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史志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档案方案】县档案史志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档案史志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精神,根据省、市、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冀发[2016]24号)、《张家口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张发[2017]2号)要求,紧密联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结合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工作台账,稳妥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着力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打造工作亮点,切实提高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
二、实施范围
行政执法部门推行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大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三、主要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档案行政执法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张家口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县法制机构负责审核事前公开内容,档案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1)执法主体。公示本局内设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 、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2)执法依据。逐项公示档案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3)执法权限。公示档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4)执法程序。公示档案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5)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6)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7)监督举报。公示本局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档案服务大厅应主动公示档案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 档案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档案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条 档案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1)网络平台。(1)通过康保县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档案行政执法信息;
(2)办公场所。在本局办公室设置展板和公示栏,公示档案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康保县执法信息网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1)局办公室室全面、准确梳理本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2)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档案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负责人审查,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3)局法制机构负责公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4)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引起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档案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档案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1)公开时限。档案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办公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公开期限。档案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本局办公室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科室档案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办公室档案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档案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康保县执法信息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档案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档案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局法制机构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档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促进本局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在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方式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音像记录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办公室负责档案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申请登记、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可在受理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七条 简易程序执法。对事实简单、当场可以查实、有法定依据且对当事人合法权益影响较小的事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八条 执法科室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提出程序启动申请,报局领导批准。程序启动申请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科室意见和局领导意见。
第九条 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需要查处的,应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1、询问笔录文书;
2、调取书证、物证,应制作调取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3、现场检查笔录文书;
4、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5、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以上文书均应由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采取现场检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行政决定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审查人、形成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等 。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
第十六条 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七条 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双方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不履行政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同时记录陈述、申辩复核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将行政执法形成的文字、音像记录资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
第二十五条 依法应保密的,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不按要求制作全过程记录及违反全过程记录规定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依法追责。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和促进依法实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张家口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局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县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须经县法制机构审核:
(一)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三)对重大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五条 重大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科室报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
需要征求其他科室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科室应当预留法制审核时间。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
(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情况说明;
(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5)相关证据材料;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予以补充。
第七条 重大法制决定建议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事实;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3)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4)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5)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2)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4)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重大执法案件;
(5)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7)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制审核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相应处理:
(1)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立即停止执法行为;
(2)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补充调查或者撤销立案;
(3)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
(4)执法程序不合法的,依法完善法定程序;
(5)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建议适用或者更正;
(6)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的,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的局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接到法制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后,应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做出后,由承办科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机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
(2)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设立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3)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不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4月1日—4月30日)
制发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推进三项制度工作的责任主体、分工机制和任务要求。开展三项制度调研工作,了解前期工作基础情况。组织召开三项制度工作推进会议,全面启动推行三项制度工作。
(二)制定制度阶段(2017年5月—2017年6月)
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各科室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建章立制,并报县法制科备案后全面铺开实施。局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指导作用,研究制定三项制度落实事项,全面开展试点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7年7月—2017年9月)
1.规范实施。从7月份开始,按照制定的三项制度实施方案和三项制度工作流程,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各队室要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对重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对薄弱执法环节不断强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2.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制度,由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督导检查。对三项制度推行不力,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科室和执法人员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对督促不改的,启动问责程序,予以问责。
(四)整改总结阶段(2017年10月—2017年11月)
各科室要注意分析总结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和完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强化整改落实,充分挖掘、提炼亮点,推进三项制度工作全面落实,形成总结及时报送县法制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局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要高度重视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听取试点工作情况汇报,落实机构、人员、信息、装备以及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亲自推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启动各项工作。
(二)强化宣传,全面发动
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多层次、多角度宣传试点工作目的、意义,注意舆情分析并引导舆论正面宣传,有效处理敏感案件,避免引发社会不当炒作。整合报刊、电视台、电台、党政网、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辟试点工作专题,带动全体机关、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推动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促使行政执法行为接受公众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督查,确保实效
将试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对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作为、推动试点工作不力以及在试点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和进度严重不达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要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督促各项工作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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