执行,该条款的规定,容易被执行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形成实质上的规避执行。3、执行程序的不完整性。虽然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规定了强制执行的不同强制措施,修订后的刑法也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刑事责任有了规定,但何时何阶段使用并没有详实的予以明确。( 二) 诚信意识弱化,征信体系不完善。当前,社会道德万方数据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LEGALI TY VI SI ON2015· 02( 下) · 99·层面的信用意识弱化,诚信危机比较严重。被执行人虽然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但是知道的人并不多,也不能较为有效的限制其相应民事行为,限制其制造不诚信的民事后果。( 三) 执行权运行机制不畅,制约执行权的因素较多。执行案件递增明显,社会关系越趋复杂,但是执行总体人员依然较少。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强制执行的制度设立的宗旨与一般的社会人的价值取向出现大的分歧。案件进人到执行阶段,因为被执行人履行能力不足等客观原因致使案件不能执行完毕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如果把该类情况定义为怠于执行、执行不到位,将会导致人民法院永远无法摆脱执行难的尴尬。( 四) 规避执行的违法成本较低。近些年每年因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宁波各基层法院实际判决的少之又少,普遍是个位数,甚至有的基层院还没有裁判过类似的案件。四、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措施的法律依据关于罚款的规定,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但是作为执行的措施之一的罚款,不同于行政罚款,不同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罚款,也不同于人民法院对违反庭审的行为的罚款,它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一条以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里,主要列举了15类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的行为,具体如下:( 一)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财产的,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 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四) 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执行债务人财产状况的;( 五)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问题做伪证的;( 六) 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七)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者抗拒执行的;( 八) 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九) 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十) 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一)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不可替代的行为义务,或者明显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的;( 十二)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的;( 十三)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高消费的;( 十四) 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 十五) 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拒不就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说明,或者做虚假说明,或者在收到人民法院查封债权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列举了4项协助义务单位的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 其中最后一项为兜底条款) ,不再列举。在此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的规定罗列较为广泛,似乎已经对执行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考虑,根据被执行人不同的违法行为,有的放矢的采取罚款措施,对推进执行程序意义较大。但是可以看出,不同情形采取罚款措施的要求、目的和效果都并不一致,如法律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可以罚款,但是该行为本身需要法院掌握一定的资料,如果未掌握该种证据,罚款工作就很难开展。如果掌握该证据,对该种行为法院可以进行罚款,但是债权人则更加关心被转移财产的追回。可见虽有规定,实践操作中尚有一定的难度。五、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的现实意义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 有限公司的行为离不开具体人为的操作,主要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即法定代表人。当公司有经济能力,通过法院的执行措施就可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如果被执行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只对公司法人进行罚款,效果并不理想,如果对该公司的代表人的违反行为进行罚款,增加其违法的成本,打击逃避执行的违法行为,效果较好。( 二) 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对拓宽执行措旌、寻求解决问题新办法,不失为一个过渡性的办法。( 三) 谈罚款措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寻求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效结合。对罚款金额的自由裁量,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之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就罚款处罚而言,不仅要考虑违法行为在客观上的影响,还要考虑当事人的实际能力,承受能力强弱的。行为影响差,被执行人承受能力强的,可以适当多罚点;现实对经济能力弱的,可以适当少罚。如果单采取罚款效果不明显,可以采取更加严历的措施。2、有的放失,罚款措施有着落,保证罚款制度的良好运行。采取罚款、罚款数额的确定均应综合案件实际情况及被罚款人的实际缴纳能力,罚款决定一经作出,应当能够及时执行,否则,不仅不能达到预期目标,反而会降低法律的严肃性及执行工作的威慑力。3、给予一个罚款的缓冲期,提高自觉履行行为。这里主要是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对于违法情节较轻,认识态度较好的行为人,且在指定罚款期限未到之前,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可以免于处罚或者处罚相对轻些,对拒不悔过的,则坚决予以处罚。4、救济程序。程序正当性要求,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和保护债务人的权利一样重要。通过公正合理的程序,确保合法利益的实现,执法者责无旁贷。被罚款人可以在收到罚款决定书的次A起3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书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罚款决定的执行。5、程序升级。如果仅罚款不能洽如其份的解决问题,注意强制措施的升级,可以采取更加严厉的拘留措施,甚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万方数据

 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的必要性、现实意义及注意事项思考作者:

 李静杰作者单位:

 宁波法院,浙江 宁波,315800刊名:法制博览英文刊名:

 legality Vision年,卷(期):

 2015(6)

  引用本文格式:李静杰

 对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的必要性、现实意义及注意事项思考[期刊论文] - 法制博览 2015(6)

篇三: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2010 年 04 月 26 日 08 时 54 分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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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有不断培养和努力保持浓厚的学习兴趣, 使学习成为工作和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真正体验到学习的乐趣,才能自觉学习、主动学习,实现学习效益最大化 崇尚学习、 勤于学习、 善于学习, 是各级领导干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做好本职工作、保持公仆本色的重要保证。目前,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存在着学习自觉性不强、学风不端正等倾向。究其原因,既有对学习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的问题,也有对学习缺乏浓厚兴趣、把学习当作负担与包袱的问题。因此,只有不断培养和努力保持浓厚的学习兴趣,使学习成为工作和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真正体验到学习的乐趣,才能自觉学习、主动学习,实现学习效益最大化。

 在认清职责、 履行使命中提高学习兴趣。我们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肩负着重要职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新情况、 新问题、 新矛盾不断出现, 领导干部如果不加强学习, 没有过硬的能力素质,就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国将兴,必重学。各级领导干部只有不断增强学习的紧迫感、本领的恐慌感,使学习成为一个爱好和一种习惯,主动学习、努力学习、刻苦学习,通过学习不断打牢理论功底、提高能力素质,才能确保政治坚定、头脑清醒,不断提升领导工作绩效,更好地担负起治党治国治军的历史重任。

  在持之以恒、日积月累中培养学习兴趣。学习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非一朝一夕之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只有持之以恒、日积月累,才能见成效、出成果。在现实生活中,有的领导干部对学习缺乏热情、提不起兴趣,尤其缺乏恒

 心和毅力。当前,形势变化快,实践发展快,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更新快,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如果仅靠一两次或短时间的学习, 是很难收到明显成效的; 只有持之以恒地反复学习, 才能搞清弄懂、 学深学透。

 这就需要有一股韧劲,确保学起来;有一股钻劲,确保深下去。有了韧劲和钻劲,就能够学有所乐、学有所得。

  在联系实际、改进方法中增强学习兴趣。当今时代是知识爆炸的时代,仅靠苦学显然是不够的。

 只有把苦学和巧学结合起来——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紧密结合自己的实际状况和现实需求, 有针对性地抓好学习, 才能苦中生趣,提高学习成效。这就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既坚持“缺什么补什么,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搞好“补差补缺”式学习,不断改善知识结构;又在真学真用中深化理解,实现融会贯通,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破解发展难题的能力。

  在愉悦身心、陶冶情操中体验学习兴趣。研究发现,在快乐中学习,不仅效率高,而且可以让大脑神经元得到充分活动,让人身心愉悦,对身体健康极有好处。实践也表明,领导干部勤于学习、善于学习,不仅可以汲取营养、开阔眼界、增长学识,而且可以愉悦身心、陶冶情操、温润心灵,促进心理和身体健康,从而真正体验到一种乐趣。

 各级领导干部应在学习仁人志士的过程中传承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学习先进模范的过程中铸造高尚人品官德,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培养健康情趣爱好,努力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模范践行者。

 时间:2010 年 04 月 22 日 08 时 51 分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熊卫平

 字号:『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

 走近群众与走进群众, 这两种表述在报刊文章中都可以看到。不少人在使用这两个词时并没有进行仔细辨析,自觉不自觉地把它们等同起来。实际上,二者虽然仅有一字之差,内涵却有不小差别,实际效果也大不相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需要走近群众,更需要走进群众。

  近与远相对,走近意味着距离缩短。走近群众,就是近距离接触群众。相对于高高在上、脱离群众而言,眼光向下、走近群众体现了积极的姿态,有利于了解民生疾苦、密切干群关系,值得肯定。然而,要坚持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仅仅走近群众是不够的。因为近距离毕竟还是有距离,而有距离就难以准确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难以与群众打成一片。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的领导干部走出了机关、来到了基层,与群众的距离确实近了,但始终没有放下架子,与群众还是有一定距离,不能实现与群众的无障碍沟通;也有的领导干部下基层往往只是隔着车窗玻璃来“观察”群众、通过听取汇报来“了解”群众,走马观花、来去匆匆,留给群众的只有只言片语和模糊面容。这些做法,其效果自然是大打折扣的。所以,领导干部改进作风,应当进一步调整心态、放低姿态,变走近群众为走进群众。

  进与出相对,走进意味着心灵相通。走进群众,就是零距离接触群众。这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领导干部只有走进群众,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群众的喜怒哀乐、 所思所盼, 基层工作的状况特点、 矛盾问题, 发展的目标方向、重点难点,都必须通过深入田间地头、车间班组,与群众“亲密接触”,才能获得切身感受、得到准确信息。领导干部只有走进群众,才能与群众建立起鱼水深情、血肉联系。仅仅走近群众,与群众之间终究有一层隔膜,群众也不会轻易向你掏心窝子;只有走进群众,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群众才会把你当亲人、当自己人。

 也许有的同志会说:现在的领导干部工作繁忙、任务繁重,开会、讲话、处理文件、出席活动就已经忙得不可开交,哪里还有时间走进群众?应当说,这种观点反映了一定的实情, 但决不是令人信服的理由。

 这里, 有一个思想认识问题,也有一个工作方法问题。如前所述,走进群众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有没有时间走进群众,关键在于怎样看待群众和群众工作。如果心中没有群众,漠视民生疾苦,或者口头上重视群众工作、实际上轻视群众工作,自然不会把时间和主要精力花在走进群众上;如果真正认识到“群众是真正的英雄”、“群众利益无小事” , 自然就会想方设法摆脱文山会海的束缚, 放弃一些不必要的应酬,努力挤出时间走进群众。再说,办事情、做工作需要区分轻重缓急,而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果真正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自然就不会没有时间走进群众。诚如是,领导干部就一定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推进工作和事业,赢得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时间:2010 年 03 月 09 日 10 时 58 分

  来源:求是理论网

  作者:厦门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 戴淑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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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 2010 年 3 月 5 日在人民大会堂作了《2010 年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分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工作回顾,第二部分是主要任务。在工作回顾部分,报告总结了在新世纪以来最困难的一年即过去的 2009 年政府在加强宏观调控、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开放、改善民生等四个方面所做的工作。在主要任务部分,面对复杂的 2010 年重点部署了八方面的任务:(一)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三)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强化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四)全面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五)大力加强文化建设;(六)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七)坚定不移推进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八)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总的来说,政府工作报告客观如实地总结了过去一年所做的工作,而对 2010 年部署的任务全面而具体,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一篇继往开来、鼓舞人心、凝聚民心、催人奋进的纲领性文献。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所重点部署的八方面任务中, 有七个方面即上述的 (一)

 、(二)、(三)、(五)、(六)、(七)、(八)方面是对《2009 年政府工作报告》七项任务的继承和深化。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有许多创新之处。在内容创新方面,其中第四项任务提到“全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在《2009 年政府工作报告》的第六项任务“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第三小段提到了“坚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没有提及“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而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不仅将“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升级到今年的重大任务之一,而且升级到国家战略的高度。由此表明党和政府相当明智地认识到全球的竞争、国际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的竞争、人才的竞争。谁掌握了科技尤其是高科技及其产业的主导权,谁拥有了人才优势,谁就掌握了新世纪经济发展和国力较量的主动权。因此,第四项任务的第一句话这样说道:“教育、科技和人才,是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基石,也是综合国力的核心”。在观点创新方面,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有不少观点是首次提出的。该报告首次提出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就不可能成功”、“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等新观点。

  如上所述,该报告首次提出了“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报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我们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同时在报告中提出通过三项措施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即 “一要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加大财政、税收在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调节作用。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二要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对垄断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政策。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管的收入, 完善监管办法。

 三要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我国的基尼系数(收入分配差异指标)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 0.20 激增至现在的 0.48,大大超出 0.4 的国际警戒线。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将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影响我国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政府作为社会公器,作为社会公权力的执行者必须奉行“天道”所赋予的“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需要从制度层面保证分配的公平与机会的均等, 让来自不同阶层的人都有机会走向富裕阶层,才能民富而国强。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已经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所以,该报告代表了人民的心声,也必将引领全国各族人民摆脱贫困、走向共同富裕,走和谐发展之路。

 此外,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就业”、“社会保障体系”、“房地产市场”、“医药卫生事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等“民生”问题都有诸多精辟论述。表明我国政府更加重视“民生”问题。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任务(三)提出了“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强化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在该项任务里提出“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与去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提法“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相比,显然,今年的提法更加重视城乡之间的均衡发展。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城乡经济、城乡收入都得到了较快发展,然而,城乡差距也日益扩大。就收入来说,今年的报告指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 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153 元”,可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 3 倍多, 收入差距大; 至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建设、饮水工程、垃圾污水的处理、环境建设等与城镇相比,落后许多。许多地方饮水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医疗设施落后、 医疗水平低, 学校破旧、 师资力量薄弱、学生得不到好的教育。“城里乡下境况殊”,为改变这种状况,让广大的农村也能沐浴在党的阳光雨露之下,让广大的农民能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继续实施各项补贴”、 “加强对产粮大县、养猪大县、养牛大县的财政扶持”、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央财政拟安排‘三农’投入 8183 亿元,比上年增加 930 亿元,地方各级财政也要增加投入”、 “深化农村改革”、 “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城乡建设都要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进一步增加农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投入”等九个方面着手以提高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逐渐消弥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均衡发展;让农

 民与城镇居民一样拥有温馨、整洁、亮丽的美好家园,让农民与城里居民活得一样幸福、一样有尊严。

 去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推进政府自身建设这样的任务, 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则在去年的基础上有了新发展,明确提出“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如前所述,政府是国家的公器,是国家公权力的执行者;所谓“公器”就是说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所谓“公权力”就是说人民赋予的权力。因此,政府应当公平、公正地行使人民所赋予的权利为人民谋福祉,换言之,就是要“权为民所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严重脱离群众甚至凌驾于群众之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

篇四: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过程中的利益表达与利益综合

  法律创制(或称“立法” ) 和政策制定尽管在具体环节和各自的表述上有所不同, 但它们所涉及的核心内容实际上是差不多的。

 比如, 就其实质问题而言, 它们都是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与调节; 而在形式上, 正如美国政策学者安德森所指出的, 政策制定(或称政策规划、 政策形成) 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公共问题是怎样引起决策者注意的; 解决特定问题的政策意见是怎样形成的; 某一建议是怎样从相互匹敌的可供选择的政策方案中被选中的。

 安德森所说的这些问题, 实际上也同样存在于法律创制过程中。

 因此, 笔者不揣简陋,拟从法律政策学视角, 运用政策科学中的政策议程及利益表达与利益综合理论, 对法律创制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作一尝试性探讨, 意图彰显传统法学研究中的某些理论盲区, 以就教于方家。

 一、 公众议程:

 利益表达的自发形态

  法律和政策一样, 实际上都是决策者对特定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的价值判断和措施因应。

 在现实生活中, 因社会关系或环境失调, 人们的利益、 价值观念或生存条件遭到威胁而出现的社会紧张状态, 一般就叫做社会问题或公共问题。

 后者有时也泛指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某种危机和困境。

 在政策科学中, 政策议程是指社会问题被认定为政策问题、 并被纳入决策机构的议事日程或行动计划的过程。

 琼斯在《公共政策研究导论》 一书中, 从政策活动的过程和功能角度, 将政策议程分为如下四个环节和类别:

 (1) 为使问题得到积极的和严肃的研究与认可而提出的问题确认议程; (2) 从确定问题进展到发现解决办法的提案议程; (3) 协议或讨价还价的议程, 使提案得到支持并能积极和严肃地发展; (4) 持续议程, 使问题得到持续的检验。

 笔者认为, 除了最后一个环节值得商榷, 似乎改为利益综合议程更为恰当外, 琼斯

 的观点总体上颇为准确而深入。

 不过, 更多的学者通常都把政策议程划分为公众议程和正式议程两个阶段。

 就立法过程而言, 公众议程主要体现在立法预备阶段, 而正式议程相当于法案审议阶段。

 这两个阶段的核心问题大体上分别表现为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当然,实际上往往会有一定程度的交叉) 。

 因此, 笔者拟以上述两种观点为基础来展开本文的论述。

 所谓公众议程, 是指人民群众共同议论某个问题, 并认为有必要提交决策者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的过程。

 它常以大众传播和街谈巷议的形式来体现。

 有人认为, 假如某一群体不能对决策者提出自己的要求, 那就很难想象它能影响政治系统的政治决策。

 这是颇有道理的。

 公众议程实际上就是广大公众向政治系统提出自己的愿望和要求(亦即进行利益表达) , 促使政治系统制定法律予以实现的过程。

 一般说来, 利益表达的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个人方式的利益表达, 他们的利益要求通常是向某个官员或政治家所提出的狭小的个人或家庭的利益, 而对担任公职者或其总的政策并不提出异议。

 另一种是集团方式的利益表达, 这通常由利益集团(即因利益而联系在一起、 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 来承担。

  在现实生活中, 利益表达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阿尔蒙德和鲍威尔曾指出, 进入政治系统的要求有 6 类:

 一是关于产品和服务分配的要求; 二是关于行为管制的要求, 如对保障公共安全, 管制市场, 制定有关婚姻、 健康法规的要求; 三是关于增税或减税以及对其他形式的资源提取的要求; 四是关于传递信息的要求, 如对确认各种规范, 传递权势人物的政策意图, 以及在特定时机和场合显示政治系统威严及力量的要求; 五是关于参与政治过程(即享有投票、 担任公职、 向政府请愿以及组织政治社团等权利) 的要求; 六是关于加强社会安定和秩序、 减少暴力和冲突的要求, 或关于政治系统对新的价值、 挑战和机会

 积极适应和做出反应的要求。

 当然, 为了确保政治系统的稳定和自身利益的实现, 社会公众在向政治系统输入各种要求的同时, 也要输入支持。

 阿尔蒙德和鲍威尔认为, 支持也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政治资源的支持, 如参加投票和竞选活动、 为某个政治派别而战斗等,以支持目前正在从事制定政策的、 或正在谋求公职以便将来制定公共政策的领袖和集团。第二类是服从性支持, 即:

 (1) 提供金钱、 物品和各种服务; (2) 服从法律和规章; (3) 关心政府传递的信息, 对政治权威、 政治象征和礼仪表示敬意或尊重。

 阿尔蒙德和鲍威尔的上述观点虽然是针对政策制定而言的, 但同样适合于法律创制。我国有句俗话说:

 “会哭的孩子多吃奶。

 ” 这里的“哭” , 其实就是指的利益表达。

 但光“哭” 是不行的, 还得“会” 哭。

 也就是说, 利益表达还有个时机、 场合、 方式方法问题。在现代法治社会, 应尽可能以合法的方式和途径进行利益表达。

 此外, 利益表达的量也要适度, 这实际上也是对政治系统的一种支持, 用法律术语来表达则是权利义务的均衡问题。一般说来, 要求过多或支持过少都将给政治系统造成压力, 阻碍政治系统的正常运行, 从而也不利于公众利益、 愿望或要求的实现。

  需要指出的是, 各种现实问题既是人们进行利益表达的触媒, 也是利益表达之体现(至少大多数问题如此) , 只不过利益表达的性质和主体不尽相同而已。

 一般来说, 一个问题要想达到公众议程的程度, 必须具备 3 个条件:

 一是该问题必须在社会上广泛传播并受到密切关注, 或至少已被相当多的公众所察觉; 二是相当多的人都认为该问题关系到自身利益或公共利益, 有采取立法行动的必要; 三是公众依据某种制度或惯例, 普遍认为该问题是立法者职责权限内的事情, 立法主体有责任通过立法等措施予以解决。

 凡不具备这 3个条件的问题, 便难以进入公众议程。

 二、 法案形成:

 利益表达的自觉形态

 (一) 问题觉察与法案起草

  众所周知, 现实社会中的公共问题是层出不穷、 比比皆是的, 并不是所有问题都会进入决策者视野中。

 在这些形形色色、 纷然杂呈的问题中, 只有一小部分经过一定渠道或方式, 才能引起决策者的注意和重视, 并进入立法议程。

 公共问题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和重视, 可以叫做问题察觉, 即某一公共问题被发现并引起立法者更多关注且采取可能性行动的过程。

 问题察觉的途径通常有以下几种:

 (1) 享有立法权的组织由于其成员来自各行各业各个方面, 有如社会的触须, 再加上自身所具有的知识、 才能、 经验等优势, 能从众多的公共问题中发现和抓住急需立法的主要问题。

 (2)执政党和政府领导人在公务活动中, 处在一种高瞻远瞩、 胸怀全局的地位, 信息掌握快、情报来源多、 资料丰富、 了解情况全面, 能从众多问题中发现和抓住具有立法价值的问题,作为立法建议来对待和处理。

 (3) 各级公务、 警务、 司法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 也会从大量的公共问题中发现一些共同而重要的需立法加以解决的问题。

 (4) 计划、 统计、 调查研究和预测分析机构的研究人员、 专家学者, 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和课题中, 也会觉察和确认许多重要的需要立法的问题。

 (5) 其它党派、 社会团体、 新闻媒介等利益集团和普通群众, 也常根据自己的观察、 观点和利益, 提出认为应该立法来解决的若干重要问题。

 (6)某些突发事变、 天灾人祸及国际上发生的能直接影响到本国利益的重大事件, 也会促使立法者立即或加快立法。

 某一公共问题被立法机关察觉与确认之后, 一般要用法律语言和法律形式转化为法律案才能进入立法程序。

 从学理上讲, 法律案可以包括法律建议案、 法律议案和法律草案。所谓法律议案, 又称立法议案, 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创立和变动某项法律的正式建议或提案。

 立法议案不同于法律草案, 它实际上有关立

 法的动议, 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 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 而法律草案内容比较具体、系统、 完整, 是提交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原型。

 立法议案也不同于一般的立法建议。

 立法议案只有经法律授权的机关和个人才能提出, 而立法建议的提出无需法律授权, 也不属正式的立法程序, 它泛指任何机关、 组织或公民提出的立法意见和设想。

 立法建议对立法工作具有参考作用。

 很显然, 在问题转换过程中, 法案的起草是至关重要的。

 一方面, 它是利益表达的自觉与物化形态, 并包含了一定程度的利益综合; 另一方面, 它又是能否进入立法程序的关键。

 那么, 到底谁能起草法案呢?对此, 我国《立法法》 没有做出统一的明确规定, 只在第五十七至五十九条对行政法规的起草问题作了一些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和一般学理, 在立法准备阶段, 谁都可以主动或受托起草法案。

 长期以来, 我国主要是有关立法机关的专门委员会、 政治团体、 政府部门及其它利益集团来起草法案, 其中又以政府部门起草的比重最大。

 为了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近些年来, 我国从《合同法》 、 《物权法》 等法案的起草开始, 已逐渐重视由法学专家起草法案, 一些部门法学者也开始在自己的学术研究中, 主动起草有关立法的建议稿。

 国内有的学者将这种现象称作是专家立法, 这当然是不准确的。

 不过, 法学专家正越来越多地参与法案的起草和审议工作确是一个事实。

 (二) 提案权:

 利益表达的调控阀

  法律案的提出是法律创制的第一道程序, 它标志着立法活动的正式开始。

 提出法律案的关键是谁有法律案的提案权。

 一般说来, 法律案的提案权是法律赋予有关的国家机关、 组织和个人的一项专门权利。

 任何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法律授

 权就无权向立法机关提出法律案。

 现今世界各国享有法律案提案权的主体不尽相同, 但多数国家代议机关的组成人员、 国家首脑等享有法律案的提案权。

 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而言, 根据我国《立法法》 的规定, 下列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案的提案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 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提出报告或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我国立法法对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立法提案权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但国务院办公厅 1987 年 4 月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第六条规定:

 列入国务院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分别起草。

 起草重要的行政法规, 其主要内容与几个主管部门的业务有密切联系的, 由国务院法制局或者主要的部

 门负责, 组成有各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小组进行工作。

 起草的行政法规需要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 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 应当统一考虑, 同时进行。《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

 起草行政法规, 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对其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的业务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规定, 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经过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应当在上报行政法规草案时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议案的主体有:

 大会主席团、 常务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 本级人民政府、 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 人以上联名, 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 人以上联名。

 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的主体有: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本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以及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自治州、 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5 人以上联名, 或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3 人以上联名。

 其他任何政党、 机关、团体、 人员均无提案权。

 不过, 根据地方立法实践, 有些地方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 通过制定地方立法程序或者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对地方立法提案权的主体作了扩大的规定。一是规定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大会各代表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立法议案;二是规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者其他办事机构, 可以受主任会议委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议案。

 上述规定, 无疑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来的, 但从立法民主化原则来看, 有三点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其一, 20 世纪初以来, 世界上许多国家民主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这一方面体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取了直接选举, 或扩大了直选范围; 另一方面还以宪法形式确认公民的直接立法权, 即公民创制和公民复议。

 相形之下, 我国公民不仅没有直接立法权, 没有直接提案权, 而且直接选举的范围也局限在最基层。

 应该说, 这是很...

篇五: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例文. txt本文由燕归于林贡献申论热点:

 要让拖欠者怕“疼”2010-3-1 16: 28百人追打……近日一些建设单位和包工头拖欠工资, 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恶劣行径, 再次敲响警钟:

 建筑业欠薪情况依然严重。

 治顽症, 保护困难群体, 政府须施以重拳。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日新月异, 最应该感谢的就是付出艰辛劳动和汗水的农民工, 可是恰恰在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为严重。

 有关部门调查显示, 建筑行业拖欠工资比例达60%以上。

 一些企业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对前来讨薪的农民工反施暴行, 其行为达到“肆无忌惮” 的地步。尽管相关部门已经花了 很大的气力来治理恶意欠薪, 成效不可谓不大, 但这一问题多年来却屡治屡犯, 不断抬头。企业违法成本低、 农民工维权成本过高、 惩治力度不足以让欠薪者“生畏” , 是其中重要原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 企业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方面是企业可以略去的处罚成本之轻, 另一方面是农民工难以承受的讨薪维权成本之重。

 两者间的尖锐对比, 照出了 农民工的辛酸无助。春节临近, 解决好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 对维护农民工权益,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保持社会稳定十分重要。

 各级政府应把这一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多管齐下, 创新方法, 坚决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以重拳。

 不管工程款是否足额到位, 要确保用工单位先偿还农民工工资。

 更重要的是, 监管部门还需寻求治本之策, 真正让企业主对欠薪行为“怕疼生畏” 。申论热点:

 对公款吃喝“节食” 更具现实意义2010-3-1 16: 27【大 中 小】

 【纠错】最近, 重庆市人大代表建议设立“节食日” : 当天公众只吃一顿饭, 餐馆酒楼全部停业, 所有生熟食品行业休业一天, 而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只卖一顿饭, 同时, 当天全市设立捐粮窗口, 鼓励市民、 尤其是中小学生“捐出一斤粮, 救助一饥民” 。

 该代表认为, 这样做的意义是让大家知道全世界还有10多亿饥民, 帮助大家树立危机意识、 节约意识。我国已经解决温饱问题, 正在创建小康社会, 但是全世界还有不少国家与地区的人们生活在温饱线以下。

 比如, 最近发生地震灾难的海地, 当地的学生一天就只能吃一顿饭, 而这一顿饭还是联合国资助的。

 人大代表建议市民节食一天, 捐款救济饥民, 帮助市民树立危机意识、 节约意识, 初衷充满善意。其实, 代表的建议在现实中虽然难具可操作性, 但其提到的“不少地方存在浪费, 请客大吃大喝, 吃不完的饭菜直接倒掉” 却也让人感同身受。

 那到底是哪些人在大吃大喝呢?普通公众吃喝中浪费实不应该, 但我们只能做善意的提醒, 并无权强行制止。

 但是对于动用公款大吃大喝的行为, 我们则要树立界桩、 划定红线。

 从这个角度讲, 代表如果建议设立“公款节食日” 就更有现实意义了 。中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 在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酒文化更是盛行, 迎来送往、 检查评比、 节日庆典、 项目审批……等等, 都成了 个别公务人员公款吃喝的由头。

 在不少人心目中俨然形成了 这样一种思维: 只有贪污受贿才是违法犯罪, 没有把钱装入腰包就不算腐败, 装进肚子的东西可以理直气壮地报销。公款吃喝吃垮了 公务员的身体, 更是吃坏了 党风政风, 吃掉了 民生投入。

 近些年, 公款吃喝问题已经引起了 社会的广泛关注, 好多地方都曾颁布禁酒令, 出台相关政策措施。

 例如, 河南信阳、 商丘等地前段采用“禁酒” 铁腕治理公款吃喝, 就取得了 明显的成效。

 但从全国范围来看, 政府部门与国企公务招待费用仍然居高不下。

 如何降低过高的公务接待消费?有经济学者认为, 公务接待的核心是财政制度问题; 在一定意义上, 所有的腐败都是财政的腐败, 没有严格控制的职务消费就成为腐败的渊薮; 要让官员们小气起来的根本方法, 就是让预算软约束硬起来。

 笔者对此深表赞同。

 由于财政预算随意性大, 对公款吃喝多停留在曝光、 谴责的层面, 有的地方“上梁不正下梁歪” , 也就无法动摇吃喝腐败的根基。从长远来看, 要堵上公款吃喝浪费的黑洞, 应该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像治理贪污受贿一样治理公务接待浪费与腐败, 让公务人员有高昂的违法成本, 在公款吃喝时才会有所顾忌。

 如果公款吃喝被管住, 不仅可以节省纳税人的钱, 也会引领全社会节俭用餐的风气。

 这无疑会比全民“节食日” 更具现实意义。申论热点:

 干部拿“官样” , 群众才打“官腔”2010-3-1 16: 26【大 中 小】

 【纠错】一些领导干部到群众中去做调查研究时, 时常碰壁, 转了 一大圈, 什么也没了 解到。

 为什么? 因为会碰到群众的“官腔” :

 “生活不错, 干群关系很融洽” 、 “过年过节还送肉、 送钱, 我们很感激党和政府” ……群众的“官腔” , 大多是有这么回事儿。

 但即便如此, 他们的讲话内容, 也藏起了 意见与不满, 是做过选择的。

 这又是为什么?不太熟悉的人之间交流, 一般有一个习惯, 即:

 选对方愿意听的话讲。

 群众能够打出“官腔” , 是因为看到了 某些领导干部的“官样” , 揣测了 他们的心理。

 平常的调查访问中, 领导干部们习惯扮“官相” , 群众也难免应付以“官腔” :

 说坏话不知道后果, 说好话总是没错。或许, 不拿“官相” , 群众也就不会打“官腔” , 才会“实话实说” 。

 说的说了 想说的, 听的也听到想听的, 两全其美。看不懂, 怎么审?各地两会召开, 财政预决算报告“看不懂” 是一种普遍现象。

 或是过于简单笼统, 或是专业术语太多, 或是简单问题复杂化。

 这使很多代表讨论时只能敷衍, 表决时还是糊涂。财政报告要看得懂, 代表无疑需要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 练就“火眼金睛” 。

 但同时, 各级政府也一定要有抖出家底、 直面监督的勇气, 报告撰制者更要换位思考, 力求通俗。

 即便必须用到专业术语, 也应在文中或文后作出注解。进而言之, 预决算报告不仅要让人大代表看得懂, 还应该让广大群众看得见、 看得懂。

 公众对财政预决算, 也享有知情权、 监督权。

 香港的做法值得借鉴, 2008年特区政府财政预算报告厚达千页, 列出每个部门的开支预算, 在网站上就可以下载, 小学生都能看懂。申论热点:

 “钟摆干部” 之忧2010-3-1 15: 16【大 中 小】

 【纠错】扑下身子, 脚踏实地, 埋头苦干, 是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也是衡量干部是否称职的一个重要标准。

 在我们身边, 也有这样一些党员干部:

 脚跟站不稳、 板凳坐不住、 遇事左右摆, 被群众唤作“钟摆干部” 。有人给“钟摆干部” 画像:

 工作沉不下心, 上攀下比, 左顾右盼, 生怕别人占便宜自己吃亏; 干事沉不下身, 蜻蜓点水, 松垮漂浮, 惟恐付出多得到少; 遇事沉不住气, 既不敢做, 又不敢当, 推卸责任, 生怕引火烧伤自身。“钟摆干部” 有很强的迷惑性。

 因其总没事干, 到处晃来荡去, 混得脸儿熟, 常被误作“随和干部” ; 因其业务不精, 专拣易出政绩、 没有风险的活儿, 常被误作“务实干部” ; 因其患得患失, 习惯斤斤计较, 有了 成绩揽怀里, 出了问题往外推, 常被误作“好运干部” ; 因其自身不硬, 对同事和下属自然降低要求, 常被误作“大度干部” ……这些干部有一个共同心态:

 不求有功但求无过, 不求做事但求“别出事” , 当然更难成大事。

 安安稳稳混日子, 平平安安享清福, 是其人生信条; 思想僵化观念旧, 胸无大志看眼前, 是其工作常态; 手中总像有活干, 风吹草动全无关, 是其处世哲学。

 说到底, “钟摆干部” 就是混事干部, 平庸干部。“钟摆干部” 有多种表现形式, 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有人认为, 实干不如讨巧, 不愿去做“费力不讨好” 的基础性工作, 专门干些抛头露面、 显山露水的工作。

 有人认为, 能干不如能说, 工作没干多少, 就上蹿下跳、 广而告之, 事情未做先宣传, 行动未见先吹嘘。

 有的人认为会干不如会跑, 在上级机关钻来钻去, 在领导面前摇来摆去, 感情投资、 笼络人心。

 严重的是, 混事的、 平庸的干部一旦得到重用, 就会“打击一大片” , 让人感到实干无益, 竞相效【大 中 小】

 【纠错】第 1 页

 申论例文. txt仿。

 这也是“钟摆干部” 人人反感而又很难根除的深层原因。责不分大小, 任无论轻重。

 小到一个基层单位, 大到一个要害部门, 领导干部责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他们是“船长” , 要善于发现和避开航道上的暗礁险滩; 他们是“设计师” , 要善于统筹谋划克难制胜; 他们是“开路先锋” , 要身先士卒带领团队完成使命。

 “钟摆干部” 显然难当此任。

 尤其是当前, 改革进入攻坚阶段, 领导干部必须兼备把握改革的能力和深化改革的魄力; 开放进入与国际市场融合的新时期, 舞台更大了 , 竞争更激烈, 要求更高了 。

 还要看到,经济社会的转型, 既蕴藏着不可多得的发展机遇, 又伴生种种矛盾和困难, 如果避实就虚、 避重就轻, 就可能陷入“钟摆困境” :

 人没停摆, 车没停开, 事没停干, 看似忙忙碌碌, 实则忙而无效、 忙而无功。在其位不谋其政, “钟摆干部” 的存在, 使不少优秀干部失去了 在重要岗位上建功立业的良机; 他们在改革中不善抓要领、 抓机遇、 抓火候, 常常导致改革滞缓、 发展滞后、 矛盾滞积甚至激化。

 “钟摆干部” 不仅空耗时间, 而且误事、 坏事。“钟摆干部” 最怕“丢乌纱” 。

 开展效能监察、 实行优胜劣汰、 严格依法问责, 是治理“钟摆干部” 的有效手段。只有健全干部退出机制, 让能者上、 平者让、 庸者下, 才能警示“钟摆干部” , 为想干事、 能干事的干部提供更宽广的平台。申论热点:

 由“拆” 改“搬” 是一大进步2010-3-1 14: 59【大 中 小】

 【纠错】刚刚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

 》 给人一种豁然开朗的印象。

 与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相比, 从名称到内容的修改, 均体现了 国家对民意和百姓权益的高度重视, 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摒弃了 “拆迁” 概念, 用“搬迁” 取而代之。居民房屋去留中的一个“拆” 字, 代表着权力的强制性与被征用房屋居民的无奈, 与宪法、 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内容相冲突。

 近年来, 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收益的刺激下与开发商合谋, 以“公共利益” 之名行“商业利益” 之实, 对群众的“拆迁” 补偿不尽公平合理, 引发的矛盾冲突不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而且损害社会和谐, 扭曲了 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维护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 只有因“公共利益” 需要, 政府才能征收房屋; 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 方可进行危旧房改造……这从法律上赋予了 公民在搬迁谈判中的平等地位,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设立了 不可逾越的“红线” 。对群众最关心的补偿标准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 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只要补偿标准公平合理, 房屋征收中的主要问题就不难解决。用全局和长远的眼光来看, 房屋征收后的开发建设与维护公共利益、 群众利益是一致的, 以往“拆迁” 中出现的矛盾, 根源在于没有摆正群众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没有摆正行政权力与人民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由“拆” 到“搬” , 一字之改, 强调了 公民的主动地位, 不仅理顺了 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将彻底改变以强拆为主要特征的土地征用模式, 更体现了 对公民基本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从“拆” 到“搬” 的法律修改, 清晰透出了 民主法治前进的足迹。

 相信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公众意见后, 法律将更加科学, 执行将更加顺畅, 社会将更加和谐。申论热点:

 站长被免职涉嫌“舆论敏感症”2010-3-1 14: 58【大 中 小】

 【纠错】广东东莞东站几名列车员帮旅客爬车窗上车的照片被网络热传后, 广铁集团认为该车站“管理不力” , 免去了 该站站长刘小平、 书记廖栩珍的职务。

 众多旅客和网友为刘、 廖二人喊冤, 并赞扬帮旅客爬车窗上车的列车员做得对。网络照片拍摄的是1月25日下午深圳西发往信阳的一趟过站车, 在东莞东站仅停留4分钟, 而乘坐此趟列车的旅客超过1500人, 4分钟根本来不及全部上车。

 如果列车员不让或不帮旅客爬车窗上车, 必将导致大量持票旅客滞留车站, 这同样是车站“管理不力” 。

 相较之下, 车站克服困难积极疏导, 协助部分旅客爬车窗上车, 虽然看起来颇不雅观, 但对急于回家的旅客而言, 总比把他们扔在车站上伤心流泪强得多。广铁集团对东莞东站的实际情况不可能不了 解, 但为何要对站长、 书记“从快” 处理呢?这或许只能解释为, 广铁集团患上了 一种“舆论敏感症” ———只要媒体、 网络出现了 针对铁路工作的“曝光” 和议论, 就如临大敌, 高度紧张,迅速作出处理和回应。

 只不过, 广铁集团这次误解了 网络舆论, 以为将站长、 书记免职就能缓解舆论压力, 没想到反而引起了 舆论更大的反弹。无视舆论非议而我行我素固然不可取, 但如果对公众舆论过于敏感、 脆弱, 本身也是不自信、 不成熟的表现。

 如果患上“舆论敏感症” , 往往会闻过则惊, 条件反射似地采取“危机公关” 措施。

 这样做的可能结果, 一是调查核实浮皮潦草, 处理手段简单粗暴, 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二是“为了 回应而回应” , 只是为了 给媒体和公众舆论一个象征性的交代, 等到风头过后, 被免职的很快官复原职, 或者异地升迁了 。只有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以情理为考量、 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才能对公共舆论事件作出负责任的调查处理, 才能向公共舆论作出真正令人信服的交代。申论热点:

 城...

篇六: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2 卷第4 期20 10 年7 月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N O . 4 V o i. 12Jo u r n a l o fT ia n jinV o c a tio n a l In stitu tesju l. 2010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和现实路径韩丰( 天津市红桥区职工大学, 天津市30 0 131)摘要:完善我国行政程序立法, 需要首先明确我国行政程序法在行政、 实体、 程序、 国际、 法律等五个方面的价值取向。

 在此基础上树立现代立法观念, 遵循立法决策程序。

 充分借鉴地方上行政程序立法的成功经验, 制订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关键词:行政程序法; 价值取向; 现实路径中图分类号:

 13026. 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 7 3—58 2X ( 20 10 )0 4 —0 0 9 4 —0 3制定行政程序法, 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运行。

 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由于受传统观念、 法治环境和现实国情的影响, 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要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最重要的是在明确我国行政程序法价值取向的基础上, 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现实路径。一、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I. 行政程序法的行政价值取向——提高行政效率, 科学配置资源既要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

 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 又要遵循行政程序法所要规定的一系列程序、 制度, 这似乎是一对不可调和的价值矛盾。

 我们不要因此过分担心, 对此, 已故著名的行政法学者王名扬先生做过精辟的论述:。

 在程序法上规定一些限制, 当然对行政机关的活动造成了一些障碍。

 看起来妨碍行政效率。

 实际上。

 自然公正原则防止行政机关的专横行为。

 可以维持公民对行政机关的信任和良好关系, 减少行政机关之间的摩擦。

 最大限度的提高行政效率。

 ” 由此可见, 行政程序法有利于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和行政效率的提高。

 行政权力的合法行使和行政效率的提高, 使得政府可以最大限度的配置各种资源, 从而以最小的行政支出获得最大的行政收益。2. 行政程序法的实体价值取向——保证实体法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平正义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程序法以行政程序规则为主, 我国行政程序法应当采取实体和程序并重的价值理念。

 陈光中教授对实体和程序的关系有过一段精彩的论述:

 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正如车之两轮、 鸟之双翼, 应当并重。

 在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冲突时, 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他强调应改变重实体、 轻程序的观念更多关注程序价值的实现。行政实体法的实施主要是通过享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自身实现的, 因此这一实施过程必然要受行政程序法的调整。

 行政程序法为行政权力带上了“镣铐” , 有效地控制了实体权力, 确保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 以权利制约权力确保了行政权的合理运行。

 法律具有局限性, 再完美的实体法也无法穷尽现实社会中的细节, 尤其是在现代社会难度就更大, 所以法律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大量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力出于下列原因:

 第一, 现代社会变迁迅速, 立法机关无法预见未来的变化. 只能授权行政机关根据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决定; 第二, 现代社会极为复杂。

 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决定, 法律不能严格规定强求……行政程序法可以有效约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当行政自由裁量权得到合理行使,行政法治便会达到我们所期望的最佳状态。3. 行政程序法的程序价值取向——制约行政权力, 保障相对人的权利正如美国行政法学者盖尔霍恩・博耶指出的那样:

 “行政法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机关权力( 主要是通过程序)的法收稿日期:

 20 0 9 —12—26作者简介:

 韩丰( 19 7 5一), 男, 山东省人, 天津市红桥区职工大学教师, 硕士研究生, 主要从事经济法、 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研究工作。・9 4 ・万方数据

 律制约器” 。

 西哲曾云, 。

 正义不仅要实现. 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等, 这些都是对程序价值的渴望。

 现代化进程中。

 行政权力不断膨胀. 客观上提出了加强对行政权的制约、 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要求, 但传统的实体规则和事后的救济方式远不能满足现代行政的需要。

 以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为规范对象的行政程序法得以应运而生。

 行政程序法通过规定听证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等一系列行政相对人可以看得见的透明制度, 以程序制约行政权力, 保证了行政过程的公开、 公平、 公正。

 保障了相对人的权利。4. 行政程序法的国际价值取向——融入世贸组织。

 树立我国政府新形象当今世界, 经济全球化、 信息国际化、 法律趋同化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制定行政程序法也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其透明度要求政府除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实施. 会违反公共利益。

 或者会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利益、 个人隐私和顾全行政效率而无须公开的行政资讯外, 凡是与贸易有关的法律、 法规、 政策措施乃至司法判决等都必须公开。

 成员方凡是不公开的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

 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直接受到有关透明度规则的约束。

 一旦违背此项义务。

 即会受到其他成员各方提起的申诉, 其结果是或者修改国内法。

 或者受到法律制裁。

 那时我国将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正如马怀德教授指出的那样:

 “除本国民主宪政及规范行政权利追求行政效能等因素影响外, 外来压力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美国强大的压力促使日本行政程序法出台就是其中一例” 。

 同样, 为适应人世后的国际新形势,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也面临着外来压力。

 当前, 我国已经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条例》 , 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的制定也应早日提上日程。5. 行政程序法的法律价值取向——推进行政法治进程,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的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涵义。

 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提出了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行政法治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这就需要建立和健全我国的行政实体法治和行政程序法治, 加快行政程序法的立法进程, 努力实现宪政背景下的行政实体法治和行政程序法治。二、 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实路径1. 树立现代立法观念从已经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国家来看, 立法阻力主要来源于政府, 政府往往由于部门利益倾向严重, 而看不到或不愿看到行政程序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在制定行政程序法时往往会凭借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规避法律, 甚至立法谋私( 谋求部门或个人利益)、 立法谋权( 扩大本部门权力), 导致民众利益受损。

 因此。

 要真正实现我国行政程序法的价值, 首先应当树立现代立法观念。( 1)抛弃传统落后思想。

 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中, 国家统治阶级和社会奉行的是孑L 子所讲的“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的愚民政策, 从而形成了“法藏官府, 威严莫测” 的传统。

 再加上我国传统的“重实体、 轻程序” 思想的影响, 现在要统一行政程序立法。

 思想阻力可想而知。( 2)明确权利和义务主体。

 我国宪法规定,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人大选举产生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等。

 因此, 行政程序的权利主体是人民, 义务主体是政府, 而不是相反。

 理念如此简单,但要付诸于实践实属不易。2. 遵循立法决策程序关于现代立法决策程序,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 但一般说来由立法调研、 立法公示、 立法听证、 立法辩论、 立法修正、 立法论证、 立法决策、 决策说明等几个法定的步骤与方法组成。( 1)立法调研是立法决策程序的第一步, 意味着决策的正式启动。( 2)立法公示是作为民意代表的立法机关向全体公民告知其立法工作的一种反方式, 既体现了全体公民的知情权, 也是为了发现和确定民意。( 3)立法听证主要体现利益相关人的民意表达权, 实际上, 立法听证是将审判程序前移, 即在立法阶段即能听到当事人双方的不同声音, 从而不必在事后解决纠纷上浪费过多的精力。( 4 )立法辩论不仅指在立法机关里的辩论, 更强调社会辩论, 是各种互相冲突的看法和观点的自由交锋、 互相批判、 争论和竞争的过程。( 5)立法修正是对正在审议或决策中的法案加以变更、 删除或补充。( 6 )立法论证通常指在立法决策前邀请专家学者对立法内容, 特别是一些带有技术性问题的必要性、 可行性、 科学性等进行研究作出评估。

 立法论证之结果既可以是肯定性的, 也可以是否定性的; 既可以得出支持性的结论, 也可得出反对性的结论。・9 S ・万方数据

 ( 7 )由于现代立法的复杂性, 要使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在决策之前得到充分的沟通与反映, 立法者只是在最后的拍板阶段才形成立法决策。( 8 )立法说明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公民的立法建议、 意见的征集、 有关焦点问题的讨论、 立法决策的实施、 立法抉择的理由等内容。

 不论是地方的行政程序立法还是中央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 都要遵循以上立法决策程序。3. 实行“先地方、 后中央” 的立法模式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那样:

 “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 然后经过总结提高, 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

 ” 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有必要采取这样的思路。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 0 8 年4 月 17 日公布《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 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

 《程序规定》 分十章共计17 8 条, 自20 0 8 年10 月 1日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对行政程序进行系统规定的地方性立法, 开启了中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破冰之旅, 拉开了中国统一行政程序立法进程的序幕。在前不久刚刚结束的20 0 9 年中国行政法年会上,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向与会的行政法学者公布了一组数字:

 “20 0 7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34 35件; 20 0 8 年这一数字下降到10 9 7 件, 同比下降6 3. 5%; 20 0 9 年上半年, 全省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54 8 件, 比上年同期减少26. 8 %; ” “20 0 8 年以来。

 行政执法领域‘三乱’ 问题信访诉求也大幅减少, 乱收费、 乱罚款、 乱摊派的问题已经从过去的普遍现象、 突出问题下降为局部问题、 个别问题。

 ” 。

 湖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许显辉介绍说。

 长沙市民李东有一个感受,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实施以来, 政府各级执法部门明显规范, 税务、 工商、 交警乱执法的现象在长沙基本看不到也听不到了。鉴于湖南行政程序立法模式取得的成功, 在中央层面上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已势在必行。

 我们可以充分借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的成功经验, 制定出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然后颁行全国。

 这样既可以保证法制的统一与权威, 又可以节约地方的立法成本。参考文献:[ 1]王名扬. 英国行政a ÷E 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8 9 .[ 2]王名扬. 美国行政法[ 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 9 5.[ 3]姜明安.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 0 5.E 4 ]马怀德. 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 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 0 0E 53邓小平. 邓小平文选( 第2卷)[ 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 8 3.V a lu eO r ie n ta tio n a n d R e a listic P a th o f O u rC o u n tr y 'sA d m in istr a tiv e P r o c e d u r eL a wH A NF e n g( T ia n jinH o n g q ia oD istr ic tS ta f fa n dW o r k er sU n iv e r sity 。

 T ia n jin3 0 0131 C h in a )A b str a c t:

 It f irst n e e d s to clea r th e v a lu e o r ie n ta tio n o f o u rco u n tr y ’ SA d m in istr a tiv e P r o c e d u r eL a win su c h f iv ea sp e c tsa sa d m in istr a tio n , so lid , p r o c e d u r e , th ew o r ld a n d la w top e r f e c tth eleg isla tio no fo u rc o u n tr y 'sa d m in istr a tiv ep r o c e d u r e . Au n if ie d a d m in istr a tiv ep r o c e d u r ec o d ec a n b e m a d eb yse t—tin g u pm o d e r nleg isla tiv e c o n c e p t, f o llo w in gleg isla tiv e d e c isio n —m a k in g p r o c e d u r ea n dta k in gth e su e 。cessf 'u le x p e r ie n c e so f lo ca l a d m in istr a tiv ep r o c e d u r e leg isla tio nf o r f u ll r e f e r e n c e o n th e b a sis m e n tio n e da b o v e .K e yw o r d s. - A d m in istr a tiv e P r o c e d u r e L a w ; v a lu e o r ie n ta tio n ; r e a listicp a th・9 6 ・万方数据

篇七:听证制度的现实意义

分离原则在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现实尴尬洪 兴 文(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行政听证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近几十年来, 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重视 。1996 年3 月1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听证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行政程序现代化与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所谓行政听证制度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决定前, 给予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及反证、对质、诘问证人的机会 ,然后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听证制度的灵魂是公平 、公正, “公平”侧重于保证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尤其是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运用程序权利进行“自卫” , 以抵御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缩小其与行政机关法律地位不对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公正”则要求调查权与听证主持权分离 ,案件调查者“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通过职能分离 ,以获得公平的裁决 。所以 ,职能分离原则在听证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略见一斑。一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职能分离原则及其价值取向本文所述的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的机构或者人员, 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 ,以保证裁决公正公平,它是自然公正原则中“自己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在行政执法中的具体体现 。《英国行政法》一书对此作了比较全面地介绍:“公民在其权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时 ,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 ,而且有权要求他的意见必须由一个没有偏见的行政官员决定 。一个行政决定不能由和该决定有利益牵连的人作出 ,这是自然公正原则对行政程序的要求” 。“任何人不能就同一事件同时作为追诉人和裁判官 ,因为这种情况也是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7 条规定:为行政机关履行调查和起诉职责的官员或其代表不得参与该案或与此案事实上有联系的案件的裁决 ,对这类案件亦不得提咨询性意见或建议性裁决。职能分离原则 ,其本义是当事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但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与司法审判不同 ,它不仅需要公平 ,而且需要运用比较复杂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正因为如此, 美国曾就如何把职能分离原则应用于行政执法中进行过探索:有人主张把行政裁决职能和追诉职能 、调查职能以及执行职能完全分开,由互相独立的机关行使 ,但这种完全的职能分离因在实践中操作困难而最终没有被美国立法所采纳。最后采用了行政机关内部职能分离方案,即某个行政机关同时具有调查、追诉 、裁决三种职能, 但由机关内不同的实际工作人员来行使,执行调查和追诉职能的人不能主持听证和参加裁决 ,并把它写进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构成美国现行听证制度的重要原则。其具体做法是:(1)在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阶层实行职能分离, 在行政机关的决策阶层职能不分离 ,行政机关的长官可以决定是否进行调查、是否提起追诉,并且作出最后裁决 ;(2)各种职能如何行使,由行政长官从全局观点考虑 ;(3)裁决人员与调查人员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互相独立 ,共同受该机关行政长官的监督 。这也是许多国家听证程序的具体做法。各国立法之所以如此重视职能分离 ,是因为事先调查和追诉的人,对于案件的处理很难处于一种超然的客观心态,如参与裁决 ,难以避免偏向以他所调查的证据材料作为裁决的基础 ,从而忽视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与反驳意见 ,甚至 ,调查追诉人将秘密调查且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作为裁决的依据, 显然对当事人是极不公平的。另外,如果调查追诉人员与主持听证的人员和裁决人员合二为一,即使主持听证和裁决的人不存有任何偏私, 也难以使当事人相信自己得到了公平的裁决。在分析上述因素以及考虑行政效率、财政开支等情况下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 条第 1 款也确立了行政机关内部职能分离原则,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职能分离原则作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其主要价值和意义在于:其一, 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权力制约机制,防止因职能合并而引发行政专制主义 ,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 ,滥用权力和腐败 ;其二 ,有利于防止执法人员先入为主 ,存有偏见 ,保证行政决定公正 、准确;其三, 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公正形象 ,消除公众对行政机关偏私的疑虑 ,促进诚信政府的建设 。二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职能分离原则的现实缺陷和尴尬《行政处罚法》初步确立了职能分离原则, 这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乃至行政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但它所构建的职能分离原则 ,因规定过于笼统简单 ,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同时由于某些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德性的欠缺,使其在实践中遭遇不少的尴尬。一)法律规定的欠缺使立法上的职能分离走向实际中的职能合一。职能分离原则作为保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公正的重要原则,我国《行政处罚法》只用了一句话概括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有权申请回避” 。规定如此之笼统和简单, 实属世界之鲜见,也与其本身地位不相称 。由于立法概括性的缺陷 ,导致了行政处罚实践中职能分离原则行使的混乱, 行政处罚权的滥用达到了最大程度, 处罚不合理让人瞠目结舌。法律规定的欠缺主要表现在 :首先, 对听证主持人的资格、法律地位 、职权未作具体规定, 将听证主持人定位于“非本案调求 索/ 2004/ 276  DOI :10.16059/j.cnki .cn43 -1008/c.2004.02.028

 查人员” ,范围过泛 ,有失严谨 。《行政处罚法》颁布后 ,虽然大多行政机关在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或具体操作时, 将听证主持人定位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 但仍难以避免因这类人员与调查人员同属于某一行政负责人的领导而受影响。特别是在实际操作中听证主持人大多由行政首长在本机关内指定 ,且听证在长官指挥之下进行 ,主持人几乎没有独立的职权。由于长官指定听证主持人的随意性和听证主持人法律地位的非独立性,主持人很难摆脱行政长官的影响独立主持听证,不可避免地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在行政处罚中因听证的公正性受到当事人的怀疑 ,进而引发不满 、申请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例时常发生。其次,按照职能分离原则要求 ,调查人不能同听证主持人就案情进行听证前的讨论,就裁决进行听证后的讨论,但现行《行政处罚法》对此没有明确 。目前行政处罚中的实际做法是大多数调查人员在听证前就与主持人单方面接触 ,听证结束后还参与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讨论 ,甚至提出处罚建议 。特别是案件调查人员与听证主持人同为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行政机关某一领导既是案件立案的审批者,又是听证主持人, 还是行政决定的最后拍板者时 ,听证走过场 、职能分离流于形式在所难免 。二)案件调查人员对听证的抵触情绪与听证主持人对听证的怠慢情绪共存,使职能分离原则在实践中的价值事倍功半。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因当事人认为拟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事实证据瑕疵或执法人员有违法或不当行为而启动的, 听证的结果与案件调查人有密切的关系 ,因此 ,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 ,一些案件调查人对于当“参加人”有思想上的抵触,认为执掌行政大权的“大盖帽”受到“管理对象”的质疑, 还有与“当事人”一起接受“同事”听证主持人的询问有损尊严, 甚至把撤销行政决定看成有损面子 ,所以千方百计地利用现有法律的欠缺和拥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来抵触听证、左右听证, 将错误的行政决定进行到底 。另一方面,某些听证主持人往往顾虑到其与调查人员在同一机关共事 ,同属同一行政机关负责人管理和指挥的相关性,尤其是在没有超然的法律地位和强有力的职权作后盾, 没有法律责任约束和道德素养自律的情况下 ,职能分离原则在同事面前瓦解, 听证在法定的形式中走过场 ,职能分离原则所追求的公正价值也就在抵触和怠慢中销蚀。三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的职能分离原则的现实完善一)尽快完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职能分离的规范和措施。为确保听证的公信力,必须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资格 、产生办法 、职权及法律责任 。为实现职能分离原则所追求的公正 、公平价值取向目标 ,法律应当从利益与偏私 、裁判者独立 、单方面接触等方面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制。首先,具体明确听证主持人的身份、资格 、选任问题, 规定主持人应由案件以外且在法律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员来担任 。有了听证主持人的身份的中立性, 才能保证裁决中立。美国推行行政机关内部职能分离并在行政执法听证中卓有成效, 在很大程度上是与行政听证官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作保障分不开的 。事实表明由于《行政处罚法》对“非本案调查人员”的性质 、地位及其职权没有作出规定, 在实践中难以保证听证客观 、公正 ,甚至导致听证流于形式。为了使职能分离原则真正落实, 保证裁决中立,法律必须确立听证主持人相对独立和公正超然的法律地位,使他们在任免 、晋升、奖惩 、考核 、工资等方面具有不受所属机关直接控制 ,独立于行政机关的一系列保障 。其次,赋予听证主持人作出初步决定或建议决定的权力 ,明确主持人因徇私偏袒而造成错误裁决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有权组织听证,是各国的共同规定 ,但如果没有作出初步决定或建议决定的权力作保障 ,是难以真正实现职能分离的价值目标的。因此必须规定他们拥有主持听证所必须的权力以及获得这些权力的相应措施或法律保障, 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得到行政机关首长的充分尊重, 没有相反充分证据或重新经过听证,不得随意推翻经过听证确认的证据材料以及据此所做的建议或决定。再次 ,进一步明确主持人回避制度。当出现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存在个人偏见时,听证主持人应回避 。中立裁决的最重要条件是排除偏见,如裁决者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或者个人偏见 ,裁决者难以不偏不倚地作出公正的决定,当事人也对裁决失去信任感。第四 ,禁止单方面接触。案件调查人员在听证前不能与听证主持人单方面接触并就案件进行片面沟通和讨论,听证后不能参与案件的最后裁决。依照当事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的原则, 调查人在听证过程中与当事人质证 ,是听证的参加人,实际上也是该听证案件的当事人 。显然 ,任何听证 、复议 、诉讼一方参与案件的裁决,都是与公正原则不相符的。因此 ,在听证结束后, 调查人员不能利用是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参与案件的最后裁决。听证结束后, 应当由听证主持人提出裁决建议, 报行政首长决定。对此,我国法律应当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进一步完善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审查 ,即对听证程序是否合法以及经过听证后的行政决定、裁决是否合法、适当问题进行审查 。这是对行政行为的一种监督, 也是对受侵害的相对人的一种救济 。可以通过建立立法监督 、司法监督 、社会组织和社会舆论监督等立体监督体系来对听证行为进行相应的救济 。二)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道德和信仰、尤其是行政机关首长的道德判断力和道德意志力。从目前来看 ,鉴于行政机关内部职能分离存在的客观现实性,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简单粗疏 、滞后情况, 要使职能分离原则真正落到实处 ,保证行政处罚的质量,关键在于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 、道德水平和人格修养。由于职能分离的规范、措施不具体 、不明确, 可操作性不强, 这无疑扩大了执法人员行政自由裁量空间 。作为行政权力中具有能动性的自由裁量权比其他权力更具有潜在的扩张性 、侵犯性、诱惑性和腐蚀性 ,因而在法律的强制性和他律性欠缺的情况下, 崇高的法治信仰 、执政为民的行政理念 、没有偏私的人格素养和坚定的道德意志能力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尤其是位高权重的行政机关首长来说显得至关重要 。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中指出, 理想的法律实施者自始被认为公正的化身 ,他应当具备四种美德 —公正、节制、谨慎、坚韧。它要求作为法律实施者的行政执法人员摒弃优越感和专横的作风, 增强民主和法治意识, 具备无私无欲 、秉公执法的良知,树立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职能分离原则价值的发挥 ,还需要裁决中立、听证公开、决定基于记录 、决定说明理由等原则的落实和保障。我们期待着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尽快完善 ,使职能分离原则在行政处罚听证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责任编辑:向志柱)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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