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制度】始兴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时间:2023-06-07 10:36: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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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制度】始兴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始兴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做好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始兴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工作制度。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档案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各种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档案局机关各股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三、局保密委员会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局机关各股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四、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

(四)全局工作动态类信息或变更原对外发布的信息;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五、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

(二)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三)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正在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始兴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第六条。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方式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由股室经办人审查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14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县相关政府网站对外公开。

2、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转到相关股室。相关股室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如可以公开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如不能公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办理时限为自收到申请表后14个工作日内。

3、上述两种公开方式中,对难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各部门须填写《始兴县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送交局保密委员会认定,必要时由局保密委员会上报县保密局认定。

局内多个股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牵头股室负责征得其他相关股室同意后,按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程序办理。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权益的,由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涉及第三方权益,但依法应公开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

征求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1、语言表述、数据统计是否准确;

2、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3、是否涉密;

4、有无敏感信息,发布后是否会引起社会不稳定等。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档案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在收到申请后,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在14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申请人答复。

八、因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不严,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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